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建立医师诚信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内医保医师及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上传备案信息的医师。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服务行为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离休干部等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发生的诊疗、护理、用药、收费管理和费用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医保医师诚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部门联动和规范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搭建医保医师诚信管理数据平台。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执业注册及医疗行为的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医保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及定期考核相关信息。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眉山)动态录入医保领域失信信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并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时予以限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受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医保医师进行协议管理,负责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医保医师信息登记和诚信考核、记录以及结果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模块中,对本机构医保医师诚信数据管理进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将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顺应当前医疗保障发展的趋势,国家颁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评价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医保医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医保医师的资格条件医保医师一般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士学位或者以上学历;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3.参加医保定点单位的培训并合格;4.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服务意识;5.没有严重的违法记录。
三、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为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医保医师的评价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技术水平;2.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3.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4.工作责任心和效率;5.与医疗机构管理协调能力。
四、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医保医师的服务内容应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中心,充分发挥医疗技术的优势,协助医保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服务内容应包括:1.为医保患者提供符合专业标准的规范化医疗服务;2.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制定医疗方案和诊疗计划;3.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患者了解医疗知识和诊疗过程;4.协助医保患者全面掌握病情信息,合理运用医保政策;5.提高医保服务效率,缩短医保患者的诊疗周期。
五、管理责任医保医师的管理责任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前提,其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参加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组织的医保业务培训和考核;2.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服务;3.遵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4.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顺畅运行;5.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开支。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一、总则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二、医保服务医师的资格要求1.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2.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朝阳区医师管理机构;3.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和医疗技能,并通过相关评估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三、医保服务医师的责任和职责1.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医保服务管理要求,提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2.医保服务医师应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后付费结算工作,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关医疗信息;3.医保服务医师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医保服务医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医疗技能和专业水平。
四、医保服务医师的结果评价和激励机制1.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将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参考依据;2.医保服务医师在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表现优秀的,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荣誉,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荣誉称号等。
附件:1.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认证申请表格2.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由国家或地方设立和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预付、后付或补助等方式,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支付能力。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3.执业证书:指医师注册执业证书,即由相关医师管理机构颁发,证明医师具备从事医疗行业工作的合法资格。
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注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保医师实行备案管理和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宽进严管、方便办理、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建设医保医师信息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等方式,有序推进医保医师管理。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管理的实施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医保医师基础信息库建设、服务协议修订,指导和协调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医保医师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备案登记、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和协议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医师政策培训、备案申请、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维护等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保医师申请、备案、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做好本机构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维护。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管理第六条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三)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无卫计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近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行为;(五)其注册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状态正常,近3个月内无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终止协议及自主歇业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管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医保科室及其医师、诊所的医保医师等。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室或医保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应向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医保部门报备,并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职责。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具备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医保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遵守医德、医风,履行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医疗行为,不得从事与医疗保障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保护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医保患者进行歧视、虐待或侵犯隐私。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医保患者的门诊、住院医疗和康复工作,并参与医保费用的结算与报销流程。
第八条医保医师应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供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
第九条医保医师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执行,不得违规开具医保处方或诊断证明。
不得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和治疗,避免未经医学需要的费用产生。
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及时记录医疗服务内容及费用,保证医保费用结算与报销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医保政策的优惠待遇,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减免等。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的管理制度,明确医保医师的职责和权益,划定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悉并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费用的合理控制情况,在定期考核中评价医师绩效并作出相应的激励或惩处。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查处和处理。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 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攀枝花市医保 医师诚信服务
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注册 执业、具有处方权,愿意为参保人员及特殊群体提供医
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医师的信用承诺、诚信协议、信息 归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
(七)为参保人等提供就医及用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八)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本院医保医师签署《诚信 服务协议》并纳入诚信档案。医保医师执业地点等发 生变更应重新签署协议。
第三章 信息归集
第十条
应当归集的医保医师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 违规信息、表彰奖励、评价结果以及其他与医保基金 监管有关的信息等。
活动。
第四条
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客 观、准确、自愿的原则。
市医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保医师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医保医师信用管
第五条 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档案
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奖惩等信用管理工作,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汇集和管理医保医师信用 信息,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医保医师所属医疗机 构应及时更新、维护医保医师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应当由医疗机构归集上报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
信息和表彰奖励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
别、医保划区、执业地点、执业类型等。
医保责任医师工作制度
医保责任医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责任医师制度是指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过程中,由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负责医保患者的诊断、治疗和费用控制等工作,确保医疗服务合规、合理、高效。
第三条医保责任医师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保责任医师的职责第四条医保责任医师应当遵守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为医保患者提供合规的医疗服务;(二)合理诊断、治疗医保患者,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三)控制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四)积极参与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医保患者的医保意识;(五)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医保患者病情和医疗费用等情况;(六)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结算。
第五条医保责任医师在为医保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医保政策要求,合理开具处方;(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确保处方合规;(三)遵循临床路径和医疗指南,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四)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不符的处方,避免资源浪费和患者负担。
第六条医保责任医师在医保患者的住院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医保政策要求,合理制定治疗方案;(二)加强床位管理,防止医保患者空挂床位和滥用床位;(三)合理控制住院天数,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四)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使用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五)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患者的住院治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医保责任医师的资格与培训第七条医保责任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三)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XXX医保医师管理办法1目的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XXX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加强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医保医师及其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3要求3.1备案管理。
