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农办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环境、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6年以来,部分省(区)开展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经研究,决定开始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以完善利用制度、出台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为推进手段,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环节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重点内容(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省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以全域全量利用为目标,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秸秆的利用方向,合理布局产业化利用途径、收储运基地,创设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领域配套政策,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主体带动的稳定运行机制。
(二)建立资源台账。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标准和方法,摸清资源底数,掌握利用情况,按照分级审核负责制的原则,掌握农作物秸秆的产生量、还田量、离田利用量等基础数据,搭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秸秆资源数据平台,为各级政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撑。
(三)强化整县推进。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遴选一批秸秆资源量大、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县(区、市),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确定秸秆利用方式,切实做到技术措施有用、工作措施有效、管理措施有力、持续运行有保障,推动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发改环资[2015]2651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
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03施行日期2014.03.03文号晋政办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各村(居)、镇直各单位:秸秆禁烧工作已进入秋季重点时段,为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任务、严防死守,确保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要提高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全年禁烧、常态禁烧、长效禁烧”理念,围绕重点时段禁烧任务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秸秆禁烧工作,镇党委、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余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其他包村干部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切实加强对秸秆焚烧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管站,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工作情况的收集报送。
党政班子成员牵头成立秸秆禁烧巡逻值班工作组,根据排班做好当日的巡查检查、工作沟通和火情处置等。
镇纪委牵头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中相关问题进行通报处理追责等。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包片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村民组长为具体责任人;各村(居)要充分发挥护林员、路管员、保洁员等“几大员”作用,根据需要定岗到具体片区或村民组;实施镇包村干部与村捆绑制度,负责督查、指导所包村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巡逻、信息上报及火情处置工作,组织形成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三级网格管理体系。
各村(居)要成立禁烧专班巡逻队,每天由一名村干部带队,在辖区内不间断巡逻巡查,及时协调处置秸秆粉碎还田、秸秆焚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网格名单及各类巡逻值班队伍登记造册,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镇存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村(居)要召开秸秆禁烧会议进行安排布置,及时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到每个农户,并通过宣传短信、宣传车、禁烧音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焚烧秸秆的危害及后果,使秸秆禁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3]12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3〕12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农业(农牧)局(委):正值秋收之际,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巩固春季禁烧工作成效,确保工作措施,力度不减,保证空气质量稳步好转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目前全国正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注民意,关系民生,是我们群众路线工作的重点。
秸秆禁烧是造成空气季节性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
要进一步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的责任感。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一)完善秸秆禁烧责任制。
各级政府作为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要在总结春季禁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完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要成立秸秆禁烧领导机构和办事协调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秸秆禁烧现场执法。
各地要把秸秆禁烧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切实做好9-10月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禁烧现场监管。
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制止和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查处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有效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秸秆作为肥料、饲料、工业原料、燃料和食用菌基料的产业化利用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一批以秸秆为工业原料生产代木产品、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沼气和发电企业的兴起,推动了秸秆商品化和资源化,实现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了农民增收。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
(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实施蓝天工程的重要举措。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可收集利用总量较大。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过剩,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屡禁不止,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加重了大气环境污染,危害到人体健康。
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既是建设美丽河南的重要内容,又是当前治理大气雾霾、实施蓝天工程的有效措施。
(三)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秸秆来自于农田,是重要的农副产品,是不可多得的可再生资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黔农办发〔2017〕285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9月1日施行)、《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划分规定(试行)》(黔委厅〔2016〕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5号)学习, 深刻领悟生态文明建设内涵,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要义,充分认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以敢为人先的担当,“钉钉子”的精神,统筹抓好本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确保全省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1%以上,到2020年达75%以上。
二、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职能职责,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找准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中的突出问题、解决思路及政策、技术路径,总结好成功经验、模式,创新性完善本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制度,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常态化、长效化。
各市(州)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附件2)和《不同农区主要农作物草谷比参考数据》、《主要农作物秸秆可收集系数参考》(附件3)规定,及时完成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统计上报工作,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统计汇总情况报省农委。
三、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各地要结合实际,高起点谋划好本地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
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鼓励农民采用科学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如生物质能源利用、有机肥料制作、
饲料加工等。
同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2.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管和执法。
切实保障秸
秆综合利用不会对环境和农民身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新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
价值。
二、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
1.农作物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闲季节焚烧农作物秸秆。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综合利用秸秆的观念。
推广科学有效的
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降低焚烧的风险和代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配合,确保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
