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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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产品生产或使用存在的危险特性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弃、失效物品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类:一、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等;二、混装炸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含作业场所收集的工艺损耗)。

第四条实验室检测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销毁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选用方法与原则第五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第六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销毁方法应简单、安全、易操作。

根据销毁物品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应首先选用溶解法进行处理,确认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方可采用焚烧法。

只能用爆炸法销毁的危险物品,应确认是否能够完全爆炸,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地,并获得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二、销毁处理应遵循少量、多次、勤检查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分公司是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销毁处理有关物品应按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销毁处理,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销毁方案并申报,方案经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销毁处理,申请人员应编制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危险废弃物销毁申请表》(CX29-02),报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本单位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八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应按规定报批,集中销毁,严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不得直接将爆炸性危险物品丢入江河、塘湖或下水道中,严禁使用掩埋法或将失效爆炸性危险物品丢入爆破孔内进行处理。

第十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销毁物品,须轻搬轻放,不得拖、拉、抛、投,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工程、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使用的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这些物品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一旦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废及销毁制度,以实现对过期、失效、损坏、故障、淘汰及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效管理。

二、报废条件与程序1. 报废条件(1)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如工程剩余零散或已拆封、加工等不再继续保管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性原材料等。

(3)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2. 报废程序(1)报废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发现上述报废条件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审核批准: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废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废条件符合规定。

审核通过后,批准报废申请。

(3)登记备案:使用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应对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报废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报废原因等。

(4)妥善保管:在报废申请批准前,使用单位应将待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三、销毁方法与程序1. 销毁方法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质和安全状态,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分类进行销毁,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常用的销毁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2. 销毁程序(1)销毁方案制定:使用单位应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

方案应包括销毁方法、场地选择、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等。

(2)报批:使用单位应将销毁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销毁作业。

(3)现场准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销毁方案,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清理、安全警戒、人员培训等。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本制度依法保护民用爆炸物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3. 报废的程序及要求3.1 报废的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发现或者得知民用爆炸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寿命到期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停止使用该爆炸物品;(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废意见;(3)按照报废意见,主管部门负责对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封存,并出具报废证明;(4)报废证明应当明确注明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使用单位及原因等相关信息,由报废单位签字确认。

3.2 报废的要求(1)对于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进行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分析;(2)对于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3)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封存,防止泄漏和发生事故;(4)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绝不得违法倾倒、销毁。

4. 销毁的程序及要求4.1 销毁的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单位应当将报废证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以申请销毁;(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废证明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销毁方案;(3)主管部门根据销毁方案,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销毁;(4)销毁单位应当按照销毁方案进行操作,并出具销毁证明。

4.2 销毁的要求(1)销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2)销毁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和设备,确保销毁过程安全无误;(3)销毁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4)销毁单位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妥善保管销毁证明和相关文件资料。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烟花、鞭炮以及其他能产生爆炸效果的产品。

为了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报废物品的定义根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报废物品:•过期物品:爆炸物品在制造时通常会标注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物品被视为过期物品。

•损坏物品:经过不当或长期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可能会发生损坏,如外包装破损、变形等。

•无法辨认物品:由于年代久远、磨损等原因,物品上的标识和批次信息难以识别,无法判断有效性。

3. 报废物品的归类与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后,应及时将报废物品归类并进行登记。

归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3.1 已过期物品对于已过期的爆炸物品,需将其进行登记并单独存放于指定的安全仓库或场所。

同时,需将其相关信息如数量、分类、制造日期等记录下来,供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2 损坏或无法辨认物品对于损坏或无法辨认的爆炸物品,同样需要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为确保安全,损坏物品应当妥善封存,并在封存的外包装上做明显标识,以示警示。

4. 报废物品的销毁处理报废的爆炸物品需要经过专门的销毁处理,确保其不会对公众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

销毁处理的步骤如下:4.1 申请销毁许可持有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销毁许可。

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发放销毁许可证。

4.2 寻找合法销毁单位持有销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寻找符合条件的合法爆炸物品销毁单位。

销毁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专业的设备,能够保证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环保的销毁处理。

4.3 进行销毁处理在销毁单位的监督下,将报废的爆炸物品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的方法可以包括物理销毁、化学销毁等,确保彻底销毁并防止二次污染。

4.4 监督检查与备案销毁单位完成销毁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并核实销毁的有效性。

安全管理制度之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演练
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演练,检验应急预 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5
违规处理及事故追究
违规处理
物品报废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予以报废 ,不得再次使用。
销毁程序
报废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控。
违规处罚
法律责任及后果
民事责任
因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民用爆破 物品导致的事故,使用单位或个 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
行政责任
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等。
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用爆破物品安 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报废执行
执行单位
使用单位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执行,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报 废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执行要求
在报废执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应当对报废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03
销毁管理
销毁申请
01
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需要报废及销毁民用爆破物品时,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销毁后应当将销毁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 做好记录备查。
04
安全责任及监督
安全责任人及职责
安全责任人: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安 全责任人应当由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担任。 职责
1. 确保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2. 组织制定和审核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方 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管理工作,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民爆物品的单位及个人。

