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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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亲属制度

第4章 亲属制度

( 2 )拟制血亲:指本无天然的血缘 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 亲 同 等权 利 义务 的 亲属 。 故又 称 为 “准血亲”、“法定血亲”、或“假 血亲”。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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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姻亲:指的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 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 ( 1 )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 姐妹夫。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 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 4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 亲家。[因范围过广,多数国家不予承认] 二、亲属关系的范围(略)
疏远近]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 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 直接的生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 (2)直系姻亲: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 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又指配偶一方的 直系血亲为另一方的直系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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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亲 (1)旁系血亲: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 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 血缘联系的亲属。 (2)旁系姻亲: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 的旁系血亲。又指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 另一方的旁系姻亲。如姐夫、内弟、弟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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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1.代的计算 ( 1 )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己身为一代, 往上或往下数…… ( 2 )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 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 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 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 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 代数大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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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法律适用:“从近从重 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 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 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 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 者、权义轻者的亲属效力。

婚姻家庭法-亲属

婚姻家庭法-亲属

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判断以下属何种亲属关系: 小姑子 女儿 大舅哥 大伯 爷爷 妻弟 外祖母 外孙 妻侄 姨母
P89案例2-1
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 近的单位。 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 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 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 所指的旁系血亲。
亲属分类
配偶
以 发 生 原 因 为 准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Nhomakorabea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一)抚养义务 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 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生存,使子女得以 健康成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即使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一 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
李某(男)与王某于1990年结婚,1991 年生一子李健,李健出生后患小儿麻痹症, 无自理能力。李某夫妇因孩子的事经常吵架, 后李某与王某离婚,李健由王某抚养,李某 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09年李某以李健 已成年为由停付抚养费。 问:李某是否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为 什么?怎样解决?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 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 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 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 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 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 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 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吗?为什么?

婚姻法章程

婚姻法章程

婚姻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进步,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婚姻自由第二条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章一夫一妻第三条本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章男女平等第四条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五章保护妇女第五条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结婚条件第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七章夫妻权利义务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章父母子女关系第十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九章离婚条件第十一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十章离婚后子女抚养第十二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十一章离婚后财产分配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章 亲属制度

第四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与亲属法的概念
刘熙《释名·释亲属》
“亲,衬也,言相隐衬也;” “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 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亲属法,是指规定婚姻、血亲和监护 关系的法律。
❖ 狭义的亲属法,仅指规定血亲关系,而不规 定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
二、亲等
❖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 (一)罗马亲等计算法 ❖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
或往下数(不包括已身), 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 次类推。 ❖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 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 的旁系血亲。
系︶ 旁系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 等)
第三节 亲系、亲等
❖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 (一)男系亲和女系亲----按性别不同 ❖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按血缘来源不同 ❖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亲疏远近不同 ❖ (四)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按辈分不同
亲 直系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连襟”趣话

婚姻家庭法学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学第四章
第四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
亲系与亲等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
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古籍和古代的律例中对亲属含义的理解:
第一、是指亲属中的辈分、次序,即是人们辈分远近的延续;
且其构成成员皆怀有特殊的目的,即使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者,也仅为意欲的结合关系
而已。因此,每个人都经过深思熟虑后,各怀各的目的的结合,而在本质上,个人与个
人永相对立。但是,为了达到结合关系的共同目的,各构成成员须抹杀个人的一部分意
志,而须服从于结合关系全体的活动。
例如:个人为营利购买股票,而成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时,各股东之结合
本质的社会结合
本质的社会结合:指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人类每个人为一个有机体,而该有
机体就其本质而言,必须互相结合,即每一个人以自己的人格整个人格,与其他个人为
全面的结合。因此,每个人,虽然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与统治,但该个人意志,仍
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忍,并且受尊重。
(三)亲属的特征
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1、宗亲。
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
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妇”
⑶在室女——同一祖先未嫁的女性。 “大归”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
亲。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作为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婚姻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夫妻关系。

本章内容包括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以及离婚等方面。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共同支持、互相尊重、互相关心。

第一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有权决定家庭事务,并共同决定家庭的重大问题。

夫妻也有义务为家庭的幸福和稳定共同努力。

此外,夫妻还应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共同照顾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第二节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方式。

夫妻财产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共同享有;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各自独享。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在结婚登记时申明。

第三节夫妻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双方还应当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努力,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离婚婚姻法第四章还规定了夫妻关系解决的一种方式:离婚。

当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无法继续维持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并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夫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离婚时,夫妻双方还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

总结婚姻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以及离婚等方面。

在婚姻中,夫妻应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在共同财产、债务分担以及离婚等问题上进行协商解决。

