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夫妻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长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是()。

A.老年保健B.计划生育技术指导C.妇幼保健D.小病【答案】 D2、小张在部队服现役期间被评定为因公九级残疾。

退出现役后,小张被安置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小张旧伤复发仍需相关治疗。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小张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处理途径是( )。

A.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由民政部门解决C.由所在企业解决D.由小张本人负担【答案】 A3、(2020年真题)根据《收养法》,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A.订立收养协议B.办理收养公证C.办理收养登记D.办理户口登记【答案】 C4、当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职务时,()职务的变动不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A.理事长B.副理事长C.秘书长D.会计【答案】 D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列关于促进医务人员向基层流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大医院医生退休前,应当到基层和农村执业两年B.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前,应当到基层和农村实习半年C.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应当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D.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两年的义务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时,可适当降低标准【答案】 C6、小王小时候父母就去世了,和姥姥、姥爷一起生活,后来姥姥、姥爷因病去世,留下一些遗产,小王的舅舅和阿姨们就将姥姥的遗产瓜分,且因为小王的妈妈已经去世,所以没有分给小王,小王将舅舅、阿姨告上法庭,法院依据()制度,判定小王也有继承权。

A.转继承B.顺序继承C.代位继承D.本位继承【答案】 C7、下列关于志愿服务及志愿者的说法,错误的是()。

A.小王参加志愿服务不应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是一种利他的行为B.小波参加志愿服务是自愿奉献自己的时间、体力、智力、技能等C.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D.明明今年13岁,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志愿服务【答案】 D8、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不包括(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7〕80号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现将《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家庭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章第一条为了控制和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增强对家庭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成员在工作、生活等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收支、储蓄、上缴(存入公共账户,即尾号为***的农行卡)、划拨(转账、外借等)业务均需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规范。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三条家庭试行统一账户管理,收入类账户包括***尾号为()的交行工资卡一张以及**尾号为***的工行工资卡一张。

***的交行工资卡由**保管、支配、管理以及使用。

第四条如双方有一方要开通其他借记卡,则事先向另一方提起申请并说明开通理由。

第三章资金调拨第五条资金上缴。

**在每月10日-20日查询两张工资卡银行余额,如已发工资,将两张工资卡中的工资取出,一并存入公共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下尾数。

第六条资金下拨(一)**根据每月家庭收支情况核定出资金限额,收到两张工资卡工资三日内下拨资金,补足公共账户限额。

(二)**本着不浪费、不拮据的原则,根据***每月资金使用情况,在***工资到账三日内给***拨付生活费,如遇到重大节日或家人生日,**可酌情调增30%-50%生活费。

(三)如果***每月生活费有结余,需先向**上报结余金额,**可根据情况进行收回或给***留用处理。

第四章资金支出第七条公共日常开支(如房贷、物业费、电费、水费、米油盐酱醋、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衣服、鞋帽、零食、饰品、化妆品等)原则上使用公共账户上的资金。

如有其它可使用资金,则可代替公共账户使用,但金额要计入每月收支账目。

第八条公共账户中若余额到万元,双方可商量将余额进行理财。

理财所得利息及日常存款利息均存入公共账户。

第九条由于双方收入均在公共账户,由**管理,由于理财、购买不动产、日常贷记卡等产生的贷款均由**负责管理及还款。

第五章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第十条严格控制资金管理,坚持“三不准”原则。

不准单人提取大额现金用于个人花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对方申请说明;管理资金者不准瞎花乱花,本着“实用、必要”的原则进行合理采购;不准不信任资金管理者的理财能力,对资金管理者的资金管理情况迟怀疑态度。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百政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百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国家、自治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兑现。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第五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第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子女死亡的,应当予以及时上门慰问和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00元的慰问金。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并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派人上门慰问并全额支付慰问金。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派人上门慰问,并分别承担支付50%的慰问金。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一)生活困难补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1.有残疾人证;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并人口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人口发[2012]53号)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高新区、经济区:为了进一步关心关爱独生子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将《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2:《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申领表》(略)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领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家庭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父母。

