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有害物质技术法规
欧洲联盟ROHS标准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环保系列指令ROHS等
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 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 E M)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
个别成员国的特殊安排: 一些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新晋成员国以特殊国情为帽获得了延后1至2年落实指令的优惠过渡期安排。这些国家要求延后实现目标的原因包括: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人口密度低、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等。其中,获得延后24个月落实目标的国家:爱尔兰、希腊、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斯洛文尼亚获得延后12个月落实目标。
4.8
弹药
4.7
薄铅板
1.8
电缆覆盖物
1.4
金属铸件
1.1
焊料 (非电子)
0.7
电子焊料
0.5
其他
1.4
六种有害成分
有害物质危害、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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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1272/2008,通常称为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
它将现有的欧盟立法与联合国全球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保持一致化学品(GHS)。
CLP法规还要求有害物质的供应商(单独或混合物)在首次将该物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其分类和标签。
这通常称为C&L通知。
请注意,C &L通知不会有少量豁免。
CLP实施的关键日期物质2010年12月1日;混合物2015年6月1日;分类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反映了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类型和严重程度。
供应商需要通过收集可用数据并参考CLP法规中给出的化学分类标准来决定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类别。
这通常被称为自我分类。
例如,闪点在23到60摄氏度之间的液体将归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根据此分类,您可以轻松找到其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见下图)CLP监管。
目前,CLP的分类标准与UNGHSRev.5(第8届ATP)一致。
某些类别未被采用,如急性毒性类别5,易燃液体类别4。
CLP附件VI-强制性分类清单CLP附件VI包括数千种有害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它是强制性的用于相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应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使用强制性分类时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项:对于某些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和STOT重复接触,附件中的分类应视为最低分类;对于某些条目(由参考文献****表示),由于数据不足,协调分类未包括物理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物理危险的正确分类;请仔细阅读每个条目的注释(即A,B,P,H),其中包含适用的统一分类条件;附件六中的强制性分类可从ECHA的分类和标签清单(C&L清单)中获得。
C&LInventory还包含从制造商和进口商处收到的通报和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信息。
如果您搜索乙醇(CAS64-17-5),将弹出以下屏幕截图,其中包含乙醇的统一分类:CLP标签示例CLP标签包含标准GHS标签元素以及补充危险信息(请参阅包装和标签上的特殊规则)。
欧盟ROHS指令详细解读
课程安排
1.ROHS和WEEE指令内容介绍 2. 全球ROHS总览
3. ROHS六项限定物质含量及应用
4. ROHS常见超标及测试方法
什么是ROHS
•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 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 使用某些有害成 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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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能会在禁止名单中增加纳米银(nanosilver)和多壁式奈米碳管(multi-walled carbon nanotubes)。
全球ROHS总览-美国
• 美国加州ROHS CA SB 50(循环电子法案)
• 加州Senate Bill No.50“循环电子法案”25214.10章节
Toys, leisure & sports equipment 7、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
电子火车或者赛车、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图象游戏、用于自行 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 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热饮料自动分配机、冷热瓶或者罐头自动分配机、固体产品自动 分配机、钞票自动分配机、自动分配各种产品的所有器具
RoHS主旨内容--建议浓度上限
列出浓度上限建议如下: 均匀材质所含 Pb、Hg、Cr6+ 、PBB、PBDE 最高不超过 0.1%(1000ppm) 均匀材质所含镉( Cd ) 最高不超过0.01%(100ppm) – 备注: 「均匀材质」的定义:指一原料无法
再以机械方式拆解成其他单一均匀材质 – 「机械方式拆解」的定义:指松开螺丝、切 割、压碎、磨碎及研磨的过程
欧盟rohs2.0管控的10种有害物质
欧盟ROHS2.0(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指令是欧盟针对电子和电气设备的有害物质管控指令。
