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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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强条汇总(总图)

住宅设计强条汇总(总图)

序号条款内容规范及条款号是否符合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民用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1.13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7.1.14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1.25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1.36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17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2住宅设计强条汇总总图8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010年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

2010年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

2010年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年2月开本:16开精装册数:5册光盘数:0定价:1690元优惠价:800元详细介绍:第—篇建筑施工标准规范第一章基础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基础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工程测量与地基勘察第三节地基处理……第二章脚手架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脚手架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构配件材质与构造要求第三节脚手架施工与检查验收第四节安全管理与维护第三章砌体与木结构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砌体与木结构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施工准备第三节砖体工程第四节木结构工程第五节冬、雨期施工与安全措施第四章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模板分项工程第三节钢筋分项工程……第五章钢结构工程工标准第一节钢结构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原材料及进场验收规定第三节钢结构焊接工程……第六章屋面及防水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屋面及防水工程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节屋面工程施工技术……第七章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第三节通风与空调工程……第二篇结构设计标准规范第一章可靠度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可靠度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第三节结构上的作用……第二章砌体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砌体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材料和砌体的计算指标第三节砌体结构静力设计……第三章钢结构与木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钢结构和木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钢结构设计基本规定及构件计算第三节钢结构连接计算第四章网架、网壳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网架、网壳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设计一般规定第三节杆件和节点的设计与构造第四节网架、网壳结构制作与安装第五章混凝土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混凝土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混凝土结构材料基本规定第三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计算……第六章地基基础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地基基础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地基勘察与基础设计规定第三节地基设计计算……第七章工程地质勘察常用标准第一节工程地质勘察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地质勘察基本要求第三节工程地质勘察与测绘……第八章给排水工程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给排水工程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结构上的作用第三节给排水工程设计基本规定第四节给排水工程构造要求第九章抗震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抗震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抗震设计基本要求第三节场地、地基和基础抗震设计第四节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第十章幕墙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幕墙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第三节幕墙结构性能与构造……第十一章工程制图常用标准第一节工程制图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节图样画法第四节结构施工图绘制第三篇装饰装修标准规范第一章装饰装修环境设计标准第一节装饰装修环境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平面布局设计第三节室内环境设计第四节防火设计第二章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第一节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门窗工程设计第三节门窗安装第三章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第一节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幕墙工程设计第三节幕墙工程施工第四节幕墙工程验收第四章墙柱面、楼(地)面与天棚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第一节墙柱面、楼(地)面与天棚工程设计与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墙柱面、楼(地)田与天棚工程装修设计第三节墙柱面工程施工·……第五章建筑设备设计与安装标准第一节建筑设备设计与安装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采暖及供热工程...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节施工现场管理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现场管理第三节用电管理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七章建筑装饰制图标准第一节建筑装饰制图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图线及图样画法第三节制图基本要求第四篇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第一章建筑制图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第一节建筑制图和建筑模数协调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建筑制图标准第三节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设计标准第一节基地和总平面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基地设计第三节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屋构造设计标准第一节房屋构造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一般建筑房屋构造设计第三节学校建筑房屋构造设计………第四章室内环境设计标准第一节一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第二节学校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第三节宿舍住宅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第五章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第六章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标准第一节一般建筑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第二节学校建筑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第三节宿舍住宅建筑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第七章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一节一般建筑电气设计第二节人民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第三节学校建筑电气设计……第八章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第一节建筑防火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节总平面防火设计第四节室内安全疏散设计2010年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2010年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2010年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最新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第—篇建筑施工标准规范第一章基础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基础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工程测量与地基勘察第三节地基处理……第二章脚手架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脚手架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构配件材质与构造要求第三节脚手架施工与检查验收第四节安全管理与维护第三章砌体与木结构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砌体与木结构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施工准备第三节砖体工程第四节木结构工程第五节冬、雨期施工与安全措施第四章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模板分项工程第三节钢筋分项工程……第五章钢结构工程工标准第一节钢结构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原材料及进场验收规定第三节钢结构焊接工程……第六章屋面及防水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屋面及防水工程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节屋面工程施工技术……第七章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标准第一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第三节通风与空调工程……第二篇结构设计标准规范第一章可靠度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可靠度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第三节结构上的作用……第二章砌体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砌体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材料和砌体的计算指标第三节砌体结构静力设计……第三章钢结构与木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钢结构和木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钢结构设计基本规定及构件计算第三节钢结构连接计算第四章网架、网壳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网架、网壳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设计一般规定第三节杆件和节点的设计与构造第四节网架、网壳结构制作与安装第五章混凝土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混凝土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混凝土结构材料基本规定第三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计算……第六章地基基础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地基基础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地基勘察与基础设计规定第三节地基设计计算……第七章工程地质勘察常用标准第一节工程地质勘察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地质勘察基本要求第三节工程地质勘察与测绘……第八章给排水工程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给排水工程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结构上的作用第三节给排水工程设计基本规定第四节给排水工程构造要求第九章抗震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抗震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抗震设计基本要求第三节场地、地基和基础抗震设计第四节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第十章幕墙结构设计常用标准第一节幕墙结构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第三节幕墙结构性能与构造……第十一章工程制图常用标准第一节工程制图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节图样画法第四节结构施工图绘制第三篇装饰装修标准规范第一章装饰装修环境设计标准第一节装饰装修环境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平面布局设计第三节室内环境设计第四节防火设计第二章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第一节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门窗工程设计第三节门窗安装第三章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第一节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幕墙工程设计第三节幕墙工程施工第四节幕墙工程验收第四章墙柱面、楼(地)面与天棚工程设计与施工标准第一节墙柱面、楼(地)面与天棚工程设计与施工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墙柱面、楼(地)田与天棚工程装修设计第三节墙柱面工程施工·……第五章建筑设备设计与安装标准第一节建筑设备设计与安装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采暖及供热工程...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节施工现场管理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现场管理第三节用电管理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七章建筑装饰制图标准第一节建筑装饰制图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图线及图样画法第三节制图基本要求第四篇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第一章建筑制图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第一节建筑制图和建筑模数协调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建筑制图标准第三节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设计标准第一节基地和总平面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基地设计第三节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屋构造设计标准第一节房屋构造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一般建筑房屋构造设计第三节学校建筑房屋构造设计………第四章室内环境设计标准第一节一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第二节学校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第三节宿舍住宅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第五章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第六章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标准第一节一般建筑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第二节学校建筑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第三节宿舍住宅建筑采暖和通风空调设计第七章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一节一般建筑电气设计第二节人民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第三节学校建筑电气设计……第八章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第一节建筑防火设计常用标准介绍第二节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节总平面防火设计第四节室内安全疏散设计全国货到付款,满300元免运费。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1 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2.4 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GB50010-2010混凝土(强条)