夫妻关系的维护和稳定对于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至关重要。

婚姻法第四章的规定为夫妻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创造了条件。

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一)姓名的意义及夫妻姓名权立法沿革
1.姓名的意义 ● 姓名是自然人在社会上的一个标识。 ● 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 2.夫妻姓名权立法沿革 ● 古代社会,“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 ● 近代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在夫妻姓名权问题 上继承着古代传统。只有苏俄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 ● 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有的坚持妻从夫姓的 原则;有的逐步赋予夫妻双方以姓氏选择权。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中特别强调“应采取一切 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 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 “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三、我国的社会主义夫妻关系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 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 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 原则。
(二)计划生育义务的内容和要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承担计划生育义务, 基本内容是夫妇双方要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依照法 律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
● 夫妻双方须共同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必须克服重男轻女陈腐观念的影响,严格遵 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终止妊娠,不得溺弃女婴,不得歧视、虐待、迫害和 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不得超计划生育,养子女、继 子女、非婚生子女均应列人家庭生育计划,采用人工 生殖技术必须依法进行并经夫妻双方同意。 ● 实行计划生育应该以避孕为主。
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实行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中特别规 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就从根本法和法律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社会主 义的夫妻关系准则。
● 家庭地位平等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 求和鲜明特征,是我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在家庭关系 中的具体表现。

亲属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亲属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属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亲属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

本文将重点介绍亲属法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婚姻法1. 婚姻制度(1)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女双方符合一夫一妻制。

3. 结婚程序(1)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 婚姻无效和撤销(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撤销的情形:受胁迫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 夫妻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6. 夫妻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1. 继承制度(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 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继承的份额,由遗嘱人自行决定。

4.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和婚姻资格亲属关系和法定禁止

婚姻法和婚姻资格亲属关系和法定禁止

婚姻法和婚姻资格亲属关系和法定禁止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个人的生活幸福,更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

在婚姻制度中,婚姻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的资格和禁止的对象。

同时,婚姻资格亲属关系以及法定禁止的对象也是婚姻法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婚姻资格亲属关系是指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在某种程度上与他方有亲属关系,从而被视为禁止结婚的资格。

婚姻资格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旁系血亲则是指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关系。

例如,兄弟姐妹之间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为他们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这可能导致基因的重复和遗传疾病的出现。

同时,近亲结婚也容易引发家族内部的争端和纷争,对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禁止结婚的对象。

法定禁止结婚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具备足够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来应对婚姻生活,因此婚姻法规定他们不得结婚。

第二,已婚者。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双方不得再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否则将构成重婚行为。

第三,有近亲结婚禁止的遗传性疾病。

某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会对后代的健康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后代的权益,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具有这些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第四,有法定禁止结婚的关系。

这类关系包括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师生关系、医患、律师与当事人等,在这些关系中,一方往往存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其权益,婚姻法禁止了这些关系的成婚。

综上所述,婚姻法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的资格和禁止的对象。

婚姻资格亲属关系和法定禁止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定和制度,才能保证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尊重和维护婚姻的权威,为建设和谐幸福的家庭、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婚姻法与家庭关系法的亲属继承

婚姻法与家庭关系法的亲属继承

违反婚姻家庭法规定行为类型及后果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
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身体、精神等 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受害 人可以报警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施暴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遗弃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 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份额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遗嘱继承和遗赠相关规定
• 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方式立下遗嘱。 • 遗嘱内容:遗嘱应当明确具体,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
址等基本情况,以及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 遗嘱的效力: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遗赠相关规定: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
相关规定。
涉外婚姻效力认定
在涉外婚姻中,如双方在不同国家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效力需根据各国法律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婚姻登记地法律的规定,该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涉及重
婚、近亲结婚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家庭关系中父母子女身份认定
父母子女身份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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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承担

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本源。 2、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3、姻亲: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
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1)自然血亲:
是基于人的出生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注意: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2)配偶的血亲 包括公婆、岳父母以及妻子或者丈夫的其他
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
亲,前者如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 养儿媳、养女婿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等;后者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无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等。
(二)旁系亲
(1)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 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2、回避效力 3、上诉、申诉效力。 4、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亲 属的效力主要如下: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 受遗属津贴 2、探亲休假的福利待遇。 3、计生保险待遇

