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专款专用、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资金收入全额转入财政专户,项目支出按照预算和财政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由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林业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五条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林业项目申报应结合当地林业建设实际情况,根据上级项目申报要求,向上级林业部门申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支出预算、县级配套资金承诺意见,一式四份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科。
第九条对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额度拟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及信誉度、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条林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预算法和预算执行管理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支付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规模、建设工期、概算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项目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决算及验收情况等。
第十二条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向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报送下一年度飞机租用计划以及飞行费补助预算建议数。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报送省级财政安排飞行费预算建议数。
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审核后,连同本单位飞行费预算建议数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财政部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后,国家林业局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各省飞行费补助方案,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财政部审核,并由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分别通知有关省。
第十条东航中心、西南总站按照飞行费补助方案,组织召开租机协调会,协商确定租用机型、架数、计划小时数、进出场时间和地点等,并根据省级财政安排飞行费情况,签订租机协议。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3)社会捐赠款项
(4)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款项
2.资金用途:
(1)森林火灾防控设备(消防车辆、扑火工具、防火服装等)购置和维护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开展
(3)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4)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5)森林灭火物资的储备和分配
(6)森林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与推广
3.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调度和监督
(2)资金使用监督: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报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查
4.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1)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2)定期组织专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3)向社会公开相关评估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法律责任:
(1)对不当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调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xx〕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xx]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第 2 页共 2 页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是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森林防火资金,制定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资金是指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类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现场设施建设、防火人员培训、防火装备购置、防火巡逻和宣传、森林防火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等。
第四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高效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挪用、私分和滥用资金。
第六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第七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预算和分配。
第八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具体划拨数额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九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双方审核和批准,并备案备查。
第十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及时到位,逾期未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具体使用计划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项目、规范采购和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追责。
第四章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第十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要加强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是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森林防火资金,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原则、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工作。
二、资金来源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政府财政拨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比例划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拨款情况公开,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三、资金管理(一)使用原则1. 森林防火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防火路线、观测塔、监控设备等,以及购买防火装备和器材。
2. 森林防火资金还可以用于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演练、培训防火人员等,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防火能力。
3. 对于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可以从森林防火资金中拨付应急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情况和救灾工作。
(二)使用程序1. 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年度森林防火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请财政部门审批。
2. 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用资金。
3. 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实际需要。
四、监督制度(一)内部监督1. 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外部监督1.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违法和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利用防火资金,提高森林防火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工作。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拨款,用于森林防火设备、物资采购、人员培训等支出。
2. 森林防火专项收入:各级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依法征收森林防火费用,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将收入用于森林防火资金管理。
3. 捐赠和赠款:各单位、个人自愿捐赠或赠款,用于森林防火设备、物资采购等支出。
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1. 支出规定:森林防火资金仅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相关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火设备、物资采购、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
2. 预算管理:各级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制度编制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监管:每笔资金支出都要有相应的凭证和报销单据,由专人负责核对、审核和备案,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 审计监督:每年对森林防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资金使用1. 森林防火设备采购: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购置、更新、维护各类森林防火设备,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2. 物资储备:建立合理的物资储备体系,储备足够的水、灭火器材、抢险工具等物资,以备不时之需。
3.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森林防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4. 宣传教育: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广大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
五、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滥用、挥霍行为。
2.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森林防火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3.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力量。
4.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有效。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806-70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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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向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报送下一年度飞机租用计划以及飞行费补助预算建议数。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报送省级财政安排飞行费预算建议数。
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审核后,连同本单位飞行费预算建议数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财政部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后,国家林业局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各省飞行费补助方案,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财政部审核,并由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分别通知有关省。
第十条东航中心、西南总站按照飞行费补助方案,组织召开租机协调会,协商确定租用机型、架数、计划小时数、进出场时间和地点等,并根据省级财政安排飞行费情况,签订租机协议。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以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资金来源森林防火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森林防火专项基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二)森林防火设备购置和维护;(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四)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五)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和恢复;(六)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七)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八)森林防火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九)森林防火国际合作与交流;(十)森林防火的其他必要支出。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各级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编制森林防火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编制森林防火紧急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紧急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私分森林防火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森林防火工作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的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等。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应当用于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助、森林资源利用等方式,实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当合理、高效,确保用于森林防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六条资金的监管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资金的绩效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促进森林防火工作的不断提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包括各类森林、草原、果园、茶园等植被区域的防火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森林防火纳入政府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等方面。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鼓励社会捐助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捐助制度和清晰透明的捐助渠道。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森林防火费用,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采取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确保森林防火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防火设备和技术的创新和升级。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应当注重基层防火能力的提升,加大对森林防火队伍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奖励力度。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公众的防火意识培养和知识普及。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禁止挪用、截留、侵占资金。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管理,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益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执法监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用。
