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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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 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杨父说, 女儿除了小时候因意外致一只眼睛受伤外,平常连感 冒都没有,身体非常棒,而且学校每年对学生做体检, 也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有任何问题。杨父对校方的处 理方法十分不满,认为意外发生后,校方只交了30 00多元的抢救费,后来6天近2万元住院费都是他 们自己交的。他觉得女儿死因可疑,认为校方抢救不 及时,事后又推卸责任。他认为,规模这么大的学校 应该设校医。他决定将女儿交由法医进行尸检鉴定, 聘请律师将校方告上法庭 目前杨的父母已聘请律师,
• 学校组织安排的学习、劳动、体育运动等 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指导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 者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
•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 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 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 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幼儿园、学校有过错, 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 不承担责任。
•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读职、 失职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指教师明知导 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状态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有关规定, 但仍有意为之或放任不管。“过失”包括疏忽过失或轻信 过失,前者指教师对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 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 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事故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条件, 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的, 就不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责 任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 定责任形式,如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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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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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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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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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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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学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一〕一、填空题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

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封锁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B〕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B.主要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有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C〕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C.学校彩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D〕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⑤学生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A.①②B.④⑤⑥C.①②③D.①②③④⑤⑥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C〕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5、以下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B〕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以下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D〕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归责原则7、以下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A〕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④学生突发疾病A.①②③④B.①②C.③④D.②③④8以下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A〕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B.学生考试作弊被教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语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教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1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途径是〔A〕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10、以下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B〕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三、简答题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答: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遵循什么原则学校承担责任遵循的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责任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

学校的安全职责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1.设施要安全。

学校设施安全工作要做细致,重视设施设备的质量、安装及折旧更新,确保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2.教育要经常。

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不同学龄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重视教育学生有关遇到突发事故的自护自救办法。

3.制度要完善。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4.管理要到位。

学校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和保护受伤害学生。

5.救治要及时。

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救治要及时,避免加重伤害后果,若延误救治时间,造成伤害后果加重,学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6.预案要常备。

我们是一所民族地区的农村小学,我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现场的任何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学生送到医院,并且立即通知班主任到现场,并报告值班领导。

2、当地医院不能处理的严重伤害事故应马上报告校长,并立即组织力量将受伤学生送县级医院诊治。

班主任应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尽可能陪学生就诊。

3、送学生到医院诊治的费用以及车费可先由学校垫付,以后由责任人负责归还。

4、受伤学生到医院诊治,家长未能及时赶到的,一切治疗意见由医生决定。

5、学生诊治后老师要填写《学生伤害事故情况表》,内容包括:日期、班级、学生姓名、受伤情况、诊治结果等。

6、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要及时进行家访以示关心、爱护或教育指导,必要时学校领导也要亲自上门做好安抚工作,受伤学生如有困难要帮助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3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预防和纠正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追究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公正。

第四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任务:查明责任、追究责任、教育改造。

第二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学校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等。

第六条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部门的责任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教职工对校园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在校园安全事故中也可能存在责任,学校应当与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校园安全事故责任。

第三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第十条收集信息:学校行政部门事发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失情况等。

第十一条初步调查:在收集到信息后,学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的全过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召集会议:学校行政部门在初步调查后,应当召集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会议,对事故进行讨论,并就事故责任追究的可能方案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决定追究责任:学校行政部门在召开会议后,应当根据会议的讨论结果,决定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学校行政部门在决定追究责任后,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十五条教育改造:对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学校行政部门除了追究责任外,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改造,引导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学校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根据《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此可知这一原则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得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一般侵权行为。

这是校园伤害事故中使用最多的原则。

而且,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也是我们考试中常考察的案例形式:第一,谁有错谁负责。

例如:某小学学生小明课外活动结束后回宿舍途中,上楼时凉鞋前端在楼梯上绊了一下,摔倒在地头破血流。

学校一边将小洋送往医院救治,一边通知小洋家长。

在这则案例中学校需要承担赔偿吗?答案是需要的。

小洋在楼梯上绊倒受伤,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存在安全管理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这就是谁有错谁负责的表现。

第二种就是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比如小学三年级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拦阻,将小强打伤。

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40%的责任。

在这里,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小红父亲是小强的直接加害人,负主要责任;而学校在教育活动期间,由于安全管理做得不到位,比如保安没有对进校人员进行核查或者老师没拦住家长,从而使得小红家长能够冲进教室,将小强打伤,因此学校要负次要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之不足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之不足

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之不足近年来,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越来引起人们的关注。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事关学生安全,更关乎校园安宁、社会稳定,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完善教育管理的相关规章,对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问题的处理上,分清学校、学生、家长及其他服务者的责任,教育部制订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出台后,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校、老师、学生和家长的广泛关注。

