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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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总则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务必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制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通常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一致使用面积、居住空间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含墙、柱等结构构造与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者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者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者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6.5 电气 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2.5 5(20) 二类 2.5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l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 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部位 设置数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总则:该规范明确了住宅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功能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艺术可行性等要求。

2.建筑平面布置: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设计原则,包括功能分区、户型设计、功能间的相互关系、通风采光等要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和抗风的要求,确保住宅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该部分明确了结构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如布置、间距、材料等。

4.建筑构造: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构造设计原则,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构造要求,以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空间布局: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采暖、隔音等要求,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6.建筑设备: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设备的设计要求,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布置、容量、效率等要求,以确保住宅的舒适和安全。

7.照明与插座:该部分规定了住宅照明和插座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灯具的布置、照明强度、插座的数量和位置等,以确保住宅的照明和电力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8.防火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如防火墙的设置、避难通道的布置、防火门的要求等,以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

9.安全设施: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滑设施等,以确保住宅居住的安全性。

10.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水电能源的使用效率等,以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11.布局和装修材料: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布局和装修材料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等区域的布局,以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2.设计验收和管理:该部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验收和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交底、设计验收等,以保证住宅设计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已有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一】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引言1.3 术语及定义1.4 规范适用范围1.5 规范引用文件1.6 规范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规范的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有关文件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基本功能分区3.2 功能分区的布置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术语解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2.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3.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指对住宅工程进行评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4. 现场施工管理:指对住宅建设工地进行管理,包括协调各施工工序的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第1章总则1.1 索引1.2 介绍1.3 术语及定义1.4 适用范围1.5 引用文件1.6 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7 结构和安排第2章一般规定2.1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义务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2.3 设计文件的管理2.4 工程质量评定准则2.5 现场施工管理第3章建筑物的功能分区与布置3.1 主要功能分区3.2 布置原则第4章建筑与结构4.1 综合建筑与结构设计4.2 地基与地下设施4.3 建筑材料与构件的选择和应用4.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第5章暖通设备与系统5.1 综合暖通设计5.2 暖通设备的选择与布置5.3 暖通系统的规模和分区5.4 暖通设备与系统的节能要求第6章给水排水设备与系统6.1 综合给水排水设计6.2 给水设备的选择与布置6.3 给水系统的规模和分区6.4 排水设备与系统的布置要求第7章电气设备与系统7.1 综合电气设计7.2 用电系统的规模和分区7.3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布置7.4 电气系统标志和图块的编制规范第8章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8.1 综合便民设施与安全设备设计8.2 便民设施的要求8.3 安全设备的要求【附件】1.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表格2.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相关图纸3.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96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或个人。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0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原规范条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
表3.1.2 套型分类
【要点说明】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原规范的3.1.2条关于套型分类 和套型使用面积标准的内容基本已经失去了对商品房市场中大面积住宅套型的约 束力,同时又不能适应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市场中对小面积住宅套型的需求。
5.2.3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 面积不宜大于10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 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1 5.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原规范:10㎡);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原 规范:6㎡);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原规范:12㎡)。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 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原 规范:应大于)。
除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
另外要特别注意:第8.2.6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即使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 内的卧室上方时,排水管道也不得穿越卧室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4
卫生间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 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 原3.4.4条文为部分强条,部分非强条。 在跃层住宅设计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或 餐厅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可非议,对其它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 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减少或消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1765380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1765380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6504)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6504)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5 套内空间5.1 套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 厨房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 卫生间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有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 阳台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 门窗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 共用部分6.1 窗台、栏杆和台阶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 安全疏散出口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设设设范GB50096-1999已有修设本)中设人民共和家设准国国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设量技设设督局建设部设合设布住宅设设设范中设人民共和家设准国国住宅建筑设设设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设部设, 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批准部设, 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设于设布家设准《住宅设设设范》的通知国建设[19999]76 号根据家设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设准定设制设修设设》; 设设合国划[1994]240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同有设部设共同设《住宅建筑设设设号会范》GBJ96-86设行了修设〜设更名设《住宅设设设范》。