ROHS2.0指令发布于2011年,旨在限制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ROHS2.0管控的10种有害物质,以及其相关的管控要求和影响。
一、铅(Pb)铅是最常见的有害物质之一,其存在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铅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二、汞(Hg)汞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在大气中和水中都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巨大危害。
ROHS2.0指令要求电子产品中汞的含量也不得超过0.1。
三、镉(Cd)镉是另一种有毒金属元素,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
四、六价铬(Cr6+)六价铬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六价铬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五、多溴联苯醚(PBBs)多溴联苯醚是一类常见的阻燃剂,但其对环境和健康都有较大危害。
ROHS2.0指令要求电子产品中PBBs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六、多溴二苯醚(PBDEs)多溴二苯醚也是一种常见的阻燃剂,但其对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
ROHS2.0指令要求电子产品中PBDEs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七、聚氯乙烯(PVC)聚氯乙烯是一种常见的塑料原料,但其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有害物质。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PVC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八、双酚A(BPA)双酚A是一种常见的化学原料,但其存在会对人体内分泌系统造成危害。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BPA的含量不得超过0.1。
九、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常见的增塑剂,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一定影响。
ROHS2.0指令规定电子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十、六价铬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是一类有毒物质,存在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rohs12项限制物质
rohs12项限制物质摘要:1.RoHS 简介2.RoHS 12 项限制物质的具体内容3.RoHS 对电子产业的影响4.RoHS 在全球的实施情况5.我国对RoHS 的响应与措施正文:RoHS 是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的缩写,中文意为“限制有害物质”。
它是一项由欧盟制定的环保法规,旨在减少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RoHS 于2003 年1 月27 日正式发布,2006 年7 月1 日起在欧盟成员国实施。
RoHS 12 项限制物质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这些物质在电子产品中的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铅和镉是重金属,对人体神经系统和肾脏等器官具有毒性;六价铬具有致癌性;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是阻燃剂,长期接触可能引起生殖系统损害和内分泌干扰。
RoHS 对电子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促使电子产品制造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无铅焊接、环保材料等替代技术,以降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
此外,RoHS 还推动了绿色供应链的发展,使得供应商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上更加注重环保性能。
RoHS 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欧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
例如,我国于2007 年3 月1 日起实施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提出了限制要求。
此外,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制定了类似法规,限制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我国在RoHS 方面的响应与措施包括: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电子产业的监管;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提高环保意识;鼓励研发新型环保材料和技术,以替代有害物质。
欧盟ROHS指令2002_95_ec(中文)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最新欧盟环保法规、标准介绍
有机 管 理体 系。 这种 模 式 ,在 环境 保护 和 市场 品质
3 5亿美元。由此 ,密切关注欧盟市场新动向,充 20 分 了解欧盟备类环保、安全法规的重大变更 ,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义。
监督方面,非常值得我国相关部门思考和借鉴。 欧盟方面 ,继 2 1 年 5 日推 出 《 期与食 0 1 月1 预
7 82 0/ M录I模组A 6/0 8E C I 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 了
相 关评 估 ,并 且必 须给 最 终产 品 贴上 加贴 C 标识 。 E 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及 欧 盟 符 合 性 申 明需 至 少 保 留 1 O
年。在指令的附录V中给 出了符合性申明的模板。 I