作落实到位。
2.强化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惩处。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
切实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
综合利用秸秆,共同营造绿色农业、美丽乡村的新局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农办机[202x]20号【发布日期】202x-06-14【生效日期】202x-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办机[202x]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
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
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要积极争取投入,引导项目投资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通过扶持引导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各种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篇1为全面遏制秸秆露天焚烧,有效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根据政办发《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街道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秸秆禁烧工作。
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服中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秸秆禁烧监管范围谢北村、谢园村、皮弄村、夏东村农田三、秸秆禁烧工作内容1、各行政村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负责跟农田承包单位或种田大户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加强秸秆禁烧检查力度。
村干部要分片包干,一旦发现秸秆焚烧和抛河行为的,要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街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警告处罚。
同时,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禁烧自觉性。
2、农田承包单位或种田大户,要深刻认识到秸秆焚烧的危害,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以及秸秆能源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途径,加快秸秆收贮点建设,从源头上解决秸秆出路,杜绝秸秆焚烧源头。
3、街道相关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正确指导行政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灰霾天气。
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服中心具体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工作,做好河道、沟渠、湖泊等水体弃置秸秆的清理工作。
环保科牵头负责秸秆禁烧现场巡查工作,并重点对高速公路、省道、电力设施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督促街道相关部门、行政村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职责。
四、秸秆禁烧工作现场巡查时间夏收与秋收期间五、秸秆禁烧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
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监管方案,明确专人负责,严防死守,确保秸秆“零焚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发改环资[2013]930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
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为了有效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减少空气污染和火灾隐患,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我市农业部门决定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政策,并编制了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如下:(市/县/区)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秸秆禁烧管理措施》,为切实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特向你们发出严查秸秆禁烧通知如下,请各级农业部门、派出所、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广大农民和村民群众严格遵守。
一、着重宣传,提高意识1. 增加对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2. 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频率,普及秸秆禁烧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意识和认识,增强禁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3.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点,向农民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禁烧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组织,切实禁止1.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确保禁烧政策的全面贯彻。
2. 每个村设立禁烧工作小组,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制定功能明确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
3.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秸秆禁烧责任的落实,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倒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巡查,形成合力1.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组织人员对农田、森林、山区和建筑工地周边进行密集巡查,对违规烧秸秆行为进行严厉制止。
2. 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派出所、村委会要加强联合巡查,互相通报情况,共同查处违规烧秸秆行为。
3. 对违规烧秸秆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加大奖惩力度,倒逼执行1. 按照《秸秆禁烧管理措施》的规定,对严重违规烧秸秆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依法销毁秸秆和烧秸秆的工具设备。
2. 鼓励农民通过有效利用秸秆,加工生产有机肥料、秸秆砖等产品。
对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宣传表彰。
XX街道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XX街道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施行方案通知
XX街道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施行方案为实在做好2023年全街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安康及财产平安,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案。
一、目的任务实行全街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烧,杜绝秸秆燃烧和土方烧肥〔烧火粪〕现象,实现卫星遥感“零火点”,实现秸秆禁烧常态化。
二、工作措施 1.严格落实责任。
各村〔社区〕是本辖区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各村〔社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街道与各村〔社区〕签订责任书,各村〔社区〕与各村民小组签订责任书。
全面落实街、村、组三级网格化管理,实行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党员包户的包保责任制。
2.强化应急处置。
各村〔社区〕建立应急分队,装备必要的灭火器械,随时待命处置突发秸秆燃烧现场;
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秸秆禁烧监控平台作用,组织流动哨,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确保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及时灭火。
3.加大执法力度。
严惩第一把火,对露天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各村〔社区〕要及时固定证据并上报街道,街道将上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分到位。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恶意燃烧秸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因燃烧秸秆影响交通平安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净化公共环境,提升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关部门会下令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供大家参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
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
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公安局年九月十三日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政府主导 、 企业主体 、 农 民 参 与 的秸 秆 综 合利 用 工 作格 局 。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要 着 力健全 激 励和 约束 机制 ,明确 对本 行政 区域 秸 秆综 合 利用 负 总责 、 政 府 主要领 导 是第 一 责任人 的工作 要 求 . 建立 秸秆 综 合 利 用 和禁 烧 目标 责任 制 ,并 分解 落 实 到 相关 部 门, 明确 分 工 、 落 实 责任 , 加强 监管 。落 实 目标 任 务, 形成 倒 逼机 制 。各 地 要 围绕 机 场周 边 、 高速 公路 和 铁 路 沿线 、 旅 游 景 区等 , 划定 并 公 布 秸 秆综 合 利 用 和禁烧重点区域 。 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杜 绝 秸 秆 随 意焚 烧现 象 。
秆 还 田、 养畜 、 秸 秆代 木 、 食用 菌 生 产 、 秸 秆 固 化成
型、 秸秆 炭化 等不 同途 径 利用 。加 强 秸秆 综合 利 用 能力 建 设 . 探 索形 成适 合 当地 秸秆 资 源化 利用 的 管 理模 式 和技 术 路 线 , 提 高秸 秆 综 合 利 用率 , 推 动秸 秆综 合利 用规 模 化 、 产 业化 发展 。
为进 一步 推进 秸秆 综合 利 用 和禁 烧 工作 , 杜 绝 秸 秆 违 法 违 规露 天 焚 烧 造成 的资 源 浪 费 和 环 境 污 染 问题 , 近 日,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 农业部 、 环 境 保 护
部 就有 关 事项 通知 如 下 :
一
励措 施 ;探 索秸 秆综合 利 用重 点 区域 支持 政策 ; 研 究建 立秸 秆 还 田或打捆 收 集补 助机 制 。 深 入推 动秸
的严 重 危 害 , 努力 在 全 社会 营造 “ 焚烧 秸 秆 害 人 害 己, 综 合利 用利 国利 民 ” 的浓厚 舆论 氛 围 。 开展 秸 秆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环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农业厅(委、办、局):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为保障北京等奥运城市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2007年5月至6月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表明,我国主要农区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省焚烧秸秆火点数分别为280个、1013个、357个、592个和577个,比2006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原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具体规定:“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
