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微腐败”问题的特点及工作建议

基层“微腐败”问题的特点及工作建议

基层发生的“微腐败”成因复杂,种类繁多,既有主观思想层面,也有监管不严的问题,还有制度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有效治理基层“微腐败”既要立足当前严肃惩治,也需着力长远强基固本,努力营造良好的基层政治生态。近年来,我组在区纪委监察的正确领导下,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查处基层“微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我组近三年针对基层“微腐败”的整治情况

我组综合运用派驻监督“探头”、巡察“利剑”、办案“深挖”等各种监督主渠道作用,结合基层正风反腐专项治理工作成果,不断强化督导措施,巩固基层正风反腐督导工作成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近三年来,我组及监督联系单位立案查处正科级以下职级的干部共x人,占立案查处总人数的x%,其中移送司法机关x人;收到反映村(居)工作人员问题线索x件,占问题线索总数的x%,其中立案x人,占立案查处总人数的x%。

二、基层“微腐败”的特点

基层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看似不起眼,实际危害极大。特别村(居)等基层的许多问题并非“一日之寒”,仅靠抓几个、端几窝,永远只是“割韭菜”,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治本,首先要分析一下基层“微腐败”以下几个特点,总结需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一)表现形式特点——以权力交换财富为主

现阶段基层“微腐败”的表现形式仍以权力交换财富为主,权力可以用来交换财富,掌握权力,就占有了财富,比如各经济社往往会利用职权为指定租赁人专门设定“三资”交易条件,为工程承包人串标围标提供便利等,导致低价租赁层出不穷,工程项目长期被几个工程队承包等,在侵占集体利益的同时,背后也存在着不为人知的腐败行为。这都直接促发了“村官”等基层干部对权力占有的渴望,导致权力竞争的激烈。随着有权等于有钱这种畸形逻辑的演化,错误的思想观念在群众的心中也开始根深蒂固,当权者不贪不占就会被认为不正常,最终导致人们千方百计地想当“村官”,既可以巩固财富,还可以发展财富。过去群众竞选“村官”是为了给老百姓管好这个“大家”,是真正的想为人民服务,但现在大多已经严重变性了。如何限定限制这些含金量极高的权力,破解用权不慎、滥用职权,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首道重点难点问题。

(二)分布特点——以经济领域为主

基层“微腐败”主要表现形式存在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尤以经济领域如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等更为突出,近三年我组监督联系单位在经济领域腐败案件发生数占全部发生领域的x%。这个特点表明基层贪腐干部更喜欢经济上的实惠,他们往往为了自己的腰包鼓起来而枉顾国家、集体经济。如近期查处的某街多名干部收受礼金、使用公款购买发放消费卡、违规骗取财政资金并私分,某单位多名干部收受服务对象贿送的财物等,某联社社更是多达x名干部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总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基层“微腐败”危害性极大,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会损害党组织工作氛围和党员干部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三)主体特点——一把手牵头,形成利益共同体

一把手居多指的是村社腐败“村官”中一把手居多,如现已被查处的某经济社前后任社长,也在其辖内形成了一言堂现象。另外,基层“微腐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群体作案比例增大,一把手与其他干部共同参与作案,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使案件的涉案人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某经济社全体社委及财务人

员、某车队前后任正副经理及多名财务人员均涉案,还有的涉案群体甚至形成沾亲带故的关系网,人际关系本地化相当明显。基层尤其是村社通过家族宗亲式竞选和任职,搞团团伙伙培养接班人,极易产生十分隐蔽的作案方式,难以及时进行有效监督和查处。

(四)心理特点——腐败的预期成本低

“利益”是腐败行为的第一推动力,基层干部在实施腐败行为前,总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基层“微腐败”成本不高,所受到的纪律处分未能使违纪干部“伤筋动骨”,是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诱因。一是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未能有效对接,由于职务级别发展空间小,部分宗旨意识淡薄的基层干部认为升迁机会渺茫,还不如借机“捞一把”,往往单纯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居)干部震慑力不够;二是村(居)干部的监管还存在真空地带,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村(居)非党干部的职务行为不涉及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管理事务时,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还存有争议,如达不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也难以介入,由此造成了对村(居)干部腐败的惩治力度不够。

三、惩治基层“微腐败”的建议

惩治基层“微腐败”,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结合我组的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四方面建议。

(一)层层传导,夯实两个责任。一是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落细落实主任责任,层层加压,真正把责任传递到基层权力的最末端,进一步激活“神经末梢”。二是加大对基层党委“一把手”的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一案双查”,以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二)重拳出击,提高基层“微腐败”的预期成本。首先是强化协调配合,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按管辖权限各负其责,与各基层单位、组织纪律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基层“微腐败”案件查处率,做到“伸手必被捉”。其次是加大对基层“微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增强责任追究的震慑力,实行基层“微腐败”问题零容忍,综合运用纪律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以及法律制裁等手段,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提高违纪违法成本。

(三)突出重点,创新执纪方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执纪重点,转变执纪监督方式由“被动接受信访举报”为“主动

调研发现”,提升监督执纪效果。一是充分借力“大数据”,区反腐倡廉智能化监督平台已经集成了包括农村“三资”交易监管、公务用车管理、“三重一大”决策智能监察等20个系统,充分运用好大数据分析的成果,助力从严管党治党深度和广度的拓展。我组就曾通过查看某联社的平台合同数据,发现并查处了部分经济社干部存在使用集体资金大吃大喝、到娱乐场所消费等违纪问题,以及通过“三公”经费系统,发现并查处了某单位部分干部长期违规支出公款及非法收受服务对象好处等问题;二是创新性开展专项活动,集中人员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领域、一个部门、一个问题、一个干部”开展专题调研巡查、专项整治活动,形成持续有力震慑,堵塞工作机制制度漏洞。

(四)以制管治,扎紧权力篱笆。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督促基层职能部门实行阳光行政,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压缩基层干部权力空间。二是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和村社“三资”的审计力度,聘请第三方会计咨询公司对村(居)财务管理、民主理财、民主议事、村(居)务公开等进行预决算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基层财务管理,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集体资产运行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三是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把村(居)务公开纳入对整体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当中,实行量化考核,与干部个人经济

利益挂钩。四是建立健全村社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如在换届参选前先公开申报个人廉政档案,包括申报个人和直系亲属财产状况、与本村社相关的物业及经营情况、出国(境)护照等,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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