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吉林市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对建筑市场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升市场信誉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参与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环境。
二、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与管理1.建立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包括建筑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等参与方的信息。
2.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更新数据库信息。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记录和处罚,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标记。
三、诚信行为评价标准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3.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劳工权益。
4.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信守商业道德。
四、诚信行为奖惩机制1.对诚信行为良好的参与方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其在市场上的声誉。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惩罚和处罚,甚至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参与。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诚信行为信息排行榜,公开透明。
五、诚信行为信息的利用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选择合作对象,推荐优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
2.消费者可以查询参与方的诚信信息,在选择建筑服务提供商时作为参考依据。
3.参与方通过维护诚信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口碑形象。
六、实施维护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维护诚信行为信息库,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加强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宣传教育,提升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3.不断完善细则,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诚信管理和监督。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12【生效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诚实守信、诚信为本;(三)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四)社会监督、自我约束。
第四条企业信用管理应当以企业信用信息为核心,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等措施,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等。
第七条企业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进出口数据、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
第八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公告等。
第九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企业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政府奖励、荣誉称号、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采集、真实准确;(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三)动态更新、及时归集。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信息平台;(二)企业自行申报;(三)第三方机构提供。
第三章企业信用评价第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二)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三)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采用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一)基本信息指标;(二)经营信息指标;(三)信用评价信息指标;(四)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等级越高,信用状况越好。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市场主体自愿申报、政府监管、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施工能力、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五条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施工企业和铁路建设项目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第六条企业资质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企业注册资金、持证人员数量、承包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
第七条施工能力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企业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条件等方面。
第八条质量管理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安全管理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方面。
第十条信用记录是评价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企业参与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法律纠纷处理情况等方面。
第三章信用评价流程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稳定地报送到信用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施工企业,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评价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更新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调整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等级与奖惩措施第十五条根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不同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一)基本评价指标(基本分500分)1、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无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无拖欠政府规费行为。
企业职工计划生育率达100%,无外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100分)2、企业工商注册无虚假,注册资本金无抽逃,无虚假出资行为。
(100分)3、企业无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及逃废债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100分)4、企业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
(100分)5、企业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障,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无拖欠职工工资及农民工工资行为.(100分)以上基本指标由评价中心相关董事单位审查确认.(二)辅助评价指标(基本分500分)1、企业信用评级申请报告评价。
内容包括企业诚信建设、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经营业绩、年度财务报表等,每项10分。
(50分)2、企业劳动保障评价。
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劳动保障年检A级30分,B级或合格20分。
(30分)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评价。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计30分。
(30分)4、企业银行授信评价.提供金融机构授信评级证明,按3A、2A、A、3B等级分别计60分、50分、40分、30分;无银行授信评级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计20分。
(60分)5、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正常纳税按B级纳税信用等级计30分,c级纳税信用等级不计分;提供税务部门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明资料的计50分。
(50分)6、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评价。
获国家、省、市及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分别计60分、50分、40、30分。
(60分)7、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分别计50分、40分、30分。
(50分)8、企业用户满意工程评价。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用户满意工程分别计50分、40分、30分。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
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公司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信用评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公司。
第三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建筑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信用评分指标体系第四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人员配置、财务状况等。
(二)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投诉、质量事故等。
(三)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等。
(四)合同履行: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
(五)社会信誉:包括企业荣誉、社会责任、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每个方面的信用评分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
(二)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合格率、质量投诉处理率、质量事故发生率等。
(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率、安全生产培训覆盖率等。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率、合同纠纷解决率、合同信用等级等。
(五)社会信誉:获奖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公益活动参与度等。
三、信用评分方法第六条建筑公司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
各信用评分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分值,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七条信用评分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分。
评分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70-79分)、D级(60-69分)、E级(60分以下)。
四、信用评分管理第八条建筑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接受信用评分。
第九条信用评分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信用评分结果公布后,建筑公司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信用评分结果的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规范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程、全员、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适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做到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应明确,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环节责任的落实和追究,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应健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制定规范、科学、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艺流程。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制定合理的工程验收规程和评价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做好工程材料的采购、检验和验收工作,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各类质量事故,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和验收工作,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信誉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信誉要求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理工作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信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从资质和信誉两个方面来探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一、资质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方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资格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不同类型的工程对施工单位的注册资格有不同的要求,该细则对不同工程类型的注册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
2. 技术实力施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有足够的技术人员来组成项目组,并且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工作经验。
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等做了具体要求。
3. 设备条件施工单位必须拥有一定的施工设备,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
监理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工程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标准。
二、信誉要求除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有一定要求,监理实施细则还对施工单位的信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 良好的工程质量记录施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记录,包括过去承建项目的验收情况、工程质量评定等。
这些记录可以体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 诚信经营施工单位应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社会责任。
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采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具备相关经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工程建设经验,特别是在类似项目上具备成功的实施经验。
具备相关经验可以提高施工单位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及信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合适的注册资格、充足的技术实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工程质量记录、诚信经营和相关经验。
这些要求的落实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监理工作的效果。
工程诚信自律规定
工程诚信自律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工程项目中各参与方的行为,增强工程诚信自
律意识,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主要内容
1. 诚实守信
1.1 参与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偷工减料等不诚信行为。
1.2 参与方应当履行签订的合同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项目,并积极与其他参与方进行沟通协调。
2. 资质合法
2.1 参与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2.2 参与方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要求,提供与其资质相符的人员和设备。
3. 安全质量
3.1 参与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2 参与方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诚信评价
4.1 参与方应当接受诚信评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4.2 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风险与效益
本规定的实施将减少工程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
执法与监督
政府部门将负责对本规定的执法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生效与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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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共分级按该类企业排名和诚信评分划分:
(一)AAA级:总分90分以上,且排名前10名的;
(二)AA级:总分75分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
(三)A级:总分55分以上,75分以下的;
(四)B级:总分40分以上,55分以下的;
(五)C级:总分40分以下的。
第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B级管理:
(一)上年度以来有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四)上年度以来在资质申报、诚信手册申办、资质核查等工作中存在伪造证照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C级管理:
(一)在黑名单公布期内的;
(二)不具备承接业务能力或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诚信AAA级企业的管理:
(一)参加投标时,可不提供项目班子人员等证书原件,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金、履约保证金;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直接入围正式投标人;
(三)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5分(百分制),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3%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按原投标价签订;
(五)成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急、救灾、保密等不需要招标工程项目的预选承包商;
(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3个月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五条诚信AA级企业的管理:
(一)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3分;
(二)采用经评审择优最低价法的,其投标报价按下浮1%后的参与评审和报价排序,中标通
知书和合同按原投标价签订;
(三)监督部门2个月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六条诚信A级企业的管理:
(一)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到开标现场;
(二)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可加1分(百分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1个月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七条诚信B级企业的管理:
(一)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参加投标的项目管理班子等人员应到开标现场;
(三)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入我市指定的银行帐户提供诚信保证金(壹级以上不低于80万元,贰级以上不低于60万元,其他不低于40万元),企业退出云浮建筑市场或诚信等级提升为A后,诚信保证金退回原帐户,利息按银行活期利息退还;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每周最少巡查1次施工工地。
第八条诚信C级企业的管理:
列入企业黑名单,清出云浮建筑市场,并在网上公布。
第九条企业降级到B级,应在1个月内缴纳诚信保证金,愈期不缴的列入C级;企业由B 级升到A级的,1个月内诚信保证金退还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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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