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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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任务
二、双方责任
1、市财政局自本合同签订5日内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借转补”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问效工作。对按期完工的项目及时进行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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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验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预拨资金转补助通知。
3、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借转补”项目资金后,连同配套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一并拨付相关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合同。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4、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日常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做好资金保全处理,并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考核管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经考核验收合格,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如期建成,但是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误差超过30%以上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误差在30%以内的,按绩效目标完— 2 —
成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3、项目不经批准未如期建成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四、附则
本合同文本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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