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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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一〃含义(一)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第一,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

第二,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第三,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从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

2.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第二,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第三,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自然属性: 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

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1.群婚制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主要表现:1 关于总则: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2 完善结婚制度:删除禁止麻风病人结婚的规定,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个人财产范围。

4 完善离婚制度:明确感情破裂的条件,增加探视权。

5 增加救济措施: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对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赔偿。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概念: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1 特征:有固定的称谓;亲属因特定的原因产生;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种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罗马法:直上下,旁相加,姻亲等同配偶数。

“姻亲从血亲”原则寺院法:直上下,旁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

代数法:己在内,直上下,旁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亲属在家庭法上的效力:1 抚养效力: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中华⼈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和贯彻:1950年4⽉,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1⽇起颂施⾏。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母⼦⼥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10⽇通过了第⼆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1981年1⽉1⽇起施⾏。

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合法权益和实⾏计划⽣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2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禁⽌家庭暴⼒”。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共有财产和⼀⽅个⼈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列举性、例⽰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为的受害⼈,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个开放的系统,⼜构成内在统⼀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1. 婚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1.1 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成家庭,以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要素婚姻的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合法年龄、无婚姻障碍、合法的结婚程序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2. 婚姻的建立与解除2.1 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达到合法结婚年龄、无婚姻障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实现。

离婚是指合法已建立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3.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个人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

3.2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3 夫妻的赡养义务夫妻间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包括随婚及离婚后的赡养义务,为了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连带义务。

3.4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4. 子女的权益与监护4.1 子女的基本权益子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个人尊严权等基本权益。

4.2 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在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需要履行合法婚姻所衍生的各项义务。

4.3 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护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包括抚养权、教育权、财产权等,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5.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解决途径5.1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5.2 家庭纠纷解决途径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途径。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要点和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笔记概要(带名词解释)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笔记概要(带名词解释)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05680)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婚姻法学笔记

婚姻法学笔记

第一章婚姻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2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A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B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基础○2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精神慰藉○2生育、抚养、教育后代○3生产和消费社会产品第二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法的特点○1适用上的广泛性○2内容上的伦理性○3规范上的强制性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含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道德和法律约束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3.男女平等原则(1)基本内涵○1人格及法律地位的平等○2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3权利义务的平等○4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平等(2)该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1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平等的○2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3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1)基本内涵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的速度和人口的结构,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两个方面。

现阶段鼓励生育是指鼓励少生优生、优生优育。

(2)该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1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结婚年龄○3离婚时关于子女的归属,要照顾已经做绝育手术的一方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分类1.基本内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2.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1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亲属,如自己与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借鉴]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借鉴]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借鉴]《婚姻家庭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法律规定,其内容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

在自考中,该法律规定通常是必学内容。

下面是该法律的重点汇总。

1. 结婚登记与离婚《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姻登记是保障婚姻的法定程序,只有依法登记的婚姻才有效。

离婚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离婚或在一方行为严重违反夫妻责任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要依法解决。

2. 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另一种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夫妻各有各的财产所有权。

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组成,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份额、管理、处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3. 子女抚养《婚姻家庭法》规定,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也要依法解决,父母一方可以行使子女的抚养权,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确认。

4. 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姻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

相关法律还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惩戒加害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于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夫妻关系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机关等多种途径。

在进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调解方式,确保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6. 婚姻家庭保障《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婚姻家庭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和利益;(2)促进家庭文明建设;(3)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关系的维护;(4)开展家庭咨询和指导服务;(5)维护特殊困难家庭和婚姻家庭关系稳定。

以上就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些重点内容,作为自考学习者要注重细节的理解和记忆,尤其是对一些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该法律。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范围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二)禁止重婚和姘居1、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三、男女平等原则(一)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特征(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目的是保护婚姻和家庭,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其内容丰富,包括婚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

下面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些要点:一、婚姻的设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要符合男女双方自愿、未婚、年龄、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结婚。

二、夫妻的义务夫妻要相互关心、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平、幸福。

夫妻还有抚养子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对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另有约定制度。

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六种离婚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恶习等。

一旦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可以选择离婚。

离婚程序包括离婚申请、调解、诉讼和判决等环节。

五、家庭暴力的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子女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或者威胁恐吓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申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可以结婚、一起养育子女、分享财产等;如果出现问题,夫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尊重婚姻家庭法,珍爱婚姻、维护家庭,共建和谐社会。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的成立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成婚,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其次,男女双方应具备婚姻的法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此外,双方不得有近亲婚姻关系,否则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在婚姻登记方面,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将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颁发结婚证书,即视婚姻为成立。

二、婚姻的维持与权利义务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如食物、住房等。

如果一方有特殊原因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还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得进行家庭暴力等行为。

他们有义务共同照顾子女,教育子女并提供人身保护。

如果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婚姻的解除与离婚当婚姻出现无法挽救的矛盾与冲突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离婚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

法院将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手续完成。

四、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都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婚姻法学习笔记》word版

《婚姻法学习笔记》word版

第一章绪论1.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3.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领会它与其他两性结合的区别①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②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③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4.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领会它与其他亲属组织的区别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连接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②家庭须有共同的经济。

5.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和血缘了解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及其具体表现。

7.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证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评析贬低其社会属性、夸大其自然属性的错误观点。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8,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①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②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③教育职能。

重要作用: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9.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10.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决定作用: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婚姻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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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2普纳路亚群婚: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出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3对偶婚: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法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之下或更早的时代便以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03)4家庭:是同居一家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集团。

(02)5五夫权婚姻制: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故称万民法婚姻;在符合法定的要件下,以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婚。

(03)6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7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9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务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10遗弃: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11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04)1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02)1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支妇。

1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15血亲: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6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17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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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一:婚姻法读书笔记《婚姻法》网络学习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一、婚姻的定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

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

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

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2.须达法定婚龄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五、婚约问题(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结婚。

(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六、夫妻之间的义务: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七、夫妻之间的权利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笔记

婚姻法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与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三种内涵:①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②夫妻关系③姻亲关系2.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学者观点:①广义说:泛指群婚出现后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形式。

包括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家庭等。

②狭义说:婚姻家庭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③折中说:〈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①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同性结合≠同性婚姻)②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的确认。

③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从价值层面讲:婚姻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2.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②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③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性地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重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受到上层建筑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关系。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涉及婚姻的设立、破裂、继承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阐述。

一、婚姻的设立与解除婚姻的设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婚姻年龄:男女年满22周岁,或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2. 双方自愿:婚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欺骗或利用他人婚姻自由。

3. 忠实和善良品质:未婚无行为上的缺点或疾病。

4. 纳彩礼:按照法定的方式缴纳彩礼。

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 离婚:当夫妻中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后,婚姻关系解除。

2. 撤销婚姻:当婚姻关系存在某些法定的瑕疵或者虚假情况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撤销婚姻。

3. 无效婚姻:婚姻关系在设立时不满足婚姻设立条件,可以宣告为无效婚姻。

二、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方式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 独立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不共享夫妻共同财产。

2. 合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约定,通过签订合同规定夫妻财产的共有和分割方式。

3. 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或者死亡时通过协商或法定方式进行分割。

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赋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 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该对婚姻保持忠诚,并且不得与他人进行不正当的婚外情。

2. 生活费用义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养,提供合理生活费用,并共同承担家庭经济支出。

3. 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子女的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4. 照顾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支持和关心对方,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四、子女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对子女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双方共同享有的,应当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

2. 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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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

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

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法律意义上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

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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