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1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以下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农村道路等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护栏、监控设备等,用于引导、警示、限制交通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
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科学设置,安全可靠;(三)规范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四)加强监督,确保设施使用安全。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第七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三)维护单位应当对损坏、缺失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度、完整性;(二)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的功能和运行状态;(三)隔离设施、护栏的稳固性、完好性;(四)交通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四章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安全设施。
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4篇)
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发电厂作为一种大型工业设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并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其中,安全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下面,将从安全设施的定义、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设施的定义安全设施是指在发电厂中,为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所设立的各种设施和设备。
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隔离设施:包括安全防护墙、安全防护栏杆等,用于将危险区域与安全区域隔离开来,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2. 紧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医疗设施等,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人员及时撤离和获救。
3. 安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煤气泄漏报警系统等,用于及时发现和报警各类安全隐患。
4. 安全监测设施:包括安全监控摄像头、安全监测传感器等,用于对发电厂内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和安全预警。
二、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为什么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标准化管理呢?1. 提高操作规范性:标准化管理可以对发电厂中的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和统一化,使得各项工作符合统一标准,提高操作规范性,减少人为差错的发生。
2. 强化安全意识:通过标准化管理,能够将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和使用方法传达给工作人员,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降低事故风险:标准化管理可以确保发电厂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要求,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为实施标准化管理,下面提出几个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点:1. 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发电厂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检测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2. 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定期对发电厂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排查隐患、清理设备、更换破损部件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安全设施的培训和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模板7篇)
最新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管理方法(模板7篇)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管理方法篇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立工程平安、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立工程(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消费过程中的平安与安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根本建立工程、技术改建工程和引进的建立工程。
建立工程的'平安、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平安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立工程预算。
(1) 基建部负责公司建立工程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a贯彻执行国家的平安、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b在建立工程立项时,应含有平安、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的论证内容;c编制(或审批)建立工程方案任务书时,应含有平安、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所需投资方案;d根据建立单位报送的建立工程验收专题报告,组织对建立工程的开工验收工作。
(2) 平安办对建立工程“三同时”的施行,负责监视管理及检查。
其职责为:a监视检查建立单位及承担建立工程的单位“三同时”的执行情况;b根据建立工程的需求,配合基建部完成公司负责工程前期的预评价工作;c违犯“三同时”规定的建立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视检查其整改情况;d参与对建立工程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e建立健全建立工程“三同时”台帐。
〔1〕在进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展平安论证;〔2〕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平安专篇》〔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展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平安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4〕按照国家建立工程开工验收标准进展验收,不符合平安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5〕建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后,平安设施必须与消费设施同时投入使用;〔6〕消费设施建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展风险管理。
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达标建设和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评估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设施建设第四条安全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
第五条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注重整体布局和合理配置。
第六条安全设施建设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应合理分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八条安全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人民群众生活和安全等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手续,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设施维护第十六条安全设施维护应做到及时、有效,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维护应定期检查、清洁和修缮,保持其功能齐全和外观整洁。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维护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设备保养和零部件更换工作。
第四章安全设施检测与评估第二十六条安全设施检测与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安全设施检测与评估结果应及时整理和报送,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的维护和改造计划。
第二十八条安全设施检测与评估应建立档案,保留相关资料,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安全设施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履行对安全设施达标管理的职责,做好规划、建设、维护、检测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条安全设施建设者和使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履行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明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点,做好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建设、维护、检测和评估安全设施的,由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一项管理规范或制度,旨在保障各类场所的安全设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设施标准:规定了不同场所需要的安全设施种类、数量、规格和布局等要求,如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等。
2. 设施验收认定:明确了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环节,以确保达到预期的安全效果。
3. 设施维护和管理:规定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包括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和更新等,以保证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 相关责任和处罚:明确了违反安全设施达标要求的责任和处罚规定,包括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会面临的处罚。
5. 监督检查和评估:规定了安全设施达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求,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检查频次和评估方法等。
通过实施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升各类场所的安全水平,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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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介绍安全设施设备是企业、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们可以有效的保障人员的安全。
然而,如果这些设备没有得到恰当的管理和维护,将会造成安全隐患,甚至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促进设施设备的管理,本文提供了一些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一、设立管理机构和职责为了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机构,并且制定设备管理职责表,其中包括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等职责。
