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合集下载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doc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doc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3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3

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本⾝及双⽅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我国法律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式。

在世界⽴法,关于结婚有两种⽴法主义:⼀种是事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双⽅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有效;另⼀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定的⼿续,⼀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

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和保护,有利于双⽅权利的⾏使和义务的履⾏,故现代⽴法多采⽤法律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

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禁⽌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包括哪些亲属? 禁⽌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姑与侄,舅与甥⼥,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怎样认识法定婚龄与⿎励晚婚的关系? 法定婚龄和⿎励晚婚的关系是:法定婚龄是允许⼈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最适宜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20周岁,它是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晚婚是男25周岁,⼥周岁以上结婚;实⾏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励和照顾。

贯彻执⾏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事,⼜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

这有利于青年的⼯作、学习和进步。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如何审查? 在当事⼈提出申请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

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进⾏严格地审查:⼀⽅⾯是当事⼈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体⼈的情况完全相符,另⼀⽅⾯是当事⼈双⽅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亲,是否患⿇风病未治愈等。

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提出询问,当事⼈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说明理由,进⾏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1. 什么是婚姻法?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3. 婚姻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素?4. 离婚是指什么?5. 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6.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度?7.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8. 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何规定?9.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二、婚姻家庭法简答题答案1. 婚姻法是指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稳定。

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包括:确立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婚姻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

3. 婚姻在法律上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意愿;合法婚姻年龄;无婚姻关系或离婚关系;无近亲婚姻等。

4.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解除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5. 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有多种规定,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通奸;分居满一定期限等。

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

6.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制度。

根据婚姻法,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两种形式。

7. 婚姻法通过多项规定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益;确立妇女和儿童的财产权利等。

8.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物理、心理、经济等方式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保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权益。

9.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为公平合理原则,即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有关抚养权的争议。

由于本文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简答题及答案,不具有明显的章节划分,因此不设小节。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婚姻家庭法重点及小抄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婚姻家庭法重点及小抄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18、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

·是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一个禁忌规则。

·这一规则派出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特征概括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者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统一集团内部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

·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从两性关系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实质特点: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他们的姐妹除外。