第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月度和年度报告,并及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九条森林防火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由国家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拨付。
第十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拨付的资金计划进行使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使用资金;(二)按照实际需要进行使用,不得超标超额;(三)实行“先用后拨”,即按照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分期使用和拨付的方式;(四)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进行采购,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日常勤勤恳恳地进行资金的记录和监管。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资金使用细则,明确资金的用途、范围、门槛等内容,加强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和任务制定细化的使用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进行调整和追踪。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四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模版(3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包括政府投资的资金、行业收入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森林防火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的收入和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的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行业收入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森林防火服务费、森林经营服务费等收费项目。
第六条社会捐赠的资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入森林防火资金管理系统。
第七条其他涉及森林防火的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资金的安排和支出第八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安排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
第九条森林防火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二)森林防火巡护员和职业消防队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三)森林火灾泄露和救灾工作的费用;(四)森林防火培训和宣传费用;(五)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金支出应当按照预算和科学的计划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处罚和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有森林防火资金的,应当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用于森林防火资金的,应当承担退还资金、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等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上级资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
2023年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的经费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人员培训、防火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所需资金需提前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主体为森林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资金计划、申请、拨付和监管等。
第七条各级森林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并报送上级部门审核。
第八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申请应报送所在地森林行政管理部门,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预算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森林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资金计划和申请情况,进行资金拨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以及超出资金拨付情况。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责任由森林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其职责包括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未使用部分应及时退回,并由森林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调度和使用。
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十四条森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审计工作应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公众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挪用或者浪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有关问题及时查处并给予处理。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方法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需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而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和管理。
本文重要介绍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管理方法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资金来源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重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1.政府财政资金政府财政资金是森林防火的紧要资金来源,而政府的投入需要明确的预算和计划。
当地政府应当对森林防火项目进行资金预算,确保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政府所供给的资金应当用于投入较大的森林防火设备、人力物力的加强等。
2.社会捐赠森林防火工作与公众利益相关,所以社会捐赠也是获得支持的可行方式。
森林防火协会、公益组织等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森林防火设备,加强宣扬教育等。
3.其他资金一些可能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公司、基金会等组织,也可以为森林防火供给资金支持。
二、资金管理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应当遵从规范和透亮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和有效性,避开显现挥霍和贪污等情况。
1.建立森林防火资金管理机构当地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肯定的专业学问,对森林防火有深入了解,同时其重要职责包括:订立森林防火资金使用计划,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保护资金安全等。
2.订立森林防火资金使用计划依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和资金来源,管理机构应当订立资金使用计划。
预算计划应当清楚明白、合理,每年的预算和支出都要予以实在规划。
在预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工作的的确需要,以及资金的使用期限等因素。
政府和社会捐助应当依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款。
3.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应当设立监察机构,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管理机构、领取者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规范、透亮。
同时,该机构应当适时收到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审计,审批和验证经济的需要。
4.保护资金安全森林防火协会、公益组织等常常接受社会的捐赠,这要求其负责保存资金,确保使用情况公正和透亮。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前言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生的一系列森林火灾事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拥有广大的森林资源,森林防火工作也成为了日益重要的工作之一。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大,损失的降到最低,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管理机构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机构应由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林业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和运行管理。
同时,各地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应依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防火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二、资金来源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企业捐赠、社会捐款等多项渠道。
国家财政拨款是森林防火资金的基本来源之一。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森林防火资金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拨款。
地方财政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予以配套。
企业捐赠和社会捐款是森林防火资金的另外两种重要来源。
应该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森林防火事业,同时为捐赠单位提供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宣传支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森林防火事业中。
三、资金管理1.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的准则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公共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和廉洁性。
2. 森林防火资金的安全性管理对森林防火资金的安全性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具体要求如下:•建立健全防火资金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对防火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加强防火资金信息化管理,确保资金流向透明。
3. 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的资金使用管理,是对森林防火资金保障效果的直接体现。
具体要求如下:•定期编制森林防火工作计划和使用预算;•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严禁挪用、截留或私分森林防火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记录和凭证管理。
4. 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森林防火资金使用过程中,组建严密的监督机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非常重要。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模版森林防火资金是用于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经费来源,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森林防火资金,对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资金来源森林防火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赠、防火费等。
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金的合理配置,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资金管理原则1.合理规划:森林防火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定主要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
2.严格审核:对于资金的使用申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杜绝虚假冒领、滥用、挪用等行为。
3.公开透明: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使用范围森林防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防火器材和设备的购置和维修;2.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和培训;3.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4.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的开展;5.其他与森林防火工作相关的支出。
五、资金使用程序1.申请: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用途、金额、预算计划等。
2.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根据财政预算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拨付:经审核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下级使用单位,资金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拨付金额,并签署相关资金接收凭证。
4.使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进行实际的支出,并妥善保管相关支出凭证和票据,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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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14539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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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
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
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
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
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
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
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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