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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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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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在婚姻法的学习和考试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婚姻法名词。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夫妻夫妻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扶养、忠诚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六、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婚前财产在婚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八、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供养的义务。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九、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十、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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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家庭伦理、家庭关系、婚姻制度、夫妻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婚姻家庭法中的常用名词解释:
1. 婚姻:指男女结合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建立家庭和维持家庭关系。
婚姻通常包括结婚和离婚两种形式。
2. 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人和女人。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尊重和爱的权利和义务。
3.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中使用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攻击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4. 离婚:指夫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可以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5. 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管理方式。
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共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各自财产制等。
6. 继承:指一个人或家族去世后继承财产和权力的制度。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通常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7. 遗弃:指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虐待、冷落、抛弃等方式。
遗弃可能导致家庭成员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8. 婚姻家庭法权益: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财产权益、婚姻扶养权益、婚姻继承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名词和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和家庭
成员的合法权益。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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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3*5= 15分1.母系亲:是经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4.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5.直系血亲(是否又叫“直系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6.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7.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离主义,是指夫妻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
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它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9.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她性。
/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她方的利益。
10.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11.诉讼离婚=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经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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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供考生备考参考。
一、婚姻和家庭婚姻是指合法男女公民依法自愿结合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一种私事,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
符合法定年龄和因扶养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求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过日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包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夫妻应当平等、自愿地建立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夫妻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共同规划家庭的生活和事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和抚养的责任,应当善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子女则有义务尊敬父母、孝敬父母,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三、离婚和家庭暴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由于夫妻之间的种种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形、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等。
离婚后,既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保护令、报警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无论是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在婚前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前财产。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https://img.taocdn.com/s3/m/c3c9dbb0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18.png)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1、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3、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而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进行监督、教养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简答:(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1、结婚的必备要件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有重婚、姘居等情况2、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第一,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之间因离婚而解除。
第二,夫妻身份消灭第三,再婚的自由第四,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第五,同居、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等消灭第六,配偶继承权丧失第七,姻亲关系消灭第八,血亲关系的存续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二,另一方无过错,是指无上述四种情形的第三,有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
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第一家庭暴力的涵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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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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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
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
电大《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doc
![电大《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doc](https://img.taocdn.com/s3/m/4f4b58baf8c75fbfc77db2ae.png)
电大《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复习资料(1620)一、名词解样1、婚姻家庭制度: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规范体系。
2、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了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5、婚姻家庭法是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8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牛: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1()、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冃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11、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2、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冇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奔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冇效。
13、“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
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而的权利和义务。
15、夫妻的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c98322e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e7.png)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汇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5c884594f5335a8103d2209c.png)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https://img.taocdn.com/s3/m/bb95fc16f18583d0496459ac.png)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频率很高)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法律专业自考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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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通谋离婚
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之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自由离婚主义
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诉讼离婚
剩余共同财产制
夫妻对于自己婚前你的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负其财产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主义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立法主张,即以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使准许离婚,又称有因离婚。
婚姻
男女双方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组织家庭,共同承担生育后代的一种社会形式。
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有全面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原则
指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有偿婚
指男女双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亲权
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教育
在这里应当理解为管教,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非法同居
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为未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的两性结合。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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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一、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是对于婚姻家庭法中相关术语的解释和说明。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其中已按照排序依次介绍。
二、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
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确认证明,也是夫妻享有合法权益的前提。
2. 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某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效或不具备效力的状态。
婚姻无效可能是由于未达到结婚的法定条件、存在婚姻障碍、缺乏真实意愿等原因所致。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和行为。
离婚可以是双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一方起诉离婚等方式进行。
离婚的原因可以是感情破裂、虐待、重婚等。
4. 再婚再婚是指已经离过婚的一方再次成婚的行为。
再婚的出现意味着离婚后继续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再婚可以是双方历经失败的婚姻后的一种选择。
5.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由谁来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6. 赡养费赡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亲属对于需求方经济养育的支付义务。
赡养费主要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7.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婚姻成立前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8.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财产分割一般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9.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形成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清偿和分割。
以上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和说明,这些名词在婚姻家庭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约束力。
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名词,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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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
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