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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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三、婚姻自愿、平等、活跃,应本着平等、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活跃同意、共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

四、公正合理的分家,应被允许的原则,家庭可以按照公正合法的标准进行分家或拆除家庭。

五、禁止剥夺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剥夺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

六、改善妇女和儿童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的地位。

七、维护血亲关系的完整性,应当重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祖先、后代之间关系的完整性,禁止歧视婚姻家庭从外界借入的血缘关系。

八、婚姻家庭关系不受背景影响,不论婚姻家庭双方性别、民族、宗教、文化、外籍或社会阶层等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这些背景影响。

九、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应当重视家庭双方的责任,建立男女平等的责任意识,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

十、依法保护家庭财产,应当依法筹划处理家庭财产,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保护婚姻家庭免受外界干涉,应当尊重和保障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合泌关系,不受外界有利益关系的干涉。

十二、社会照顾,应当照顾被离异的夫妻或未婚生育的父母,保障其独立生活的权利,解决其社会照顾问题。

十三、准守婚姻家庭宗教习俗,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准守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宗教习俗,但不得以宗教为由,限制民事行为自由。

十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强化群众参与研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多方面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婚姻家庭研究和制度建设。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正是凭借此系列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婚姻家庭关系中两个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全面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法律、社会、个人及其他有关的合作都要齐心协力,才可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康乐有序发展。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准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作用。

一、平等自愿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婚姻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并且要在平等的地位上建立婚姻关系。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等各方的权益保障。

通过确立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和权益,婚姻家庭法有效地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三、家庭自治原则婚姻家庭法鼓励家庭成员依法行使自主决策权,强调家庭的自治权。

家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应该有权利自主管理家务事和家庭财产,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家庭自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人隐私和家庭私权的尊重,也为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和睦稳固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家庭的和睦稳固原则,倡导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爱情的和谐共处。

家庭应该是一个温暖、和睦的地方,配偶之间应该相互尊重、支持和关心,并且共同努力建设和谐家庭。

和睦稳固原则是婚姻家庭法对于家庭关系稳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五、公正公平原则婚姻家庭法要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等问题,都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公正公平原则的强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六、依法管理原则婚姻家庭法要求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事务中应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依法管理原则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有序和稳定。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家庭法基础知识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家庭法基础知识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家庭法基础知识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家庭法这个领域中,婚姻和家庭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协作、互助和尊重的关系,为家庭建立起一种稳固和谐的基础。

首先,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无论在经济、决策还是家庭责任上都应该平等对待。

婚姻关系应该基于相互尊重和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发展,以保持家庭内部的平衡和稳定。

其次,婚姻和家庭法还强调协作原则。

婚姻和家庭关系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合作和配合。

在面对各种问题和挑战时,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协商解决,共同承担责任。

协作原则的实施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增强家庭的凝聚力。

第三,婚姻和家庭法强调互助原则。

互助是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互相支持,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共同努力。

互助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一种亲密的情感关系,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最后,婚姻和家庭法还注重尊重原则。

尊重是夫妻双方之间建立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权益和意愿,尊重对方的自主决策。

在家庭中,尊重需要得到全面体现,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对方的生活空间的尊重。

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健康、稳定和和谐的家庭关系框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认真遵守这些原则,努力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

只有在尊重和爱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在家庭中培育出快乐和成功的下一代。

因此,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家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起来,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协作原则、互助原则和尊重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稳定和谐。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坚守这些原则,并以此为指导,建立一个健康、和谐和幸福的家庭。

只有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我们才能够实现个人的成长和家庭的幸福。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的特征,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被容忍的。

其次,自愿原则意味着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愿,不得强制婚姻。

最后,公平原则确保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保持公正和公平。

二、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内容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与教育、家暴和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

首先,婚姻登记是婚姻的合法化手续,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如年龄、有无婚姻关系等。

同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财产归属和财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用的支付等。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的解决,婚姻家庭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三、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着婚姻和家庭关系。

它适用于所有结婚或者解除婚姻的个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婚姻,都需遵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法也适用于同性婚姻和事实婚姻等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以确保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都能得到平等和正当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作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子女权益等。

其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等,可以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助于和谐的家庭生活。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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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3、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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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登记或不予登记。

婚姻无效的原因 1 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4)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5)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一)夫妻身份消(二)再婚的自由(三)夫妻扶养义务终止(四)配偶继承权丧失·(五)姻亲关系消灭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另一方无过错3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一部专门规定和保护社会婚姻和家庭的法律。

它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身心福祉和社会秩序。

在婚姻家庭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了解和遵守的。

本文将简要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核心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论是在经济权益还是在家庭决策中,双方应该平等对待。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应该平等对待自己的子女,并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个人自由和自主权利。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结婚、选择结婚对象以及决定生育与生育数量。

