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5b4faf45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28.png)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0fe4e0dc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78.png)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7fe3d7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e.png)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
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继承权的顺序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份额的限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遗嘱的存在。
遗嘱继承权的定义遗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规定的继承权。
通过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制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945807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a.png)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54c5c198a45177232e60a2e5.png)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ecaf6d44b35eefdc9d33309.png)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要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认识)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成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相互联合、缺一不行的。
2、推行婚姻自由是为了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式婚姻关系,其实质是男女两方鉴于爱情的联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立、男女同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供给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穷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办理婚姻问题,不单波及个人的利益,并且关系到婚姻两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 ,借婚姻讨取财物的差别安在?1、缔结两方能否自发不一样。
前者根本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逼迫为手段,讨取大批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发的状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讨取大批财物,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富的主体不一样。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假如婚姻当事人( 往常为女方 ) 一方索要的3、二者的法律结果不一样,假如属于借婚姻讨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能够裁决准予离婚,也能够裁决严禁离婚。
买卖必然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违反别人意向,包办逼迫别人成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违犯《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二者之间有实质的差别。
重婚,是违犯《刑法》的犯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别人成婚或许行为人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成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同时,重婚也违犯《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妇的无过失方应当依法予以遏止,属于人民法院裁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失方要求伤害赔偿的法定情况,但这类行为其实不违犯《刑法》的规定,假如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妇名义连续﹑稳固的共同居住,则组成重婚,应依法遇到《刑法》的处罚。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2348e5b5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79.png)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651d302c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9c.png)
婚姻与继承法一.名词解释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4.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6.夫妻共同体主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婚姻共同体的成立。
其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又有夫妻个体独立的人身7.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我国《婚姻法》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8.寄养: 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
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9.救助措施:是指当家庭成员在实现自己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
救助措施可分为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
10.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11..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1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9fb7020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81.png)
法定继承顺序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 范围和顺序有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在 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 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遗嘱继承效力
各国对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 遗嘱的执行等,这也会影响到涉外婚 姻中遗产的分配。
涉外婚姻中遗产处理策略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01
02
03
平等原则
在继承关系中,所有继承 人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 利,不受性别、年龄、职 业等因素的歧视。
自愿原则
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 接受或放弃继承权,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其作 出选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平原则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坚 持公平原则,根据各继承 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大小 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涉及家庭暴力的争议。通过案例分析, 强调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 危害,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救 济途径。
案例二
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通 过案例分析,探讨如何保障子女的合 法权益,实现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合理 分配。
加强普法宣传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普法宣 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和婚姻法
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89dcdcb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69.png)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婚姻家庭法是一项贯彻实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实现家庭幸福。
下面是自考“婚姻家庭法”的重点汇总:
一、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的中心,其规定由婚姻实现了一夫一妻的制度,保护了家庭的稳定。
婚姻是自由结合的、平等的和忠诚的、互相扶持的和尽到义务的经济和法律的联合。
其关注的是婚姻自由、离婚等方面的问题。
二、家庭法
家庭法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家庭中各自的权益和义务来保障家庭的和睦。
家庭法的关注点包含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暴力等方面的问题。
三、继承法
继承法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部分,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成员的继承关系来保障家庭财产交代的顺利进行。
继承法的关注点包括继承顺序、继承权的限制等问题。
四、妇女儿童维护法
妇女儿童维护法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部分,其旨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妇女和儿童的抚养等问题。
该法规定了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知情权、监护权和教育权等。
总的来说,自考“婚姻家庭法”的重点应当包含婚姻、家庭、继承和妇女儿童维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障家庭稳定的法律手段,为维护家庭的和谐作出贡献。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f39b1d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c.png)
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个人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规范夫妻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国的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经成为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 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婚姻法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禁止强迫、教唆他人结婚。
3. 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4. 各种形式的婚姻保护:婚姻法对于婚前协议、离婚、再婚、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婚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婚姻的稳定和亲情的维系。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遗产权益,规范继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成为维护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继承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继承资格: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通常包括亲属、配偶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才能享有遗产继承的权益。
2. 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即根据近亲属的关系和法定顺序来确定继承人。
一般来说,配偶和子女是最主要的继承人。
3. 遗嘱继承:继承法确定了遗嘱继承的方式和限制条件。
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来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但是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
继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遗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合法继承人能够依法享有遗产的权益,防止非法继承和遗产纠纷的发生。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7da5b800c5da50e2534d7f14.png)
第1章结婚与离婚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以夫妻民意共同生活(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2.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额,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③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无效婚姻的补正满足以下条件时,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偶死亡)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三)无效婚姻的宣告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为最后期限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不得撤诉(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单独审理(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1.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三、可撤销的婚姻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3.撤销权人: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4.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无效婚姻相同四、诉讼离婚(一)不得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的起诉离婚。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https://img.taocdn.com/s3/m/92d92633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91.png)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1