医保医师备案管理遵循医师自愿申请、医院统一申报的原则。
3.1.1申请医保医师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3.1.1.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1.1.2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并具备处方权;3.1.1.3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1.1.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4个月内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12个月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3.1.2医保医师备案流程:1 -3.1.2.1申请。
吻合申请条件,志愿遵守服务准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均可向医务部提出申请;3.1.2.2考核。
医务部负责对医师申请资料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3.1.2.3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医师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3.1.2.4存案。
医务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发起存案申报。
申报医保医师存案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所属科室编码、执业资历种别、执业资历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标准性。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展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每个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医师存案。
医保医师因退休、离岗、调出等缘故原由不在本院执业,或者被撤消医师执业证书、刊出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医师减少手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刊出其医保医师存案信息。
3.1.3医保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医师备案信息:3.1.3.1连续24个月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3.1.3.2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服务协议和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2 -3.1.3.3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医保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发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本文将对此办法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背景和必要性1.1 背景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协议约定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符合标准,保障医保患者的权益,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是必要的。
1.2 必要性通过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可以规范医保医师的行为,确保其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在救治患者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为医保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二、医保医师的管理要求2.1 医师资质医保医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教育背景和执业资格,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评审程序获得相应的认证和资格证书。
只有具备合法有效的医师资质,才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
2.2 行为规范医保医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
他们应当尊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并在医疗过程中坚守专业原则,严禁给患者开具虚假的病例诊断或处方。
2.3 学术水平和持续教育医保医师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和培训,及时了解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和临床诊疗指南,并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医疗技术水平与时俱进。
2.4 医疗纠纷处理医保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可能会面临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科学、公正和透明。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并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
同时,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医保医师,需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其责任和处罚。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可以对医保医师的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我院特制定本制度,并督促我院医保医师严格执行:一、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违反医疗常规及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拒收、推诿参保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服务。
二、医保医师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三、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四、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五、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日用量。
普通处方量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指定慢性病不超过30天用量。
六、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
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七、医保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的识别,如其他人员代办则需由代办人员提供患者本人行动不便的有效诊断证明后,医保医师才可按照患者本人的门诊就诊手册及以往的开药记录开具药品。
八、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开具药品要严格符合药品的适应症。
九、医保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医保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十、医保医师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拒绝出院的,医保医师应自通知其出院次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医保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住院病人到门诊缴纳医疗费用,同时禁止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小处方和无指征用药、检查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具体包括医师的岗位设置、聘用标准、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量、病房数量等指标,合理设置医保医师的岗位,确保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四条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医师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第五条医保医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医疗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其专业领域的需求,对医师的学历、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评价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临床诊疗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医保医师的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估,激励医师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医保医师的奖惩机制第九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对于工作不力、造成医疗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师管理制度,明确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接受监督检查。
结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1.故意虚报医疗费用或者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2.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等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医疗
服务质量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从
事医疗行为的;
4.被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记分管理实行满分100分,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对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60
分及以上的医保医师给予表扬,对记分不足60分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记分不足4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暂停其执业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对记分不足2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消其医保医
师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医师服务岗位,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医师管理,规范医保医师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政策;(四)参加医疗保障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医保医师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医师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二)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注册,核发医保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二)按照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三)遵守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定,不得违规收费;(四)按照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项目;(五)尊重患者意愿,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六)积极参加医疗保障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医保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二)串通患者或者他人,虚开处方、伪造病历;(三)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非医疗用品或者兑换现金;(四)向患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与监管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医保医师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遵守医疗保障政策的情况;(四)患者满意度等。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监管制度,通过以下措施对医保医师进行监管:(一)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提高其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实时监控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三)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记录医保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违规的医保医师,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等处理。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
第二章医保服务医师的条件第三条专业条件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⒈具有有效医师执业证书。
⒉具备相应医疗专业的临床经验和造诣。
⒊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良好的医疗服务意识。
第四条培训要求医保服务医师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医保服务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三章医保服务医师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诊疗合理性评估医保服务医师应对申请的医疗诊疗项目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申请的医疗诊疗项目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并进行相应审核。
第六条医疗费用管理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控制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严禁违反规定开具虚假、冒用或变造医疗费用凭证。
第七条医保病种管理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医保政策的规定,对医保病种进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医保服务医师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指标对医保服务医师的绩效进行考核时,应综合考虑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医保病种管理等指标。
第九条奖励方式对优秀的医保服务医师,可给予表彰、奖金等形式的奖励。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等的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朝阳区医保局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10年。
附件:⒈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认证申请表⒉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基本医疗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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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医师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
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
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每月对医保违规处方进行公示;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10.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
加强与医保中心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