同时,夫妻也有权自主决定家庭内的事务,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交流意见、选择生活方式。

三、保障原则:保障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保障原则,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守信用、充分沟通。

此外,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也是保障原则的体现,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发生。

四、守法原则:守法原则是指家庭成员应当合法地行使和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守法原则,夫妻双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婚姻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离婚时,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协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尊重原则:尊重原则是指婚姻家庭法要求家庭成员对彼此的权利和尊严予以尊重和保护。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

同时,家庭成员也应该尊重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秩序的要求,不得有婚内外任性、婚外情等行为。

六、爱护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对家庭成员的互相爱护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健康的亲密关系,共同努力、互相支持。

父母对子女应该给予充分的关爱和教育,为他们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七、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以公平的态度处理彼此之间的事务。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3月5日凌晨,在遭受孔维闯无端殴打后,对丈夫的暴虐感到失望的张某决定离家外出打工。可张某万万没有想到,尚未踏上打工路,却被逼上了黄泉路。3月6日,孔维闯在杞县汽车站找到正准备去东莞打工的张某,强行将其拉回家。在回家途中,孔维闯又强行将张某的衣服扒掉扔在路上。返回家后,孔维闯连续两天用白皮电话线和棍棒、皮带对一丝不挂的张某进行侮辱和毒打,致张某遍体鳞伤(经法医鉴定有三处均已构成了轻伤),逼其交代和谁相好,为什么私自外出打工。3月8日上午,不堪丈夫百般折磨的张某以自杀的形式,结束了她年仅37岁的生命。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注意区别: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重婚罪、事实婚姻。
禁止重婚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件,如果仅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质。其中,尤其要注意三个关键性的事实构成要素:一是陈、叶、戴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是否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挑战现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二是陈、叶、戴三人在“举办婚礼”后的关系状态,是否按婚姻形式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即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关系;三是陈、叶、戴三人的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反映效果,是否被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众基于其“结婚仪式”和公然的“夫妻”同居生活而产生了社会对其“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知晓,形成了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公示影响。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实⾏计划⽣育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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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具有5个原则:1.婚姻⾃由。

是指男⼥双⽅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对⽅强迫或他⼈⼲涉的⾃由。

婚姻⾃由包括结婚⾃由和离婚⾃由这两个⽅⾯的内容。

结婚⾃由,即结婚须男⼥双⽅完全⾃愿,不许任何⼀⽅强迫他⽅或任何第三者加以⼲涉。

离婚⾃由,即男⼥任何⼀⽅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2.⼀夫⼀妻。

是指⼀个男⼈只能有⼀个妻⼦,⼀个⼥⼈只能有⼀个丈夫,⽆论男⼥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它要求禁⽌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和卖淫的⾏为。

⼀夫⼀妻制,亦称“单偶婚”。

3.男⼥平等。

是指男⼦和妇⼥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平等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0条⾄18条都有男⼥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政治上、经济上、⼈格上、社会地位上,财产继承上的⼀律平等。

4.保护妇⼥、⼉童和⽼⼈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特点,妇⼥、⼉童和⽼⼈往往是社会的弱者,因⽽要给予特殊的关⼼和保护所作出的重要的规定。

5.实⾏计划⽣育。

是指有计划地⽣育⼦⼥。

这是我们国家的⼀项基本国策。

其意义在于实⾏计划⽣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产和⼈类⾃⾝⽣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国家总任务;有利于提⾼⼈民的物质⽣活⽔平。

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对夫妇只⽣⼀个孩⼦,最多不超过两胎。

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

不是说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育,⽽只是说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于什么时候⽣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

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都有优惠政策。

《民法典》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案】: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因为丙对甲、乙的关系向女儿提出合理规劝是法律所允许的;对甲、丁的关系,丙也只是介绍相识。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分歧之处有三点: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说明理由。
【答案】:
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答案】: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1、家庭必须尊重婚姻和家庭的公平性、社会安全性,营造社会尊重婚姻家庭
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2、家庭必须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并引导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

3、使用爱心建立家庭和关系。

推行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保护家庭发展
民主,营造家庭和谐。

4、推动反对家庭暴力,焦虑和威胁。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特殊社会文化现象,
应加强国家指导,推行系统教育,构建民间良好社会习俗,立法和执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

5、改善家庭督查机制,巩固家庭管理,提高家庭能力。

制定全面的家庭网络,完善家庭政策,搭建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及时促进家庭民主化的治理。

