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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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年末出台,其核心原则是要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本来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运用技术解决风控、体验等技术难题。
前期出现的很多乱象,无不是借着互金的名义行传统骗局之实。
监管细则的出台,将促使行业回归科技连接金融的本来意义,这也正是积木盒子的战略重点。
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行业极为关注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这一征求意见稿从国家层面肯定了网络借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从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信息安全等方面做了明确的操作底线,明确了P2P参与各方的权责。
网络借贷行业有了正式的法理依据,这是冬天里的一个大礼,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合规、健康和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这次公布的监管细则草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稳定行业预期,既加强监管明确规则,又为市场创新留下空间,促进各公司合规健康运行;有利于净化市场气氛,为互联网金融正名,奠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去伪存真,让真正重视合规和科技的公司能够发展壮大。
这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我们认为特别重要的规定:明确P2P平台定位。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
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确定监管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
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
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
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
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
P2P监管细则落地
头条·重磅!P2P监管细则终落地!(附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正式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政府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将正式展开,网贷平台将从此开启健康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
对于这部代表着P2P网贷监管细则性文件的《办法》,由于其内容的严谨以及严苛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细则。
在不少专业人士以及媒体人士看来,认为《办法》将会导致九成以上的P2P网贷面临业务整顿。
当然,也有人乐观看待此事,表示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以及“无序发展”将会从此彻底休矣,网贷行业良好的生态圈也将由此正式成型!众所周知,从监管靴子落地,到完备的监管政策指引上马,已经历时超过1年多时间。
在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这份文件,被业界一致认定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也即行业的框架式布局。
同年12月28日,与《指导意见》纲领文件相呼应的,代表了网贷行业执行的细则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探讨八个月后,2016年8月24日,其正式版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由四部委联合宣布正式落地。
至此,按理说,P2P网贷监管的“规矩”全有了,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的成其“方圆”了。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范围的争议却才刚刚开始。
目前让人们争议颇多的问题几乎都停留在了《办法》的一些细节性内容制定是否合理上。
分析师认为,客观来讲,《办法》内容确实是严苛了一些,然而,对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并非网络上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在《办法》的“杀威棒”下,中式P2P网贷正在褪去光泽,或者是旧论重提过分渲染网贷“寒冬论”。
安心贷分析师同时表示,避免对《办法》误读,只有对《办法》做正解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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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有对美股的影响有各位业内大佬的观点需长时间深度阅读,建议收藏~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毫无疑问,P2P网贷即将面临一轮大洗牌1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
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
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
今年以来,银行存管的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对接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甚至有些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随着银行的退出而最终搁浅。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0日,共计39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其中签约平台数最多的三家银行为:华兴银行、恒丰银行、民生银行,紧随其后的还有中信、徽商、江西、浙商、招商等银行。
P2P老炮儿谈监管细则
12月26日,冯小刚一出《老炮儿》,天下人尽知一个道理:有江湖的地方就得讲规矩。
P2P江湖自07年国内第一家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已走过8个年头,但由于缺少江湖规矩,近年来风卷云涌,乱象丛生。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为这个江湖立下了一个规矩。
立派得有规矩——P2P门槛似松实紧江湖讲究门派,但凡要开宗立派,就得在江湖有个位置。
此前,P2P坊间传闻的注册资金需达5000万元的资金门槛,并未在《征求意见稿》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制”:即《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看则没有设置资金门槛,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同时还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P2P必须使用银行资金托管通道,这比设置资金门槛的要求更高。
缘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中风控级别最高的机构,势必在与P2P平台对接前,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核平台对于资金和数据的处理能力以及平台风控能力,以此选择安全的平台进行合作。
《征求意见稿》对于资金托管的严格规定,是对准入门槛的提高,从以往发生问题的平台来看,多数平台并未达到银行风控的标准,此举势必将加速行业洗牌的进程。
行走江湖得有规矩——12条禁令肃清行业立了门户,在江湖行走,当然更得符合江湖规矩。
不安规矩办事,迟早会灭门而退出江湖。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招”,非12条禁令莫属。
P2P监管终于来了
P2P监管终于来了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2015年,影响P2P行业最大的事件莫过于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行业由此结束了近8年的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局面。
近8年的“三无”局面自2007年拍拍贷成立到互联网金融成为国家重点战略,P2P网贷在各种新奇、质疑、狂热和恐惧的眼光,一步步走到现在。
