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与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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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与法律探析【摘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数量、比重有所增加,且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法成人化等特点,这与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成长环境密不可分。本文试图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因的分析,结合国内外有关立法及司法经验,在犯罪封存制度、社区矫正、以及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犯罪封存;社区矫正

一、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特点及成因

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意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法益,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心理具有自身特点和时代烙印。

(一)未成年人认知的直观性和局限性

人的认识过程和思维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阅历的丰富而不断得到提高和加强。而未成年人因为年纪和心理成熟状态,认知能力有限。自制力差、情绪波动较大也是带来犯罪危险的潜在不安因素。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普遍比较早熟,青少年生心的发展不能完全同步,形成了“心理断乳期”。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个体,已逐渐养成了独立的意识和价值观,希望得到尊重,亦非常重视他人对自身的评价,当过度的自

尊演化成极端的自卑时,容易引致极端犯罪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不单是犯罪低龄化,侵犯财产及暴力犯罪数量也不断攀升。有数据表明: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为主,而盗窃犯罪占到了80%左右。盗窃的方式多样化,这其中又以扒窃、入室盗窃、以及在宾馆、商店等公共场所实行犯罪行为为主。[1] (二)家庭环境与学校教育的缺位

通过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家庭背景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大多数的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偏于极端。未成年犯大多出自于四类家庭——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失和型家庭和留守型家庭。[2]成年人多度关注乃至宠溺未成年人时,使得未成年人丧失出于本能学习自我保护的机会,变得自我、脆弱和盲目。打骂型家庭教育的专制化则促使未成年人思想恶化,家长的暴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给未成年人起到了表率作用。而失和家庭的隔阂,草率离婚又相互推诿教养责任的父母,长期缺乏与父母沟通的留守家庭,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走向犯罪道路。

另外,学校教育方式有失偏颇,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也成为未成年犯罪滋生的温床。学校对所谓“差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甚至执意劝退学,迫使未成年人较早步入社会,容易受到社会一些不良因素的引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会背景变量和社会行为变量影响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爆炸,大量讯息的冲击致使未成年人无从选择,面临信仰危机,容易走向两方面的误区,一是盲目跟随,试图寻找心理依靠。这也助长了目前学生团伙犯罪的滋生。他们往往三五成群结伙作案,更甚者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法日趋专业化、多样化。[3]二是焦躁冷僻,转而向虚拟世界寻求成就感。大量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和媒体信息引导了少年层次的社会冷漠感。

未成年人犯罪会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规律和特点。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念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分解和重组压力。青少年缺乏恰当的分析能力、辨别能力很容易在认知上出现偏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哥们儿义气泛滥。

二、刑罚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从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诸多因素考量,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差异性对启动模式的不同需求。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正如前文所言,但正“心理断乳期”的影响,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是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只要加强管教,大部分都可以改过自新。正是出于保护未成年犯的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封存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保密。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现实司法过程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有待精确化和完善。首先是法律依据和启动程序。[4]依托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也就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事先封存,那么相对于不起诉者犯罪记录的封存就更加理所当然。其次,封存后续的征求被害人意见、考察、核准程序,包括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工作也应相应变革。再次,检查监督的必要性,必须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有关司法机关适用该项制度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从程序上保证实施。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调整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还在于地区相对集中,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教育理念偏差、留守少年缺乏关爱、以及家长、校方监护责任缺失。另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受案标准较高,大量未成年触法案件被拒绝在司法管辖之外,这正需要社区矫正组织的介入,以点带面,预防犯罪更大程度地发生蔓延。

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引入了社区矫正制度,但并没有独立针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一整套矫正机制。所以,首先,必须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比如在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刑

种等。其次,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可参考引入英国司法实践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5] “合适成年人”可为具备教育、心理、社会和法律知识的成年人,比如由城市社区以及乡村基层组织的青少年专干、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居委会村委会成员担任,同时可吸纳法律援助律师、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担任。由他们在警方讯问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时间介入,协助沟通和确保侦查审讯依法公正进行,为涉法未成年人维权。在对涉法未成年人的后期矫正,也能积极发挥心理辅导和教育作用。

(三)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

未成年犯罪,由于体力、智力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于成年人,其犯罪后也容易改造。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给予保护和照顾,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并能保护和鼓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从立法上应明确规定限制使用有关刑种、刑期,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最高刑期与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最高刑期进行区别

规定。其次,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暂不判刑,而是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就学的同时予以考察帮教。再根据期间表现和原犯情节做出量刑判决。最后,从检察、审判模式而言,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犯罪原因的特殊性,设立专门的侦办机构,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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