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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争议案件分析(3篇)

热点法律争议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此案中,被告人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起诉,导致四名无辜人员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三个月大的婴儿。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莫焕晶是否构成放火罪?2.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此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4.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责任?三、争议分析1.莫焕晶是否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莫焕晶故意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2.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判处死刑。

理由如下:(1)莫焕晶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且造成了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

(2)莫焕晶放火时,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观点二:不应当判处死刑。

理由如下:(1)莫焕晶放火时,并非故意追求他人死亡,而是出于报复心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莫焕晶放火后,主动报警,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对于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此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莫焕晶放火时,虽然造成了四人死亡,但其主观故意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放火。

因此,此案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罪。

4.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莫焕晶作为保姆,违反了雇佣合同,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雇主一家遭遇不幸。

因此,莫焕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结论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如下:1.莫焕晶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2.关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此案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罪。

4.莫焕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案便是其中一例。

张某,男,32岁,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在张某案中,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特定对象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在此案中,张某通过公开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符合不特定对象的要求。

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在张某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投资者因张某的非法集资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我国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性质恶劣,更因为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过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李某因一时冲动,持刀将王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警方抓获。

2. 被告人供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与王某的矛盾源于一些生活琐事,当时一时冲动,才做出了杀人行为。

3. 被害人家属诉求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对李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 争议焦点(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人士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但也有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可能会对社会的公正造成影响。

(2)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亲属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赔偿金额偏低,无法弥补其精神损失。

但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已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反思1. 犯罪预防(1)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尊重生命,遵守法律。

(2)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犯罪审判(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2)在审判过程中,要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改造自己。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打击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以“张某高空抛物案”为例,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小区居民。

2020年7月10日,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将家中的花盆从高空抛下,砸中楼下过往的行人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查,张某在事发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其抛物行为与李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高空抛物,且造成了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他人死亡,但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 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与治理(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非法营运现象也愈发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某市近年来“黑车”非法营运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某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市区内存在大量“黑车”非法营运现象。

经调查,某市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这些“黑车”司机非法营运,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民出行安全,某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采取明察暗访、蹲点守候等方式,对非法营运“黑车”进行查处。

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共查获非法营运“黑车”100余辆,涉案司机50余人。

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涉案司机存在暴力抗法、暴力阻碍执法等情况。

三、案件处理对于查获的非法营运“黑车”,某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扣押,并对涉案司机进行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营运“黑车”司机进行了如下处理:1. 对非法营运“黑车”司机依法予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非法营运次数、营运收入等因素确定。

2. 对非法营运“黑车”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3. 对暴力抗法、暴力阻碍执法的涉案司机,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四、案件反思某市“黑车”非法营运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部分地区在打击非法营运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地方政府对非法营运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非法营运现象屡禁不止。

2. 部分地区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 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营运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地方政府应提高对非法营运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2.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南京某大学一名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虐猫视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视频中,该大学生用刀划伤、殴打一只流浪猫,并将其活活摔死。

此事件迅速发酵,引发网友愤怒,呼吁严惩凶手。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该大学生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分析1. 法律层面(1)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大学生虐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虐猫视频,已构成侮辱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该大学生虐猫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 社会影响(1)道德层面大学生虐猫事件引发社会对道德伦理的反思。

虐猫行为不仅是对动物的伤害,更是对人类道德的挑战。

该事件警示人们,要关爱生命,尊重生命。

(2)法律层面该事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专门的动物保护法。

此次事件呼吁我国加快动物保护立法进程,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3. 案件反思(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培养孩子道德观念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关爱生命。

(2)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3)社会舆论媒体和网络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引导公众关注道德伦理问题。

三、案件启示1. 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加强对动物权益的保护。

2. 强化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真实案例(3篇)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约车司机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市网约车司机涉嫌敲诈勒索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月,某市市民李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网约车。

上车后,司机陈某以车辆故障为由,要求李某支付高额车费。

李某不同意,陈某遂以李某为乘客支付车费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和恐吓,要求其支付2000元。