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以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域全部列入禁烧范围。
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今年5月初至9月底,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辽宁等省市,将作为重点禁烧区域,必须实行全面禁烧。
二、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疏堵”结合,既抓秸秆综合利用,又抓秸秆禁烧的原则,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8
•【字号】京政办发[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4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目前正值麦收季节,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切实保护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
要强化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乡镇,切实抓紧抓好。
二、深入宣传,积极引导
要通过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带来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危害,营建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秸秆禁烧工作真正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检查,确保落实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辽环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近期,我省即将进入春耕播种时期,农村秸秆焚烧现象较3月反弹严重,秸秆禁烧防控工作压力凸显。
据了解,4月7-8日,吉林省部分地区因秸秆焚烧导致部分国控及县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陆续出现PM2.5小时浓度短时剧升至严重污染的现象,秸秆焚烧仍然是威胁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之一。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又恰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我省,为巩固蓝天保卫战的胜利成果,各地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防控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有部署、责任有落实、组织有保障,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持续加大秸秆焚烧管控力度。
按照省领导“科学处置秸秆”“加大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的批示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疏堵结合,推动农业部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同时,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疑似火点要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处置。
三、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网格责任体系,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辽政办发〔2016〕11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秸秆禁烧管控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加大约谈、问责力度,在媒体上曝光责任追究情况。
我厅将开展点穴式巡查和工作督导,对秸秆焚烧管控不力、焚烧火点现场核查不严不实等问题,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加强秸秆离田还田,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强化追责问责。
强化对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任务
在全域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传导压力,防控任务要落实到村、到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禁烧工作无死角、责任落实无盲点。
开展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秸秆控茬标准、签订控茬承诺书、发布控茬公告、组织控茬巡查,确保秸秆留茬高度不超限。
二、责任分工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实行控茬收割,明确离田还田计划,并组织实施。
构建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网格,明确各级机构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乡镇、村组、到田块、到人头。
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焚烧火点。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做好秸秆焚烧信息收集上报、现场核实、火点认定及火点通报等工作。
依规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政府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情况,提出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火点扣缴生态补偿款的意见。
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职能部门反馈的秸秆禁烧工作情况通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因该项
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市委宣传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组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发布秸秆禁烧管控的有关信息。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县(区)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并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的行为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阻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配合辖区政府开展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并依法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依据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经由市政府审批,通过体制结算扣缴相关县(区)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及其他废物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区)政府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推动秸秆控茬收割、离田、保护性耕作和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
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督促农机户、种植户签订控茬收割作业、离田还田承诺,确保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率达到督察整改和省政府考核要求。
市林草局负责查处林区内的秸秆焚烧行为,并组织森林灭火工作;对因焚烧秸秆造成森林树木毁坏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
护林员协同林区内开展秸秆焚烧管控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引起的火灾事故。
三、加强巡查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主动承担起秸秆禁烧工作的具体责任。
落实各级值班巡视制度,做到不间断巡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公布举报电话,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制度。
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农业、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发现焚烧情况,及时通知辖区政府进行扑灭和查处。
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或重大活动时期,顶风焚烧秸秆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责。
生态环境部门对国家、省遥感监测和巡查、督查以及市本级执法检查发现火点、焚烧痕迹等情况进行通报,并报送市政府。
四、严格奖惩
(一)建立秸秆禁烧相关机制。
市政府绩效办将秸秆禁烧防控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各单位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切
实将责任落实到监管责任人,按照制定的方案,切实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同时,要加强对每个工作环节的考核,奖优罚劣。
对于国家和省级卫星遥感监测或督查发现的疑似火点由县(区)所在地辖区政府指定部门核实,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跨界或者有争议的秸秆火点,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相关辖区工作人员共同核实。
(二)实施秸秆禁烧问责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对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县(区)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被国家和省级卫星监测到(核查属实)或巡查、督查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焚烧后黑斑视同火点)对属地县(区)政府实施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每一处火点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3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县(区)秸秆焚烧火点累计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直接对相关县(区)政府扣缴。
(三)实施秸秆禁烧奖励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政府绩效办每年根据市政府绩效考核结果对秸秆禁烧防控工作成绩优异的县(区)、乡镇(街道)出具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因秸秆焚烧被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的使用,原则上用于全域内大气污染治理;可根据县(区)政府的秸秆禁烧防
控情况给予奖励;也可根据县(区)政府对大气污染管控和治理项目的申请予以支持。
五、舆论监督
市委宣传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要求,对重点举措进行解读报道。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把禁烧秸秆的要求传递到每村、每户、每个人。
在主要路口设置永久性固定宣传标牌,公路、公共场所、村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禁烧通告。
充分利用宣传车、村级广播等各类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相关政策和内容,大力曝光秸秆焚烧行为和处罚案例,强化警示作用,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理解和支持秸秆禁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