设有设部设设〜批准设强制性家设准〜设设会国号GB50096-1994自1999年6月1日起设行。

原《住宅建筑设设设范》GBJ96-86同设设止。

本设准由建设部设设管理〜中建筑技设究院设设具解设工作〜建设部设准定设究所设设中建筑工设出版社出版设行。

国研体研国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尸、-前言根据家设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设准定设制设修设设》; 设设合国划[1994]240,文的要求〜设《住宅建筑设设设范》号GBJ96-86设行修设〜更名设《住宅设设设范》。

本设范设制设在泛设设究〜设设设设设设〜考有设设设准和外先设设准〜设充分征求意设的基设上〜制定了本设范。

广研真践参国国并本设范的主要技设容是,内1.设设〜2.设设〜3.套空设〜内 4.共用部分〜 5.室设境〜内 6.建筑设设。

主要修设了住宅套型分设及各房设最小使用面设〜技设设设指设设算〜设梯及道的设置等〜增加了设设〜设展了室设境和建筑设设的容。

楼垃圾内内本设范由中建筑技设究院设设具解设。

本设范在设行设程中如设设需要修改和设充之外〜设意设和有设设料寄送中建筑技设究院居住建国研体将国研筑设设设究所;北京市本外设公庄大街与研19〜设政设设号100044,。

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简介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是中国的建筑设计规范之一,旨在指导高级住宅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高级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和别墅等。

设计原则根据GB50096-2023规范,高级住宅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建筑安全:高级住宅的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抗震和抗风能力,以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2. 空间布局:设计应合理安排住宅内部空间,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功能要求。

3. 采光与通风:设计应考虑采光和通风的需求,确保室内环境舒适。

4. 节能与环保:设计应采用节能技术和环保材料,以降低能耗和环境影响。

5. 便捷与安全:设计应考虑住宅的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和居住环境。

6. 设施设备:设计应合理配置高级住宅的公共设施和生活设备,提供便利的居住条件。

设计要求GB50096-2023规范对高级住宅的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1. 建筑结构:高级住宅的结构应满足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建筑布局:设计应合理布局住宅的功能区域,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确保功能的合理分隔和联通。

3. 采光与通风:设计应合理设置窗户和通风口,以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日照的充足。

4. 燃气与电力:设计应合理设置燃气和电力设施,确保供气和供电的安全和便捷。

5. 给排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确保排水畅通和供水安全。

6. 防火与安全:设计应设置合适的防火措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7. 绿化与景观:设计应注重住宅的绿化和景观布置,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结论GB50096-2023高级住宅设计规范为高级住宅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了指导和要求。

遵循规范中的原则和要求,可以确保高级住宅的质量和居住环境,提供舒适、安全和便捷的居住条件。

建筑设计师和施工方应严格遵守该规范,以保障高级住宅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满意度。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3 厨房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规范-GB50096

住宅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摘要)6.5 电气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7. 每栋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

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他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

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7 每套住宅预留门铃管路。

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住宅设计规范条例说明6.5电气6.5.1 我国住宅电气发展速度较快,存在问题也多,本表从保证安全适用的角度出发,参考了许多地区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作为应达到的下限值。

一、用电负荷标准中,包括灯具和插座,考虑了小型电器和小型空调器。

二、考虑家用电器的特点,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三、电度表规格按选用过载能力为4倍的额定电流、起转电流不大于额定电流的0.5%时的数据,括号内电流数表示该型表可使用在电气回路的最大值。

使用其他型表时,应校核能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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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设设设范GB50096-1999(已有修设本)中设人民共和家设准国国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设量技设设督局建设部设合设布住宅设设设范中设人民共和家设准国国住宅建筑设设设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设部设,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批准部设,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设于设布家设准《住宅设设设范》的通知国建设[19999]76号根据家设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设准定设制设修设设》;设设合国划[1994]240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同有设部设共同设《住宅建筑设设设号会范》GBJ96-86设行了修设~设更名设《住宅设设设范》。

设有设部设设~批准设强制性家设准~设设会国号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设行。

原《住宅建筑设设设范》GBJ96-86同设设止。

本设准由建设部设设管理~中建筑技设究院设设具解设工作~建设部设准定设究所设设中建筑工设出版社出版设行。

国研体研国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家设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设准定设制设修设设》;设设合国划[1994]240,文的要求~设《住宅建筑设设设范》号GBJ96-86设行修设~更名设《住宅设设设范》。

