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例图解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受害者张某(化名)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失控的货车撞倒,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立即联系了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经初步调查,律师发现这起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确定等多个方面。
为此,律师团队决定聘请一位交通事故法律顾问,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案件经过1. 事故现场勘查交通事故发生后,律师团队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根据现场情况,货车司机王某(化名)承认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了张某。
同时,现场还遗留了一些车辆零部件,为后续鉴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2.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保持安全车速:王某在行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的车速,导致车辆失控。
(2)未遵守交通信号:王某在事发路段,未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律师团队认为王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张某因事故受伤,已花费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
(2)误工费:张某受伤期间,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费人民币2万元。
(3)护理费:张某在治疗期间,需要家属照顾,护理费人民币1万元。
(4)交通费:张某前往医院就诊,产生的交通费人民币5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某的伤情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王某应赔偿张某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三、法律顾问介入1. 证据收集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协助律师团队收集了以下证据:(1)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2)王某的违法行为证据。
(3)张某的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4)张某的误工证明、工资证明。
2. 法律意见交通事故法律顾问根据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1)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判定的?⼀、认定事故当事⼈责任的原则《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所谓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实际上⾸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先要看⾏为⼈的⾏为和事故的发⽣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为⼈的⾏为属于严重违法⾏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的作⽤;所谓“⾏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指在当事⼈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个标准;原因⼒的研究和运⽤,在我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的⾏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不管⾏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为⼈的⾏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的过于⾃信、疏忽⼤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的责任⽐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或者多⽅事故当事⼈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驶,⽽被撞的⾏⼈⼜闯红灯,便⾯临⼀个对当事⼈双⽅的过错进⾏⽐较的问题;⽐较过错⼜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为法上的⼀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的过错⽐例进⾏⽐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的⼤⼩,也就是当事⼈违法⾏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也具有了⼀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当事⼈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各⽅均⽆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以及⾏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处罚⽅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因果关系是指在⼀起交通事故中,只有⼀⽅当事⼈的违法⾏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当事⼈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因⼀果,多因⼀果的形式;⼀因⼀果是⼀个违法⾏为和交通事故发⽣有因果关系;多因⼀果,是当事⼈有两种以上违法⾏为和事故发⽣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当事⼈都有违法⾏为,⽽且这些违法⾏为和交通事故的发⽣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当事⼈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的违法⾏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当事⼈的违法⾏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定发⽣,⽽在双⽅当事⼈的违法⾏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下才能发⽣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当事⼈的交通违法⾏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当事⼈的违法⾏为和事故的发⽣也存在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关系后才起作⽤,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的交通事故⾏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道路进⾏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权与先⾏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的路权;通⾏权的确定:通⾏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空间范围内进⾏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通⾏的区域内享有通⾏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权者的权利;先⾏权的确定:先⾏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道路进⾏交通活动的权利;先⾏权建⽴在通⾏权的基础之上;有通⾏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的通⾏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道路进⾏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按照路权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般有以下⼏种情形:①交通事故⼀⽅当事⼈的交通违法⾏为是违反通⾏权的过错⾏为,另⼀⽅当事⼈的过错⾏为不是违反通⾏权的⾏为,则由违反通⾏权⼀⽅当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当事⼈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当事⼈都有通⾏权时,则由违反先⾏权的⼀⽅当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当事⼈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当事⼈都违反了通⾏权与先⾏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为存在,则双⽅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的过错⾏为与事故发⽣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的责任⼤⼩;因此,在当事⼈都违反路权规定时,⼀⽅当事⼈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未违反,则前者的⾏为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后者的⾏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违法情节严重,另⼀⽅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为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后者的⾏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的过错⾏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种恶劣的⾏为,必须严格予以禁⽌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条第⼀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的责任可以有以下⼏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逃逸,⽽⽆法认定当事⼈责任场合,⽆论事故各⽅当事⼈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负全部责任;②事故⼀⽅当事⼈逃逸,⽽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均⽆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有违法⾏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没有过错,由逃逸⽅负全部责任;④事故⼀⽅当事⼈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的责任;这⾥有这样⼀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责任⽽逃逸,⽽其他当事⼈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般认为,只要逃逸⾏为对于事故的发⽣或者损害的扩⼤没有因果关系,⽽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逃逸⽽⽆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承担事故责任;⾄于因逃逸⽽应承担的⾏政处罚责任,是另外⼀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种情况:①⼀⽅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该当事⼈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