二、管理责任1. 本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的划分和工作流程。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三、销毁流程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经过评估,确保销毁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包括:验收、登记、分类、封存、销毁等环节。

3. 销毁前应当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四、记录与报备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过程应当记录详细的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地点、时间等信息。

2. 销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销毁情况,并提供销毁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安全措施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在专设的销毁区域进行,确保安全。

2. 工作人员在进行销毁作业时,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采取安全控制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 销毁区域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单位/个人,将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严重违规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个人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一、过期失效的民爆产品,须登记造册,报告单位领导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及时报废销毁或送往生产厂家协助销毁并做好记录。

二、销毁民爆产品是一项危险性操作,作业前必须妥善选择场地,正确选择销毁方法。

三、所要销毁的各类民爆产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毁,做好场地周围的安全警戒工作,销毁后所有参加的人员必须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四、场地选择:1、销毁工作必须在专用空地内进行。

应尽量选择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

如:山谷、丘陵、河滩等。

2、场地内不应有带石块的土壤,场地周围____米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他可燃物。

3、如现场没有可供利用自然掩蔽物时,则炸毁和烧毁场地,均应建置掩蔽所,废品临时存放库及起爆材料准备室。

掩蔽所对着场地的一面墙上应开设装有防爆窗或档板的观察孔,出口应背向场地。

同时,注意其安全距离,最低不得小于____米。

注意起爆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混存。

五、销毁方法的选择:1、敏感度高的起爆药(雷汞、氮化铝和二硝基重氮酚等)宜用化学处理或烧毁法。

2、黑火药、硝酸铵类炸药、导火索宜用烧毁法。

注意:性质不同的火炸药及其制品不准混烧;雷管和导爆索不准用烧毁法。

3、禁止采用掩埋法处理各种报废的爆破器材。

六、销毁方法:l、炸药的炸毁法:一次的销毁量不应超过____公斤。

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应尽量采用电点火起爆法起爆,也可采用导火索起爆法起爆。

但导火索的长度不宜太短,以____米为宜,导火索应从下风方向铺向销毁地点。

2、雷管销毁法:可在野外小坑内进行,其上面须放一定数量的合格炸药。

用电火起爆法或导火索起爆法引爆。

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1000发。

销毁电雷管前,要将脚线剪下,将雷管装入包装盒后,再放入土坑。

3、炸药烧毁法: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____公斤,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____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____米。

其方法是:将废炸药铺成长条,厚约2厘米,宽15--20厘米。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物件或装置。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废和销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安全、防范事故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和销毁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报废制度1. 征求专业意见在民用爆炸物品报废过程中,应征求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并制定具体的报废方案。

这样可以确保报废的合法性和科学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 安全存放在决定报废民用爆炸物品之前,应确保其安全存放。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和储存设施,确保爆炸物品不会造成意外爆炸或其他安全问题。

3. 报废记录和备案对于已经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建立相应的报废记录和备案。

记录应包括报废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报废原因、报废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备案,以便监管和管理。

二、销毁制度1. 选择合适的销毁方式对于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根据其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销毁方式。

常见的销毁方式包括物理破坏、高温燃烧、化学处理等。

选择合适的销毁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销毁,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2. 确保操作安全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这包括佩戴防爆装备、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操作失误等。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监督和检查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过程,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操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相关部门可以派员参与销毁过程,检查销毁设备和工艺的合规性,并对销毁效果进行评估。

三、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和销毁的法律法规建设。

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报废和销毁的安全和有效性。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于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和销毁的认识和意识。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规范民爆物品销毁工作,有效防止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二、销毁程序1. 销毁计划制定根据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由专人制定销毁计划。

销毁计划应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2. 销毁需求发布销毁计划获得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发布销毁需求,明确要求销毁公司进行物品销毁。

3. 销毁公司选择销毁需求发布后,销毁公司根据物品的性质和销毁方式进行选择,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最终销毁公司。

4. 销毁合同签订我单位与销毁公司签订销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销毁方式、销毁期限等具体内容。

5. 销毁过程监督销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设置监督人员对销毁作业进行监督,确保销毁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

6. 销毁工作记录销毁工作完成后,销毁公司应填写销毁工作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证明文件等,并将记录报送给相关部门。

7. 销毁证明销毁公司应向我单位提供销毁证明文件,包括销毁证书、销毁照片等,作为销毁工作的有效证明。

三、销毁要求1. 安全制度销毁公司在执行销毁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民爆物品销毁的安全制度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控。