婚姻法第四章主要内容

婚姻法第四章主要内容

第四章主要内容1、婚约问题2、婚姻成立的条件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一、婚约问题(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也叫订婚)婚姻法和历次婚姻登记办法对婚约无明确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两个文件有涉及:50年《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53年《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1、关于婚约的效力(1)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2)无法律约束力(3)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订婚2、婚约的解除及其财产纠纷的处理(1)解除无须经诉讼程序(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A: 包办定婚所收财物:收缴B:自愿增与对方的: 按增与C:以订婚为名诈骗的:退还D: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而送对方的:不还E:借订婚索取财物的:处理酌情返还(同借婚姻索取财物)(三)彩礼的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送的彩礼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B: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B、C要以离婚为条件)(对该条的理解与反思)讨论分析:该案件该如何处理?●张某(女,23岁)于2003年大学毕业后某市的财政局工作,与同单位的江某(男,26岁)相识,与2003年12月明确了恋爱关系.2003年春节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江某的父母给予女方现金3000元,祖传的绿玉手镯一副.江为张某买了订婚戒指一枚和3套服装,价值6000元.订婚后的交往过程中,张某发现江脾气不好,并有赌博的恶习,于是要求解除婚约关系.江某也同意解除,但要求张退还订婚期间赠送的财物.张认为是江及父母自愿赠送的,江无权索回.江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二、结婚的条件●(一)婚姻的成立与有效的区分●1 判断的内容不同●成立与否:事实判断●是否有效:法律价值判断●2判断的标准不同●成立:意思表示的一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要件不同●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一致、婚姻的公示性●有效要件: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条件4 是否可以弥补的不同●欠缺成立要件:无法补正;●欠缺有效要件:可以补正;(二)结婚的必备条件(2个)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双方自愿(2)双方本人自愿(3)双方完全自愿2、须达到法定婚龄(1)法定婚龄的概念(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2个:社会因素、自然因素(3)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区别与联系(三)结婚的禁止条件(3个)1、禁止近亲结婚(1)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2)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理由(3)关于拟制血亲和姻亲间的结婚问题2、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1)医疗机构才能认定(2)新登记条例:婚检自愿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问题(50禁止. 80起不禁止)3.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需双方无配偶)(四)对结婚条件的思考:●1.法定婚龄的调整(20/18)●2.明禁有配偶者结婚(现在总则,登记条例)●3.明禁直系姻亲之间结婚(伦理观念)●4.明禁拟制直系亲结婚(各国立法\解释允许旁系)●5.删除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的规定.(登记条例的变化\实际上存在的现象。

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二、亲属的种类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的概念(一)法律上的亲属与生物学上的亲属法律上亲属的特征:亲属关系不仅仅是因血缘而产生亲属之间有固定的称谓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二)亲属与亲戚(三)亲属与家属(四)亲属与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的分类宗亲外亲妻亲(二)现代各国的分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人工生殖血亲姻亲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拟制血亲的分类:养亲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之间继亲继父母子女之间继子女的后代与继父母之间小资料:继承法意见第24 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26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问题:下列被继承人的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养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思考:1. 继父母子女均为血亲关系吗?2. 继兄弟姐妹均为姻亲关系吗?3.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父母有无代位继承权?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范围的确定方法统一式分散式(二)我国亲属的范围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我国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 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的规定: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部分学者的观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直系姻亲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二、亲等一、亲系(一)男系亲与女系亲(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直系亲与旁系亲(四)尊亲属、卑亲属与平辈亲属二、亲等(一)罗马法亲等制(二)寺院法亲等制(三)我国婚姻法代数的计算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2. 事实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二)配偶关系的终止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 事实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1年同居,同居时李某仅19岁,1993年双方生有一子。

亲属法第四章结婚法

亲属法第四章结婚法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事实婚姻,在日本称为“内缘婚”、德国称为“同 居婚”。它是指虽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婚姻的 程序要件的婚姻。 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奈承认到强硬拒绝的过程。 (一)承认主义时期(1950年到1984年8月)。当 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解答》, 就明确表示,承认事实婚姻。 (二)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到1994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8月30日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 同时指出,只有起诉时双方满足结婚的各种要件,才能 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简称禁婚亲。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 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原因:第一,遗传学、 优生学上的原因。第二,伦理道德上的原因。 问题: 1,直系姻亲。直系姻亲是否可以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没 有规定。就世界范围来看,基本上是采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的 立场。 2,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 父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我认为,应当区分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旁系血亲。
(二)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 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 请结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 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 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引言: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

它涉及到个体和家庭的组织结构、社会关系的建立以及权益的调整等方面。

婚姻是一种法律和道德上认可的社会关系,涉及两个人的感情、责任和义务,而家庭则是婚姻的基本单位。

亲属制度则是指人们基于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规范和制度。

一、婚姻的定义与功能1. 婚姻的定义婚姻是指两个成年男女在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框架下建立的合法伴侣关系。