或者多⽅当事⼈的共同⾏为场合,应当由各⽅当事⼈均分责任;如果当事⼈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当事⼈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种观点认为,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为,即使对⽅当事⼈对事故的发⽣有过错,也应当让该⽅当事⼈承担责任;另外⼀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当事⼈责任的⽐例,⽽不应当让该⽅当事⼈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可以归纳成以下⼏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有过错⾏为,其过错⾏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没有过错⾏为或者虽有过错⾏为,但过错⾏为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的过错⾏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为的⼀⽅应负全部责任,其他⽅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当事⼈的过错⾏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的⼀⽅负主要责任,另⼀⽅负次要责任;违法⾏为在交通事故中作⽤基本相当的,两⽅负同等责任;三⽅以上当事⼈的过错⾏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的过错⾏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划分责任;当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2021年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案例1欧阳光明(2021.03.07)张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
一天,张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张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赵某和王某受伤。
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张某的车辆完全报废。
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赵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
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
交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
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
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案例)1
随着经济的增长,汽车使用率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增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哪些赔偿成了许多人关心的话题。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实务中主要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实务中,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为20元/天。
三、营养费营养费不是每个受害人都能请求,根据伤情确定。
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实务中,营养费=20-40元/天×营养期限。
四、护理费护理费=护理标准×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一)护理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标准收取。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是雇佣工作人员:参照上海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护理时间:正常情况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特殊情况下,如受害人因事故而残疾等,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限制。
(三)护理人数:一般护理人数为一人,情况特殊时可由数人护理。
护理费以护理人员数量为倍数。
五、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证明为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一)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悔罪表现,是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被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侵权人以向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的方式表达悔罪,则会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相悖。
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后,即发生了因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交强险设立目的之一为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于责任保险限额内提出理赔请求,且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16)鲁民再82号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0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0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祥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直到事发离开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无证据证实案发的实际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的约定。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时间:2021年03月07日21时50分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成都至南充方向〕天气:阴天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一、简要案情摘要2021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 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1〕天气状况为阴天;〔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平安行车要求;〔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展拍照和数据记录〕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
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
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3.1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展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b、货箱构造尺寸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
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展检测。
包括转向操作机构、转向传动机构、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
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
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溜车追尾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
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
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
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
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
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责任划分● 8种变道、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都告诉你是窄桥了,你还硬要往挤不怪你怪谁?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案例一:2021年5月19日,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云P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香格里大道蓝天宾馆前路段时,所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和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云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及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事故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对现场测试结果无异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1年6月11日,和某某驾驶云P号牌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由西向东行驶,00时52分许,遇行人杨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云P号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事故现场,民警发现云P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因和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和某某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现场未能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
经对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02.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2021年8月5日6时20分许,孟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吴某、胡某晨、胡某毫、欧某),沿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程村乡显塘村路段(程村路段)时,适遇曹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孟某驾驶的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与曹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孟某、吴某、胡某晨、胡某毫4人死亡、欧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2021年3月18日17时46分许,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柳城县沙埔镇往柳州市方向行驶至沙埔镇那并村路口(国道209线3280KM+50M)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由刘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黄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方交通事故 主次次责任 一人死亡 赔偿案例
