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为9%,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混凝土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钢板适用哪档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水泥适用哪档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水泥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为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去税务局代开销售石头和沙子的发票税率是多少?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建材商品的适用税率为13%o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工程施工增值税处理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施工增值税处理进行阐述。
一、增值税税率及计税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建筑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对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1. 发票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3. 发票归档:建筑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发票,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归档。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 材料采购: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设备等,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 人工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等,可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3. 其他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供应商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等,也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预缴及申报1. 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需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 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增值税账务处理1. 成本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2. 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收入核算,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收入。
3. 税务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对增值税进行税务调整,如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等。
六、注意事项1. 税务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增值税处理,确保税务合规。
2. 信息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增值税处理效率。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
建筑行业增值税最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03-23 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19 财税[2009]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2016-07-06 税总发〔2016〕1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2-21 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影响进行评估。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建筑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多个环节。
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1.重点工程减免政府对一些重点建设领域的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如公路、铁路、水利等。
对于这些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较低的税率缴纳,或者可以免征增值税。
2.住房建设减免为了推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政府推出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建筑企业在进行住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增值税减免。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外,建筑业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技术创新奖励为了鼓励建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在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农村建设奖励为了支持农村建设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政府给予建筑企业在农村项目中所得税的一定减免。
这样一来,企业在参与农村建设时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在建筑业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一些资源和土地的使用。
为了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和推动土地的开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1.资源税减免对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节能环保建筑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资源税的减免或者免征。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更好地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土地增值税减免在一些农村土地流转和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和更新项目,政府可以给予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或者免征,以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更新。
综上所述,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背景下,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建筑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
本文将就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行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1. 增值税率优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业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可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通常是按照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
对于普通的住宅建设项目,可以享受较低的增值税率,这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市场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 所得税优惠为鼓励企业在建筑领域加大投入和技术创新,政府还规定了建筑业特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或减少,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3. 建筑业专项扣除对于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些专项扣除政策,如对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装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1. 促进行业发展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进而激发行业内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高行业竞争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3. 促进科技创新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支持技术研发和创新的内容,可以刺激企业加大投入,加速技术进步和装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智能和绿色的方向发展。
三、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政府将继续出台更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创新发展,推动行业快速增长。
建筑企业也应积极把握机遇,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方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财务管理问题。
其中,增值税是建筑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税种。
如何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介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建筑行业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增值额计算并征收的税种,适用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建筑行业作为典型的劳务型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行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建筑行业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17%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指建筑企业销售服务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税额在内。
进项税额指建筑企业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发票等方式进行证明。
2. 进项税额的抵扣建筑企业在购买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进项税额必须与销售额相符。
即,只有在购买服务时支付了增值税,才能在销售服务时抵扣。
(2)进项税额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的规定。
即,进项税额必须是符合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票据,并且必须与实际购买服务的内容相符。
(3)进项税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即,进项税额必须在当期申报期限内申报,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优惠。
3.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具体申报和缴纳的时间以当地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为准。
三、建筑行业增值税的注意事项1. 合理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比如,可以通过合理抵扣进项税额、申请增值税退税等方式降低税负。
2. 防范增值税风险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增值税风险。
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怎么交
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纳税人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设备等商品的企业。
这些企业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二、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税率为9%。
这意味着工程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商品时,需要按照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商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工程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商品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收入。
四、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预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
1.预缴税款:工程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要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款。
预缴税款的比例和数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规模、工程进度等因素确定。
2.汇算清缴:工程施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要对项目期间的增值税进行汇算清缴。
即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期间已预缴的增值税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五、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周期为一个月。
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并进行税款的缴纳。
六、工程施工单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工程施工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方面,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工程施工单位应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合规经营,减轻税收负担,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工程施工如何缴税
建筑工程施工如何缴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逐年增加。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了解并正确缴纳税款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如何缴税。
一、税收政策及税率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各项税种的税率如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情况下的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征收率。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项目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3%至45%。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分别为7%、3%和2%。