GB50010-2010混凝土(强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条》GB50010-2010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总说明中必写)。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此条,以前房子交戸使用后甲方怎么用就怎么改,出了问题又找设计,此条对设计人员是一种保护。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暂短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γ0S ≤R (3.3.2-1)R=R(f c, f s, a k,...)/γRd 3.3.2-2)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不应小于1.0;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暂短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R (·)——结构构件的抗力力函数;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对静力设计,一般结构构件取1.0,重要结构构件或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对抗震设计,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的表达形式;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 条及第4.2.3 条的规定取值;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γ0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值(N、M、V、T 等)表达。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1、γRd—对静力结构构件取1.0;2、γRd—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见3.2.2条解释):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影响时,需考虑不利影响。

2010高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2010高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²,其它场所为0.5人/m²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²,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

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²,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²,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2010图审强条

2010图审强条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勘察太平洋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厂房加层(泵房)1、厂房加建部分耐火等级为一级,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而材料说明中采用PVC板吊顶,不满足规范要求,GB50016-2006第3.2.1表3.2.1。

2、泵房部分的安全出口不满足规范的疏散要求,本工程设计中的钢梯人员也无法使用,GB50016-2006第5.3.12。

3、专用疏散楼梯(泵房部分),尺度应满足GB50352-2005第6.7节的有关要求。

1、⑦~C上灭火器保护距离超20米,GB50140-2005第5.2.1条。

2、厂房一、二层应增设自喷(不能仅三层设),GB50016-2006第8.5.1条。

配电间未设应急照明灯具,不符GB50016-2006第11.3.1条。

昆山市张浦镇大市办事处市民活动中心1、市民活动中心部分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00小时,轻钢屋面应做防火涂刷,以达到此要求,GB50016-2006第5.1.1。

2、观演、体育类建筑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JGJ50-2001第5.1.4。

昆山翔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门卫配电房配电房照明,一半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一半灯具采用普通灯具,应急时不能维持正常照度,不符GB50016-2006第茂迪(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二、三,餐厅1、厨房与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GB50016-2006第7.2.3.5。

2、宿舍建筑底层无障碍住房的卫生间门应为900mm(净宽800mm),卫生间的轮椅回转直径应不小于1500mm等,JGJ50-2001第7.10。

宿舍楼的屋面传热阻不满足规范要求,DGJ32/J71-2008第5.2.1太阳能集热器冷水进水管上止回阀应改为防污隔断阀,GB50015-2003第3.2.5条1、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未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不符GB50364-2005第6.3.4条。

2、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未设剩余电流保护,不符GB50364-2005第5.6.2条。

住宅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2010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规程

2010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规程

2010年发布的标准规范规程《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75-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3.6(3)、3.1.1(5)、4.7.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同时废止。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4-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6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同时废止。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GB50601-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3、5.1.1(3、6)、6.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06-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74-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1.10、3.1.4(1)、3.1.9、3.1.10、3.13.5(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 同时废止。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77-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 同时废止。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91-2010,自2011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010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0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7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8月19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抗规2010

抗规2010

•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 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 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 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 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 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 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 它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 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 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
整体性。 •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
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6 结构分析
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 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 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 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 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 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 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 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 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 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 局部变形的影响;

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作为建筑师一定要对规范有所了解,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筑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荷载及地震作用1.楼而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而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而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X/m2;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m2(包扌舌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m2;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m2;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KX/m2;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 5KX/m2;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KX/m2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 1. 1条。

2.基木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 1倍采用。

计算位移按50 年一遇基木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值乘以1. 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 1. 1条,第7. 1.2条, 第8. 1. 1 条,第8. 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 2. 2o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而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

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

新荷规修订,设计楼而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0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0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新《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新《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住宅设计规范2010正式版(免费)

住宅设计规范2010正式版(免费)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4.1.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4住宅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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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标准)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设计规范)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住宅建筑规范)第四章消防设计8.1.2 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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