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32
•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33
(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6158d284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e.png)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继承和分割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立法和修订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最近,针对婚姻家庭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新一轮立法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问题日益凸显,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和更新,可以更好地解决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各类问题,提高继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新一轮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内容1.财产继承的规定: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在财产继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继承问题,明确双方在离婚、分居或死亡时共同财产的归属。
其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进行了具体界定,以确保夫妻财产继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针对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2.亲子关系的确认: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上,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是财产继承和继承权的重要前提。
新的法规从亲子关系的确立、亲权与抚养权的界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证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还完善了公证和登记制度。
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继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财产侵害和纠纷。
同时,规定了继承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以确保继承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此外,继承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实现继承权的登记和继承财产的划分,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4.遗嘱继承的规定:遗嘱继承是婚姻家庭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新的法规对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规范了遗嘱的形式、效力和撤回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对于多次遗嘱的情况,也规定了其继承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这些规定,有利于继承人有效行使继承权,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3df4572be23482fb4da4c2a.png)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966bd348f18583d0496459b0.png)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b331069605087632311212db.png)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教学内容:第一节继承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一)继承的起源(二)古代社会的继承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第二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一)继承法是财产法(二)继承法是实体法(三)继承法是普通法(三)继承法是强行法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二)继承权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8871a22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ae.png)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1bff732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a3.png)
婚姻法一、夫妻财产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偿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安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凡是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比如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继承法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2、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予以特殊照顾..1生活确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这里只能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一定多分;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认定继承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应当由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继承人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四、房屋继承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如何继承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当所有权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如果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这些材料都开完以后;继承人拿着这些证明办理房产公证;再拿着公证去办理房产过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附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2〕社会属性:A、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和开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落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4、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和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女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3〕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第二节继承制度概述继承的概念: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根本原则第一节婚姻法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制止干预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5、方案生育原则: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第二节继承法根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第四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1、亲属的概念: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围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包括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不成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三节亲系、亲等1、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2、亲等的概念: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
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4、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一样〔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一样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
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以此类推;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认。
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第四节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1、发生:〔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2〕拟制血亲:养父母收养子女的法律行为,再婚且事实上承当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局部或全部;〔3〕配偶以男女缔结婚姻产生;〔4〕姻亲: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2、效力〔1〕"婚姻法":一定*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定*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围内血亲制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当民事责任〔2〕民法: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3、终止〔了解〕第五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1、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展;〔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要件〔1〕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我国称为结婚条件〕和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我国称为结婚程序〕〔2〕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制止条件〔消极要件,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公益要件〔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和私益要件〔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4、结婚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3〕聘娶婚: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结婚条件【重点】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制止条件:制止一定*围内的血亲结婚、制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第三节结婚程序1、分类: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我国结婚登记制度〔1〕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3〕效力:狭义与广义第四节婚约1、早期型婚约:奴隶、封建社会的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
2、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婚约第六节婚姻无效与撤销1、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1〕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A、无效:重婚的;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B、撤销: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A、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B、婚姻撤销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4〕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第七节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确实认为事实婚姻2、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历史开展:相对成认主义、相对不成认主义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成认主义,之后采取相对不成认主义,须补办结婚登记第六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1、婚姻终止的概念: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2、婚姻终止的原因:〔1〕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而终止〔2〕因离婚法律行为而终止3、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P114~116第二节登记离婚制度1、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与结婚登记机关一样2、办理登记离婚的条件: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3、离婚登记相关问题P120~121第三节诉讼离婚制度【重点】1、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1〕诉讼前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2〕离婚诉讼中调解和判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调解无效即行判决〔3〕关于离婚问题两项特殊规定A、"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