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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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分层次控制地面交融噪声——对环境保护部新出台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的解析

分层次控制地面交融噪声——对环境保护部新出台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的解析


对环境保护部新 出台的交通噪声 污染防治相 关技 术政 策的解析
一郭 薇
污 染 的 特 点 ,按 照 “ 防 一 控 制 一 重 预 点 保 护 ”的 渐 进 思 路 , 提 出如 下 交 通
噪 声污 染 防 治 原则 : 原 则 一 :合 理 规划 布 局 地 面 交 通 噪 声污 染 控 制 首 先 要遵 循 的原 则 就 是 “ 持 预 防 为 主 原 则 , 坚
声 削 减 ,可 采 取 声 屏 障 、 绿 化 带 等 措
施 。对 于 敏 感 建 筑 物 的保 护 ,可 能 采
取建 筑 隔声设 计 、交通 管理 措施 ( 限
行 、 限速 、禁 呜 ) 主 动 保 护 手段 ,也 等 可 能 采 取 安 装 隔 声 门 窗 , 对 室 内声 环
同 时 配 合 各 种 技 术 措 施 的 实 施 ,认 真 加 以解 决 。 为 此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发
为 妥 善 解 决 日益 严 重 的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问题 , 需 要 理 清 管 理 思路 ,
“ ” 、 “ 径 ” 、 “ 体 ”三 方 面 源 途 受
入 手 , 分 层 次 控 制 。 对 于 噪 声 源 控
制 ,可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降 低 车 辆 噪 声 ( 高 设 计 制 造 水 平 , 加 强 运 行 维 提 护 ) 以及 对 地 面 交通 设 施 采 用低 噪声 , 的 建 设 构造 和 形 式 。 对 于 传 声 途 径 噪
可泛 化 。

行定期检查制度 ( 如年检) ,淘汰 高噪
声 车辆 。
目前许多城市道路 已普遍实旋 了
禁 行 、 限 行 等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在 城 区 内行 驶 的 货 车 数 量 和 路 线 已经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使 得 城 区 内 公 共 汽 车 的 数 量 和 路 线 不 断 增

公路工程防噪音治理方案(3篇)

公路工程防噪音治理方案(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也日益严重,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减轻公路噪音污染,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文提出一套公路工程防噪音治理方案,旨在为我国公路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公路噪音污染现状及原因1. 公路噪音污染现状公路噪音污染主要包括交通噪音、施工噪音和机械噪音。

交通噪音主要来源于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轮胎与路面摩擦声、发动机声等;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的轰鸣声;机械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养护设备等产生的噪音。

2. 公路噪音污染原因(1)道路设计不合理:道路线形设计、路面材料选择、道路宽度等均会影响噪音传播。

(2)交通流量大:随着公路交通量的不断增加,交通噪音也随之增大。

(3)车辆类型多样:不同类型车辆产生的噪音差异较大,如货车、客车等。

(4)施工机械噪声: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噪音较大,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公路工程防噪音治理方案1. 道路设计优化(1)合理规划道路线形:尽量减少弯道、坡道等,降低噪音传播。

(2)优化路面材料:选择低噪音路面材料,如橡胶沥青、水泥混凝土等。

(3)合理设置道路宽度:根据交通流量和周边环境,合理确定道路宽度。

2. 交通流量控制(1)限制车辆行驶速度:在噪音敏感区域设置限速标志,降低车辆行驶速度。

(2)优化交通组织: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减少交通拥堵,降低噪音。

(3)限制货车通行:在噪音敏感区域限制货车通行,减少噪音污染。

3. 车辆噪音控制(1)推广低噪音车辆:鼓励使用低噪音车辆,降低噪音排放。

(2)加强车辆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减少发动机噪音。

(3)使用隔音设施:在车辆排放口安装隔音设施,降低噪音传播。

4. 施工噪音控制(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在白天进行施工,减少夜间噪音污染。

(2)使用低噪音设备:选择低噪音施工设备,降低噪音产生。

(3)设置隔音屏障:在施工区域设置隔音屏障,减少噪音传播。

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

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

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城市道路交通噪音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交通噪音进行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从经验和专业性的角度,探讨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

首先,国家对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层面,即立法层面和标准层面。

立法层面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惩罚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的发生、扰民程度以及管理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标准层面主要包括GB3096-2008《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73-2019《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标准》等,这些标准对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的评价和测量提供了参考。

其次,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法律法规应该明确道路交通噪音的产生、传播和影响机制,以便科学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次,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保证噪音水平在可接受范围内。

再次,法律法规应该确立相关管理部门和控制措施,包括噪声监测、评价、处罚和纠正等,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最后,法律法规应该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以达到综合管理的效果。

在实际管理中,国家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管理和控制城市道路交通噪音。

首先,规划设计方面,可以采用智能交通系统、缓冲带、绿化带等手段来减少噪音的传播和影响。

其次,车辆管理方面,可以制定相关的排放标准,限制某些高噪音车辆的进入城区。

再次,维修整治方面,可以定期对道路、桥梁等设施进行维护,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最后,教育宣传方面,可以通过噪音管制意识的提高,引导居民自觉减少噪音的产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总之,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居民健康和改善居住环境的必要手段。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具备科学性、可执行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以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噪音管理的效果。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第1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多种疾病。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原则1. 目标:到202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科技创新和法治保障,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监管执法,提升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声环境权益。