6、发展社会对夫妻和家庭社会行为的正确认识。

发展正确的家庭信念,尊重
夫妻和家庭的合法权利,遵守家庭道德和伦理规范,加强夫妻间、父母子女之间良性沟通和相互交流。

7、发展家庭文化,建立厚植家庭文化,培养家庭文化熏陶,推进家庭文化的
传承发展,进一步开发家庭教育,培养家庭文明素质。

8、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普及家庭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实行法
治家庭,加强家庭法律服务,推进家庭法治教育,发展家庭文化。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这些原则是保护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下面将简要介绍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建立必须基于自愿,双方必须在明确自己的意愿并经过真实、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后方能结婚。

这一原则确保了婚姻的自由选择权和个人意愿的尊重。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强调男女平等,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各自的权益保护。

3.保护家庭和睦原则: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社会应当保护婚姻家庭的和睦,防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

法律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预防措施,并保护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

4.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婚姻自由,不受他人的强制干涉。

这意味着婚姻自主权和婚姻解除自主权的保护,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同时也规定了婚姻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5.诚实信用原则:婚姻家庭中的双方应当保持互相信任,诚实守信。

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忠实、守信义务,并规定了对于婚姻中的欺诈行为
的处罚。

6.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我国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以及家庭环境有一系列保护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总结起来,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家庭和睦原则、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成员的权益。

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展开论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鼓励婚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实现平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倡导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待遇。

平等原则对于促进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 自愿原则婚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人不得利用欺骗、恶意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结婚。

自愿原则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维护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倡导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往往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和决策权,而女性则处于被动地位。

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化,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家庭利益原则婚姻家庭法致力于保护家庭的利益,防止第三方侵犯家庭的合法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培养子女、传承家族财产和传统文化的重要场所。

保护家庭利益原则以法律的力量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5.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婚姻家庭法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确保未成年人在家庭环境中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1. 离婚制度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家庭法为离婚设立了一系列程序和条件,以保证离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离婚制度守护了夫妻间的互相尊重和家庭的平稳过渡。

2. 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是国家对于夫妻关系进行认定和记录的一种方式。

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国家承认并保障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非法结婚和封建时代的婚姻习俗。

3. 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制度。

根据婚姻家庭法,一方或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婚姻自由
第三节 一夫一妻
第四节 男女平等
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七节 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小结
1
本章重点
明确、掌握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 体要求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 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是: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的总体要 求和基本原则是我国合法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 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各节中的指导思想。如有违 反,则要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 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8
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重婚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2.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
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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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
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内容。
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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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同时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 “同时重婚”符合重婚罪的本质特征 。在一些外国刑法中,对同时与数人 结婚的,作为重婚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之一,在刑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如美 国模范刑法典第2301条(2)规定: “同时与二人以上配偶结婚或同居者 ,即犯第三级重罪之多数婚罪。”加 拿大刑法典第154条规定:“同日或 同时,与一人以上之人行结婚之仪式 者”,构成重婚罪。


此行为给法律带来的疑难点: 其一,此行为属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 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管不管得 上他们? 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 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 “重”者?能不能解除他们的婚姻? 若要解除,用哪条法律来作依据?

一部分人认为,由于陈、叶、戴三 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进 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 ,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 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 是非法同居,属道德问题。

从陈某的情况看,他没有与两个姑 娘中的任何一个登记结婚,只是与 她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没有法律 婚存在的前提下,当然也就无所谓 重婚。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 的。法律又是严肃的,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这应当是我们遵循的基 本原则。当然,对这种公然挑战一 夫一妻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应当从道德的角度予以谴责。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的婚姻制度。
禁止
重婚
禁止婚 外同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禁止
通奸
“一夫同日娶两妻” 案例 是否走入“法律真空地带” 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 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 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 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 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 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 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 扬。面对这一建国以来首例一夫同日 娶两妻的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 却难以给他们定罪。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陈叶戴三人 之间即使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不能 产生婚姻的效果,只能属于无效婚姻 ,而且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记 的双重违法的无效婚姻。作为无效婚 姻,无论是陈与叶的关系,还是陈与 戴的关系,均不构成有特定含义的事 实婚姻,其性质只能属于非法同居关 系。
因其27岁的弟弟曹刚还未婚,家中长辈 便想给他们找个合适的人家来个两换亲。 马太28岁,因为家穷娶不上媳妇,妹妹 马兰23岁,有相知的男友,但哥哥未成 亲,父母不许马兰出嫁。知情人从中做 媒,两家长辈一拍即合,不顾儿女反对, 四人两换亲成婚,并草草举行了婚礼。

婚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两对新人 时常因琐事吵闹不休。曹刚是个自卑 而性情暴戾的人,2002年的一天,曹 刚得知马兰婚前曾有一个男友后,大 发雷霆,对马兰又打又骂。倔强刚烈 的马兰寸步不让,曹刚便从厨房拿了 菜刀,冲马兰一顿乱砍,马兰当即身 亡,后曹刚也被依法枪决,酿成了一 场婚姻悲剧。弟弟、妹妹之间发生的 惨案,进一步激化了曹芬与马太的矛 盾,吵闹、打架不断升级。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 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1.自由是当事人的自愿自主
自由 2.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