三方交通事故主次次责任一人死亡赔偿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三方交通事故是比较复杂并且常见的情况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今天,我们将以一起三方交通事故中的主次次责任划分和赔偿案例为例,深入探讨这一主题。
二、案例描述当事人A、B和C分别驾驶各自的车辆行驶在一条城市主干道上,由于车流量大,交通拥堵,车辆驶入一条左转弯道后却在第一个转弯点处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经过调查和证据采集,事故经过如下描述:1. 当事人A在左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车道情况,直接转弯并与当事人B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B车失控并与C车相撞;2. 当事人B在行驶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前方情况,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与A车相撞后失控;3. 当事人C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车距和速度,未能避让B车的失控车辆,导致与B车相撞。
在事故中,A车上的一名乘客因受到重伤,最终不幸身亡。
三、责任划分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对事故的调查情况,可以对三方当事人的主次次责任进行初步划分:1. A车的驾驶员A由于未能注意观察后车道情况,直接导致与B车的碰撞,并间接导致C车的受损,其在此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2. B车的驾驶员B由于未能注意观察前方情况,未能及时避让A车的碰撞,其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3. C车的驾驶员C由于未能及时调整车距和速度,未能避让B车的失控车辆,其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
基于以上责任划分,赔偿的分配可以初步划分如下:1. A车的驾驶员A在此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对导致乘客逝去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2. B车的驾驶员B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对自身车辆损失和间接导致的C车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3. C车的驾驶员C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对自身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日常道路交通中,三方交通事故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赔偿责任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分配。
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
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一、关于事故的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5月15日上午10点30分2、事故地点:XX市XX路口3、事故双方:甲方驾驶车牌号为XX的轿车,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X的货车4、事故经过:甲方行驶在XX路口西侧,准备右转进入一条小巷,与正在从南向北行驶的乙方货车发生碰撞根据现场勘察和事故参与方的口供,经过认真分析和比对,我们对事故责任做出如下认定:1、事故发生地点为XX路口,作为行车路口,甲方在右转时需要观察左侧行车道的来车情况,然而甲方在右转之际未依法使用灯光信号灯,也未观察车辆左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2、乙方在行驶过程中未能注意到甲方轿车的右转行驶意图,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加之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的行为,也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认定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甲方驾驶轿车未按规定操作,特别是未使用灯光信号灯,并且未观察左侧行车道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乙方在事故中也存在部分责任,主要在于未能及时避让对方车辆。
三、事故损失评估1、车辆损坏情况:甲方车辆前部车头损坏严重,需要维修2、人员伤亡情况:甲方驾驶员轻微擦伤,乙方驾驶员无明显伤情3、其他损失:路口交通堵塞,影响周边车辆通行,交警工作人员现场疏导根据以上的事故基本情况和责任认定,我们认为甲方在本次事故中主要承担事故责任,乙方也存在部分责任。
甲方应对车辆的损坏进行修复,并对乙方驾驶员的轻微伤情进行赔偿,同时也应对交通堵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应对车辆超速行驶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应加强对行车安全的意识,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结语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的目的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明确认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
希望事故双方能够以此意见书为基础,妥善处理事故纠纷,共同维护行车安全,减少不必要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感谢各方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疾病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如何认定
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疾病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如何认定裁判要旨: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前提,而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何某卿自身所患疾病并不存在过错,如对何某卿死亡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
Ⅱ、参照鉴定意见中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以及外伤对何某卿死亡的参与度,酌情判定何某卿死亡前产生的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何某卿死亡后产生的相关损失,根据参与度的鉴定结论,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5%的责任。
Ⅲ、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年老骨质疏松)的因素占25%。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审案号:(2019)渝0105民初5518号二审案号:(2020)渝01民终4060号再审案号:(2021)渝民申279号案情简介:2017年4月6日9时50分,段某强驾驶小型客车与何某卿相撞,造成何某卿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卿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卿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皮肤软组织脱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T细胞淋巴瘤、高血压、糖尿病、全身多处肉芽肿破溃。
2017年12月3日,何某卿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段某强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被告某财险重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何某卿系原告向某发的妻子,两人育有一子即原告向某阳,何某卿的父母均先于何某卿去世。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根据被告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下事项:1.对何某卿生前住院医疗费用中治疗自身疾病用药与治疗交通事故产生的用药进行鉴定;2.对何某卿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关系,则对参与度进行鉴定。
2019年9月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根据提供资料,从发生时间、发生部位等分析,不能单独量化分割外伤在治疗过程中的参与作用,其医疗费用与本次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联;2.建议以2017年4月6日交通事故损伤对何某卿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的加重作用,相当于轻微原因认定为宜(参与度拟为5%)。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2021)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2021)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由所有的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试乘⼈损害,当事⼈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试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个人负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明,男,30岁,某市居民。
因一次意外事件,张明被判定负法律责任,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概述2021年5月,张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内行驶。
当天下午,他驾驶车辆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冲进了路边的行人道上,造成多名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明主动停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张明负主要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万元。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调查取证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事故现场、车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张明在事故发生前并未饮酒,且车辆也无故障。
