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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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汪**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这之前,我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正月结伴外出务工,七、八个月后,原告未婚先孕,缺乏相互了解,且受被告要挟于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5日婚生女汪旖出生。婚后,因经济矛盾和被告好赌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系入赘原告家,但被告几乎不给原告收入也不关心子女成长,原被告婚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二、原、被告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2011年5月2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离婚,此后被告回生父母家居住至今,原告为了生活外出务工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官劝导,心存和好的一线希望,于2017年2月23日撤回起诉。可是,事与愿违。原、被告仍然分居至今,双方均未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难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为满足原、被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三、原、被告婚生女汪旖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252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汪旖从出生到现在都是随原告生活,现汪旖已满十二周岁,已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抚养孩子是原、被告的共同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
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之规定,原、被告婚生女汪旖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论证,为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法律的公平、公正、公信,恳请合议庭支持本代理意见。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