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具有自己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和独立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依法登记注册:(一)依法具有独立的名称、组织形式及独立财产;(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经营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批准证书等法定证照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法定证照”);(三)有居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四)依法纳税。
三、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注册的,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依法应当具有的法定证照的复印件;(三)能够证明居所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材料。
提交以上材料的,应当同时提供材料原件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
四、登记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未提交完整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仍然不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捏造、涂改证照等手段进行注册登记,不得虚构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申报经营范围,不得涉及禁止经营的领域。
五、补充登记和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要补充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六、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缴纳税款,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二)完成个体工商户的清算工作。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名称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名称登记管理适用于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个体名称的申请、核准、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
第三条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个体名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政策;(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不得与已注册的个体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四)其他条件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体名称的申请,并依法办理个体名称的核准手续。
个体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个体经济组织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个体名称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个体经济组织变更个体名称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个体名称核准手续。
第六条个体名称的注销,包括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和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
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的,应当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个体经济组织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的,由注销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个体名称的申请和核准第七条个体名称的申请应当填写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情况:(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误导社会公众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下字样或者内容:(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的名称或者简称;(二)共和国、国家、人民、人民武装、警察、政府等;(三)最高、总、首都等;(四)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法院等;(五)军、武装、解放军、人民解放军等。
(六)其他依法禁止使用的字样或者内容。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本法于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依然是以户主自然人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据为41条。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名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的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业名称登记手续,采取简化程序,减少办理时间,便利群众。
第四条工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字样。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选择名称,名称不得冲突或者造成混淆、误导。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工商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二)工商业经营项目和范围;(三)拟申请的名称。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告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有权不予受理或者予以拒绝。
第九条工商局应当在接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工商局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工商局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名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发现个体工商户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吊销经营许可证;(四)其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9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19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最新修订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名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和使用,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特色和地域特点。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开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识别。
(三)诚信原则:个体工商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名称。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名称构成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字号:字号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心,应当具有独特性,便于识别。
(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合。
(三)地名:地名应当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符合。
(四)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应当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的属性。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少于两个汉字。
(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准确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三)地名应当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符合。
(四)组织形式应当使用“个体工商户”、“店”、“部”、“行”等字样。
第三章名称登记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有效期为六个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 命名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名称要求: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具有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不能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名称,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的名称。
3. 禁止使用的词语: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词语,如国家机关、军队、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4. 重名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与已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重名,避免造成混淆和误导。
5. 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应当向相关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表等。
6. 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如需变更名称,应当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7. 处理不合规名称:对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相关机构有权要求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修改,如拒不修改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注销个体工商户注册、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差异,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特有的经营形式之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起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登记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和经营。
二、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包括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唯一性。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命名不应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伤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三、名称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申请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
2. 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是否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的内容等。
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3. 审批结果:如果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并颁发《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
如果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不符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原因。
四、名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登记核准的名称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核准事项和经营范围。
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应当保持名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更不能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五、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办法》对于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便利化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三)经营场所;(四)经营范围;(五)注册资金;(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开业登记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在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开业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
第七章营业执照管理第十五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009.4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所进行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自经营,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冒用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名称,也不能冒用他人姓名。
2. 明确真实: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能够明确反映其经营范围、性质和特点,不能产生误导或混淆,不能涉及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3. 唯一性: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重复,不能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宣传标语等相同或近似。
4. 保护公共利益:个体工商户名称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干扰社会秩序。
5. 文明守法: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得涉及低俗、恶俗、粗俗等内容,并且不得使用违法、违禁等词语。
个体工商户在名称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交申请。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名称予以注册,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退回或要求修改。
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名称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变更名称,也不能挂靠、虚假注册、转让名称等行为,否则将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同时,个体工商户也有义务进行名称年度报告,保持注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合法、易懂,不得有误导性、歧视性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名称构成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描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六条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第七条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与他人已登记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包含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第八条行业描述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不得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词汇。
第九条组织形式应当明确表示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核准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设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名称登记。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名称自动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个体工商户名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规定,于2018年4月3日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名称登记、名称核准、名称备案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目的,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以及相关的定义解释。
第二章名称登记
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包括登记机关、名称登记主体和名称登记手续。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冒用他人名称,不能混淆、误导公众等。
第三章名称核准
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名称核准机关的审查。
审查通过后,名称核准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四章名称备案
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个体工商户在获得名称核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准的名称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和记录。
第五章附则
规定了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联席会议的职责和组成,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和处罚等。
该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在选择和使用名称时,应当遵守该规定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最新解析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体工商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为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取一个合适的名称非常重要,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品牌,还与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事务息息相关。
因此,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市场监管部门都有重要意义。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重要性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是其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好的名称能够让消费者对该企业留下深刻的印象,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
此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还涉及到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法律事务。
只有在合法注册的名称下,个体工商户才能享受到相关权益的保护。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之制定背景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行为,防止出现无关、虚假宣传等不合规范的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四点内容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名称的审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能有违背社会公德、侮辱他人、误导消费者等不合规定的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规定。
2. 名称的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正式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等证照。
只有经过登记的名称才具有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3. 名称的管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如果发现个体工商户名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改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惩罚机制:对于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或成立的合伙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未依法设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业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有效,与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姓名或汉字姓名、字号、名称自设名称等。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名称登记,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名称登记程序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登记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证或者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件;(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三)核准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如对名称登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核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登记,并办理注销原名称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变更名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办理的程序和材料与名称登记时的程序和材料相同。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用于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二、命名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自由命名,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性、虚假性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三、名称审批:名称登记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进行拒绝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禁止使用的名称: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如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涉及宗教、民族、文化等敏感领域的内容等。
五、名称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后,如需变更名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变更。
六、责任追究: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的名称登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以上是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概括介绍,详细内容可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请注意,法律法规会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最新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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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免费编辑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所属类别:会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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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中文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令号国家工商总局(第38号)••通过会议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日期2008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折叠编辑本段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法规解读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1]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中国"等文字不能用于个体户名称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1.工商总局解读《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