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功能区
来宾环境功能区划
来宾环境功能区划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来宾市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地级市,地处广西中部,因地处横断山脉、大矶山脉和南欧喀斯特地貌的过渡带,使得来宾市拥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生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来宾市制定了环境功能区划,对城市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一、自然生态功能区来宾市拥有着优美的自然风光和珍贵的生态资源,包括丰富的植被、稀有的动植物和独特的地质景观。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来宾市划分了自然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保护核心区、生态景观区和生态廊道。
1.保护核心区保护核心区是来宾市最珍贵的生态资源所在地,主要包括天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在这些区域内,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和人类活动,保护植被和动植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证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
2.生态景观区生态景观区是来宾市的自然风光和地质景观所在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
这些区域可以适度开发旅游资源,吸引游客前来观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3.生态廊道生态廊道是来宾市各个生态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通道,它可以促进植物和动物迁徙,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生态廊道上,可以进行生态修复和复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
二、经济产业功能区来宾市是一个资源丰富、产业多元的城市,主要以采矿业、农业和旅游业为主要经济支柱。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来宾市划分了经济产业功能区,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区和旅游发展区。
1.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是来宾市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创业区,主要包括化工园、电子信息园和现代服务园。
在工业园区内,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吸引外资引进科技成果,提高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2.农业示范区农业示范区是来宾市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依托区,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示范园、生态农业示范园和休闲农业示范园。
在农业示范区内,可以推广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doc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 -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 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 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6-3环境功能区划
污染控制区
重点污染治理区
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
8
(2)部门环境功能区划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工业区、商业区、居民 区、文化区、交通稠密区和清洁区六种类型。 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源头水、国家自然 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鱼类保 护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一般 景观水域。
噪声功能区划: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 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工 业集中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2、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
1)、是为了合理进行经济布局, 2)、是为确定具体的环境目标,
3)、是为便于目标的管理和政策执行
4)、科学使用环境投资使得治理方案有效实施
每个区由于其自然条件的不同和人为利用方式的不同,具体
表现为所执行的环境功能不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各异,要
求不同地区在到同一环境质量标准的难度也就不一样。
9Leabharlann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
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的区域(如:居民区、商业区、工 业区、文化区和旅游区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分别 划分为一、二、三类功能区。各功能区分别采用不同的 大气环境标准(GB3095-1996),保证区域社会功能的发挥。
10
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11
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
2
二、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和内容 (一)依据
1.区域或城市总体规划
保证区域或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与区域或城市总体 规划相匹配。 依据地理、气候、生态特点或环境单元的自然条件 划分功能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区 等。 如新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基地、名贵花卉基地等。
3
2.自然条件
3.环境的开发利用潜力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3。
1。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
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
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案例
环境功能区划分案例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说说环境功能区划分案例,这可真是超级重要的事儿呢!你想想看啊,咱生活的城市就好比一个大棋盘,环境功能区就是这棋盘上划分好的一块块区域,有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等。
这就跟咱家里分房间一样,客厅用来待客,卧室用来睡觉休息,厨房用来做饭,都有各自的用处。
(把城市比作大棋盘来举例)就拿我以前住的那个地方来说吧,一开始规划得那叫一个混乱!住宅区旁边就是个大工厂,整天轰隆隆的响,那噪音吵得人脑袋都疼,居民们能不烦吗?!(具体的例子,凸显混乱规划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现出“烦”的情绪)后来政府意识到问题,重新进行了环境功能区划分,把工厂搬到了专门的工业区,这下好了,住宅区变得安静多了,大家生活也舒心多了。
这环境功能区划分得合理不合理,差别可太大了吧?再说说商业区的划分。
要是商业区离住宅区太远,咱想去买个东西都得跑老远,多不方便啊!但要是离得太近了呢,又可能会太吵闹。
所以得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才行。
就像我们市有个步行街,就在市中心,但又和住宅区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大家去逛街方便,也不会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这多好!(通过对比,说出商业区划分要合适的观点)还有啊,公园这类生态功能区也很重要呢!要是城市里到处都是高楼大厦,没有一点绿色空间,那得多压抑啊!(用夸张来表现没有绿色空间的后果,引发情绪)有了公园,大家可以去散散步、呼吸新鲜空气,多惬意啊!所以说啊,环境功能区划分真的不是随便划划就行的,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让每个区域都发挥出它最大的作用,同时又不能互相干扰。
这就好比一场精彩的交响乐,每个乐器都有自己的位置和作用,一起奏响出美妙的乐章。
咱的城市也需要这样合理的环境功能区划分,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呀!。
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规划方案
设计过程:1.分析调查评价结果2.分析预测的结果3.详细列出环境规划总目标和各项分目标4.制定环境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5.制定环境规划的措施和对策
优化的内涵:不要片面追求技术先进或过分强调投资,要从实际出发,注意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最优化分析等科学方法,选择最佳方案。优化方法:数学优化法、费用效益分析法、线性规划法、非线性规划法和多目标决策分析法。优化:区域资源合理利用与工业生态链(循环经济);区域环境容量与污染工业合理布局(产业结构优化);区域能源合理结构研究(清洁能源、节能);区域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技术;资源——人口——产业——生态环境——技术发展。