回顾整个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发现,截至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的前四年里面,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任何法律上或政策上的说法,对P2P行业的发展给以规范。
在法律监管空白时期,不仅仅是社会大众对该行业非议不断,行业内部对未来的发展也是踟蹰难前。
而在此期间,投机分子利用监管上的空白和投资人的逐利心理,屡屡钻空子牟取暴利,更是极大地伤害了行业的健康成长。
2013年,当整个互联网金融狂潮汹涌而来时,P2P网贷趁着浪潮迅速发展,新情况和旧问题不断出现,以银监会和央行为首的相关部门开始大力关注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一个处于成长阶段的行业,银监会和央行陆续给出诸如“两大底线”、“三条红线”、“四条底线”以及“五大原则”、“六大原则”、“十大原则”等等各种说法,对P2P网贷的发展给予了政策引导,但却未有任何正式法律法规出台,直至2015年。
P2P地位合法化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个顶层设计监管方案。
以该文件发布为起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从此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指导意见》强调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的监管政策和规范化发展相关制度,当然包括P2P网贷。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指导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
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编来吧!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
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
未备案的,是不能营业的。
解读:备案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后续的监管。
例如定期的报表要报送的监管机构,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一些日常巡查等。
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P2P(点对点)网络借贷监管细则一、引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由于平台风险和监管缺失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本细则制定了一些监管要求,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二、监管对象和主体责任1. 监管对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平台,即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借贷的平台。
2. 主体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主动履行自律管理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公正、透明。
三、运营要求1. 注册登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依法在相关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2. 公开透明:平台应向借贷双方公开平台运营信息,包括平台规则、借贷项目信息、收费标准等。
3. 风险评估与管理:平台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每笔借款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4. 资金存管:平台应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资金存管机制,确保借贷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
5. 信息披露:平台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风险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合规运营1. 合规审查:平台应开展合规审查,确保借贷项目合法、合规。
对于贷款利率、借贷方式、借贷期限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反洗钱管理:平台需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对资金来源和去向进行监测和调查,并配合相关机构的防范洗钱工作。
3. 风险准备金:平台应依法规定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借贷项目出现风险时的应急处置。
4. 隐私保护:平台应合规收集用户信息,并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应及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业内人士解读P2P监管细则.
业内人士解读P2P监管细则2016年01月05日 11:01 转载:网贷点评网作者:网贷点评网编辑:网络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规定对P2P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这些新规连同18个月缓冲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剧烈讨论。
之前不少P2P平台都采取自动投标模式,即P2P平台系统自动将投资人的资金分散到不同标的,平台认为如此可以减少投资风险。
但《征求意见稿》规定P2P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不少观察人士揣测是否意味这一模式不可行。
“细则这一点不是很明确,只说不能替客户决策,但是批量化授权在不在这个范围内?怎么解读授权方式?是否小到每一块钱都要客户点一下按钮?”行业人士表示,此次新规留了很多想象空间,比如P2P由各个金融办出细则进行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即谈备案管理,称拟开展业务的P2P(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后的P2P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对此,绿麻雀网贷系统CEO王伟认为,监管解读,分类评估管理意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担保方面,新规列出的十二项禁止行为称,P2P不得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具体哪些担保不能做,包括平台向P2P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否仍可行均有待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要求P2P机构名称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此外,新规禁止P2P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追求一站式理财的平台或受影响。
有业内人士估计,很多大平台的线下门店或将改造称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客户咨询。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12⽉28⽇,万众瞩⽬的P2P借贷监管细则——《⽹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终于出台。
P2P理财是最近⼏年在我国出现的投资理财⽅式,⼀⽅⾯它可以帮助解决⼩微企业等的资⾦需求,同时也为个⼈增加⼀个快捷⽅便、起点低的投资渠道,有的甚⾄1元钱也可以投资,因此发展⼗分迅速。
不过,多家机构的最新统计显⽰,临近年底,P2P理财平台跑路的数量出现激增。
什么是P2P理财? P2P理财⼜叫P2P信贷,是互联⽹⾦融的⼀种。
简单理解是:个⼈对个⼈,P2P理财指个⼈与个⼈间借助某⼀电⼦商务专业⽹络平台,完成借贷、双⽅确⽴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续。
P2P年终跑路⽐例激增 ⾦融信息平台银率⽹发布的数据显⽰,11⽉跑路的P2P平台共64家,⽐10⽉份激增433%,其中有9家平台属于11⽉新成⽴的,当⽉就卷钱“跑路”了。
从总体上看,全国运营的'P2P企业先后有近三千家,⽽跑路的累计已有⼋百多家,近三分之⼀。
与此同时,受利率市场化、央⾏降息等因素影响,P2P理财的收益率在下降,风险在增⾼。
平台频繁跑路,这不仅仅是平台投资⼈的⼀个痛点,也是整个P2P⾏业⾄今还未能解决的⼀个难题,加强监管的呼声⽇益⾼涨。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站消息,银监会会同⼯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28⽇)公开征求意见。
1.本质是信息中介不是⾦融机构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与出借⼈(即贷款⼈)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实⾏负⾯清单制禁⽌12种⾏为: 《办法》以负⾯清单形式划定了⽹贷中介机构的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了禁⽌发放贷款、禁⽌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设⽴资⾦池等⼗⼆项禁⽌性⾏为。