有害物质的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的2 1/5E 号指 0 16/ U 令。习惯上称之为 “ o S 新R H ”指令。原2 0/5 C 0291 E 指令及附件V 部分列 出的修订法案 自21 年1 第A I I 03 月
3 日起废止 。
不仅 如此 ,欧盟 近年 来还 对R A H E C 法规 ( 学 化
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版R l 指令 即 《 oS 欧盟议会和欧 盟理事会关于在 电子电气设备 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 物质的2 1/5E 指令 》。由于修订过程 中各方分 0 16/ U
歧较 大 ,因此 这 项本 来 意 欲在 2 0年 就 出台 的修 订 09
R H ̄ 令 ,全称 为Te Rsr to fte ue oS h eti ino h s c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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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印 量与 化 21. 0 刷质 标准 0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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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c r a n H z r o s u s a c s i E e t c l f e t i a a d u s b t n e n l c nia
欧盟有毒有害物质法规新动向
配 ; 电路 图 ; 为 理 解 产 品 图纸 、 设
{ 范 围 变化 R o HS I I 指令 较老R o HS  ̄ N 令 范
围 扩 大 了 ,增 加 了 医 疗 设 备 、 体 外 诊 断 医 疗 设 备 、 监 控 设 备 、 工
的 产 品 应 在 最 终 产 品 上 加 贴 CE标 7 6 8 / EC准 备 技 术 文 档 并 进 行 内 部 识 。至 此 ,Ro HS  ̄ 令 正 式 纳 入 CE 生 产 控 制 ” 中 的技 术 文 档 要 求 , 它 管理体 系 。 的 作 用 是 企 业 通 过 符 合 该 协 调 标 准
2 0 0 3 年1 月2 7日 , 欧 盟 颁 布 了指 令 2 0 0 2 / 9 5 / E C, 指 令 规 定 限 制 使 用 有 害 物 质 , 以 减 少 由 重 金
豁免 清单 变成 动态 的 。制定 了
新 程 序 以 规 范 如 何 申请 加 入 豁 免 ,
以及 豁 免 的 更 新 频 次 。
二 、全新的E N 5 0 5 8 1 :2 0 1 2
以 向 欧 盟 证 明 其 产 品 的 Ro lS 符 合
性。 在 欧 盟 Ro lS I I 指令 2 0 1 1 / 6 5 / E u
害 物 质 进 行 管 理 。 在 业 内 , 为 区
指令
别 新 老 Ro Hs 指 令 , 又 将 新 欧 盟 R o HS  ̄令 2 0 1 1 / 6 5 / E u称 为 R o HS I I 指 令 。Ro lS I I 指 令 较 老 Ro lS J : ;  ̄
{
ROHS执行标准
ROHS管理规范修订记录:1、目的为确保本公司产品的设计、器件选型、样品审核、原材料、包装材料、耗材及成品达到符合RoHS要求,制定RoHS管控作业指导。
2、使用范围适用于公司RoHS产品导入、设计、生产、销售,及使用在产品生产之材料、组件、零件、包装材料,间接材料及其它对产品可能造成污染之设备工具及耗材等。
3、定义 3.1. RoHS:危险物质限制使用RoHS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指令是欧盟的技术法规,成员国通过国内程序,将指令内容转换成国内的立法,成为本国法律。
指令中所指的有害物质主要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联苯醚(PBDE)六种。
4、内容 3.2. 组织权责产品部收集客户最新环保标准,定义项目产品环保属性;硬件部依据项目产品环保属性环保标准选择零件和设计产品;质量部审核材料RoHS 属性,来料检验;RoHS风险等级的设定;采购部督促供应商签订《供应商RoHS协议》,采购符合环保标准之零件;ERP专员物料RoHS属性和RoHS风险等级的系统维护。
3.3. RoHS标准4.1.1 判定准则:IQC RoHS允收标准:零收一退;XRF检测准则:要求进行均一物质分解;成品类、高价值物料,若无法非破坏性分解;则仅进行表面属性检测;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批次物料。
4.1.3 若标准不满足客户要求,则以客户标准为准。
4.2 RoHS检测方法4.2.1 XRF检测XRF检测方法参考XRF作业指导。
4.2.2 化学分析若XRF检测不良,须送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做化学分析。
4.3 工作描述4.3.1 项目管理:¾产品经理定义新项目中产品RoHS属性;¾产品经理定义新项目中产品RoHS认证;¾硬件工程师器件选型符合项目RoHS属性;¾产品工程师生产工艺满足项目RoHS属性。
4.3.2 新物料审核:¾新物料datasheet 满足RoHS属性;ROHS管理规范采购向供货商要求签署《供应商RoHS协议》和提供第三公证单位化学检测报告;第三方第三公证单位化学检测报告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质量部对样品进行XRF检测,要求进行均一物质分解;必要时将供货商提供之样品送外部公证单位测试,确认检测数据符合要求后,进行样品RoHS承认和定义物料RoHS风险等级。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一、欧盟法律体系1、欧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
(2)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文件。
(3)不成文形式的欧洲联盟法。
2、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法律文件构成:(1)条例(Regulations):《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 条第2 款规定,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具有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条例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的性质。
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
(2)指令(Der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员国将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实施方法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使其变成和成员国的法律。