《办法》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

《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建立在《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的基础上,并考虑了学校学生伤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

因此可以说这一归责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对此本不想做过多的探讨。

在此笔者想谈谈自己对这一归责原则的不足之处的看法。

首先,《办法》以过错责任作为所有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有失准确,缺乏周严性。

探究《办法》制订者的目的,在于强调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各主体严格履行其职责,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

不可否认,过错责任作为学校这一特殊责任主体在承担学生伤害责任上的归责原则是合理的,也是适当和可行的,它既兼顾了学校是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公益组织而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这一特殊性,又强调了它在维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从而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全面考察《办法》,就不难发现,过错责任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学校这一特殊主体,同时也适用于所有的责任主体:《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43cb85fb-715c-11ec-bc32-7cb59b590d7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口译与LPAR;《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21-07-0308:15:2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学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合理、及时和适当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办学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责任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体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4.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监督人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被保护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按照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避免和消除危险。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分类1. 意外事故:指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事故。

2. 人为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事故。

3. 责任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同时注重教育和惩罚,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 及时性原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4. 责任明确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责任推诿。

三、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学校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学校应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责任追究: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分类和责任追究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事故责任追究方式1. 警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 记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并接受学校监督。

3. 降级: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降级处分,降低其在学校的职务或职称等级。

4. 撤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撤职处分,免除其在学校的职务。

5. 开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在学校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关资格。

6. 赔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是: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承认和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是:责任在谁,由谁承担。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要设置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抢救,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及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成员到达现场,组织调查现场情况,采集证据;(四)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事故责任方;(五)及时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的记录档案,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结果、赔偿金额等内容。

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学校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申请表》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责任在谁,由谁承担: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公认原则,即事故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 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的行为。

3. 刑事犯罪行为: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到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事故现场调查困难:如事故现场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调查过程可能会遇到困难。

校园安全事故法律分析ppt课件

校园安全事故法律分析ppt课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 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 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是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 权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 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 权更容易实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 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强调几点: 一是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政策目的, 绝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 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是由。 三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 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 错。
(二)如何构成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只要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人造成伤害,而 他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就叫故意。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 而没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 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 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 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 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 赔偿责任”。可见,学校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 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 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 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 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 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 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常见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分析(律师进校园法律讲座)

常见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法律责任问题分析(律师进校园法律讲座)
法院认为:值课教师未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将双方矛盾阻止在萌芽 状态,发现原告受伤后,并未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医救治。被告在课堂管理 上及原告受伤救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承担30%责任)
案例分析:学生之间行为:
理职责,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被告虽提 供了班主任工作手册证明曾经进行过安全教育,但不足以证明其确已实际履行教育、 管理职责,但原告受伤后被告校领导及时联系家属并将原告送到就近诊所治疗并垫 付前期医疗费,后又积极联系专业性大型综合医院对原告进行救治,尽到了事后救 助义务。
案例分析-学校设施:
2、案号:(2022)鄂07民终1079号 案情:郭某系东方红小学一(4)班学生。2021年9月10日上午10
时许,学校课间休息期间,郭某在出学校厕所时门外有两名小学生贴着 一侧墙壁排队站立,占据了部分通道影响通行。郭某从门内走出突然前 倾摔倒,未见其被他人绊倒或推搡拉扯。事后,东方红小学将郭某受伤 情况通知其家长,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 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 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 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 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 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校园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

校园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

校园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近年来,校园火灾事故频发,给师生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校园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该严格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校园火灾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校园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立场和原则教育部《学校安全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发生火灾事故,须要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人员及其领导者进行追究。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人事进行问责,对在管理工作中未履职尽责的人员进行查处。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罚,同时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校园火灾责任追究的对象校园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工作中未能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人员。

包括校园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他们在工作中未能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未能组织和指导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等,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或者严重后果,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2. 行政领导行政领导是指学校领导层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履行监督和指导责任的人员。

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未能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未能对安全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评估,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火灾事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3.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职责未能履行的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

监管部门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时未能发现和督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能对学校进行及时的安全隐患整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或者严重后果,应当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校园火灾责任追究的程序校园火灾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和整改措施等环节。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 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 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 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 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 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 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 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二】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 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 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 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 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 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 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 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 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 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 承担一半。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 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 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 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 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 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 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 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 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 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 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 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 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 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 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 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 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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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

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

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

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

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

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

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

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其基本内容:(1)由特定危险事物享有利益,就此危险性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2)基于
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是因自己之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害性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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