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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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房办[2011]3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2.15【实施日期】2011.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办〔2011〕32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精神,现就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2011年2月15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二、关于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三、关于购买住房时应当准备的事项自2011年2月15日起,购房人在本市主城区新购住房时:(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二)提供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购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现就落实《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意见》对我市未来一段时期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意见》所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

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全面贯彻《意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快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一)按照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是充分考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原则确定。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根据以上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

当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郊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0%的原则确定。

通过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03月24日 15时56分66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城镇住房”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

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

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成房办[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办〔2011〕32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精神,现就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2011年2月15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二、关于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三、关于购买住房时应当准备的事项自2011年2月15日起,购房人在本市主城区新购住房时:(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监、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 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成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2〕135号)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请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二)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第四条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员工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是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监管部门,负责集体合租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承租人须按时全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协助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成府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强化住房保障职能,通过实施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大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显著改善。

在此基础上,200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和配套实施细则,基本建立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廉租住房(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将租金补贴政策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二)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一是最低收入家庭在规定的面积和租金标准内承租住房的,按照新增支出由政府全额补贴的原则确定租金补贴标准。

二是及时调高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

(三)加大实物配租力度。

对特殊困难群体,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确定,对特殊困难家庭可实行减免。

(四)完善配套服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可不受户口属地的限制,由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入学;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异地租房低保家庭,仍由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保留其低保待遇,不因居住地变化而受到影响。

(五)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出租单位的营业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一)根据“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合理足量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符合申购条件家庭选购。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成都市中心城区(chéngq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jiāqiáng)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qīnɡ yánɡ)、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zhèngfǔ)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成房委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委办〔2009〕48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住房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07〕86号)精神,进一步拓展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益面,现就五城区(含高新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多种形式拓展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一)增租住房发补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房家庭,其家庭成员在市场另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按照相应的上限租赁补贴标准发放差额租金补贴,差额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家庭增租住房所承担的租金。

(二)换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房家庭,可将现居住的小面积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换租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面积较大的住房,原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交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原权属关系或公房承租关系不变。

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换租租房对象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只交纳差额面积应缴纳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受益面(一)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三、对应保对象实行按区、分街道的区域管理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部署,将本辖区范围内应保对象逐户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应保对象基础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应保对象的住房、收入变化情况和需求意愿,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独立工矿区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私房)。

第三条依法确认归私人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损毁。

私房所有人应当依法行使所有权,保持房屋完好,不准利用房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私房因基本建设拆迁时,拆迁当事人依照《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私房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时,土地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私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辖城镇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七条私房所有人必须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准后,领取房屋产权证。

申请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交房屋契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

数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按份共有的,注明各人的份额。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设计、施工等文件和图纸申请办理。

(三)无契证或契证不全的,应书面说明房产来源,并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面临着大量人口流动和快速的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过程中,住房问题是人们最关心的基本民生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成都市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包括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对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背景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要坚持公平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租赁方或购房方的身份、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

2. 便利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要便利租赁方或购房方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等。

3. 公开透明原则: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住房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当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

2. 租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保障租赁方的利益。

3. 购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购房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购房方按照规定的购房程序购买住房,并履行相关义务。

4. 物业服务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管理应当确保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保洁、维修等,同时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5. 违约与处罚:对于未履行租赁或购房合同义务的行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并依法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五、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成都市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物业的管理情况,接受租赁方和购房方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成办函〔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成办函〔2016〕1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交付使用后管理与服务,大力推进管理专业化、居民自治化、服务人性化和监管智能化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备、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化管理(一)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属地化机制。

市房管局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筹建、配租配售、使用监管、租金管理、维修养护、监督考评等工作;五城区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安全巡查和监管、违规查处、物业服务监督、居民自治指导、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居住属地管理。

1.按照居住属地管理原则,五城区政府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2.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开展人民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与禁毒禁赌、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

3.五城区财政应负责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所需资金,对保障性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保障。