2. 环保要求销毁公司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不得给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3. 安全防护销毁作业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人员和周边设施的安全。

四、销毁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销毁公司的销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保密措施销毁工作涉及到的信息和文件应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3. 记录保存销毁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应按照规定保存,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故意破坏故意破坏销毁物品、伪造销毁证明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销毁公司有违反本制度进行销毁操作、不能按时完成销毁任务、违规处理销毁物品等行为的,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销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毁原则1.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以彻底丧失爆炸性能为目的,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

2.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坚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安全可靠的原则。

3. 销毁废旧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包括: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如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性原材料等;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销毁程序1. 废旧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由公司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呈报销毁方案,在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下完成销毁作业。

2. 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质和安全状态,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分类进行销毁,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常用的销毁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等。

3. 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场地、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运用爆炸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销毁军用爆炸物品应符合《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的要求。

第四条销毁组织与管理1. 爆炸物品销毁的组织与管理应由公司项目部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2. 销毁现场应设立警戒区,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3. 销毁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销毁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4. 销毁现场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销毁后的处理1. 销毁结束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确保现场不留未爆的爆炸物品和残留部件。

2. 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方法、销毁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阅。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一节销毁审批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第三条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销毁范围第一条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销毁程序和方法第一条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第二条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第三条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第五条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第六条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第七条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第八条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第九条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第十条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第十一条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2)是指对于民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的销毁进行管理的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引言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中包括对报废爆炸物品的及时处理和销毁。

本文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报废流程、销毁方法和工作要求等。

报废流程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废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鉴定报废:对于存放一段时间的爆炸物品,需要定期进行鉴定和检测。

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时限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申请:申请报废的流程通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应的报废表格。

在表格中需要详细说明报废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报废的原因等信息。

3.审批批准:报废申请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的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报废文件的真实准确。

4.物品封存:报废物品在审批后需要进行封存,确保报废物品不再被误用和危害他人的安全。

通常会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或容器,对报废物品进行标识和封存。

5.移交销毁:一般情况下,报废物品会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销毁处理。

这些机构通常拥有专业设备和经验,能够安全地进行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销毁方法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需要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安全要求进行选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销毁方法:1.烧毁:烧毁是常见的销毁方法,适用于可燃性较高的爆炸物品。

通过将物品放入特制的烧毁炉中,在控制好火势和排放产物的条件下,将物品烧毁。

2.水浸:对于水敏感的爆炸物品,可以选择水浸的销毁方法。

将物品浸入大量水中,使其发生化学反应而失去爆炸性能。

3.机械破碎:对于一些固体物品,可以通过机械破碎的方式进行销毁。

利用专业的机械设备将物品碾碎或压碎,彻底破坏其结构。

4.化学处理:一些特殊的爆炸物品可以通过化学处理进行销毁。

在控制好反应条件和排放产物的情况下,使用适当的化学药品进行处理。

工作要求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有效执行,下面提出一些工作要求:1.定期检查:定期对存放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鉴定,及时发现问题物品并进行报废处理。

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民用爆破物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爆炸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制度。

一、民用爆破物品的分类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炸药、起爆药、引信、火药、烟火、焰火等。

其中,炸药是一种高能量物质,具有较强的破坏力,常用于岩石开采、建筑拆除、道路修建等工程中;引信是控制炸药爆炸的关键部件;火药和烟火、焰火则是民间娱乐和庆祝活动中常用的物品。

二、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原因民用爆破物品报废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1、安全隐患。

由于长期使用或长时间存储,民用爆破物品可能因为老化、损伤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过期。

民用爆破物品的有效期有限,过期后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3、废旧。

一些未用完或已损坏的民用爆破物品需要被废弃和处理。

三、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和销毁制度1、责任主体民用爆破物品的报废和销毁应由厂商、经销商、使用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负责,其中经销商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废弃和损坏的民用爆破物品负主要责任。

2、报废程序在民用爆破物品出现安全隐患、过期或者废旧等问题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废:(1)清点。

对需要报废的民用爆破物品进行清点,确定数量、类型、规格等信息。

(2)标记。

在民用爆破物品上标注“废弃”、“不可使用”等字样,以确保其不会再次被使用。

(3)分类储存。

将已标注的民用爆破物品分类储存,避免与正常使用的物品混淆。

(4)通知。

通知所在地方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并报备技术服务机构。

(5)报废。

在公安机关、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协助下,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安全合规的销毁处理。

3、销毁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爆破物品,其销毁方式也各异。

常见的销毁方式包括:(1)火化。

对炸药、起爆药等易燃易爆物品,采用火化的方式进行销毁。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____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____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

5、____、____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

6、____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____、____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

2、____、____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

以便空气流通。

3、存____、____,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____、____一起发放或领用。

5、____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

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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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规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

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10、销毁工作结束后,公司仓库负责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销毁情况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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