二、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设备的规范使用,包括:1.确定设备使用范围、维护、保养周期以及设备检查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2.对于特种设备,如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应该在设备间或专门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做好使用前的保养和检查工作。
3.对于各类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该进行事先的培训和考核。
三、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非常重要,可以有效的延长设备的寿命并且预防设备故障,同时可以保障设备安全可靠的使用。
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检查设备,确认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2.报废设备仍然需在废弃前进行登录和销毁处理。
3.每年进行一次设备大检查。
四、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保养情况进行档案的归纳,对设备进行资料记录,是设备管理必要的方式之一。
五、设备的报废处理和回收设备报废过程如果不恰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可能会触犯法律,这里提供一些处理报废设备的方法:1.确定设备的报废程序。
2.对于报废设备最好送到统一的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3.确保报废设备不受损坏,并将其尽早处理。
结论设备管理对于保障安全度和维护设备,确保顺利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以保障安全和保持设备顺利运转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基本管理建议,仅供参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三方面的一致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作,对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从施工前开始,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方法、施工班组之间的安全协调等内容。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责任分工,实施属地管理和“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责任制。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作环境改善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特种、高处、危险、频繁等作业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办法(三篇)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管理,明确车间安全设施的管理分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具体工作,保障各类安全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条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安全设施应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条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第五条装置运行期间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确需摘除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除;其他安全设施的报废、拆除、停用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安全设施维护保养频次:⑴检测、报警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
如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数据分析的设备、仪器等。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
如机泵防护罩,防雷防静电接地线,电器过载保护设施,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器等。
⑶防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
如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
如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每季度至少一次。
如上风向双人作业、登梯前请释放静电警示牌,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
如安全阀、止回阀等,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每月一次。
如UPS备用电源,ESP联锁停车系统,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安全设施的运营和使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工作,包括安全设施的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当依法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对安全设施的运营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有效维护保养。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场所的特点、工作环境、工艺流程等因素,对安全设施的性能、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七条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形成相应的验收报告,并在设施的有效期内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选型和配备第八条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工艺流程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合理选型和配置安全设施。
第九条安全设施的选型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安全设施;(二)适用于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工艺流程;(三)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条安全设施的配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按照工作场所的用途和规模,合理配置安全设施;(二)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的选型和配备应当按照工作场所改建、扩建或新建的需要进行,确保设施与工作场所的相容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选型和配备,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并出具相应的设计报告。
第三章安全设施的验收第十三条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在工作场所竣工验收前进行,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的初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初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二)设施的数量、规格、性能等方面的检查;(三)设施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核;(四)设施的外观、标志等方面的检查;(五)设施的安装和调试情况的查验。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第十条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对安全设施设计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查。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一、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的目的:
为了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设施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的责任人:
1. 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2. 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公司进行设施维护保养。
三、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定期巡查:每周对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检查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修复;
2. 定期检测:每月对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测试设施的性能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
3. 定期清洁:每季度对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洁,清除设施表面的污垢和堆积的杂物,保持设施的整洁;
4. 定期保养:每年对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包括更换易损件、润滑设备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紧急维修:对于出现设施故障或事故的情况,应立即进行紧急维修,修复故障设施或替换损坏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性能。
四、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的记录与报告:
1. 设施管理部门应每次巡查、检测、清洁和保养后,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对于紧急维修的情况,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录维修的过程和结果。
五、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1. 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维护保养的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定期进行考核;
2. 对于表现优秀的维护保养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3. 对于维护保养不到位或存在失职行为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本办法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5篇】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
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
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
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组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指企业为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和其他危险所设置的一系列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备、安保设备、监控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应按照“维护设备、制定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执行管理”的原则,确保设备可靠、制度有效、责任到位、培训有力、管理科学。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和维护工作流程。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维护工作规范。
第八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维护手册或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严禁私自调整、拆卸设备设施。