三、防治措施1. 源头防控(1)加强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声环境因素,合理布局产业、交通、居住等功能区,防止噪声污染产生。

(2)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限制高噪声产业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减少噪声污染源。

(3)提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降低噪声污染。

2. 综合治理(1)强化噪声污染源监管。

加强对工业、建筑、交通、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开展噪声污染治理。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实施噪声污染源综合治理。

(3)提升声环境监测能力。

建立健全声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3. 社会共治(1)加强宣传教育。

普及噪声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

(2)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噪声污染行为。

(3)强化企业责任。

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减少噪声污染排放。

4. 科技创新(1)支持科研攻关。

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技术创新。

(2)推广低噪声技术和产品。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低噪声技术和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3)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

本条例,即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法规。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宗旨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条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目录.1提要.2总则.3污染防治.4噪声监测.5各类噪声.▪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6法律责任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

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7号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O—O年一月^一日主题词:环保交通噪声技术政策通知抄送: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地面交通设施(不含机场飞机起降及地面作业)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2. 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3. 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4.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五)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要求:1. 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2. 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

环境噪声标准&技术政策

环境噪声标准&技术政策
28
自然和谐 厚积薄发
公路等级
等级 车道 数 8 高速公路 6 4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6 4 2 0.5-1.5 80 60 3.75 3.5 2 0.2-0.6 40 30 3.5 3.25 3.0 2 < 0.2 1 < 400 20 3.5
交通 6.0- 4.5- 2.5- 2.5- 1.5量 10 8.0 5.5 5.5 3.0 万/天 车速 120、100、80 km/h 车道 宽度 3.75m 100、80 60 3.75 3.5
8
自然和谐 厚积薄发
噪声标准体系(3个层次)
声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已有) 建筑施工噪声(已有) 交通运输噪声(铁路有) 社会生活噪声(新制订)
产品噪声辐射标准
9
自然和谐 厚积薄发
现行标准(11项)
类别 声环境质 量标准 噪声排放 标准 标准编号 GB 3096-2008 GB 9660-1988 标准名称 声环境质量标准(82、93)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说明 针对敏感 目标保护 针对高噪 声活动或 场所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90) GB 12523-19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95-2002 GB 16169-2005 GB 4569-2005 GB 19757-200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噪声辐射 标准 针对高噪 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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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
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地面交通设施(不含机场飞机起降及地面作业)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
2.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
3.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五)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要求:
1.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
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2.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

二、合理规划布局
(一)城乡规划宜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预防地面交通噪声污染。

(二)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声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通过合理构建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效率,总体减轻地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宜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之间间隔一定的距离,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噪声的显著干扰。

(四)在4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如4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
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

三、噪声源控制
(一)车辆制造部门宜提高道路车辆、轨道车辆的设计、制造水平,以摩托车、农用车、载重
汽车、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轨道车辆等高噪声车辆为重点,降低其环境噪声排放。

(二)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需要慎重考虑噪声现状的改变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保护,从线路避
让、建设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地面交通线路的选择宜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

新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货运专线应避免穿越城市、村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区时宜选择地下通行方式。

(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选择合理的建设形式。

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堑等道路形式,以及能够降低噪声污染的桥涵构造和形式。

鼓励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五)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宜采用焊接长钢轨、经过打磨处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钢轨等措施,
降低轮轨接触噪声,以及采用减振型轨下基础,对桥梁进行减振设计,降低振动辐射噪声。

穿越城市、村镇的铁路宜进行线路封闭,减少平交道口。

四、传声途径噪声削减
(一)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应考虑设置声屏障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
行重点保护。

道路或轨道两侧为高层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条件许可,可进行线路全封闭处理。

(二)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是声屏障设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噪声源特
性、噪声衰减要求、声屏障与噪声源及受声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

(三)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其建设应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

(四)绿化带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灌、草应合理搭配密植。

规划的绿化带宜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五、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
(一)建筑设计单位应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文件,考虑周边环境特点,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二)邻近道路或轨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时宜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如居民住宅在 面向道路或轨道一侧设计作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以减少交通噪声干扰。

(三)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如采取室外达标的 技术手段不可行,应考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如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对 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四)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应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同时宜 合理考虑当地气候特点对通风的要求。

六、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一)交通管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通过采取限 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 降低交通噪声。

(二)铁路车辆尽可能采用非鸣笛的信号联络方式(信号灯、无线通讯等)。

通过减少鸣笛次 数、声级强度和鸣笛持续时间等方式,对铁路车辆在城市、村镇内鸣笛进行限制。

三)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面交通噪声的监测,对环境噪声超标的地面交通设施提出噪声 削减意见或要求,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七、附则
本技术政策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面交通设施:指道路、轨道等地面交通线路以及车
站、 设施。

(二)地面交通干线: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 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 规划确定。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噪声主动控制:指对交通噪声采取的保证室外环境噪声达标的工程技术手段,包括噪声 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两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附表: 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编组站、货场、服务区等配套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

,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
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
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
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

(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 、乙方_____ %。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
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

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
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 共同管理。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方可进行。

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乙方: 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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