(3)决定(Decisions):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而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明确的对象。
3、欧盟技术法规可以追溯到《欧共体条约》,其中的100a、118a和130a分别规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的技术法规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少数是以条例和决定的形式出现。
欧盟目前有关箱包产品的技术法规主要有关于有害化学物质限制和生态标签的法规。
二、欧盟涉及箱包有害化学物质的技术法规(一)欧盟有关化学有害物质的规定1、欧盟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到目前为止,欧盟针对76/769/EEC 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不断增加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受其限制。
欧盟REACH法规
欧盟REACH法规欧盟REACH法规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
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
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
为了贯彻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即ECHA。
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次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
同时,分阶段物质预注册和非分阶段物质的注册工作开始启动。
截止到2008年12月1日预注册结束,ECHA总共收到2212129个预注册号。
这些预注册号分别由65000个左右的公司提交,包含了143000多种化学物质,并涵盖整个欧洲化学品目录。
2008年12月1日之后,分阶段物质的正式注册工作开始启动。
截止到2009年6月3日,ECHA共收到中间体注册卷宗424份,通过完整性审核并获得注册号的卷宗148份,其中1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
收到非中间体注册卷宗429份,最后通过完整性审核,获得注册号的卷宗共有67份,其中37份为非分阶段物质。
与此同时,多个物质的潜在注册人自愿成为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的推动者,向SIEF中的其他成员发送注册意向调查表,物质统一性鉴别信息,并推选出领头注册人。
到2009年7月21日为止,已形成922个拥有活跃的领头注册人的SIEF。
此外,针对一些物质如醋酸、丙酮、铝、锑等,部分潜在注册人发起形成注册联合体(Consortium),负责落实数据并制定数据费用分摊机制。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个高度关注物质清单的颁布,意味着输欧下游产品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而且在今年8月,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
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制药等多个行业。
欧盟rohs2.0管控的10种有害物质
欧盟rohs2.0管控的10种有害物质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更高要求,各国纷纷推行相关环保法规,其中欧盟ROHS2.0指令就是一项重要的法规。
该指令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十种有害物质的使用,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介绍这十种有害物质,并对ROHS2.0指令的影响进行探讨。
1. 铅(Lead)铅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主要存在于印刷线路板、电线和电缆、连接器等组件中。
长期暴露于铅可能导致智力障碍、神经系统损害和肾脏损伤等健康问题。
因此,ROHS2.0指令将铅的使用限制在了0.1%以下。
2. 镉(Cadmium)镉是另一种有害物质,常见于镉镀层、镍镉电池和半导体等产品中。
镉被认为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ROHS2.0指令要求镉的含量不能超过0.01%。
3. 铬(Chromium)铬常用于防锈处理中,其化合物易溶于水并具有一定的毒性。
ROHS2.0指令限制了可六价铬的含量,要求其含量不得超过0.1%。
4. 汞(Mercury)汞是一种有毒金属,存在于荧光灯、电池和开关等电子设备中。
长期暴露于汞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受损和免疫系统紊乱。
ROHS2.0指令将汞的含量限制在0.1%以下。
5. 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enyls,PBBs)多溴联苯主要应用于塑料和电子电气设备中的阻燃剂。
然而,多溴联苯可能对生物体产生潜在毒性,并延长其降解时间。
因此,ROHS2.0指令规定多溴联苯的含量不得超过0.1%。
6. 多溴联苯醚(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PBDEs)多溴联苯醚也是一种常用的阻燃剂,广泛应用于电子电气设备中。
然而,多溴联苯醚可以在环境中蓄积,并对动物的神经发育产生潜在影响。
ROHS2.0指令要求多溴联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
7. 六价铬化合物(Hexavalent chromium compounds)六价铬化合物常用于材料的镀铬处理中,具有致癌的风险。
欧盟禁用物质标准与中国禁用物质标准
欧盟禁用物质标准与中国禁用物质标准
欧盟和中国的禁用物质标准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禁用物质范围不同
欧盟REACH法规禁用一些有害物质,包括臭氧层破坏物质、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等。
而中国的GB/T 26572-201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禁用的物质主要是指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毒物质等。
2. 标准制定机构不同
欧盟的禁用物质标准由欧洲联盟委员会制定,而中国的标准由中国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环境保护部制定。
3. 禁用物质清单更新不同
欧盟的禁用物质清单会不断更新,根据最新科学研究和监测结果更新,以确保欧盟内产品的安全性。
