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一、事项名称:
审核《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审批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入地单位(或居、村委会)签意见→迁入地派出所领户口迁移申请表如实箔写,并按要求准备好各种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录入电脑上报县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户口准迁证》
四、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审批表;
3、身份证、户口簿;
4、结婚证〔属夫妻投靠或直系亲属投靠、随迁需提供的材料);
5、单位、社区、学校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直系亲属投靠需提供的材料);
6、离婚证(离婚回原籍需提供的材料);
7、工作调令、录聘用工合同协议〔招工、招干、工作调动需提供的材料);
8、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入城经商需提供的材料);
10、纳税证明;
11、经营场场租凭证明;
12、房产证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购房迁居或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3、退休征、下岗证明、辞退手续、无工作证明(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4、出生医学证明、婚育证明;
15、其他材料。
五、审批期限:
1、法定期限:15天
2、承诺期限:7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具体受理业务单位:1、本人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书面提出落户申请;
2、派出所管区民-警下管区进行核实;
3、由派出所内勤打印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
4、所长审核后在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签字;
5、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上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6、将落户审批表或居民身份变更更正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7、所有材料统一上报业务会议;
8、通知群众办理落户手续。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
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5.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
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