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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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第十条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填表须知;

(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五)措施项目清单;

(六)其他项目清单;

(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十二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拟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布。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拦标价)时,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并将风险包干费用计入工程预期价格。

第十三条最高限价(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标底(或拦标价)价格。

第十四条最高限价(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和其他项目清单的项目设置、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招标人暂定金额、预留金额项目,投标人应按给定的统一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或者按给定的统一价格计入总报价。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可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十八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招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

(二)投标总价;

(三)工程项目总价表;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人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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