而中国的禁用物质清单更新相对较慢。
总的来说,虽然欧盟和中国的禁用物质标准存在一些差异,但都
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减少有害物质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欧6法规标准
欧6法规标准欧6法规标准欧洲的排放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其中欧6法规标准是目前最为严格的标准之一。
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发布了欧6法规,其要求所有汽油和柴油发动机车辆在行驶中的尾气排放物质都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值,该标准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新车型,新车型的销售也取决于是否符合欧6标准。
欧6标准的实施日期是2015年9月1日,该标准的切实可行性主要依赖于针对二氧化碳(CO2)和氮氧化物(NOx)的减排措施,这两种物质在发动机排放尾气时都会产生。
要达到欧6标准,汽车生产商需要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来减少尾气中的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其中包括使用SCR技术(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和EGR(废气再循环系统)技术等。
在欧6标准中,排放标准分别适用于汽油和柴油车辆。
对于普通轿车而言,欧6标准要求汽油车的CO和HC排放不能超过0.10克/公里,柴油车的NOx和颗粒物(PM)排放分别不能超过0.08克/公里和0.0045克/公里。
而对于轻型商用车和重型商用车辆,这些标准更为严格。
欧6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而且对于造车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挑战。
汽车制造商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技术来达到欧6标准,缩小车辆的排放量,这也就要求企业在研发上大量投入资源,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新的技术路线。
高成本的技术及研发费用也让欧6车型的售价相比普通车型要高出许多。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汽车的购买成本可能会略微增加,但同时购买欧6标准的车辆也就能为环境做出贡献,从长远来看,也会降低日常维护和使用成本。
在环保和绿色出行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的积极背景下,欧6标准的推广不仅将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而且也是消费者对环保的一种有意识的选择。
ROHS有害物质法规要求及控制原理
➢ 草案第13条——EC符合性声明——规定: a, EC符合性声明应陈述产品被证明符合限量要求; b, EC符合性声明模板在附件七,并会实时更新; c, 拟定EC符合性声明后,制造上应承担产品符合要求的责任。
➢ 第15条,粘贴CE标志要求。 ➢ 市场监管按照法规(EC)NO 765/2008 第15-29条要求执行。
REACH相关要求进展介绍
➢ 已注册物质(截止2012年4月16日):4326种 ➢ ECHA已接收到的通报(截止2012年1月1日):203种 ➢ SVHA(截止今天):6批73种物质,计划到2012年底增加到106种
➢ 附件XVII(P214)(截止今天):共60类物质; ➢ 附件XIV(P209)(截止今天):共14种物质。
基丁酯
0.1%(1000ppm) 0.01%(100ppm) 0.1%(1000ppm)
油料添加剂,包装件,塑料稳定 剂及固化剂,染料,颜料,焊料 ,电子陶瓷、玻璃部件,电池原 料等。
有害物质法规
FDA报告模板
整机报告模板
零部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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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风险评估
各类产品食品卫生风险评估
LFGB—德国食品级法规;DGCCRF-法国食品级法规;FDA-美国食品及药品法规
序号 产品名称 风险物料 水尺密封圈、 密封圈、发热 管密封圈、密 封环、防水胶 圈、硅胶管 顶盖、 1 水壶类 滤网 材质 风险项目 一年内送检合格率 测试不合格记录产品型号 供应商名称 KE7076E、KE7076DW、 KE7076 XB6413、KE7153、KE7403、 恒宝、道格、兴宇 KE7012U、KE6336、KE6568V 、刚辉、三佳、顺 91.24% 益 、KE7405、KE7406、XB436、 XB6618、XB6502、XB6338、 KE7090、MF3450 64.28% KE5611、XB9138V/BL9210 新宝自制件 60.00% 89.28% 84.38% 88.88% 90.90% 87.50% 0% KE7026、KE7033 XB6813L KE7453、 KE7990、XB6991 KE7702 KE7016、BL9210 BL9826 XB9178A、XB533、BL9826、 BL9229、XB9018、HM901、 XB980、XB9158G、XB543、 XB9008、XB984、XB9196G、 XB523、XB433、XB9115G、 XB9138V、BL9210、MC343、 JE5611、BL9829B HB988L、XB9008、FP9028、 HB9807D、XB9188、XB986 BL9208 XB9166K、XB9178A、XB986B 、XBM1008、WMP415、HM901 、HM856V、XB982、XB917、 HM925S、HM866、XB983B、 HM886、HM825S、HM834-A、 HB988L、HM901、HM865D、 WMP400、HM937SL、HM836、 HM836、XB9116G、 HB9807AD/D、HM925、 HB989B、HB9806A、 MG5818/MG5818A/MG5818F、 HB9807C、MC343、 所有包含含油轴承的产品型号 双裕、华磊 凯生 新宝自制件 新宝自制件 庆菱、南冠、冠华 硅胶 VOC(DGCCRF及LF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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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Chemical Products and Biotechnical Organnisms Regulation 1998:941)
