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
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一、引言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进行建造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招标要求的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招标效率,制定了本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规范招标流程,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2.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编号、计量单位、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内容。
3.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确保准确无误。
4.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性和可靠性。
四、招标要求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要求和标准。
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
3.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和调整规定,以适应工程变更的情况。
五、招标流程1.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规定。
2. 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3. 招标人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和支付规定。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使用进行抽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七、总结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招标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和招标要求,能够有效提高施工单位和招标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冀建法〔2004〕45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10月15日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施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式,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自行选定的招标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四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
河北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每个工程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不同,需要每个工程分别计算的,每个土建、安装、装饰都有不同的基价看一下下面的文件,应该对你有帮助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石建〔2005〕9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将组织市安监站、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招标办要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在办理安全备案时向市安监站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未提交的,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建筑管理处。
河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
河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1.招标文件准备: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要求。
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的书式、格式、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理解一致。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编制,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
工程量清单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编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等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和要求。
3.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法一般有按照工程量的自然长度、面积、体积等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特殊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应公正、合理、合法,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工程量清单评标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评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权利平等。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给予未中标投标人相应的评标意见和解释。
5.工程量清单评标的方法:工程量清单评标可以采用价格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等不同的评标方法。
价格评标法主要通过比较投标报价的高低来确定中标人,而综合评标法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工程质量、施工计划、管理水平等多个因素,综合衡量确定中标人。
6.工程量清单评标的标准:工程量清单评标的评标标准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可以包括价格因素、技术要求、施工计划、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并赋予各个方面相应的权重,用于评定投标人的综合能力。
7.工程量清单评标的程序:工程量清单评标应经过招标人组织的抽签、测量、试验等程序进行,以保证评标结果真实准确。
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报批后方可确定中标人。
总之,河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公平公正。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要求;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给予未中标投标人相应的评标意见和解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根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指导各单位搞好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规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类处理,制定本意见。
一、整改处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办字〔2004〕40号)(十)《关于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7号)(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十三)《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十五)《行政处罚法》(十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二、整改处理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冀建质[2005]455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2005年9月28日)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扩权县(市)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为贯彻落实好该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经测定,分四个专业工程确定我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附件2费用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单独报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0-5-1
已被《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3号)所代替
4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冀建监[2000]198号
2000-6-1
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5
河北省政府投资工程采购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冀建监[2000]198号
2000-6-8
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16
河北省建设厅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冀建人[2001]379号
2001-9-24
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1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技术要点》、《河北省工程设计质量评审标准》的通知
冀建设[2001]396号
2001-10-8
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冀建质[2008]81号)所代替
42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村[2003]426号
2003-9-12
已被《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冀发[2004]16号)所代替
43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冀建村[2003]441号
2003-9-12
已被《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决定》(冀发[2004]16号)所代替
3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驻冀中直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的通知
冀建市[2003]100号
2003-3-13
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38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四项行政审批、核准的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50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条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填表须知;(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五)措施项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冀建法〔2004〕454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投诉处理应遵循依法、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投诉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材料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8月6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材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工程结算等一系列活动,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河北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安排,我站组织编制了2013年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本规程的必要性和编制过程2012年12月25日,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在专业设置、项目设置、工作内容、表格、技术规定等方面,都与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和2009年清单计价规程有较大的变化。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2013规范,需要对2009年清单计价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同时,为了使清单计价活动前后相辅相成,我站起草了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进行到征求意见阶段。
2013年6月,我站组织了部分市造价站、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共40人在秦皇岛市集中修订本规程,历时10天完成了送审稿的编制。
2013年7月19日,省标办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原则通过。
专家组认为,本次修订既贯彻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又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成功做法、经验,方便实用,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
2013年8月5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以冀建质[2013]59号文件,发布了本规程,自2013年8月5日起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
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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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原《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15]27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结束——。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冀建监[1997]365号1997年9月15日印发一、评标定标原则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
在价格合理和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基础上,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多中标。
二、评标定标组织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评标专家网中的专家共同组成。
招标单位(包括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的人数不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从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选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评委担任。
根据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分成两个评标小组评标:一组为商务标评标小组;一组为技术标评标小组。
商务标评标小组负责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主材用量、企业信誉、实力等内容的评议工作。
技术标评标小组负责评审各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也可不分商务标、技术标评标。
三,评标定标程序评标定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主材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信誉及实力等内容。
(二)评委质询,投标单位答疑,澄清有关问题。
(三)根据招标文件审核结果及质询答疑情况,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确定最终投标内容,作为评标依据。
(四)评委评议。
(五)评委分别评分。
(六)汇总各评委评分,当众宣布各投标单位的得分。
(七)填写评标定标表,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招标办核准四、评标内容及评分办法四、评标内容及评分办法(一)评标内容评标内容包括:(1)投标报价;(2)主材用量;(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企业信誉和实力等4个单项,各单项由若干子项组成,其中主材用量可并人投标报价单项一同评议。
(二)计分方法1.各单项依据评标计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见附表)。
缺项不计分,单项评定分数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2.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总分。
审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的.
2、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3、内部审计的特点:是一种积极的管理审计, 具有独立性、广泛性、综合性、积极性,相当于人 体的白细胞,建立企业健康发展的免疫机制;无决 策权、无处分权、无实施权,内部审计师在西方被 看作老板的管家和参谋,想老板之所想,急老板之 所急,石油内部审计是总经理负责制,审计活动受总 经理控制,所实施的项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审计程序:
4.1 为适应油田管理的需要和油田经济运 行程序规定,基本建设、大修理工程等项目的 审计分为开工前预算(标底)审计和完工后结 算审计。
4.2工程项目标底审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长 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委托 工程造价公司编制标底,送审计部门终审并出 具审计建议书,封标后送达招标现场。
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 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 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 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2、审计范围及方式: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所进行的基本建设 工程(包括油建、矿建、装饰、防洪排涝、 冬防保温、抢险、环保等工程)、工程性 质的大修理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和其他基 本建设性质的工程等,不分资金渠道,均 属审计范围 。
3、参加会议权
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各级组织召开的、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经 营管理会议。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及其派出的审计组有权参 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会议纪要、记录,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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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第十条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填表须知;(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五)措施项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十二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拟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布。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拦标价)时,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并将风险包干费用计入工程预期价格。
第十三条最高限价(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标底(或拦标价)价格。
第十四条最高限价(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和其他项目清单的项目设置、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
招标人暂定金额、预留金额项目,投标人应按给定的统一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或者按给定的统一价格计入总报价。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可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十八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招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投标总价;(三)工程项目总价表;(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
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包括上述费用。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确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的,应当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如果招标人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明显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成本的,应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包括两名工程经济类的评标专家。
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有从事同类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一)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前款所称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2、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3、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4、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算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改合价;评标委员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改单价;3、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的,该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则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三)询问。
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四)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提交书面投标报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评判:(一)评标委员会对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降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的标准,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三)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第二十八条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投标报价评审报告,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