李某无奈之下,只得支付了2000元。

事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分析1. 网约车司机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以车辆故障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和恐吓,强行索要2000元车费,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义务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未能对陈某进行有效审查,导致其涉嫌敲诈勒索乘客,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在运输过程中,网约车司机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乘客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车费。

在本案中,陈某未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反而对乘客进行敲诈勒索,违反了双方的合同义务。

4. 网约车行业的监管问题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司机素质参差不齐、安全隐患、敲诈勒索等。

为规范网约车行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仍存在一定难度。

四、案件启示1. 提高网约车司机素质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司机的审查和管理,提高司机素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社会热点案例(3篇)

法律分析社会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热点事件频发,其中“天价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该事件发生在2016年,江苏南通的一家海鲜餐厅被曝光涉嫌宰客,虾的价格从每只38元涨到198元,最终被消费者和媒体曝光。

此事件不仅暴露了餐饮行业的一些不法行为,也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深思。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江苏南通这家海鲜餐厅涉嫌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宰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消费者权益受损在“天价虾”事件中,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情权受损:消费者在购买虾的过程中,并未被告知虾的实际价格,而是在结账时才发现价格异常,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损。

(2)公平交易权受损:消费者在购买虾的过程中,并未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餐厅采取价格欺诈等手段,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

(3)安全权受损:虽然“天价虾”事件并未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该事件反映出餐饮行业存在的不法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造成潜在威胁。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南通这家海鲜餐厅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2)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消费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消费者权益。

热点法律案例真实分析题(3篇)

热点法律案例真实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月5日,深圳男子刘某在乘坐高铁过程中,强行霸占他人座位,拒绝让座,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被网友拍摄下来后,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最终,刘某被铁路警方行政拘留5天,并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刘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他人座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2. 违法行为分析(1)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件处理(1)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铁路警方对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被霸占座位乘客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法律解读1. 公共秩序的重要性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高铁上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本案中,刘某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相衔接的原则。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网络传播的力量本案中,网友的拍摄和传播使得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这表明网络传播在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热点事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其中,公职人员涉黑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部分公职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涉足黑恶势力,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某地公职人员涉黑案”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案件简介某地公职人员涉黑案是指在某地发生的一起公职人员涉黑案件。

该案涉及多名公职人员,包括某县某局原局长、某派出所所长等。

这些公职人员涉嫌参与黑恶势力,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三、案件特点1. 涉案公职人员层级较高。

本案中,涉案公职人员包括县局级干部、派出所所长等,层级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

2. 涉案领域广泛。

本案中,涉案公职人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公安、土地、规划等,反映出黑恶势力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3. 案件影响恶劣。

本案涉及的黑恶势力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四、成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导致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无法做到依法行政。

2. 利益驱动。

部分公职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与黑恶势力勾结,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 监管缺失。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缺乏及时发现和制止。

五、法律应对措施1. 强化法治教育。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3. 严肃查处违法犯罪。

对涉黑公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4.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

六、结论“某地公职人员涉黑案”暴露出我国在公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热点问题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和商家参与。

然而,在这种商业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知名网络主播直播带货事件为例,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推销一款声称具有神奇功效的保健产品。

在直播过程中,主播对该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功效与宣传不符,甚至出现了副作用。

消费者纷纷要求退款,但主播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

消费者无奈之下,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主播对保健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主播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3)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在本案中,主播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拒绝退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 案例分析(1)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主播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热点问题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

众多明星、网红纷纷加入直播带货的行列,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直播带货的繁荣背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0年6月,消费者李某通过某知名主播的直播间购买了一款手机。

在直播过程中,主播声称该手机具有“全球最薄”、“拍照无敌”等特点。

然而,李某收到手机后却发现,手机的实际厚度与主播宣传不符,拍照效果也远未达到主播所描述的水平。

李某遂与卖家协商退货,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手机性能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