·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

19、对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

·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产生后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20、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私有财产,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de)概念第二章婚姻家庭法(de)基本原则[3+1]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de)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de)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简答题:1、婚姻自由(de)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de)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de)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de)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de)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de)法律后果.2、一夫一妻制(de)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de)配偶.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de)人结婚.③一切公开(de)、隐蔽(de)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de),受到法律(de)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de)夫妻之间.④违反一夫一妻制(de)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de)民事、刑事责任.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de)实现①禁止重婚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夫妻应相互忠实4、男女平等(de)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de)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de)平等③不同性别(de)家庭成员间(de)平等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de)禁止性规定有哪些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③禁止重婚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⑤禁止家庭暴力⑥禁止家庭成员间(de)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de)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de)婚姻关系以外(de)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de)婚姻.②禁止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de)婚姻关系以外(de)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de),包办强迫他人缔结(de)婚姻.③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de)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de)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de)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de)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de)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但一方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de)行为.第三章亲属制度[4]新中国亲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de)计算方法.简答题: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类按照亲属产生(de)原因来划分,将亲属分为以下三种:(1)配偶.(2)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3)姻亲:①血亲(de)配偶②配偶(de)血亲③配偶(de)血亲(de)配偶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哪些亲属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论述题: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de)原因是什么①自然血亲关系(de)发生原因——出生②自然血亲关系(de)终止原因——一方死亡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亲属,有一般意义上(de)亲属和法律意义上(de)亲属之分.一般意义上(de)亲属,也被称之为社会学意义上(de)亲属,包括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de)人与人之间(de)相互关系;在纵向上,它可延续无穷,横向上也是无边无际.而法律意义上(de)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de)亲属中极小(de)一部分,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de)社会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亲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de)身份和固定(de)称谓②法律确定(de)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de)权利和义务③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de)双重性第四章结婚制度[5+1]结婚(de)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事实婚姻(de)认定,解除婚约时财物纠纷(de)处理.简答题:1、什么叫婚约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de)所作(de)事先约定.订立婚约(de)行为,成为订婚.在我国,婚约只是部分地区(de)一种民间习俗.我国对待婚约(de)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限制.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de)含义是什么①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②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③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3、结婚登记(de)程序有哪些①申请.需要提交(de)材料:结婚登记申请表、本人(de)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e)签字声明.②审查.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③登记.对经审查满足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de),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4、宣告婚姻无效(de)事由有哪些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de)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de)疾病,婚后尚未治愈(de)④未达到法定婚龄(de)5、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de)事由有哪些①未达到法定婚龄(de)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法定婚龄②患病(de)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③重婚(de)一方或双方(de)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①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de),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de)效力.②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de),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de)婚姻,婚姻关系(de)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de)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为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论述题: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de)结婚条件.(1)结婚(de)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de)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de)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de)疾病(de)人禁止结婚2、因婚约、恋爱引起(de)财产纠纷如何处理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de)财物,收受财物(de)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de)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de)工具,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②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de),除了构成诈骗罪(de)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de),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de)人,其所交付(de)对方(de)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de)而自愿交付(de),应按赠与物对待,无论何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de),如果情节轻微,应进行批评教育,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de),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长受害人(de)财产损失.④对赠予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以结婚为目(de)(de)赠予,价值较高(de),应予返还.如果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de),可折价返还或视情况酌情返还或减免偿还.对于婚约期间(de)一般赠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对取得财物(de)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de),按赠予处理.⑤对彩礼(de)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给付彩礼(de),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de);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de);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de).解释中规定(de)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de)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de)法律后果:①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②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de)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de)财产(de)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de)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de)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de)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de)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de)除外.”④对重婚导致(de)婚姻无效(de)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de)财产权益.(2)对子女(de)法律后果:在无效或被撤销(de)婚姻中出生(de)子女,与其父母(de)关系不受父母(de)婚姻无效或被撤销(de)影响.第五章夫妻关系[2+1]夫妻间(de)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de)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de)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de)义务论述题: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de)有效要件.①主体:合法(de)夫妻身份,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愿,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de)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④形式:书面.对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de),该约定也有效.第六章亲子关系[]父母子女间(de)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de)条件.第七章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de)条件第八章收养制度[3+1]收养(de)概念与特征,我国收养法(de)原则、收养关系成立(de)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关系解除(de)条件与法律后果简答题:1、我国收养制度(de)原则是什么①有利于被收养(de)未成年人(de)抚养、成长原则.②平等自愿原则.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④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⑤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2、简述收养成立(de)法律效力①收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de)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de)规定.与自然血亲(de)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de)法律意义.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de)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养子女与养父母(de)近亲属间(de)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de)规定.④养子女与生父母间(de)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de)成立而消除.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de)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de)其他近亲属间(de)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de)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de)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3、简述我国收养法规定(de)收养人应具备(de)法定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de)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de)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4、我国收养法规定(de)被收养人应具备(de)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②应是丧失父母(de)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de)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de)子女.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de)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de)同意.5、我国收养法规定(de)收养(de)程序:(1)、行政登记程序①办理收养登记(de)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e)民政部门.②收养登记(de)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2)协议程序条件:①当事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de)收养成立(de)条件②具备收养协议(de)主要条款③应当为书面形式.(3)公证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de),应当办理收养公证.6、收养无效(de)原因与后果:(1)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成立(de)有效要件(de)规定: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de)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de)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收养法规定(de)收养成立(de)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de),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de),同样也是自始无效.7、收养协议解除(de)条件有哪些①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③当事人已就解除收养关系后(de)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④当事人双方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论述题:1、解除收养关系(de)后果.解除收养关系(de)直接后果: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消除②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de)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行恢复,由他们协商决定解除收养关系(de)间接后果:①成年养子女(de)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de)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e)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②养父母(de)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de),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指出(de)生活费和教育费.③共同财产(de)分割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对养父母与养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de)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第九章离婚制度[2+1]协议离婚(de)条件,判决离婚(de)法定理由;有关离婚(de)两个特别程序简答题: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婚姻(de)特殊规定和法定离婚条件(de)关系两者并不矛盾,离婚(de)法定条件广泛适用于一般(de)离婚案件,而婚姻法第33条只适用于“现役军人(de)配偶要求离婚”(de)案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de)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de)诉讼案件中,应首先使用婚姻法第33条(de)规定.但是不能把此条绝对化地理解和机械化地适用,判决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de)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其配偶(de)主观愿望.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de)政治机关做好军人(de)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但应慎重对待,从严掌握.第十章离婚(de)效力[3+1]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de)分割,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简答题: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①协议分割:由双方自行协议决定,承认协议产生(de)效力.②判决分割.判决分割(de)原则包括: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de)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de)原则.2、离婚时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de)直接抚养方(1)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哺乳期为2年,一般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随父生活:①哺乳(de)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共同生活(de)疾病;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仅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④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2)哺乳期后(de)子女抚养:①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得法定情形: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de);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de);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e);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de)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de),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de),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de).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父母生活多年,予以考虑.②考虑子女意见确定③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3、离婚后子女(de)抚育费应如何负担离婚时,父母双方都有负担子女抚育费(de)平等义务.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方都应当自觉地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处理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协议和判决,都应当以子女(de)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de)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抚养子女(de)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自己承担全部费用,也允许对方不分担抚育费(de),以准许.但经查实,抚养方(de)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de),不予准许.第十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救助措施(de)种类第十二章附论[2]涉外结婚(de)条件及涉外离婚(de)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仅供参考,对于读者参考本文所造成(de)任何损失,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作者2015年6月21日。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形式如何?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成文形式出现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最重要的渊源。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一方面,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继承了古已有之的礼,并且加以补充、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婚姻家庭方面的封建法制也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2、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的特征是什么?在婚姻方面,唐律对订婚、征婚、各种婚姻限制,违律为婚的后果、嫁娶违律时主婚人的责任、婚姻离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合于封建伦常的婚姻之道。