二、加强专业化管理(一)物业服务专业化。

五城区政府应将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强化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加大行政、信用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物业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第四条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成房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2〕137号)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切实满足保障对象需求,解决其实际困难。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我市住房保障部门面向保障对象提供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我市保障性住房互换按照“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进行。

申请住房互换仅限于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进行。

第五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确有住房互换需求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以下简称承租对象),可持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互换意向书向市公管中心申请,进行住房互换意向登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成府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府发[2006]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细则实施住房保障:(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

五城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

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通知成房发〔2012〕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处理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违规使用行为。

第四条下列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应当依照本程序进行处理:(一)擅自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臵保障性住房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五)在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或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按照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案件的来源:(一)受理举报;(二)定期和非定期的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三)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报告;(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举报。

局公开电话、局长信箱、信访部门等机构受理的住房保障违规行为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公管中心正式受理。

第八条经市公管中心决定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市公管中心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成都房产变更流程

成都房产变更流程

《成都房产变更流程》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成都房产变更的流程。

可能你们会想,这和咱们现在的生活好像关系不大。

但多知道一些知识,说不定以后能帮到自己或者家人呢。

在成都,如果要进行房产变更,第一步通常是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变更。

比如说,可能是因为房子卖给别人了,或者是亲人之间的房产转移。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有个叔叔因为工作变动要去别的城市,就决定把在成都的房子卖掉,这时候就需要进行房产变更。

接下来,就得准备相关的材料啦。

像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这些重要的证件一个都不能少。

有一次,一个阿姨在准备材料的时候,把房产证放错了地方,找了好久才找到,可把她急坏了。

材料准备好,就可以去相关的部门办理手续了。

这时候,工作人员会仔细查看你带的材料。

比如说,会核对房产证上的信息和你的身份信息是不是一致。

然后,可能还需要填写一些表格,要认真填写,不能写错哦。

填好表格交上去,就等着审核啦。

审核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人来实地查看房子的情况。

我听说有个家庭,在审核的时候,因为房子有些小问题需要整改,又花了一
些时间处理。

如果审核通过了,就会通知去办理最后的手续,比如交一些费用,领取新的房产证。

有个哥哥在拿到新房产证的那一刻,心里特别踏实,感觉一件大事终于完成了。

同学们,虽然咱们现在还小,不太可能马上涉及到房产变更的事情,但了解这个流程,可以让我们知道做事情要有条理,要准备充分。

说不定以后长大了,在成都买了房子,需要变更的时候,就不会手忙脚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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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的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合理解决在不同阶段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即死亡、离异、受赠房产、继承房产、法院判决取得房产的相关问题,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员和住房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等文件为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借鉴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做法,经多方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针对保障对象在不同阶段因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二、主要措施
(一)在领取《资格认定通知单》之后、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买卖合同之前,主申请人死亡的,须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变更为主申请人,住房保障机构对《资格认定通知单》作相应更改后,调整配租或配售标准;若共同申请人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房保障机构应注销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

共同申请人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对《资格认定通知单》作相应更改后,调整配租或配售标准。

(二)在签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之后,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若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申请家庭其余成员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居住该保障性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主申请人死亡的,若共同申请人为非五城区及高新区户籍配偶和五城区或高新区户籍未满22周岁的子女,子女可作为主申请人(原主申请人的配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承租该房屋。

(四)在签订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若保障性住房买受人(或部分买受人)死亡的,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由其余共同申请人协商确定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

共同申请人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返还购房款。

买受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解除住房购房合同,由房屋出售单位收回该房屋并向其继承人返还购房款。

(五)完成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登记之后,但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

1、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其中部分(或全部)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继承:
该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条件的,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因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可主张分割该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回购后的所得价款。

(六)完成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登记之后,作为保障性住
房买受人的夫妻双方离异的,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离婚析产,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交易;房屋产权失去方,可到住房保障机构注销其个人的保障资格。

若房屋产权失去方再婚组成新家庭后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其在离婚析产前已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论离婚析产时间长短,均按自有住房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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