由此可以看出,重婚罪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有两个法律婚,也就是与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异性登记结婚的;2.有一个法律婚, 又有一个或数个事实婚的。这里还细分为 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婚在前,然后又跟 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另一种是先有事 实婚,然后又跟他人去领结婚证。从领结 婚证这天起,如果其还跟前面的事实婚一 方在一起同居,这种行为同样构成重婚。 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 ,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

第三,重婚案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 国家干预原则,依法提起公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 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故检察院也可以提 起公诉。
观点二

吴晓芳: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我 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 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 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 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 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保障老人 的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 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 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丧偶老人再 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都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甲的儿女阻止父 亲再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干涉婚姻自由 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帮 助他们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老人再婚问题。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 基本原则
理解要点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区别及处理
引导案例

甲与乙婚后育有1子1女,均已结婚另立门 户。2011年7月,乙因病去世,甲一人独 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 独凄凉。2013年6月,甲经人介绍与54岁 的丧偶妇女丙相识,两位孤独老人都想与 对方结婚共同生活,相互照料。甲的儿女 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儿女的 干涉下,甲不敢与丙在家里见面,两老只 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由于儿女的百般 阻挠,甲只好与丙停止往来。甲儿女的行 为是否违反了婚姻法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答辩状称她与李某登记结婚是受人贩 子张某欺骗、监视逼迫造成的。2001 年她在老家魏城镇做生意时,结识了 张某,张某称其在山东有一亲戚愿意 找四川妇女为妻,武某便信以为真, 随介绍人张某一同来到山东。谁知 2001年8月17日,当来到禹城李某家 后,武某就被严密地监视起来。第二 天,被逼无奈的武某便假意去办结婚 登记手续以迷惑李某。当发现李某放 松了监视时,武某乘机逃回了四川。

“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 贯穿婚姻法的始终,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 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 束力。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 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释放基本原则所负 载的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通过一夫一妻 原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具体内涵 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点:1.任何人在同一 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 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配 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第二,事实重婚亦可构成重婚罪。民法 和刑法对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不 能用民法对婚姻的判断标准作为刑法的 定罪标准。欠缺某种婚姻条件或者被婚 姻法所禁止的婚姻,都不会被民法所确 认,甚至被宣布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刑 法对其确认。恰恰相反,不被民法所确 认的婚姻,恰恰就是刑法所要打击的对 象。这是由刑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道理 很简单,如果只打击法律重婚,不打击 事实重婚,事实重婚将会泛滥成灾,重 婚罪将会名存实亡。

2006年7月,二人又一次吵闹,曹芬 离家出走。2007年9月份,为了彻底 从这噩梦一样的婚姻中跳出,曹芬 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县 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了案情,做出了 准予离婚的判决,年仅六岁的婚生 女马小芬判给了马太。
买来媳妇又逃走 案例二 索要彩礼被驳回 李某系山东禹城某乡农民,现年42岁。 2001年经张某介绍,他与四川绵阳魏 城镇女青年武某相识,后经张某给付 武某现金5000元,2001年8月18日两人 领取了结婚证,第二天武某即离家出 走。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两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现金 5000元。被告武某未到庭应诉,而是 给法庭邮寄来了答辩状。
观点二

吴晓芳:由于陈某和两个姑娘的关系不是 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 意义上的“妻”,当然也谈不上违反“一 夫一妻制” 的婚姻法原则。陈某同日与 两个姑娘举行婚礼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 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规定 精神,如果陈某不与其中的一个姑娘补办 登记,他与这两个姑娘的关系只能算同居 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显然不受法律保 护。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含义及区别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划清若干界限
1.
2. 3. 4. 5.
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或经人介绍、 本人同意的婚姻;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赠与; 说媒骗财和正当婚姻介绍;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
案例一
包办婚姻酿恶果
2000年,29岁的曹芬依然待嫁闺中,

2012年7月,林某在没有与李某家打 招呼的情况下便与他人登记结婚。李 某父母遂将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任何人借 婚姻索取财物。林某向李某父母索 要而取得的存单属不当利益,应当 向李某返还。李某父母按农村习俗 买给林某的衣服,因不能举证证明 系林某索要,可推定为主动赠与。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李某父 母返还1万元。
陈、叶、戴三人是否 观点一 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有三种犯罪形态:1.有配偶者 而重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2. 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3.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结婚。本案中的陈世君属 于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叶海秀、戴 小美属于明知他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 婚,仍与之结婚的情形,属于与重婚 者相婚。因而三人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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