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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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豫水计[2001]163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计[2001]163号)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

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1. 引言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是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

2. 监督机构2.1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2.2 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监督方案,包括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等; - 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 定期汇报监督情况。

3. 监督范围3.1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均受到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方案、施工人员的资质、材料采购等; -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措施和施工质量; - 施工完成后的验收与评定。

3.2 监督范围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和细化。

4. 管理要求4.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

4.2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工程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

4.4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如施工单位不配合整改,监督机构可采取暂停工程、罚款等措施。

4.5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综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评定工程质量。

5. 处罚措施5.1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2 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暂停工程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 按照合同约定处罚,如罚款等; - 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6. 监督报告6.1 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

6.2 监督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监督范围和对象; - 监督时间和周期; - 发现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 - 罚款和处罚措施等。

7. 附则7.1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所有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

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

03
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
责任范围与分类
直接责任
指责任人直接实施或决定实施的违法行 为所产生的责任。
管理责任
指部门、单位或组织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工作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
任。
领导责任
指领导干部由于疏于管理、不作为、 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违规问 题负有领导责任。
法律责任
指责任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
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水利厅 工作人员的监督举报。
完善考核机制的建议
1 2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水利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建立科学、 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将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 况纳入考核范围。
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将考核结果与水利厅工作人员的奖惩、晋升等挂 钩,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建立水利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水利管理,落 实各级水利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水利事 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的和意义
01
02
目的:通过建立水利厅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 级水利部门的职责和责 任,强化对违规行为的 问责和惩处,推动水利 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和法治化。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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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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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责任追究的时限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原则上应 自涉嫌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年至5年。
幅度
责任追究的幅度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违规行为的具 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的幅度标 准如下
1. 轻微责任
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较轻的处理。
2. 一般责任
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等较为严厉的处理。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第五条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20190506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20190506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级水利(水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奖惩机制,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除应遵照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输(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利工程投融资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1.主管部门: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职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质量监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1.计划制定: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重点工程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实施: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3.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结果报告: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涉及到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监督检查效果评定1.水利主管部门对各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方式。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的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信息的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等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本细则所称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被监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四)使用国内救灾或捐赠资金的。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建设活动。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一)责任主体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质量检测单位等。

(二)责任范围1、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包括工程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2、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准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3、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4、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到位。

5、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质量责任标识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

责任标识应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工程建设起止时间等信息。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标识牌,其他责任主体应在各自工作场所或成果文件中明确质量责任标识。

四、质量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情形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3、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改正。

2、罚款。

3、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1、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项目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三、追究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四、追查责任方式1.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2.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五、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一)处理方式1.主要处理方式: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二)处理程序责任事件产生后,由公司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作出版面说明。

据此,由公司综合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带领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究竟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看法,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六、质量事故及责任界定质量事故界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分类:(一)直接经济损失1.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上,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0万以上的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2.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上30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3.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上5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30万以上100以下的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4.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上1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万以上30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一般责任;(二)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6个月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2.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3.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4.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下,为一般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一般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部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水利工程项目部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水利工程项目部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内容说到水利工程项目,大家可能第一反应就是那种雄伟的水坝、庞大的水库,甚至是日常里常见的小水渠啥的。

这些看起来挺牛的工程,背后可都得靠一大堆精密的设计和严密的施工流程。

而这些流程,一旦出点儿差错,后果可不是闹着玩的。

为了防止这些突如其来的麻烦,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水利工程项目部的一项“秘密武器”。

这不光是为了避免出事儿,更是为了出了事能有个明确的责任人,防止大家都指望“天上掉馅饼”,结果反而弄得一锅粥。

你想啊,项目里上千上万的工人,各种设备,材料,工程经理、设计师、监理啥的,一大堆角色交织在一起,一环接一环。

如果其中哪个环节掉了链子,那这条链条就全断了,整个项目就像“沙滩上的城堡”一样,瞬间崩塌。

这种情况怎么能不追责呢?得有人站出来承担责任,不能让大家都坐视不管嘛。

这个制度的核心,简单来说,就是:出了事,找人,不放过任何一个失职的环节。

你要是问为什么追责要这么严格,那肯定是有道理的。

水利工程关乎的是水源、土地,甚至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

这么大的项目,一旦出问题,不仅是工程损失那么简单,搞不好还会影响周边的居民生活,甚至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

所以,责任追究制度其实就是为了确保大家都能在一个安全、可控的环境下工作,人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心存侥幸。

再说了,这个责任追究制度不是说要找人背锅,推卸责任,而是想通过明确责任,让每个人都能真正按规矩办事,不给“马虎”和“懒散”留空间。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出点小问题,没关系吧,大家都是一起干活的,谁能保证一点错误都不犯呢?”嗯,确实,谁都不想犯错。