在家庭方面,唐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家长制。

唐户婚律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还远播域外,对邻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大的影响。

3、《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汉谟拉比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在原两河流域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根据王国统一以后的情况个性、编纂的。

该法典公然肯定买卖婚姻和男女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不遗余力地维护家长的特权。

如夫对妻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可以将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权。

妻只有在事实上被夫抛弃时始得提出离婚。

在夫被俘时,只有在家中财产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妻方得改嫁。

子女对其父必须绝对服从违抗的须受惩罚。

父对其子女虽不能生杀予夺,却可依法将其出卖为奴。

4、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

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

1、试述婚姻⾃由原则。

婚姻⾃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愿地决定⾃⼰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的强制与⼲涉。

在我国,婚姻⾃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使这⼀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由是⼀个历史的范畴。

⼈们有⽆婚姻⾃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定的社会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不定,⼜同资产阶级婚姻⾃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1、婚姻⾃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由和离婚⾃由两个⽅⾯:结婚⾃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由,即当事⼈有权依法决定⾃⼰与谁结婚,任何第三⼈包括⽗母都⽆权⼲涉;离婚⾃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不得阻碍。

结婚⾃由与离婚⾃由是互相结合、缺⼀不可的。

保障结婚⾃由是为了使当事⼈能够完全按照的⾃⼰的意愿结成共同⽣活的伯仲。

保障离婚⾃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法共同⽣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为,结婚⾃由是婚姻⾃由的主要⽅⾯,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的,它是结婚⾃由的结婚⾃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由与离婚⾃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实⾏婚姻⾃由是为了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双⽅基于爱情的结合。

建⽴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拳条件是当事⼈必须⾃主⾃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男⼥平等的实现,为婚姻⾃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由不是绝对的、毫⽆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的利益,⽽且关系到婚姻双⽅、下⼀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矣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一、引言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自考的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婚姻家庭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自愿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强调婚姻的自愿性,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三、婚姻的成立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结婚的程序结婚需要经过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家庭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婚姻的解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确定。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六、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是法定继承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遗产的分配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成员在继承法中享有相应的遗产分配权。

七、存在问题与不足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实际案件中,婚姻家庭法的适用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婚姻家庭法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明确区分。

法律保护的局限性法律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

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20xx年婚姻法对xx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

第二,血亲。

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第三,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部门,⽽是上层建筑的⼀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变化,它也能通过⾃⾝的途径,能动地反作⽤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的影响,其作⽤和表现⽅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为规范,它的作⽤是其他⼿段⽆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量实现其调整作⽤;宗教则是通过⼈们的信仰⽽起作⽤的。

