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最新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乙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亲子关系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特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3.拟制血亲(特点: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4.亲权(监护权或父母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6.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7.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三、婚姻自愿、平等、活跃,应本着平等、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活跃同意、共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
四、公正合理的分家,应被允许的原则,家庭可以按照公正合法的标准进行分家或拆除家庭。
五、禁止剥夺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剥夺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
六、改善妇女和儿童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的地位。
七、维护血亲关系的完整性,应当重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祖先、后代之间关系的完整性,禁止歧视婚姻家庭从外界借入的血缘关系。
八、婚姻家庭关系不受背景影响,不论婚姻家庭双方性别、民族、宗教、文化、外籍或社会阶层等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这些背景影响。
九、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应当重视家庭双方的责任,建立男女平等的责任意识,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
十、依法保护家庭财产,应当依法筹划处理家庭财产,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保护婚姻家庭免受外界干涉,应当尊重和保障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合泌关系,不受外界有利益关系的干涉。
十二、社会照顾,应当照顾被离异的夫妻或未婚生育的父母,保障其独立生活的权利,解决其社会照顾问题。
十三、准守婚姻家庭宗教习俗,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准守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宗教习俗,但不得以宗教为由,限制民事行为自由。
十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强化群众参与研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多方面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婚姻家庭研究和制度建设。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正是凭借此系列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婚姻家庭关系中两个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全面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法律、社会、个人及其他有关的合作都要齐心协力,才可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康乐有序发展。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该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 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的历史沿革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形 • 重 婚
• 案例:1996年,19岁的张梅花和20岁的崔
仲堂结婚了(未领结婚证),按照当地 的习惯,两人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 之后就生活在了一起。崔仲堂于2001年外 出打工,可2003年崔失踪。张梅花在丈 夫打工的单位听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 丈夫居然在2004年7月份就和一个叫刘辉 的女人领取结婚证结了婚。原来崔仲堂 应聘到公司上班时,隐瞒了已经结婚的 事实,与刘辉谈起恋爱。虽然结婚前刘 辉知道了崔已结婚的事实但因为已怀孕, 仍与崔领取了结婚证并一起生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相互继 承对方的遗产。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父母子女类型: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4)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 定条件下会发生扶养、赡养关系 2.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 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的权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 继承人,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教案旨在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理解和学习婚姻家庭法,能够增进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意义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2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婚姻家庭法的起源和发展,包括法律的演变和制定背景。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制性婚姻。
2.2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分配。
2.3 保护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亲情原则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3.1 结婚登记管理介绍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3.2 夫妻财产制度解释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处理。
3.3 子女抚养与教育阐述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4.1 婚前协议和财产保护介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婚姻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4.2 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援助阐述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4.3 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详细介绍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5.1 争议解决实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以实际案例为例,剖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
5.2 争议解决实例: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析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法。
5.3 争议解决实例:家庭暴力纠纷案针对家庭暴力纠纷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和保护令的作用和程序。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的特征,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被容忍的。
其次,自愿原则意味着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愿,不得强制婚姻。
最后,公平原则确保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保持公正和公平。
二、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内容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与教育、家暴和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
首先,婚姻登记是婚姻的合法化手续,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如年龄、有无婚姻关系等。
同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财产归属和财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用的支付等。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的解决,婚姻家庭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三、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着婚姻和家庭关系。
它适用于所有结婚或者解除婚姻的个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婚姻,都需遵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法也适用于同性婚姻和事实婚姻等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以确保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都能得到平等和正当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作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子女权益等。
其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等,可以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助于和谐的家庭生活。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法应遵循法律与人民恩惠,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条规定强调了对婚姻家庭的尊重,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民法典》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婚姻家庭。
它规定,婚姻家庭是一个构成社会的基础,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婚姻家庭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民法典》规定要尊重婚后夫妇对家庭财务管理、照料子女及对外办事的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插手、干涉和破坏婚姻家庭自主管理的社会和谐秩序。
其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它规定,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享有与家庭共同生活、共享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例如,《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同床共处的自由,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教育自由,兄弟姐妹应当尊重家庭财产等分配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在纠纷解决期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彼此的法律主张权和人格尊严。
第三,《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
它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遵守法律,维护家庭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适合家庭成员年龄特点、社会职业及地域文化差异的家庭教育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人际关系和谐稳定。