婚姻通常以婚姻仪式或婚姻登记来确认。

2. 婚姻的功能婚姻在社会中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婚姻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性关系。

婚姻是性关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确保了性伴侣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婚姻也是一个经济单位。

夫妻之间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共同维持家庭生活的支出和财产管理。

此外,婚姻还提供了一种情感支持系统。

夫妻间的亲密关系和感情支持对于人们的心理健康和幸福感至关重要。

二、家庭的组织结构与功能1. 家庭的组织结构家庭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的组织结构可以是核心家庭或扩展家庭。

核心家庭由夫妻和子女组成,而扩展家庭则包括核心家庭及其它亲属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2. 家庭的功能家庭在社会中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家庭是生育和儿童教育的基本单位。

夫妻通过婚姻关系生育子女,并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其次,家庭提供了一种社会化的机制。

家庭是社会化个体的重要场所,通过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和互动,个体获取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等社会化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家庭还提供了物质支持和经济保障。

家庭成员之间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支出和财产管理,确保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亲属制度与血缘关系1. 亲属制度的定义亲属制度是指人们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规范和制度。

亲属制度在不同社会和文化中存在差异,但都是为了规范和维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 血缘关系的意义血缘关系是亲属制度的核心,是指由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 第⼀章通则 第⼀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条【婚姻⾃由】 当事⼈依法享有⾃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涉。

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第三条【⼀夫⼀妻】 任何⼈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平等】 男⼥在婚姻关系和家庭⽣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弱者利益保护】 妇⼥、⼉童、⽼⼈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

在处理涉及⼉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童利益最⼤化为⾸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遵循平等、⾃愿、合法原则。

禁⽌⼀切形式的家庭暴⼒;禁⽌借收养之名买卖⼉童。

第六条【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章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然⼈之间基于婚姻、⾎缘和法律拟制⽽发⽣的⾝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亲、姻亲。

第⼋条【配偶】 男⼥因结婚互称配偶。

配偶关系因⼀⽅死亡、双⽅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终⽌。

第九条【⾎亲】 ⾎亲是因⾃然的⾎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产⽣的亲属关系。

⾃然⾎亲关系因出⽣⽽发⽣,因死亡⽽终⽌;拟制⾎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母与继⼦⼥形成扶养关系⽽发⽣,因⼀⽅死亡或者养、继⽗母⼦⼥关系依法解除⽽终⽌。

第⼗条【⾎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亲间⾎缘联系远近的单位。

亲等的计算⽅法: (⼀)直系⾎亲的亲等,从⼰⾝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定,⼀世代为⼀亲等。

(⼆)旁系⾎亲的亲等,从⼰⾝数⾄双⽅同源的直系⾎亲,再从同源的直系⾎亲数⾄计算亲等的对⽅,⼀世代为⼀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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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 设,因而可依法解除。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 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 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2、女系亲
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系亲。
(五)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分按世代来划分, 以一世代为一辈分。
4、小功 5个月。同曾祖则小功 。
5、缌麻 3个月。同高祖则缌麻。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
自己
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子女
祖父母(外) (二亲等) 孙子女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 曾孙子女
婚姻法四章 亲属制度(下)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分三类: 1、配偶:配偶指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
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本源。 2、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3、姻亲: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
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1)自然血亲:
是基于人的出生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注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近亲属仅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显然缩小了近亲属的范 围。
三、亲系
亲系就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基础的亲属 系统,也称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 列。
(一)直系亲
1、直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
亲,前者如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 养儿媳、养女婿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等;后者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无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等。
(二)旁系亲
(1)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 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四、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 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 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因此, 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 亲,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则自为配偶, 不计亲等。
(一)当代中国内地婚姻法中亲等的计算
以“代”来表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代”, 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亲 近。
(2)配偶的血亲 包括公婆、岳父母以及妻子或者丈夫的其他
血亲,如妻或者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甥 等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俗称妯娌),妻子的 姐妹的丈夫(俗称连襟)等等。
(三)我国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调整的亲属范围是近亲属:主要是配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 亲一定程度受到法律的调整(在抚养和继 承方面)。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伯叔姑、堂伯叔姑、族兄弟姐妹。
(二)中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法
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为标准。“服制”即丧服 制度。作为计算亲等的一般依据。服制分为五等,称 作“五服”:
1、斩衰(音zhancui)三年,为父母、祖父母和丈 夫服丧 。
2、齐衰(音zicui) 一年 同父则期(兄弟间 )
3、大功 9个月。同祖则大功。
(2)旁系姻亲 包括: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弟媳、侄媳、侄女婿、伯母、姑父、 姨父、舅母、婶母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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