设置两种扶助金发放项目:1、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2、领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关于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1、发放条件:领取49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太原市户籍人口;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独生子女死亡;④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⑤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符合以下情况也纳入本项扶助范围:①独生子女死亡后离婚再婚的一方,与现配偶累计无子女的;②独生子女死亡后丧偶再婚的一方,与现配偶累计无子女的;2、发放标准从独生子女死亡之月起至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止,每人每月各50元。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黔府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2号二○○八年四月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

第三条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算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四)核查明显收入与民主评困相结合;(五)核查实际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

第四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主要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应分开核算家庭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78号令废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78号令废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1.09•【文号】人计发[1990]20号•【施行日期】199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规范奖励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

规范奖励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

为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奖励资金运行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对象手中,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七年月日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维护育龄群众利益。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和《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对农村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4000元奖励。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对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

对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领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给予扶助;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80元的扶助金。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6年真题)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A.可统计B.可继承C.可支配D.可公开【答案】 C2、(2018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A.试用期B.技能培训C.福利待遇D.社会保险【答案】 D3、老马早年丧妻,有两子一女,2015年5月,老马去世,其生前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依法订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各一份,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处分给不同的子女,三份遗嘱相互冲突。

根据《继承法》,老马的住房继承应当按照()办理。

A.自书遗嘱B.公证遗嘱C.代书遗嘱D.法定继承【答案】 C4、(2017年真题)小张吸毒成瘾,在家人劝说下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公安机关同意后,进入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根据《禁毒法》,小张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不少于()个月。

A.12B.15C.18D.24【答案】 A5、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可以撤销基金会登记的情形不包括( )。

A.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B.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C.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D.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答案】 C6、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以上。

A.25B.30C.35D.40【答案】 D7、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 )。

A.接受B.自愿C.理解D.认同【答案】 B8、下列属于特困人员的是()。

A.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B.无劳动能力且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C.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残疾人D.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答案】 C9、 ()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赣财教[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1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做好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解决其入学的经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入学,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七年三月六日附件: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资助新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解决其入学的经费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入学,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江西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下简称政府资助金)。

第二条政府资助金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下同),由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由各县(市、区)高招办负责具体发放。

第三条政府资助金由省、县(市、区)财政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一次性5000元。

第四条政府资助金基本申请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政府资助金具体申请条件: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庭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了增强对家庭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控制和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资金的收入、投资、储蓄、消费及外借等业务。

2 主要原则
家庭资金管理遵循“三账户法”,即男方账户A、女方账户B、公共账户C,收入归各自账户管理,日常支出由公共账户C(即尾号为1241的招行信用卡,该卡关联双方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支出,双方旅游由男方账户A支出,双方孝顺父母和人情往来由各自账户支出。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量决定进行共同投资、理财、外借等。

3 资金使用
3.1 支出手段优先级。

支付宝为家庭主要支出手段,方便账单核查。

支出手段优先级依次分为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且本着能用信用卡账户支付便不用余额支付的原则进行消费。

3.2 资金预算制度。

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年度分项预算机制,即主要分为日常支出(衣服、鞋帽、饰品、化妆品、物业费、电费、水费、零食、米油盐酱醋、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等)、旅游、孝顺父母(含人情往来)三项。

每项年度预算额度本着“实用、必要”的原则,由双方商量决定。

3.3 资金分解平衡。

资金平衡分为纵向时间平衡和横向项目内平衡。

时间上首先进行月度平衡,并根据每月结余或超支情况在季度内进行统筹,每季度根据本季度的结余或超支情况在年度内进行统筹。

若在时间上不能平衡的情况下,进行项目间拆借平衡,确保使用资金总量不超出年初预算总额。

4 资金内部控制
4.1 支出分摊原则。

资金遵循“项目分摊法”,即日常支出由女方负担,公共账户C由女方进行信用卡还款,男方承担双方旅游费用等大额支出,双方孝顺父母及人情往来由各自账户支出。

男方每月对女方进行75%以上(无上限)日常支出的资金补贴。

4.2 建立账单核对制度。

账单主要分为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银行账单和现金账单。

双方每周日对上周的账单进行核对,月末对本月的账单进行核对,并进行必要的使用情况分析,做到家庭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高效。

5 附则
本办法由男方起草,女方签发,双方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