2.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因主播虚假宣传而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3. 售后服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在本案中,卖家拒绝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 处理结果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主播虚假宣传,卖家拒绝退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卖家进行了调解,最终卖家同意为李某退货,并赔偿了李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反映出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1. 加强主播自律主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典型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张某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某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面积缩水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3.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房屋面积缩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开发商违约。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鉴定,该质量问题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属于开发商责任。

3. 关于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应退还张某某差价,并赔偿张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2. 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面积和房屋质量上均存在违约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3. 本案中,张某某在发现房屋面积和房屋质量问题时,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体现了张某某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法律热点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物业管理中的侵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现实意义。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李某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经理。

张某于2019年3月入住该小区,同年5月,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认为,此次事故系被告李某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所致。

于是,张某将李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如果被告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向李某反映过小区内路面不平整的问题,但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事故发生后,李某承认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李某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在小区内发生事故,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某的伤势较重,且事发后心理负担较重,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管理中的侵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行为发生在物业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2. 侵权行为与物业管理方的职责密切相关,反映了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3. 案件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同时,本案也提醒物业管理方,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律热点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18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某路段行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赵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调查,李某系酒后驾车。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法律热点案例。

二、案件焦点1. 酒后驾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李某是否构成逃逸?3. 对李某如何量刑?三、案件分析1. 酒后驾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酒后驾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且导致赵某受伤,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 李某是否构成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从重处罚。

3. 对李某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的,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酒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酒后驾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 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不仅加重了事故后果,还使被害人失去了救治的最佳时机,其行为更加恶劣。

3. 本案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进行了从重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酒后不驾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热点案件及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四因土地界限问题产生矛盾,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2023年6月15日,双方在村口发生争执,张三持械攻击李四,导致李四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3. 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预防类似案件发生?三、案件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持械攻击李四,导致李四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三在与李四发生争执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李四,但仍然持械攻击,表明其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2)张三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三持械攻击李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3)张三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重伤,给李四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张三的行为具有严重后果。

李四的重伤后果,表明张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三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预防类似案件发生?(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完善基层治理体系。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邻里纠纷。

(3)加强警民联动。

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邻里纠纷的排查、预警和处置,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4)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倡导邻里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商模式。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利益驱动等原因,一些网络主播和商家为了追求销量,采取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021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简介2021年5月,某知名网络主播在某直播平台上进行了一场直播带货活动,推销一款声称具有减肥、美容功效的保健品。

在直播过程中,主播不断夸大该保健品的神奇效果,声称“吃一粒瘦一圈,效果立竿见影”。

许多消费者被主播的言辞所吸引,纷纷下单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保健品后,并未发现任何减肥、美容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并不具备主播所宣称的功效,而是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们纷纷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主播和商家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侵犯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商家拒绝消费者退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1)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2)侵犯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经过消费者投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核实,主播和商家构成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主播和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

五、案件启示1. 加强网络直播带货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法律热点案例及问题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例及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新兴的娱乐产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络直播打赏争议案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某网络主播涉嫌非法经营罪为例,分析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网络主播通过某直播平台进行才艺表演,吸引了大量粉丝。

粉丝为了表达对主播的喜爱,纷纷通过平台进行打赏。

然而,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诱导粉丝打赏,涉嫌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主播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网络直播打赏,是指观众通过网络平台向主播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或人民币,以表达对主播才艺的认可和支持。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目前存在以下观点:(1)赠与说: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属于赠与,观众自愿将财物赠与主播,主播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服务说: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属于服务费用,观众支付费用是为了获取主播提供的娱乐服务。

(3)经营说: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属于经营行为,主播通过直播活动获取收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风险(1)主播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主播通过诱导、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观众打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观众权益受损:部分主播可能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观众权益受损。

(3)税收问题:网络直播打赏涉及税收问题,主播和平台可能面临税收风险。

3. 相关法律法规(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推广信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热点话题法律案件分析(3篇)

热点话题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在校期间遭受同学小张(化名)的殴打,导致小明头部受伤,事后小张等人还通过社交媒体对小明的家庭进行侮辱和威胁。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校园暴力现象分析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学生之间因矛盾、利益冲突而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小张等人对小明的殴打行为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