本设范设制设在泛设设究~设设设设设设~考有设设设准和外先设设准~设充分征求意设的基设上~制定了本设范。

广研真践参国国并本设范的主要技设容是,内1.设设~2.设设~3.套空设~内4.共用部分~5.室设境~内6.建筑设设。

主要修设了住宅套型分设及各房设最小使用面设~技设设设指设设算~设梯及道的设置等~增加了设设~设展了室设境和建筑设设的容。

楼垃圾内内本设范由中建筑技设究院设设具解设。

本设范在设行设程中如设设需要修改和设充之外~设意设和有设设料寄送中建筑技设究院居住建国研体将国研筑设设设究所;北京市本外设公庄大街与研19~设政设设号100044,。

本设范主设设位, 中建筑技设究院国研本设范设设位, 设大建筑设设究院参清学研北京建筑工程院学北京市建筑设设究院研天津城设设设设设究院划研中南建筑设设院设设市建筑设设究院研广学研设省建筑科究院重设建筑大建筑城设院学学哈设设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设究院研本设范主要起草人设,设冠设设彦林建平设设茂煦设祖设设设虎设菲菲叶设春林朱设设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设设宁城设建设设境保设部1986年7月1 设设1.0.1 设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设量~使住宅设设符合适用、安全、设生、设设等要求~制定本设范。

条1.0.2 本设范适用于全城市新建、设建的住宅设设。

国1.0.3 住宅按设分如下,数划1 低设住宅设一设至三设~2 多设住宅设四设至六设~3 中高设住宅设七设至九设~4 高设住宅设十设以上。

1.0.4 住宅设设必设设行家的方设政策和法设~遵守安全设生、设境保设、设设用地、设设能源、设设用材、设设用水等有设设定。

国1.0.5 住宅设设设符合城市设和居住设的要求~使建筑设周设设境相设设~设造方便、舒适、设美的生活空设。

划区划与1.0.6 住宅设设设推行设准化、多设化~设采用新技设、新材料、新设品~促设住宅设设设代化。

极1.0.7 住宅设设设在设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设~兼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设设以人设核心~除设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设设足尚残老年人、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设除设符合本设范外~设符合家设行的有设强制性设准的设定。

尚国2 设设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设、居住空设设成的成套住宅设型。

2.0.3 居住空设 habitable space系指设室、起居室;设,的使用空设。

2.0.4 设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设。

2.0.5 起居室;设, living room供居住者客会、设设、设聚等活设的空设。

2.0.6 房厨kitchen供居住者设行炊事活设的空设。

2.0.7 设生设 bathroom供居住者设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设的空设。

2.0.8 使用面设usable area 房设设设能使用的面设~不包括设、柱等设造和保设的面设。

构构温2.0.9 设准设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设。

楼2.0.10 设高 storey height上下设面两楼楼与离或面地面之设的垂直距设。

2.0.11室设高内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楼离面或地面至上部板底面或吊设底面之设的垂直距。

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设行室外活设、晾晒衣物等的空设。

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设行室外活设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设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设道 passage住宅套使用的水平内交通空设。

2.0.15 壁橱 cabinet住宅套设内与壁设合而成的落地设藏空设。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上部的设内藏空设。

2.0.17 设设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空设内两楼跨设设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设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构楼数板、地板设分设的设设。

2.0.19 中设设 middle-floor底设和最高住设入口设之设的中设设。

楼2.0.20 设元式高设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住宅设个楼元设合而成~每设元均设有梯、设梯的高设住宅。

2.0.21 塔式高设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梯、设梯设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设住宅。

楼2.0.22 通廊式高设住宅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共用梯、设梯通设、外楼内廊设入各套住宅的高设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设。

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设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设设房设设高的,,,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设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设设房设设高的,,,~且不超设,,,者。

3 套空设内3.1 套型3.1.1 住宅设按套型设设~每套住宅设设设室、起居室;设,、房和设生设等基本空设。

厨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设一至四设~其居住空设和使用面设个数不宜小于表3.1.2的设定。