p2p监管细则出炉 及主流方式
p2p监管细则出炉近日,有媒体报道宣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逐渐成型,具体细则可能会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
监管细则马上出炉,你怎么看?2015年被誉为p2p网贷平台的转折点,从年初开始,要求纳入监管的呼声就非常强烈。
这次的消息表明国家监管部门对p2p行业的认真态度,那么p2p网贷行业该怎么实施监管呢?91快车小编调查了几家著名的p2p理财平台,了解到了一些他们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一些构想!有的平台负责人结合市场运作发展的细则给出以下建议:第一,监管条例的制定要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色;第二,确定行业准入标准,不宜过高过低;第三,平台还必须建立完整的风控措施;第四,构建完整的网络化服务,在硬件设施上一定要谨慎;第五,实行备案制管理;第六,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不能做担保,一定要去担保化;第七,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第八,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网贷平台合作,积极开展资金结算及托管业务;第九,严惩包括网贷诈骗在内的违规、违法行为。
还有的平台负责人着重针对准入门槛3000万元做出理解,了解到行业内有些平台注册资金只有一两百万元,很难想象此类平台能有效地保障投资人利益。
更有的平台负责人提出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采用风险备用金方式的平台,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确定平台最大撮合规模;对于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的平台,应综合考虑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最大担保能力和平台运营能力。
而91快车CEO邓图东先生则表示:“监管细则的出台是在表明P2P行业发展趋势,也是方向。
此次监管最重要的是如何处理P2P行业内部的不正当运营问题,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保证P2P行业的有序发展!”同时,91快车CEO邓图东还表示,“目前国家征信体系的搭建尚不完善,一些投资人征信还处于一个采集期,亟待需要时间来过渡发展。
同时,对于平台自身而言,应该加强风控体系的建设,尽可能地完善平台的风控体系,有必要地建立平台自己的征信体系,为P2P的发展提供有力帮助!”监管细则出炉在即,平台还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广大投资人的知情权,同时扩大信息宣传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壁垒,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选择!备案制是目前监管p2p主流方式p2p是什么?目前仍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为其下一个精准的定义,尤其经过“中国本土化”的p2p群体更是呈现了非标准化的发展态势,表现之一即为对接了不同资产、嫁接不同的传统金融模式的平台均进入了这一大军,同时在理财市场日趋火爆的今天,线下的理财平台也风起云涌,保守估计已经在2万家左右。
P2P监管细则落地_细则_
P2P监管细则落地P2P监管细则终于落地了,细则落地之后是否可以转型换个马甲就能逃脱监管范围之内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监管规则的迟到,已经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有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全国P2P公司仍在正常运转的有2767家,而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垮掉的P2P公司数量达到了2236家。
包括e 租宝等“知名”平台在内,这些倒台的P2P公司吸纳、挥霍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其负面影响如去年的股市震荡,所造成的无疑是一次恶性的财富再分配。
监管细则在当下出台,将会加速P2P行业的洗牌。
实际上,即使没有监管规则的出台,未来还是会有大量的P2P公司陆续倒下,一方面,行业竞争还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像e租宝这种以P2P之名行违法之实的平台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自生自灭是其宿命。
监管细则存在的意义,在于将那些游离在灰色地带的P2P公司尽快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净化混乱、污浊的市场环境。
此次公布的监管细则,主要在P2P监管面临的基本问题上进行了理清和界定,通过奠定制度框架,扎牢监管根基,如此,细化的、更为具体而富有实效的监管规定才有可能在未来出台。
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而此次的监管细则有重申《指导意见》的内容,比如对P2P信息中介性质的基本定位;也有重要的补充和延伸,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在P2P平台具体行为的监管上,监管细则在禁止行为、刚性要求方面的严苛程度可能超过了业内预期,正因为此,P2P行业内的洗牌进程将会大大加速。
P2P监管细则出台,行业发展方向预测
P2P监管细则出台,行业发展方向预测最近几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并发出通报,里面提及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
再结合行业发展现状,预计网贷圈或许会出现以下变化。
从2007年国内第一家平台诞生至今,P2P网贷平台已达2000多家。
监管细则是网贷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合规发展的重要标志,也将决定这2000多家平台在后监管时代如何自处。
全国摸底,打击非法集资:2015年4月28日,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5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河北、天津、广东、贵州、山西、河南、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等地在开展专项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纵深检查互金细分行业: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证监局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致函各地政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纵深检查,显示了彻查行业风险与非法行为的决心。
深圳、杭州、上海、北京、湖南等多个省市,都对P2P行业进行大规模调查。
其中,9月7日,深圳经侦大队调查深圳P2P网贷平台融金所,在P2P业内引发巨震。
细则内容大猜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管层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平台定位、业务范围、注册资金门槛、资金存管等四大方面。
平台定位: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须做纯信息中介。
这一点几乎是最没有疑问的,此前央行对P2P 网贷提出了“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今年以来的专项整治和经侦调查也剑指非法集资。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可能会包括平台是否可以开展大额借款、进行债权转让两大内容。
业内人士分析,监管层面还是希望引导P2P贷款以小额、分散为主,可能会对单一借款标的借款上限进行限制。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就是金融,游湖P2P网贷实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导致了银监会无法参与监管。
P2P监管细则推出,不仅规定了P2P平台禁止资金池和中介原则外,还将会对平台注册资金、借贷信息、企业人员资质、P2P人员背景都将做出规定。
银监会表示除了保证P2P不得担保、不得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的三条底线之外,投贷宝总经理祝虎明先生表示,银监会一定会出相应的准入门槛,而这门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技术门槛;二,资金透明。
信息安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平台将会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数据保护不好一方面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用户对企业不信任,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用户信息泄密,对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重大,所以,平台对技术的要求极高。
