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1:背景
1.1 目的
该文档旨在对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进行清查和统计,以确保企
业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直属企业、国
有独资企业等。
2:资产清查程序
2.1 数据收集
2.1.1 收集企业资产清单
收集企业现有的房地资产清单,包括房屋、土地等。
2.1.2 资料调阅
调阅企业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土地证书、产权证书等。
2.2 资产核实
2.2.1 核实资产实际存在情况
实地核查企业房地资产的实际存在情况,包括建筑物、用地等。
2.2.2 核实资产权属情况
核实企业房地资产的权属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等。
2.3 资产登记
2.3.1 填写资产清查登记表
根据核实结果,将资产信息填写到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包括资
产编号、面积、使用情况等。
2.3.2 资产登记确认
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登记确认,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和记录。
3:文档附件
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用于辅助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附件1:资产清查登记表格
附件2:企业资产清单样本
4: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授予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4.2 房产所有权
指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权利。
4.3 资产编号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对每一项资产进行唯一编号的标识。
5:结束声明
本文档结束,以上所述为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清理整改前办公用房
清理整改后办公用房
清理整改后腾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备注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
号
领导干部个人情况
整改前办公室
整改后办公室
清退办公室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整改后是否符合标准
备注
楼栋及房间号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楼栋及房间号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姓名
级别
任职部门
职务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整改后面积不符合标准的,请在备注栏里注明超出面积百分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全文如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6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文名,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时间,2016年7月。
发布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性质,文件。
基本信息。
近年来。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
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
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
损害党风政风。
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
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5年内。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停止新建。
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停止迁建。
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
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学院”。
“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
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
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
一律停建。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
设施设备老化。
功能不全。
存在安全隐患。
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
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
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作者:何俊杰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1期机关办公用房是政府重要的行政资产,是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必备的基本条件,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机关工作的效率、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
本次从全县办公用房统计数据来分析青田县办公用房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下一步局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借鉴。
一、青田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现状(一)发展进程 2009年青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主要负责县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管理,而不在行政中心的办公楼,主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2012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实行后,办公用房的管理职能将由机关事务部门承担。
中央已经明确由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
省局、市局也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
青田县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全县性的办公用房管理文件和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统计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范围本次调查的76个党政机关,其中国家机关共有50个,乡镇街道共有18个,教育系统2个,卫生系统1个,团体组织5个。
(三)办公用房的面积统计在76个统计对象中,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7979平方米,其中共有15个单位是在县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2164平方米,占8.22%,分散办公单位办公用房135815平方米,占91.78%。
(四)办公用房管理的产权情况在管理机制上,青田县办公用房产权主要归县国资委管理,行政中心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另外,还有部分办公用房归使用单位管理。
这种办公用房多部门管理的情况,容易造成房产所有权权属交叉,管理紊乱,不利于办公用房的高效管理。
二、青田县办公用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办公用房缺乏统一规划、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办公楼的统一规划,造成办公用房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各单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协调性,造成办公用房配置不公。
有的办公用房办公条件简陋,多人挤在一间小办公室;有的办公用房领导办公室将近50平方米,班子成员要独占一室,甚至中层领导也能独享单间,还配置大、中、小会议室,阅览室、活动室、接待室等公共服务用房严重超标。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进行清查统计,以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见附件一。
第二章:清查范围和目的2.1 清查范围2.1.1 国有企业的所有房地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施等。
2.1.2 国有企业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相关文件。
2.1.3 国有企业与房地产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2.2 清查目的2.2.1 统计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总量。
2.2.2 确定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使用情况。
2.2.3 评估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清查方式和流程3.1 清查方式3.1.1 文件清查:通过查阅国有企业的文件和档案,了解企业所持有的房地资产情况。
3.1.2 实地调查:对国有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房地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3.1.3 数据采集:采集关于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相关数据,如面积、位置、价值等。
3.2 清查流程3.2.1 制定清查计划:确定清查的时间安排、人员分配和具体任务。
3.2.2 文件清查:查阅国有企业的文件和档案,整理相关资料。
3.2.3 实地调查:对国有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房地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3.2.4 数据采集:采集关于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相关数据。
3.2.5 数据整理:整理清查所得的文件和数据。
3.2.6 统计分析:对清查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总量和价值。
第四章:数据整理和分析4.1 数据整理4.1.1 对清查所得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整理,建立数据库。
4.1.2 根据文件和数据的内容,进行分类和归档。
4.2 统计分析4.2.1 对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总量进行统计。
4.2.2 对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4.2.3 对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五章:结果报告和使用建议5.1 结果报告5.1.1 撰写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包括清查的背景、范围、目的、方式、流程和结果等。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作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8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国管房地[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13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以下简称中纪发〔2007〕5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关于项目清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坚决遏制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使中央国家机关成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表率。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落实以及初审汇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清理工作的检查落实。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一)清理范围1、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6•【文号】国办发[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六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中央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经过多年努力,中央国家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国管局统一申办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报告(完整版)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报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报告根据X两办印发《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XX办XX号)文件精神,我XX对所有的办公用房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并对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自纠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我X位于XXX路XX号XXX办公大楼X楼,办公用房面积共XX ㎡;附属用房(X楼资料室)面积XX㎡。
