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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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婚姻法中,有着特定的基本原则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

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

陈某与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

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与陈某断绝来往。

但陈某四处扬言要与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

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

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与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情感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小 明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小 明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 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 母监管和处臵,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再次,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 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 保护。在小明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 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 利益的享有者。 复次,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 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 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 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 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 有的正当权利。

生育资格的限制与剥夺——“生育权”的主体
1.独身女性可否行使生育权? 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 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 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2.死刑犯可否行使生育权? 国内“罗锋案” 国外“精子走私案”、“通过联邦快递生育案” 3.可否死后取精实现生育权? 台湾“死后取精”案 以色列阵亡士兵死后取精生育案
【案件审理】一审法院(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 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 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法院(无锡中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 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理由如下: 首先,从伦理上说,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 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明夫妻的DNA 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 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本人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婚姻自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社会结合。

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人类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婚姻法五大基本原则

婚姻法五大基本原则

婚姻法五大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根本原则——婚姻自由通过1-8周的学习,对婚姻法有了最根本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也了一些认识。

与此同时,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改变了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同时婚姻是每个人的一生之中要经历的人生大事,是需要每一个人认真对待的,对这个课程的学习感到受益匪浅。

婚姻法是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还包含以下一些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公平(4)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方案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它们是对家庭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婚姻法的依据、出发点。

我主要就婚姻自由并且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做一些探讨!婚姻自由就是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根本的原则。

《X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X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公平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对稳固和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剩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方,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止子女的婚事,阻止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止当事人离婚等等。

2024年婚姻法课件

2024年婚姻法课件

婚姻法课件一、引言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旨在介绍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婚姻法的基本概念1.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2.夫妻:夫妻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3.家庭:家庭是由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亲属: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力干涉。

2.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为唯一的配偶。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的成立1.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法定条件包括年龄、健康、单身等;约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

2.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姻的终止1.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2.离婚条件:离婚条件包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

离婚应当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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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
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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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公益要件)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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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制度
• 禁止结婚的条件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
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问: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例:公公与儿媳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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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前和婚后专用的) :
• 结婚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登记机关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 申请: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 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的签字声明。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 2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 施 ①离婚程序方面:男方离婚诉权的 限制 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 ③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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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1. 社会学意义: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14岁。 2.婚姻法: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 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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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①条件不同[被动与主动] ②行为不同[单方与双方] (5)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 品区别 财产归属不同 (6)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财的区别 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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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 ×(女)与李×(男)系中学 同学,后又一起回乡参加生产。黄XX和李 X在劳动中产生了爱情。黄向父提出要和 李结婚。黄的父母则提出,黄的大哥已三 十多岁,未结婚,而李X有一妹,双方换 亲,黄才能与李结婚。李父亲、母亲为了 儿子的婚事,答应与黄家换亲。但李妹年 十八,与黄兄年龄相差太大,经双方商议, 又找到王家,王有一女[25岁]一男[22], 让王家把女儿嫁给黄兄,而李妹则嫁给王 家的儿子,三家转换。王家女儿因年纪较 大,求婚心切,勉强同意换亲。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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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婚的法律后果
Ⅰ. 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 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 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Ⅱ. 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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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概念: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②特征 Ⅰ.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Ⅱ.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 Ⅲ.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自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 必要条件 。人口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
2. 禁止买卖婚姻 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 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 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 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特征:P45
(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 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 包办强迫的。
[案例 案例] 案例
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乔村、现 年23岁的男青年韦约,又名韦药、韦庭药、韦巧 韦药、 韦药 韦庭药、 潘小照。 英、潘小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 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民李某某经自称是贵州 省荔波县人的万团(在逃)介绍,到贵州省独山县 找对象。韦约与万团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 化名韦巧英,男扮女装并以同意与前来的李某某 到辉县市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 17000元。韦约随李某某回到河南辉县市,被李 家人识破后报了警。
吉现行刑法规定, 吉现行刑法规定,同时拥有多个配偶的公民将被处 年以下监禁。 以2年以下监禁。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应取消对一夫 年以下监禁 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卡伊波夫说 卡伊波夫说: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 卡伊波夫说: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这并不应 被视为犯罪。”据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已将此 被视为犯罪。 据悉,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如果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是干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还是留下她同时再娶第二 个妻子更好呢? 个妻子更好呢?”吉人权中心副主任科沙科夫也对此提 案表示赞成: 案表示赞成:“我们应该考虑在不同情况下娶了两个妻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允许他们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环球时报》 参见 环球时报》

2024年《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

2024年《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

《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婚姻法》精美课件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婚姻法是我国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我们制作了这份精美的婚姻法课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婚姻法。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婚姻平等权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结合。

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基石。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性别歧视。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婚姻条件,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2.离婚(1)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夫妻双方必须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夫妻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3.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财产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权利和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论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婚姻法原则

2)婚姻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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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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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1年林女与黄男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林某与丈夫 黄某均分得土地。2003年,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林某因 生活所迫外出打工,2004年与李某相识并结婚。2005年3 月,政府协议征用黄某所在集体土地。2005年6月,村民 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 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 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 资格。理由是:林某已与黄某离婚,且与他人再婚,也一 直在外打工,未参与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 行耕种。与村集体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征地 款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 民组织自治范畴,林某不得干涉。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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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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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 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 不得强制和干涉 • 结婚自由 • 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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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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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
• 2001 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 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 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的司法实践
01
02
03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 平等保护原则,对侵犯妇 女权益的行为依法惩处,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充分保障 妇女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 利,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 参与诉讼活动。
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案件 的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机 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 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 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等,明确规定了妇 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机制,如设立妇 女维权合议庭、开通妇女维权热线 等,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 帮助和救济。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教育等形式,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 能力,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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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保障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婚姻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 包括结婚、离婚等,不受任何人 的干涉。
家庭暴力防治
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严厉打击, 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
01
02
平等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 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03
重婚罪的设立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重婚为犯罪行为,对于故 意实施重婚行为的个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婚姻登记制度
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确保每个人的婚 姻状况清晰可查,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如重婚、 婚外情等,法律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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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
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及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质,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至今,我国理论界尚无关于婚姻法系统的伦理研究成果。

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伦理观,运用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采用法学和伦理学、社会学相结合,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等研究方法,试图从伦理的角度,对婚姻法进行较为全面的反思,旨在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婚姻法的审视,理性把握婚姻法和伦理道德的关系,探究婚姻法合理的道德定位,从而为科学构建我国的婚姻良法,最终为实现家庭和谐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回溯历史,婚姻法经历了由礼法不分到德法并立的发展过程。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
起施行。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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