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第二章船舶
第二章 船舶碰撞 plus
结 论
•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
撞;
•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与保险法意义上的 船舶碰撞范围不同;
•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
• 《纪要》:“第三人财产损失,是指除互有过
失的船舶上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 人员的物品外,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直接造成 的其他财产损失。”
•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直接因果关系原
则;
• 问题:船舶承租人的租金或运费损失、因碰撞
堵塞航道导致港口经营人或其他船舶所有人的 营运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最后避让机会原则(Last Clear Chance Rule)
• 英国普通法中曾有的“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
– 1842 Davis v. Mann (Donkey case); – 一船过失形成碰撞紧迫危险,另一船完全能够 察觉,并有充分机会采取避碰措施,但没有采 取措施,则单独承担责任; – 该原则会给形成碰撞紧迫危险的一方提供不合 理的免责; – 已被英美法废除。
–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司法解释》)
国际公约
• 《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
【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可编辑)
【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多项选择题 1.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物权有()。
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C.船舶所有权 D. 船舶优先权 2.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担保物权,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3.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法院90日公告期限届满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一年时效届满船舶失踪1个月 4.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须具备的条件有()。
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不能少于10天须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 5. 船舶的性质包括()。
船舶是物,但有时可以将其作为被告船舶是不可分物,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无法构成船舶。
船舶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因而可以将船体、船机或属具分别保险船舶是动产,但也具有将其按不动产处理的条件 6. 船舶物权具有()的特点。
客体的单一性 B. 特别法物权性 C. 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D.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7. 有关船舶共有正确的表述是()。
未经登记的船舶共有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的效力登记为共有,但未登记为按份共有,对第三人只产生共同共有的效力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按份共有的协议,该协议在共有人之间也是无效的船舶共有的登记与否会影响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8.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变更在()情况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约定变更船舶完成交付船舶完成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支付船款 9. 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权 B. 船舶抵押权 C. 船舶留置权 D. 船舶优先权 10.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以当事船舶为客体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11.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海商法电子课件》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 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拍卖的 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3/7/12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退出
2023/7/12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的 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船舶 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 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的H公一抵司押页对权“人C.olorado”进行修理后,没有取得相应的报酬,于是对船舶提起了对物诉讼 下(镑一a的ct抵页ion押in,re并m)向,船法舶庭被提拍出卖了了一6项00动0镑议。,而要法求国法的庭C判公定司H早公已司在和“C公Co司lor的ad受o”轮偿设顺定序了。41000
Hill法官听取了有关解释法国法的证据之后认为,抵押权人应先于对物诉讼的修理人受
船员劳动合同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退出
1)签约方式间接。2)船员权利专属。 3)合同内容特定。
2023/7/12
第四节船长的职责
目 录 通常认为,船长是经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之 后,经船舶所有人聘任或雇佣,在船舶航行
上一页 期间,指挥全船一切事务的人。
下一页 退出
2023/7/12
退偿。出
他认为,获得索赔的条件是,索赔方或者对财产有着某种权利,或者由法令赋予他对 物诉讼的权利。因此,法庭首先要查明索赔方是否有这种索赔的权利,其后才能决定 他的索赔是否比其他索赔更具优先性。 Hill法官首先确认了H公司和C公司都有索赔的权利。而后,通过法国律师提供的证据, Hill法官查明法国抵押权人拥有物权(jus in rem),这种权利虽然不包括占有权,仅是 一种可通过法律程序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权利,但它依附于财产,不随其所有权的变更 而变更。无论船舶属于何人,抵押权人都可以对船舶行使该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 财产权利。因此,H法官认为它与英国法下的抵押权没有什么不同。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最新海商法专论-第二版(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 船舶教学讲义ppt课件
五、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
1.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
2.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
(1)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2) 以船旗国法作为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的理 由。 3.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后, 该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 押权的受偿顺序。
六、船舶优先权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船舶优先权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的海事 债权人的利益,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是为 了保护特定的海事债务人的利益,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下,对一次海事事故的赔偿有一个法定 的限额。
(1)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与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限制性债权的重合
(2)冲突的产生及解决方案
因此,船员工资债权也不得转让,船舶优先权 也就不能随之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人垫付船员工 资后,只能以船员的名义,接受船员的委托,代 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不能独立行使船舶优先权。
九、强制打捞费用能否列为船舶优 先权?
我国《海商法》起草时,从第十稿到第十七稿, 都规定了《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和清除》。 可惜的是,从第十八稿开始便删除了此章。删除 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考虑:
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 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 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 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 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船舶优先权 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他物权” 。
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 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
1.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 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4、清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 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 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程序上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实体上的权利 特殊的债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应当具有物权的优 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的优先受偿位次。 1、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它船舶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3、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权 受担保的债权性质有所差别,受保护程度不同
1、法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 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时消灭 (第26条) 2、其他原因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7
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第2章第1节船舶
构成我国船舶的要件
1.作为一种“装置”,它应当是构造物。 2.它应当具备航行功能,以移动 为目的。如果不能航行,如灯船、 驳船、无动力的石油钻井平台等, 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海商法的 调整范围。 3.它应当能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即属 于海船。这是指在海上航行或江海之间航行的船 舶,才是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对象。
Passenger ships range in size from small river ferries to giant cruise ships. This type of vessel includes ferries, which move passengers and vehicles on short trips; ocean liners, which carry passengers on one-way trips; and cruise ships, which typically transport passengers on roundtrip voyages promoting leisure activities onboard and in the ports they visit. Special-purpose vessels are not used for transport but are designed to perform other specific tasks. Examples include tugboats, pilot boats, rescue boats, cable ships, research vessels, survey vessels, and ice breakers.