XX现有XX编制人员12人,其中正科级5人,副科级1人,科员6人。
2名正科领导和1名科员在主任办公室办公,面积XX㎡,人均面积XX㎡;X名正科、X副科领导和X科员在集体办公室办公,面积XX㎡,人均面积XX㎡。
从办公用房分配使用情况看,XX干部XX人使用房屋X间(含资料室),使用面积XX㎡,对照规定标准我办办公用房面积应为XX㎡,未到达国家规定使用面积,尚需XX㎡办公用房面积才能达到国家规定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二、存在问题及要求XX办公用房自现X委、X政府办公大楼启用分配安排以来一直没有变动。
201X年,经XX批准,我XX由原来的XX与XXXX合并在编人员共12名。
县XX全套人马全部迁入原XX办公室办公,随着职能的拓展,单位编制和职能股室增加,办公用房不足的矛盾近年愈加突出。
办班子领导由当初核编的2名,目前增至6名X,职能处室由2个增至目前的3个,办公用房严重不足。
由于办公用房紧张,我X一直没有党员活动室(会议室),档案室、打印室、仓库也都是混合使用。
以上情况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X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改善办公条件,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我X共需增加办公用房2间(50㎡),配足我办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三、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意见及建议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违规现象,对党风政风、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在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基础上,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权属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通过调剂使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跨系统调剂使用的,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厅(局)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国管房地[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6〕288号)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八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目录总则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由国管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本标准是办公用房维修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大中修方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4.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后超过房屋或设施设备保修年限的办公用房的维修。
对于在保修年限内发生损坏的,由原施工企业或相关的设施设备保修企业负责维修。
5.办公用房建成并已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综合维修改造,即可对办公用房各系统整体进行大中修。
6.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维修改造的名义进行扩建。
历史建筑和古建筑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7.办公用房维修后,其标准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国家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
8.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9.本标准包括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维修技术标准两部分,其中维修技术标准按照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系统分别给出检查评定、维修内容。
10.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省行管局房改办、综合处负责同志一行到深圳市考察了机关办公用房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统一管理的做法,他们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本文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仅供参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一: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和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学习,认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为做好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有关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局党组会和中层干部会议,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动员部署,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
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办公用房的工作。
形成了领导有力、配合密切、责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该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一是详细调查,摸清底数。
为保障清理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把摸清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对机关办公楼层进行了核查。
二是完善机制,加强督导。
完善了工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启用,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问题,确保始终符合勤俭节约、安全适用的原则。
三、清理结果我局现有办公楼两层,局在职人员23人,临聘人员5人,共28人。
二楼办公用房共17间(人均面积16平方米),其中大会议室1间;三楼办公用房共11间,其中领导干部办公室5间(正厅非领导干部1间,面积24平方米。
正县级2间,人均面积22平方米;副县级3间,人均面积24平方米),小会议室1间,库房1间,档案室及阅览室1间(面积均为24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及功能分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功能分类表
二、“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注: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
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平方米的卫生间。
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本单位编制文件规定的人数及职级按上表计算累加后得出。
例:地州市某单位编制人,市级正职人,市级副职人,正处级人,副处级人,处级以下人。
办公室使用面积=×+×+×+×+×平方米。
县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参照县级机关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三、“三定”方案核定的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0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1)1 基本规定 (1)2 日常检查和维修 (1)3 综合检查和评定 (2)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2)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2)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3)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3)8 项目组织实施 (3)9 竣工验收 (3)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5)1 维修基本要求 (5)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0)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6)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0)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6)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0)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6)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8)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2)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6)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2)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5)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8)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0)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5)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7)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6)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8)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5)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0)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2)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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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平方米
1、本表所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2、本表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指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新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其中,基本办公用房统计使用面积(小计是指办公室、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之和),附属用房统计建筑面积。
3、在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面积中,附属用房面积按实际状况填报。
4、应清理腾退的面积按照中办发【2014】64号文件精神核定。
5、具体清理情况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请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