实施:就是按照规划所规定的环境目标和任务组织落实,发挥规划的指令性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条件:一、将环境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二、环境规划的分解三、落实环境保护资金。基本条件:环境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资金;编制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基本措施:1.协调和审议:规划部门内部:环境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规划实施、政策法令制定、投资等部门;与邻近地区;与国家办事机构:与国家级规划、大政方针协调;2.组织管理:资源利用开发标准、统计报表制度、法规。3.科学研究:规划方法、规划理论研究:计算机境功能区:是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性功能区。类型:城市环境功能区二、空气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市声学环境功能区
功能区: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特定作用的地域或者环境单元。目的和作用:合理布局、确定具体的环境目标、便于目标的管理和执行。依据:自然条件划分功能区;环境的开发利用潜力划分功能区;社会经济的现状、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划分功能区;环境功能区与已有规划相匹配;环境保护的特点与重点划分功能区;行政辖区划分功能区。内容:合理确定各类功能区,确定界面,设立监测控制点位;提出各功能区生产、生活布局,提出相应的环境目标和环境标准建议;根据生产、生活的环境负荷,制定规划方案;建立环境信息库,供监控和决策。类型:1.部门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噪声功能区划;2.综合环境区划: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污染控制区、重点治理区、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3.环境经济区划;4.创新区划:保育区、提升区、新建区、缓冲区、协调区、敏感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三、名词术语(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声环境是指人们所处的环境中所能听到的声音的总和。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中的声音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声环境管控的标准。
在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了不同功能区的声环境标准,其中包括了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用于居住和休闲的区域,如住宅小区、公园等。
针对这些区域,需要制定相应的声环境标准来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和休闲环境。
根据《城市环境噪声标准》,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如下:1. 基本指标:(1) 白天等效声级L_den:白天(7:00-22:00)不应超过60分贝。
(2) 夜间等效声级L_n:夜间(22:00-7:00)不应超过50分贝。
2. 昼夜差异性指标:(1) 白天声级调整系数K_day:为了反映白天与夜间声环境的不同,在白天使用L_den计算结果之前,需要对其进行修正。
修正系数K_day的取值范围为0.7-1.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夜间声级调整系数K_night:在夜间使用L_n计算结果之前,需要对其进行修正。
修正系数K_night的取值范围为0.7-1.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噪声频率分布统计特性指标:(1) 分贝频率截止值:在特定频率上的声级不应超过相应截止值。
一般分为中频截止值和高频截止值,分别用于评价中频和高频声音的控制情况。
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们在居住和休闲环境中不受过多噪声的困扰。
声音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过多的噪声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在住宅区和公园等区域,人们希望能够享受到宁静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白天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是对整体噪声影响的评价。
白天的标准相对较高,因为白天的活动较多,人们对噪声的忍耐度也相对较高。
而夜间的标准较低,因为夜间是休息和睡眠的时间,对噪声的容忍度较低。
通过对白天和夜间等效声级的限制,可以降低居民在休息时间受到噪声的干扰。
环境规划与管理之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标准
0.4
TN ≤
0.2 0.5
1.0
1.5
2.0
环境功能区划
噪声功能区划
功能区
范围
0类区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安静区域
执行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
0类
1类区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类
2类区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类
3类区
工业区
3类
4类区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 两侧区域
Ⅰ类区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区 Ⅲ类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 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 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区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区域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功能区划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功能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范围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 特殊保护的地区
规划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特定工业区
执行大气质量 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表 常规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h平均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年平均
(TSP)
日平均
可吸入颗粒物 年平均
(PM10)
日平均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日平均
1h平均
一氧化碳(CO) 日平均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
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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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功能区划
一、环境规划
环境规划定义:是人类为使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对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空间和时间上的合理安排。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二、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功能区定义
环境功能区:是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性功能区。
环境功能区依据区域的社会环境、社会功能、自然环境条件及环境自净能力等确定和划分。
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环境功能区执行不同等级的环境质量标准。
例如GB3095-2012规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等。
2、环境功能区划定义
考虑到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及环境投资效益两方面的因素,在确定环境规划目标前常常要先对研究区域进行功能区的划分,然后根据各功能区的性质分别制定各自的环境目标,这种对区域内执行不同功能的地区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的划分被称为环境功能区划。
三、环境功能区分类
环境功能区分为水功能区(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地下水质量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土壤环境功能区三大类。
环境功能区与环境质量标准之间有对应关系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1、水功能区分为以下三类:
(1)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2)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
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
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