但有句话怎么说来着,“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小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最后就会演变成大麻烦。

所以,人人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明白自己肩上的责任有多重。

你看,水利工程项目部为了确保质量,也出台了详细的责任追究规定,啥领导、监理、施工人员,都得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就是排查责任,看看谁的工作出了纰漏。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可靠性和持续发展能力,需要建立完善的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本文将围绕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的追究和奖惩制度展开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建立明确责任体系建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的追究制度,首先要明确各方责任。

包括国家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应承担的法人责任和相应的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形成责任倒查机制。

(二)规范追究程序建立起一套标准的追究程序,明确追究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流程进行追究。

追究程序应该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决定责任和处罚等环节,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客观。

(三)加强追究力度对于违反质量规定和标准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对于责任主体需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以此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同时要积极加强对追究结果的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追究的决定和处罚结果。

二、法人质量奖惩制度(一)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各方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做出优秀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应建立法人质量奖励机制。

通过评定综合质量表现,对质量管理水平较好,质量事故较少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如“优秀水利工程项目”、“优秀设计单位”等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二)处罚制度对于违法规定和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停业整顿等。

同时要依法启动刑事责任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将违规行为纳入黑名单,并公示,限制其参与水利工程项目的资格。

(三)学习经验通过质量奖惩制度,可以对质量管理进行经验总结和借鉴。

将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进行推广,促进全行业的质量水平的提高。

同时,也要引以为戒,总结质量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河南省水利厅2015年3月前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的要求,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共15章,28节,171条,1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督注册、工作方案及计划、项目划分、质量评定标准、监督检查、外观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核备核定、质量问题处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附则、附录等。

本规程附录A、B、C、D、E、F、G、H、I、J、K为规范性内容。

本规程编写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目次1 总则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6)4 基本规定 (8)5 监督注册 (10)6 工作方案及计划 (11)7 项目划分 (12)8 质量评定标准 (13)9 监督检查 (14)10 外观质量评定 (17)11 工程验收 (18)12 核备核定 (21)13 质量问题处理 (27)14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8)15 附则 (30)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表 (31)附录B 质量体系检查表格式 (39)附录C 质量监督结果通知书格式 (45)附录D 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格式 (47)附录E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格式 (48)附录F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格式 (49)附录G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格式 (50)附录H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 (51)附录I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格式 (52)附录J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格式 (55)附录K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格式 (57)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提高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现问责的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是指勘测设计行为与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不符合推荐性技术标准又未进行必要论证;(四)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功能发挥、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程度的投资增加。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开展相应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种种原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应该明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个方面。

建设单位作为水利工程的发起者和主要责任方,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

他们应该做好工程的前期规划和设计,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设计单位负责具体工程的设计,他们应该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工程的施工,他们应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单位则是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面的工作都符合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该依法进行。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该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方。

根据调查结果,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责任追究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更应该是长期的、持续的过程。

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各责任方的监督和考核。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预防机制,加强事前的风险评估和事中的监测预警,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需要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支持。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负面舆论。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关注,通过媒体和舆论的力量推动责任追究的进行。

同时,也要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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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办适用于河南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河南省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发生质量问题时,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所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认定、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单位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行政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并对组建的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

(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照权限对出现质量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七)开展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政府验收。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按照权限对辖区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职责(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五)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六)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七)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八)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九)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勘测设计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测、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三)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对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熟悉工程设计情况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七)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测、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监理(监造)单位的职责(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含设备制造)实施监理(监造)(以下统称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三)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验证的工作流程,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控制工程质量。

(四)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五)发生质量缺陷时,应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

(六)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七)发生质量事故时,按照规定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派驻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合同文件一致。

投标承诺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三)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为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单位的职责(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三)检测单位应将发现的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质量监督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按照国家和相关规定建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母体公司授权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章质量问题分类第十四条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两类。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按照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后果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未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较重违规行是指既存在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又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或一般违规行为被指出后仍不整改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存在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且发生了影响主体工程安全运行的质量缺陷或较重违规行为被指出后仍不整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咨询、监理(监造)、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和安装、安全监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质量问题的检查一般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质量问题遵照“谁检查,谁认定”的原则,由检查单位认定。

其中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及质量事故由认定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质量问题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单位认为有必要对质量问题单位除在本辖区内进行处罚外,还需由上级单位进行更大范围处罚的,可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质量问题的追究按照“谁有问题,追究谁”的原则进行,对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管理一般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以下处分:(一)责令整改(二)警告(三)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发生质量管理较重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次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一)责令整改;(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停工整顿;(四)约谈主要领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上述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责令撤换;(三)责令清退。

(四)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和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发生质量管理严重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除可给予责任单位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外,还应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一)降低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建议吊销资质证书;(二)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对责任人员视情节除可给予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外,还应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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