总之,《民法典》依据其规定,提出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以此确立建立婚姻家庭法律地位,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家庭和谐稳定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论文摘要: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论文关键词:婚姻夫妻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
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
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
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婚姻本身所要求。
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
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课件
幸福婚姻:爱情、理智、意志的结合
好的女人是性的魅力与人的魅力的统一 好的爱情是性的吸引与人的吸引的统一 好的婚姻是性的和谐与人的和谐的统一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性的诱惑足以使人颠倒一时, 人的魅力能使人长久倾心。
-周国平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本人观点 1、人格独立、平等 2、基本生存安全得到解决 3、爱情+充分的自由 4、主要人生价值取向相同或相似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三、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是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从一而终是女性在婚姻中的 基本义务和社会对女性的基本要求。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 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 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恩格斯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之名诈骗
赠
与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 偶,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 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注意:这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 属于婚姻法的宪法类条款,具有 不可诉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 2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 施 ①离婚程序方面:男方离婚诉权的 限制 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 ③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22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1. 社会学意义: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14岁。 2.婚姻法: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 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9
(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①条件不同[被动与主动] ②行为不同[单方与双方] (5)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 品区别 财产归属不同 (6)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财的区别 目的不同
10
案例:黄× ×(女)与李×(男)系中学 同学,后又一起回乡参加生产。黄XX和李 X在劳动中产生了爱情。黄向父提出要和 李结婚。黄的父母则提出,黄的大哥已三 十多岁,未结婚,而李X有一妹,双方换 亲,黄才能与李结婚。李父亲、母亲为了 儿子的婚事,答应与黄家换亲。但李妹年 十八,与黄兄年龄相差太大,经双方商议, 又找到王家,王有一女[25岁]一男[22], 让王家把女儿嫁给黄兄,而李妹则嫁给王 家的儿子,三家转换。王家女儿因年纪较 大,求婚心切,勉强同意换亲。李
15
③重婚的法律后果
Ⅰ. 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 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 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Ⅱ. 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
16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概念: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②特征 Ⅰ.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Ⅱ.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 Ⅲ.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案】: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因为丙对甲、乙的关系向女儿提出合理规劝是法律所允许的;对甲、丁的关系,丙也只是介绍相识。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分歧之处有三点: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说明理由。
【答案】:
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答案】: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自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 必要条件 。人口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
2. 禁止买卖婚姻 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 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 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 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特征:P45
(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 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 包办强迫的。
[案例 案例] 案例
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乔村、现 年23岁的男青年韦约,又名韦药、韦庭药、韦巧 韦药、 韦药 韦庭药、 潘小照。 英、潘小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 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民李某某经自称是贵州 省荔波县人的万团(在逃)介绍,到贵州省独山县 找对象。韦约与万团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 化名韦巧英,男扮女装并以同意与前来的李某某 到辉县市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 17000元。韦约随李某某回到河南辉县市,被李 家人识破后报了警。
吉现行刑法规定, 吉现行刑法规定,同时拥有多个配偶的公民将被处 年以下监禁。 以2年以下监禁。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应取消对一夫 年以下监禁 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卡伊波夫说 卡伊波夫说: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 卡伊波夫说: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这并不应 被视为犯罪。”据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已将此 被视为犯罪。 据悉,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如果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是干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还是留下她同时再娶第二 个妻子更好呢? 个妻子更好呢?”吉人权中心副主任科沙科夫也对此提 案表示赞成: 案表示赞成:“我们应该考虑在不同情况下娶了两个妻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允许他们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环球时报》 参见 环球时报》
《民法典-婚姻篇》第三章
主观题
• 甲为还赌债,将女朋友乙诱骗到某地,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卖 于丙为妻,乙被迫与丙登记结婚,寻找机会成功逃脱,报警求助 后被解救。请根据《民法典》分析案例
婚姻法202 0
吕旬
2020.8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 一、概念
•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 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 制。1046
• 二、内容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042)
多选
下列哪些行为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包办婚姻 B.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C.家庭暴力 D.虐待
• AB
• 第二节 男女平等原则
• 一、概念
•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 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民法典》1055条)
• 禁止家庭暴力 • 学者们的解释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 • 简称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 • 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 • 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单选
•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 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
主观题
• 甲、乙自由恋爱多年决定结婚,乙母因为甲家庭贫困无力购置婚 房,坚决反对乙与甲结婚。丙家境殷实但腿有残疾,乙母答应与 丙的亲事,逼乙与丙结婚。迫于母亲威逼,乙无奈与丙结婚。请 分析案例。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对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经历了更多的坎 坷和两难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婚姻制度发展到今 天,经历了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到如 今成为主流的自由离婚主义,越来越强调尊重和 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尊重婚姻关系到的本质, 这正是婚姻法律制度先进化、文明化的标志,也 是我们继续追求更完美的婚姻自由的动力。
33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 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 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 除。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 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 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28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贯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从保护儿 童的受抚养教育权、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 犯、保障父母离婚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儿童 的财产权益等方面对儿童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 护。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 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 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有继承 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