资金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用户需要了解资金存在哪里,资金去处,获得资金人员的信息,以及自己的收益能不能及时到账。
所以,P2P监管将会提高平台透明和平台安全两方面考察,真实的了解平台的情况、人员背景、借贷标备案等。
P2P平台将会去担保化,让投资人自主现则、自担风险,真正的让投资人知道哪些地方可以投,哪些地方不可以投,可以控制好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一旦平台监管承担的责任过多,很多的金融平台成本提高,容易出现资金断裂甚至跑路的情况,对平台良性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P2P最严监管新规出台明确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P2P最严监管新规出台明确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商》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总页数】1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最严格”治污条条紧箍咒杭州史上最严环境监管规定出台 [J],
2.“最严格”治污条条紧箍咒杭州史上最严环境监管规定出台 [J],
3.P2P最严监管新规出台明确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J], ;
4.P2P史上最严监管令出台 [J], 秦锐
5.P2P监管细则发布: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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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了金融领域的一股新势力。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一些不良平台和风险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平台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实际运营经验要求。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行业门槛,筛选了一些不具备实力和信誉的平台,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政策明确规定了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
例如,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平台不得以自身名义进行借款,不得以高息吸引投资者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此外,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政策要求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平台的基本信息、借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信息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借贷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外,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进行了要求。
政策规定,平台应当与合法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将投资者的资金与平台的自有资金进行分离存管。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防止了平台挪用资金的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最后,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备付金进行了要求。
政策规定,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向风险备付金账户中存入资金,用于偿付逾期借款的本息。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平台的风险应对能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总体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检查,平台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近日,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规定将与我们有关呢?一、明确借款上限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
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三、必须有银行存管《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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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P2P监管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将与我们有关呢?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
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相关链接
银监会等部委发布P2P监管细则禁止网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
个人网贷最多100万
银监会等部委昨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野蛮生长的p2p终于有了“基本法”。
昨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
该办法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个人在同一家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该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
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首次明确“双负责”监管安排,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该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该办法要求落实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
明确同一借款人借款余额上限
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该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该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P2P平台不得线下营销宣传。
之前,不少P2P公司都在高档写字楼里设置办公室,在店铺门口张贴宣传海报,以“高端理财”等名义推销产品;还有些以听讲座送炒锅三件套等礼品,在地铁站、超市门口等处揽客。
今后,这些类型的推广都将被禁止。
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新闻内存
截至6月底累计问题网贷平台1778家
银监会表示,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
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业内声音
借款额度限定是合理的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为了解决小微用户、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关于《办法》中额度的限定,对比小微用户的实际需求,我们认为还是趋于合理的”,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认为,对行业来说,《办法》有效减小了平台自融的可能性,对于用户而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前期出现的平台欺诈事件。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它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则表示,“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
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称,“政策正式出台,让P2P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
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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