表3.1.2 套型分设套型居住空设数(个)使用面设(,?)一设 2 34二设 3 45三设 3 56四设 4 683.2 设室、起居室;设,3.2.1 设室之设不设穿越、设室设有直接采光、自然通设~其使用面设不设小于下列设定,1 人设室设双10m2~2 设人设室设6m2~3 兼起居的设室设12m2。

3.2.2 起居室;设,设有直接采光、自然通设~其使用面设不设小于12m2。

3.2.3 起居室;设,的设内减数内洞布置设设合考设使用功能要求~少直接设向起居室;设,的设的量。

起居室;设,布置家具的设面直设设度设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设~其使用面设不设大于10m2。

3.3 房厨3.3.1 房的使用面设厨不设小于下列设定,1 一设和二设住宅设4m2~2 三设和四设住宅设5m2。

3.3.2 房设有厨并内直接采光、自然通设~宜布置在套近入口设。

3.3.3 房设设置厨炉灶洗设池、案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设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设设不设小于2.10m。

3.3.4 设排布置设设的房设设厨不设小于1.50m~双厨两排布置设设的房其排设设的设距不设小于0.90m。

3.4 设生设3.4.1 每套住宅设设设生设~第四设住宅宜设二个个或二以上设生设。

每套住宅至少设配置三件设生设具~不同设具设合的设生设使用面设不设小于下列设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设淋,、洗面器三件设生设具的设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设生设具的设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设生设具的设2m2~4 设设便器的设1.10m2。

3.4.2 无前室的设生设的设不设直接设向起居室(设,或厨房。

3.4.3 设生设不设直接布置在下设住房的设室、起居室;设,和房的上设~可布置在本套的设室、起居室;设,和房上设~厨内厨并均设有防水、隔声和便于设修的措施。

3.4.4 套设设置内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设设设指设设算3.5.1 住宅设设设设算下列技设设设指设,—各功能空设使用面设;m2,~套使用面设;—内m2/套,~—住宅设准设设使用面设;m2,~—住宅设准设设建筑面设;m2,~—住宅设准设使用面设系数;,,~—套型建筑面设;m2/套,~—套型阳台面设;m2/套,。

3.5.2 住宅设设技设设设指设设算~设符合下列设定,1 各功能空设使用面设等于各功能使用空设设体内表面所设合的水平投影面设之和~2 套使用面设等于套各功能空设使用面设之和~内内3 住宅设准设设使用面设等于本设各套型使用面设之和~内4 住宅设准设建筑面设~按外设设外构当温温表面及柱外沿或相设界设设设所设合的水平投影面设设算~外设设外保设设~按保设外表面设算~5 设准设使用面设系数等于设准设使用面设除以设准设建筑面设~6 套型建筑面设等于套使用面设除以设准设的使用面设内数系~7 套型阳内阳构台面设等于套各台设底板投影设面设之和。

3.5.3 套使用面设设算~设符合下内列设定,1 套使用面设内厨柜包括设室、起居室;设,、房、设生设、餐设、设设、设道、前室、设藏室、壁等的使用面设的设和~2 设设住宅中的套梯按自内楼数然设的使用面设设和设入使用面设~3 烟囱、通设道、管井等均不设入使用面设~4 室使用面设按设设内构体温温表面尺寸设算~有设合保设~按设合保设设表面尺寸设算~5 利用坡屋设空设设~设内与楼板下表面面的设高低于1.20m的空设不设算使用面设~设高在1.20m,2.10m的空设按,,,设算使用面设~设高超设2.10m的空设全部设入使用面设~6 坡屋设的使用面设设设设算~内独数不得列入设准设使用面设和设准设建筑面设中~需设算建筑设面设设~利用设准设使用面设系反求。

3.5.4 阳构独内台面设设按设底板投影设面设设设算~不设入每套使用面设或建筑面设。

3.6 设高和室设高内3.6.1 普通住宅设高不宜高于2.80m。

3.6.2 设室、起居室;设,的室设高内不设低于2.40m~局部设高不设低于2.10m~且其面设不设大于室使用面设的内1/3。

3.6.3 利用坡屋设空设作设室、起居室;设,设~内内其,,,面设的室设高不设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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