但警方调查结果显示,张明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 庭审辩论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张明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则辩称,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自身在行走时未遵守交通规则,故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明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同时,受害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明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害者损失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该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划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对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张明因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受害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故法院酌情减轻了张明的责任。
3. 警示意义本案对个人负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体现,同时也对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经过: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某法院于2021年某⽉某⽇⽴案后,李某某(反诉原告)于2021年谋⽉谋⽇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21年某⽉7⽇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刘冰冰、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某(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某(反诉原告)赔偿王某某(反诉被告)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等各项费⽤共计124434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反诉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某⽇11时某分许,李某某(反诉原告)驾驶电动车沿某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驶⾄某某附近时,与驾驶电动车由某地进⼊新华路的王某某(反诉被告)发⽣碰撞,事放致双⽅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后,王某某(反诉被告)被送往原中国⼈民解放军第⼀五⼆(以下简称解放军⼀五⼆医院,现为中国⼈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救治。
平顶⼭市交警⽀队事故预防和处理⼤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反诉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反诉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李某某反诉原告)未对王某某(反诉被告)的合理损失进⾏赔偿,故诉⾄法院。
李某某(反诉原告)辩称,要求王某某反诉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9799元。
另,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显⽰因护栏维修导致事故双⽅必须同时从该道路经过,故事故责任四六划分为宜。
王某某(反诉被告)围统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2,王某某(反诉被告)⾝份证复印件;证据3.李某某(反诉原告)⾝份证复印件;证据4.⼊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收据、门诊收据(含伤残鉴定费票据1张)和住院费⽤每⽇清单;陪护证明1份;证明1份,病历信息错误更改证明1分;证据5.鉴定意见书;证据6.被扶养⼈⾝份信息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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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ssues are often overlooked and replaced by fluke, so you need to learn safety knowledge frequently to remind yourself of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例图解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例图解导语: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所以需要经常学习安全知识来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眼下的中国,是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但这些事故大部分都只是小事故,它们被人关注的更多原因是在闹市区发生,通常会造成拥堵,影响被放大。
为此,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只要是责任明晰的小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可以立刻撤离现场前往快速理赔中心完成理赔程序。
如果没有快速理赔中心,在确定责任方(双方无异议)及照相作证后,也可先将车辆停靠在无阻碍正常交通的路段,等待处理。
那么,怎么样的情形下责任是明晰的?我们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作了这篇交通事故全责判定图示说明,值得所有车友们了解学习。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
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
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
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
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
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2
示例演示二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
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示例九:与示例八很类似,如图所示,在直行车道上的蓝车却要右转,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示例十:机动车道上画有实线的路段是严禁跨越的。
如图所示,蓝车违反相关规定跨越实线,试图并入白车车道过程中不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结果由蓝车全部承担。
3
示例演示三
示例十一:在中间为虚线(马路之间没有围栏)的机动车道上掉头,直行方应让掉头方操作完毕后再继续前行。
如图所示,蓝车并没
有那么做,反而越过对面车道行驶,最后不慎与正在掉头的白车发生了刮碰事故,该情况的全部责任将落在蓝车身上。
示例十二:在双向道路上超车应十分注意,在确保对面车道没有来车后才能进行换道超车。
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是一时疏忽,又或者是性子急躁,在超越前面白车时没有对对面车道进行预判,导致与金色车辆迎面相撞,事故的责任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十三:法律规定机动车严禁跨越双实线。
如图所示,白车正在超越金色车辆,蓝车为贪图一时之快,跨越双实线,从白车旁边快速超车,但在驶回原车道时不慎与白车发生刮碰,该情况的所有责任将由蓝车承担。
示例十四:如图所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正常情况下有障碍一方白车要让无障碍一方蓝车先行,但有障碍一方白车如已驶入无障碍路段时,无障碍一方蓝车需要让白车完全通过障碍物方可前行,否则发生刮碰的,为蓝车全责。
示例十五:如图所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上坡的白车应让下坡的蓝车先行,但若上坡的白车已行至坡道中间而下坡的蓝车未有让行继续下坡时,发生刮碰的,均为蓝车全责。
示例十六:如图所示,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蓝车未让靠山崖的白车先行,若发生刮碰均为蓝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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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演示四
示例十七:在通过没有任何标识的路口时,若右方道路同时也有车辆驶出,应让其先行。
如图所示,正常情况下蓝车需让白车先行,不过蓝车并没有那么做,最后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则都归蓝车所有。
示例十八:在没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路口,相对方向的右转弯车需让左转弯车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正在右转,白车正在左转,但蓝车并没有作出让行致使刮碰事故发生,事故责任将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十九:在没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路口,相对方向的左转弯车需让直行车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正在左转,白车正在前行,但蓝车并没有作出让行致使刮碰事故发生,事故责任将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二十:在没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处于支路上
的车辆需让处于干路上的车辆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处于支路上,白车处于干路上,但蓝车并未让白车先行,争先的情况下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结果事故责任全由蓝车承担。
示例二十一:相对车道绿灯同时亮起时,左转弯车需让直行车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并未遵守行驶规定,致使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责任由蓝车全部承担。
示例二十二:蓝车直行方向为红灯,不过允许红灯右转,但仍需让被直线放行的车辆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并未让被直线放行的白车先走,并且与之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下由蓝车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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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演示五
示例二十三:在环岛范围内行驶的车辆有一定优先权,在其他车道准备进入环区的车辆都必须让意在环区内行驶的车辆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并未按照规定作出让行,致使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而事故的所有责任将由蓝车承担。
示例二十四:货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例如货物刮碰到旁道的车辆),均由货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二十五:货车装载货物时存在疏忽,没有固定好货物,致使车辆行进中货物遗洒或飘散,若在该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均由货车承担所有责任。
以上列出的是一些可以清晰判断责任谁属的实例,万一发生小事故,如能自行迅速确认事故责任在谁,双方能达成共识,拍照保留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保证交通顺畅,是功德无量之举。
最后还得啰嗦一句:大家可以看到,本篇里模拟的这些“小事故”全部都是因为某一方车辆违章、争先导致的,换言之,只要所有驾驶者自觉杜绝违章,将安全驾驶意识紧记心中,就可以将事故杜绝在萌芽状态,让从本文所了解到的知识毫无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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