第九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有定期的维护计划,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清洁、保养等内容,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记录应详细、真实、准确,包括维护时间、内容、责任人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相关的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规范。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制度执行,严禁违反制度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明确每种设备设施在事故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应进行记录和归档,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四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XXX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1~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划定命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中涉及安全设施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交通项目的通行安全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设施等。
三、监督管理
1.主体责任
市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进行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期间和项目使用期间的安全。
2.监督检查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3.安全评估
对于涉及重要的安全设施、大型的建筑工程等,在工程开始前应进行专业的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决策的依据。
4.信息公开
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应当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安全设施的信息和建设进度,接受公众监督。
四、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照要求建设和维护安全设施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罚款或者其他处罚措施。
对于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如对于本办法有异议或者建议,欢迎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管理办法一、概述安全设施的检查和试验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安全设施的检查和试验工作。
二、检查和试验范围1.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逃生设备等各类安全设施;2. 涵盖全公司范围内的各个工作场所,包括办公楼、生产线、实验室等;3. 检查的内容包括设施的完整性、正常功能、有效期限等。
三、责任分工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安全设施的检查和试验管理工作;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在工作场所内的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 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工作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检查和试验内容1.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没有破损和缺陷;(2)设施的位置是否合理、明显,易于被发现和使用;(3)设施的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易于辨识;(4)设施的有效期限是否超过,是否需要更换;(5)设施的使用说明是否清晰、详细,是否与实际使用一致。
2. 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能否满足使用要求;(2)设施的操作是否便捷,能否迅速启动和使用;(3)设施的效果是否符合预期,能否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4)设施的维护是否到位,是否需要进行维修保养。
五、周期性检查和试验1. 定期检查和试验时间由安全管理部门确定,并向各部门发出通知;2. 按照检查和试验周期,各部门应组织好相关人员配合完成检查和试验工作;3. 检查和试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给安全管理部门。
六、问题整改和处理1. 如果检查和试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 严重问题需要立即进行处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3. 整改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并报送给安全管理部门,跟踪整改情况。
七、违规和处罚1. 严重违反检查和试验规定的,将根据公司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罚;2. 多次违规的部门或个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资金保障1. 安全设施检查和试验的资金由公司负责;2. 各部门应妥善使用检查和试验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加强对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2.1 监督管理机构市建设委员会承担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职责,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督工作。
2.2 监督管理职责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装、验收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对市建筑工地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
3.对市建筑企业的资质与安全技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4.对事故发生后的工程(包括设备)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三、监督管理措施3.1 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定期对市各类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设施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保养状况,以及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及人员安全。
3.2 罚款处罚对不符合安全设施标准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建筑工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3.3 停工整改对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市建筑工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筑企业立即停工整改,直到情况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如果建设单位仍然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四、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员伤亡的市建筑工地,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五、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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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总则
1.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厂内运输设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发电厂生产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产品品种应经省级以上鉴定合格,生产厂应具备相应资格,产品应有制造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使用外租安全设施的,设施与操作均应符合国家、劳动部、电力部的安全规程,租赁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
3.安全设施(除库存备品外)一律登记上册,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名、出厂日期、使用人(或设备负责人)、定期检验情况等内容,物账一致。
4.安全设施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专人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5.安全设施的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维护、送检和
管理,公司生安部负责监督。
6.不合格设施要妥善处理,防止误用。
电气安全用具
7.电气安全用具包括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器、携带型接地线等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标签(记录公司统一编号,电压等级、检验日期、有效期、检验章)清晰有效,无有效标签者禁止使用。
8.电气安全用具交流耐压试验周期与要求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份附录五的规定和热机部分第54条的规定。
9.漏电保安器的安装和运行应符合GB13955的要求。
10.机炉检修用电源应取自按层高配置的固定电源箱,电线应架空铺设。
进入锅炉、容器的线段要有防电线擦损引起触电的措施,并装设漏电保安器。
11.手持电动工具定期试验合格,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接地线连接正确,外表(含电线)无破损或裂纹。
高空作业工具
12.高处作业用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及GB6096的规定,定期试验合格。
13.脚手架用组件(木杆、竹竿、金属管、木板、脚手架专用接头等)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595、608、610条规定,放置在固定地点,有专人负责维护、检查。
14.安全网应符合GB5725标准,并妥善保管,防止霉变。
15.常用操作或检修地点应设固定工作平台,平台应符合及的要求。
16.临时工作用脚手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14条的规定,并就地挂牌,写明载重限额、搭拆日期、负责人等。
17.从事拆搭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
18.生产用梯子必须符合GB-7059、12142的规程规定。
所用梯子应有编号,木竹构件无裂纹,木竹梯的横档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或用电缆架当梯子,所用梯子必须有防滑装置(挂钩、橡皮脚等)。
人字梯应有限止开度的拉链。
起重工具
19.生产用起重机、起重器具(电动葫芦、倒链、千斤顶、起重材料、钢丝绳、吊环、卡环等)均应有合格证,并有专人负责维护。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定期试验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附录三的规定。
20.条载人用升降机(含电梯)的管理执行劳动部门相关规定。
2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新型起重机的
操作应单独测试。
22.起重机械、器具的制动、限位、限载、联锁装置符合标准,功能齐全,动作正确。
为防止起重机械行进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应有相应的声光信号并有栅栏保护。
23.电动起重器应具有绝缘,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定期试验合格。
24.起重器具、材料应妥善保管,外表无裂纹,钢丝绳无扭结、散股、折断。
厂内运输设备
25.厂内驾驶车辆必须有号牌、行驶证。
26.厂内车辆司机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7.厂内车辆的刹车、方向盘、声光信号齐全,动作正确可靠。
附录
附录:有关国家标准目录
1.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2.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4.LC48起重机械与索具安全规程
5.GB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6.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
7.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
8.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
9.GB12141二节轻金属拉伸梯安全标准
10.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11.GB13955漏电保安器的安装和运行
12.GB6095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