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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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一〃含义(一)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第一,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

第二,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第三,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从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

2.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第二,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第三,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自然属性: 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

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1.群婚制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主要表现:1 关于总则: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2 完善结婚制度:删除禁止麻风病人结婚的规定,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个人财产范围。

4 完善离婚制度:明确感情破裂的条件,增加探视权。

5 增加救济措施: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对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赔偿。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概念: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1 特征:有固定的称谓;亲属因特定的原因产生;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种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罗马法:直上下,旁相加,姻亲等同配偶数。

“姻亲从血亲”原则寺院法:直上下,旁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

代数法:己在内,直上下,旁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亲属在家庭法上的效力:1 抚养效力: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中华⼈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和贯彻:1950年4⽉,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1⽇起颂施⾏。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母⼦⼥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10⽇通过了第⼆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1981年1⽉1⽇起施⾏。

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合法权益和实⾏计划⽣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2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禁⽌家庭暴⼒”。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共有财产和⼀⽅个⼈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列举性、例⽰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为的受害⼈,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个开放的系统,⼜构成内在统⼀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1. 婚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1.1 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成家庭,以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要素婚姻的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合法年龄、无婚姻障碍、合法的结婚程序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2. 婚姻的建立与解除2.1 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达到合法结婚年龄、无婚姻障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实现。

离婚是指合法已建立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3.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个人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

3.2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3 夫妻的赡养义务夫妻间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包括随婚及离婚后的赡养义务,为了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连带义务。

3.4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4. 子女的权益与监护4.1 子女的基本权益子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个人尊严权等基本权益。

4.2 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在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需要履行合法婚姻所衍生的各项义务。

4.3 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护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包括抚养权、教育权、财产权等,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5.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解决途径5.1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5.2 家庭纠纷解决途径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途径。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要点和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笔记概要(带名词解释)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笔记概要(带名词解释)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05680)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婚姻法学笔记

婚姻法学笔记

第一章婚姻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2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A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B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基础○2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精神慰藉○2生育、抚养、教育后代○3生产和消费社会产品第二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法的特点○1适用上的广泛性○2内容上的伦理性○3规范上的强制性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含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道德和法律约束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3.男女平等原则(1)基本内涵○1人格及法律地位的平等○2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3权利义务的平等○4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平等(2)该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1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平等的○2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3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1)基本内涵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的速度和人口的结构,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两个方面。

现阶段鼓励生育是指鼓励少生优生、优生优育。

(2)该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1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结婚年龄○3离婚时关于子女的归属,要照顾已经做绝育手术的一方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分类1.基本内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2.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1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亲属,如自己与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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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

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

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法律意义上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

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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