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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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

(川办发〔2015〕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各项决策部署,以支撑我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深

化改革破解两难困境、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牢把握“问题导向”,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项目区设置。

开展跨区设置项目区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新型城镇化推进和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统筹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扩大试点范围。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连片特困地区中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区域,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以及其他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区,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结余指标可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优化镇(乡)挂钩项目区设置。在扩权试点县重点镇(乡)探索开展县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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