1.船舶国籍的意义
海商法02-03船舶与船员
2、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 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 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1)容积总吨: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 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 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总吨的用途很广,它可以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 表明船舶的大小;用于船舶登记;用于政府确定对航运业的补贴或造舰 津贴:用于计算保险费用、造船费用以及船舶的赔偿等。
(3)可设立船舶物权的船舶 1)《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 2)建造中的船舶: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 舶抵押权; 3)除了上述1)、2)中以外的船舶,其它船舶只能设立民 法上的物权。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依各国立法,从海商法学和民法学的角度看,海商法之船舶具有如 下法律特性: 1.船舶为合成物 船舶是由本体、设备与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这一 合成物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1)船体,船体即船舶本体,包括龙骨、甲板、船壳和轮机构成;(2) 设备,设备指船舶上的一切设施; (3)船舶属具,船舶属具指航行上及营业上必需的附属于船舶的能移动 的各种用具或机械,如锚、罗经、绞盘、探测仪、海图等。船舶设备与属 具的区别是前者为船舶的一部分,而后者则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两者有 时很难区分。 依民法中有关“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船舶的处分也应及 于船舶设备及属具,因此,船舶设备和属具应与船舶本体共命运。所以 有关船舶所有权、海事优先权、船舶保险、船舶委付、船舶抵押等的效 力应及于船舶设备和船舶属具。但该原则也可以通过约定加以限制,如 约定其处分不及于从物。这也体现了从物的可分性。 2.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课件教材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狭义:即指海商法典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三.适用范围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2.船舶: 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课件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19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 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 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 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 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后发生的先受偿。
船舶
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
海难救助报酬
侵权责任
3、船舶抵押权之间的顺序: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 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BACK to “担保物2权7 ”
Homework:
1.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担保物权有什么关系? 2. 与普通担保物权相比,对船舶担保物权有何特殊规
主席为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董事不能超过法定人数的大多数; 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所有
3. 船员国籍要求:
只有25%的船员可由非美国公民担任; 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
11
船舶的国籍-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第五条-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条-沿海运输权 第四条-沿海运输权
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有哪些方式? 为什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应 当登记? Article 9
3. 与其它财产共有相比,对船舶共有的规定有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课程2船员与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三条: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 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的定义
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 非军事非公务船 20总吨以上 包括属具
船舶的条件
水上浮动装置 能供航行之用 用于商业目的
船舶的分类
船舶的分类
按航行能力 按使用目的 按动力划分 按所有人分 按船舶国籍 按航区划分
7
船舶登记的种类
船舶权利 –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
登记目的 –
取得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有效期限 –
通常登记 临时登记
登记条件 –
正常登记 开放登记
8
正常登记 - 登记国对登记规定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
船舶所有人国籍、 船员国籍、登记时所需文件等 (e.g. 英国、美国、中 国 etc. )
(交通运输部 2012年3月1日起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适任证书
证书等级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 无限航区
• 一等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 二等证书:500~3000总吨或主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
千瓦的船舶
沿海航区
• 一等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 舶
上海海事船大学舶海与上船货物员运输法规
1
船舶
船舶-凡是能够在水上浮动并可供航行之用的装置,称为船舶
海商法上的船舶 日 本: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使用的船舶。 英 国:指所有可用于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但以橹棹作为动力机械的船舶除外 希 腊:指大于净登记吨10吨的以其自身的动力,航行于海上的各种船舶 前苏联:指除军舰以外的机动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 前东德:指用于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航行工具及浮动和固定的设施 菲律宾:商法上的船舶为商船,即以从事自甲港至乙港间货物或旅客运送为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概念
视为不动产
船舶抵押权
当事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
否则,不得对抗 第三人
抵押标的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后的物上代 位?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多项抵押权
登记先后顺序为 准
同日登记视为同 一顺序
船舶抵押权
船舶留置权
狭义 广义
港口规费 救助款项 侵权赔 偿
先行拨付费用
各类债权受偿顺序
同船类舶债扣权押受船偿舶顺拍序 卖
权利登记 价款分 配
船舶优先权
原因
担保债权消灭 时效届满
拍卖 船舶消灭 公告消灭优先权
结果
优先权消灭
船舶事故案例
“镒源轮“是一条客货班轮,因航道中没有沉船 和障碍物标志,致使“镒源轮”触撞 黄浦轮的吊 杆。据获救人员讲:当时只听到船尾咚咚咚大舱进 水声,生火工立刻报告驾驶台,正值二副当班听后 即扭转船头向左岸直冲向岸边,由于二副心慌意乱 没有抛锚,只顾自己跑上了岸。触撞后5分钟将 “镒源轮”沉没,船上载乘客100多人,载春节年 货47吨,倾刻间人和货物全部沉入海中,事故发 生后除二车、生火工等三人救护旅客外,其余船员 都比旅客先跑,特别是船长、大副、二副都没有指 挥抢救,也上了岸,对此旅客十分愤怒。
留置权 的实现
留置权的 受偿顺序
受偿 顺序
(狭义)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抵 押权
(一般广义)船舶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留 置权
(特殊广义)做为船舶优先权处理
船舶优先权
含义 法律特点
标的
海商法特有制度
法定性 追及性(局限性) 秘密性 优先性
船舶及其属具
船舶优先权
项目 顺序 行使
人员费用 人身伤亡赔偿
第二章
船舶
船舶定义
1
可航性
2
吨位
3
目的
4
区域
船舶的法律性质
1.动产或不Biblioteka 产? 2.船舶的人格化 3.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政策 限制登记和开放登记
方便旗船
开放登记船
我国船舶登记 中国国籍和中国船员
船舶所有权
含义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国有船舶的扣押?
船舶登记
权利取得、变更、消灭 应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