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如衣服、内衣裤和床上用品中,禁止使用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和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PBDE)或八溴二苯醚(OctaBDE)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mg/kg
挪威
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 of certain Chemicals in Textiles)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mg/kg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对五氯苯酚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挪威
挪威环境部提交相关议案
(生效期待定)
在产品的单个均质部件中,
限值为<0.0005%(重量比),或<5ppm
阻燃整理剂
德国
《德国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他日用消费品法》(LFBG-2005)
对于纺织品,禁止使用多溴联苯(PBB)、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对于所有物品,五溴二苯醚(PentaBDE)和八溴二苯醚(OctaBDE)的最大限量为总质量的0.1%
英国
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_ The Controls on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7 No.1596
对五氯苯酚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瑞典
重金属
丹麦
镍
有关含镍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限制法令(环境和能源部2000年1月14日第24号)
欧盟成员国有害物质技术法规(2011年9月更新)
(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各欧盟成员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害物质
国家
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五氯苯酚(PCP)及其他含氯酚含量
德国
化学品法(Chemikalien Verbotsverordnung )
甲醛
法国
官方公报
(97/0141/F)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 mg/kg
英国
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 mg/kg;
释放甲醛:1000 mg/kg。
芬兰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Degree on Maximum Amout of Formaldehyde in Certain Textiles)(210/1998)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含量超过0.01%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用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处理过的织物中,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0.5 mg/kg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5 mg/kg
荷兰
有关五氯苯酚的商品法案条例(Act on PCP,18.02.94)
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奥地利
有关五氯苯酚的法规(Verbot on PCP BGBL.Nr .58/1991)
最终产品中五氯苯酚和五氯苯酚盐类及其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瑞士
物质法令(stoffverordnung anhang 3.1 PCP und TeCP)
PCP和TeCP的限定值为:10 mg/kg,且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与材料。
芳香胺(偶氮)染料
德国
Ordinance on Bans and Restrictions on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nd Products pursuant to the Chemicals Act of 13.06.2003, last amended 8.03.2007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 mg/kg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奥地利
BGBl,Nr194/1990
甲醛含量超过1500 mg/kg时,需要标注
荷兰
/kg)的商品进出口。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mg/kg
德国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款
LMBG B 82.02-1 Untersuchungen von Bedarfsgegenständen; Bestimmung der Formaldehydabgabe aus textilen Bedarfsgegenständen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瑞士
日用品法规(GebrV)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极限值为30 mg/kg
有机锡化合物
瑞典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对有关有机锡的监控同欧盟指令
德国
德国化学品限定法规
危险物质法规
禁止任何含有有机锡化合物防污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禁止有机锡化合物浸入到重型工业纺织品(包括纱线)以及用于消费产品的整理;三丁基锡化合物在重型工业纺织品和消费产品中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1 mg/kg (以锡的含量计)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荷兰
偶氮染料法令(Warenwetregeling Azo-kleurstoffen)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奥地利
偶氮染料法令Azoverordnung(Azo OrdinanceBGBlⅡNr.241/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