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看,婚姻家庭是适应⼈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现的,⾃其产⽣之时起就担负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产和社会⽣活中发挥着重要作⽤。

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再⽣产的职能。

⼈⼝和⼈⼝再⽣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缘关系为其⾃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育⼦⼥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然属性决定的。

但是,历的每种⽣产⽅式,都有⾃⼰特定的⼈⼝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再⽣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因此,决不能把⼈⼝再⽣产当作⼀种纯⾃然的过程。

婚姻家庭是⼈⼝再⽣产的社会形式,⼈⼝再⽣产也是在⼀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

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

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第一篇: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论述题:(160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

(1510)试论结婚的实质条件。

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1504)试述亲权内容中的人身照护权。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可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

其中人身照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①保护和教育权。

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

教育,是指父母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

②姓氏决定权。

③住所指定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 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观点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根源则 [3+1]婚姻法五项基根源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纳的详细举措,即六项严禁性规定。

简答题: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1)成婚自由:①成婚一定男女两方完整自发且意思表示真切,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逼迫、欺诈、乘虚而入或许第三者加以承办及非法干涉。

②成婚一定切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妇两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完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许在夫妇感情却已破碎、婚姻关系没法持续保持下去的状况下,夫妇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益。

②离婚一定切合法定条件,执行法定程序,担当相应的法律结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成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成婚。

③全部公然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遇到法律的禁止和取消。

两性关系只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妇之间。

④违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依据情节轻重,担当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怎样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①严禁重婚②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③夫妇应互相忠实4、男女相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的相同②在家庭地位上的相同③不一样性其余家庭成员间的相同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行的严禁性规定有哪些?①严禁干预婚姻自由②严禁借婚姻讨取财物③严禁重婚④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⑤严禁家庭暴力⑥严禁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阐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严禁性规定。

(1)严禁承办、买卖婚姻和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严禁承办婚姻。

承办婚姻又称承办逼迫婚姻,是指包含父亲母亲在内的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违犯婚姻自由原则,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②严禁买卖婚姻。

是指包含父亲母亲在内的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③严禁其余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

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①禁止重婚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夫妻应相互忠实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③禁止重婚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⑤禁止家庭暴力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论述题: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②禁止买卖婚姻。

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③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但一方把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第三章亲属制度[4]新中国亲属分类,亲系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

简答题:1、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几大类按照亲属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将亲属分为以下三种:(1)配偶。

(2)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3)姻亲: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是指哪些亲属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

论述题:1、试述自然血亲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①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出生②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原因——一方死亡2、什么是亲属它和其他社会关系有何不同亲属,有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

一般意义上的亲属,也被称之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包括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纵向上,它可延续无穷,横向上也是无边无际。

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亲属中极小的一部分,它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亲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②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③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性第四章结婚制度[5+1]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解除婚约时财物纠纷的处理。

简答题:1、什么叫婚约我国法律对其持何种态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成为订婚。

在我国,婚约只是部分地区的一种民间习俗。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限制。

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含义是什么①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②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③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3、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哪些①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结婚登记申请表、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审查。

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

对经审查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有哪些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事由有哪些①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法定婚龄②患病的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③重婚的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6、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①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②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为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论述题: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因婚约、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

②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的,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

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的对方的财物,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的,应按赠与物对待,无论何方提出解约,均不予退还。

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应进行批评教育,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④对赠予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价值较高的,应予返还。

如果赠与物已损毁或灭失的,可折价返还或视情况酌情返还或减免偿还。

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予,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的,按赠予处理。

⑤对彩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①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②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的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④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第五章夫妻关系[2+1]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规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论述题: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

①主体: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书面。

对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第六章亲子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

第七章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第八章收养制度[3+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简答题:1、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①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②平等自愿原则。

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④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

⑤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

2、简述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①收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

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③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④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

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

3、简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4、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年龄未满14周岁;②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的程序:(1)、行政登记程序①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②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2)协议程序条件:①当事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②具备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③应当为书面形式。

(3)公证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6、收养无效的原因与后果:(1)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的规定: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同样也是自始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