二、缴税流程1. 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3%和2%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缴税注意事项1. 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
建筑业纳税人在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进项抵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进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进项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抵扣时限
纳税人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逾期将不予抵扣。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方可在当期或以后各期申报抵扣。
四、应纳税额计算
建筑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销项税额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收入计算,税率为9%。
五、销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项税额,可以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抵扣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六、进项税额结转
纳税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结转无时间限制,但不得跨年度结转。
七、抵扣规定例外
某些特定项目或服务可能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如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具体例外项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
八、政策影响
增值税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抵扣规定,确保合规经营并享受政策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一、工程施工增值税概述工程施工增值税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的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
工程施工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降低税负,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管理1.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真实、完整、合规,不得虚构、隐瞒、谎报工程信息。
2.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施工企业应从合法渠道取得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3.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保管: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防止丢失、损坏。
发票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开具。
四、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管理1.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条件:施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2.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范围:施工企业可将购买原材料、设备、接受服务等相关支出中的增值税税额,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时间:施工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逾期未抵扣的,视为放弃抵扣权利。
五、工程施工增值税税收筹划1. 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
2. 优化采购管理:施工企业应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采购成本。
最新最全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集锦(带链接)
最新最全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集锦(带链接)何博士说税 2020-01-02截至2019年年底,与建筑业有关的增值税(含附加税费)政策共有25条:1、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5、2016年7月6日,《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6、2016年7月23日,《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7、2016年8月18日,《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2016年11月4日,《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0、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1、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2、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3、2017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汇总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
文件编号: F8-9B -35-09-A8整理人 尼克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在举国上下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措施,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疫情防控涉及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号)2.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3.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工程施工中增值税如何处理
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处理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工程施工的增值税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务工作。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项重要的税收负担,也是一项可以合理利用的税收政策。
因此,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项目施工时,需要根据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的地点、时间、金额的计算以及预缴申报与抵减等都是增值税预缴的关键环节。
1. 异地预缴对于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2. 预收款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收款的预缴是为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利用预收款进行资金运作,从而导致税款流失。
二、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申报与抵减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具体包括填写预缴情况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等环节。
1. 填写预缴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将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 增值税申报与抵减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可以将异地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具体操作包括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税款的申报和抵减,或者在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申报和抵减。
三、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具体包括将预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将抵减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等。
建筑专业税收优惠方案
建筑专业税收优惠方案1. 引言建筑产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建筑项目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建筑专业税收优惠方案,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2. 增值税优惠政策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筑安装工程(不含土地)的销售额,减按销售额的3%计入应纳税额;•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基层社区、社会团体提供的维修、装修、改造和建造等纳税人,减按销售额的3%计入应纳税额;•对海上油气田、海上风力发电场等建筑施工项目,免征增值税;•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免征增值税。
2.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建筑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筑安装工程(不含土地)的销售额,减按销售额的5%计入应纳税额;•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基层社区、社会团体提供的维修、装修、改造和建造等纳税人,减按销售额的5%计入应纳税额;•对海上油气田、海上风力发电场等建筑施工项目,免征增值税;•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免征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1 科技型企业优惠建筑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少于5%的科技型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175%加计扣除。
3.2 新兴产业优惠对于建筑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项目的,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及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以由税务机关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 资源税优惠政策对于矿产资源类的建筑项目,可以享受以下资源税优惠政策:•矿山砂石提取过程中,产生的矿山石膏、尾矿砟等当年销售额,减按销售额的1.5%计入应纳资源税;•对于非矿山尾矿、渣土等回填的,免征资源税;•对于石灰石、石膏等基础施工材料的销售额,减按销售额的1%计入应纳资源税。
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
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1. 税收政策背景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吸纳就业、培育新的增长点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稳定税收收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细则,并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建筑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投资建设项目税前扣除对于从事建筑业务的企业在投资建设新项目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投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进行扣除,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资金回报率。
2.2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产业是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国家提供针对高新技术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征所得税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2.3 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新型建筑材料和技术国家对新型建筑材料和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环保、节能的新型材料和技术,推动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3. 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是建筑行业主要的税种之一,为了支持行业发展,国家对建筑行业实施了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3.1 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时退税建筑企业在购买与经营相关的设备、材料等产品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金额即时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高企业经营资金周转效率。
3.2 鼓励建筑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参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动力,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4. 建筑业建筑材料消费税规定为了规范建筑材料市场,调控行业发展,国家对建筑材料征收了一定比例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可以用于补贴环保建筑材料的生产和推广,以及减少对传统资源消耗。
5. 建筑业相关税务登记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建筑行业涉及的企业和个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具体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号等。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样例5)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样例5)第一篇: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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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部分?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二部分?征税范围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部分?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五部分?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视同提供建筑服务的处理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部分?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异地预缴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七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八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第九部分?税收优惠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