2. 案件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小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父母忙于工作,缺乏对小明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小明性格孤僻,容易受到他人欺负。

(2)学校管理不力:该校对学生管理松散,缺乏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

(3)社会环境因素:部分学生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崇尚暴力,将暴力视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3. 法律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小张等人的殴打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伤害程度,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民事责任:小明可以依法向小张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学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对校园暴力事件负有相应责任。

三、案件反思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行,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学校管理的重要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机制,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3. 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各界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暴力。

4. 法律的作用: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四、结论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法律分析社会热点案例(3篇)

法律分析社会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件因其社会影响力和法律意义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XX公寓高空抛物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XX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当晚,该小区一住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家中未绑好的花盆从阳台抛下,不幸砸中楼下正在散步的市民李某。

李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对抛物者进行了逮捕。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抛物者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抛物者明知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放任结果发生,造成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抛物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抛物者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李某死亡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李某因受伤而遭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李某因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3)赔偿李某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针对高空抛物事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事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监管,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案例启示(一)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案中,抛物者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悲剧发生。

因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是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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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应终止确认该证券,同时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题号:Qhx009605]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2、一般企业投资拍摄影视作品的目的是推销产品,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则应视为一种营销手段,应当比照广告费用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即广告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题号:Qhx009600]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3、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每期的结果相对独立,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会将其作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

[题号:Qhx009603]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4、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冲减所有者权益。

[题号:Qhx009606]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冲减以前期间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

[题号:Qhx00960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作废是源于职工没有能够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故对于作废的股权激励会冲销以前确认的相关费用;取消往往源于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

单选题:1、下列有关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中,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有( )。

[题号:Qhx009580]A、对于当期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B、对于发现的以前年度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C、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及其他相关项目D、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发现的报告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对于当期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当期相关项目的本期金额。

2、关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计量,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题号:Qhx009572]A、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B、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C、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A、营业外收入B、盈余公积C、未分配利润D、资本公积您的回答:C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多选题:1、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可能分类为()。

[题号:Qhx009582] 查看答案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C、长期股权投资D、持有至到期投资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题目解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包括()。

[题号:Qhx009581] 查看答案A、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B、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C、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D、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D题目解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下列被投资企业中,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题号:Qhx009592] 查看答案A、甲公司在报告年度购入其57%股份的境外被投资企业B、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且受托代管B公司持有其30%股份的被投资企业C、甲公司持有其43%股份,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其8%股份的被投资企业D、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甲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其ll%股份的被投资企业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题目解析:间接拥有的表决权是以直接控制为前提的。

4、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叙述正确的有()。

[题号:Qhx009586] 查看答案A、引起净资产增减变动B、与所有者投入无关C、暂时无法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D、随资产或事项最终结转至利润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D题目解析:其他综合收益的特点:(1)引起净资产增减变动;(2)与所有者投入无关;(3)暂时无法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4)随资产或事项最终结转至利润。

5、关于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题号:Qhx009594] 查看答案A、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B、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C、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D、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D题目解析:以上均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题:1、控制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题号:Qhx009608]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2、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应终止确认该证券,同时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题号:Qhx009605]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3、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每期的结果相对独立,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会将其作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

[题号:Qhx009603]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4、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

[题号:Qhx009604]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5、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冲减以前期间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

[题号:Qhx009602]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作废是源于职工没有能够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故对于作废的股权激励会冲销以前确认的相关费用;取消往往源于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

单选题:1、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是()。

[题号:Qhx009577]A、承销费B、保荐费C、上网发行费D、路演及财经公关费您的回答:C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会计部函【2010】299号指出,“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计入()。

[题号:Qhx009566]A、所有者权益B、营业外收入C、管理费用D、应付债券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

3、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题号:Qhx009575]A、营业外收入B、盈余公积C、未分配利润D、资本公积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4、下列项目中,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题号:Qhx009573]A、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B、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C、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D、合营企业您的回答:C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公司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

[题号:Qhx009576]A、长期股权投资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交易性金融资产D、持有至到期投资您的回答:D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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