26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 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 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 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 合理要求。
27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 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 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 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 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 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 水平。
30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
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 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 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 养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 费用和护理。
5
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 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 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 法定条件。
6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 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 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 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 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 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 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第一,在婚姻关系方面,家庭法所规定的结婚 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7
第二,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家庭法关于父母 子女(包括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 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 母姓;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离婚后,子女可以由母方抚养,也可以由父方抚 养,抚养费由双方合理地分担;父母均有要求子 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等等。
14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
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这里所说的同居,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姘 居。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是此次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 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非重婚行为但却 明显违反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现象而制定的。
22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 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 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 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 际上的差别。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 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
31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 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 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 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 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 行赡养义务。
第三章
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结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 (四)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1
婚姻自由的特征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 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特征: 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我 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 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
23
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要依法予 以保护。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 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 补充。
24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18
第三,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处于平等 的家庭地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 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第四,在收养关系方面,男女平等亦是收养法所 坚持的基本原则。收养法关于收养人、送养人、 被收养人的条件的规定,关于夫妻共同收养或父 母共同送养的要求,关于养父母、养子女及其他 养亲属的权利义务的各项条款,均贯彻男女平等 精神。
29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负 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 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 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 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
8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 稳定、子女的幸福。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 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 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 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 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 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 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 婚问题一定要慎重。
2
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 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 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 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罪予以制裁。
3
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 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 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 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 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 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 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 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19
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两性平等或性别平等主义 是相信两性平等(包括第三性等其他人)。 此思想的追随者想以此字眼代替女权主义 或男权主义,用以描述相信基本平等权利 或法律上或社会上两性有平等的待遇。 性别平等主义者普遍地认为大部份女权 主义者放弃了平等的思想,而只是注重女 性权利,挂斥其他性别的权利。平等主义 者寻求提升女性、男性和其他人的权利。
13
此外,要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纳 妾问题。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 妾是旧社会一夫多妻制的产物,1950年婚姻法颁 布前形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 题,一般不予追究。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 生活,并未离婚,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 其遗产的权利。而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 婚、纳妾,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应当追究其 法律责任。如果“包养二奶”公开与妻同堂的, 相当于纳妾,应当予以惩治。
9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 度,亦称为个体婚制。 第一,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配偶。 第二,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 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第三,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 夫妻之间。
10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理由: 第一,婚姻的本质 第二,男女性别比例 第三男女平等
4
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 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 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 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 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
25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 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 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 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 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 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