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的定义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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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

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2.分裂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

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

1.间谍罪及其处罚?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

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反间谍法要点

反间谍法要点

反间谍法要点【原创实用版】目录1.反间谍法的背景和意义2.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3.反间谍法的实施和影响正文一、反间谍法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间谍活动日益猖獗,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并于 2021 年正式施行。

反间谍法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明确了间谍活动的定义,强化了对间谍活动的打击力度,并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保密责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增强国家安全。

二、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1.间谍活动的定义: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间谍活动是指针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搜集、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2.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反间谍工作。

3.公民和组织的保密责任: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同时,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

4.间谍活动的处罚:反间谍法规定,从事间谍活动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涉嫌间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反间谍法的实施和影响反间谍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国家安全具有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

其次,该法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有利于加强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力度,提高反间谍工作的效率。

最后,该法的实施对于震慑和打击间谍活动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总之,反间谍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间谍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间谍法主要内容

反间谍法主要内容

反间谍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防止间谍活动而制定的。

具体的反间谍法内容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主要内容:
1. 定义间谍活动:反间谍法会对间谍活动进行明确的定义,包括从事获取、传递、提供国家机密、
敏感信息或其他情报的行为。

2. 制定刑事责任:反间谍法通常规定了间谍活动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这些惩罚可以包括监
禁、罚款、没收财产等。

3. 加强情报机构合作:为了打击间谍活动,反间谍法可能要求各情报机构之间进行合作,分享情
报和信息,并加强国内外情报交流。

4. 针对间谍行为的侦查和监控:为了有效打击间谍活动,反间谍法通常授权相关机构对涉嫌从事
间谍活动的个人或组织进行侦查和监控。

5. 保护国家机密和敏感信息:反间谍法通常会采取措施来保护国家机密和敏感信息,包括规定相
关机构和个人对这些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反间谍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了解和遵守相应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前提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反间谍法的要求。

反间谍法要点

反间谍法要点

反间谍法要点
反间谍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打击间谍活动和保护国家安全。

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国间谍获取敏感信息并破坏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反间谍法的要点:
一、定义和界定
反间谍法明确了间谍活动的定义,包括获取、传递、使用、保存和泄露国家机密信息的行为。

它还界定了间谍活动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和关键基础设施等。

二、惩罚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对于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监禁、罚款等。

对于组织和策划间谍活动的团体,将采取行政措施,如查封、冻结资产等。

三、保护措施
反间谍法强调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

它规定了受害者的权益,包括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财产、保护个人安全等。

同时,反间谍法还规定了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包括赔偿、恢复名誉等。

四、情报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间谍法明确了情报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职责。

情报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研究情报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执法机构负责侦查、打击和
处置间谍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宣传和教育
反间谍法强调了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它要求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间谍活动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国家意识。

通过以上要点,反间谍法确保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它为打击间谍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国家机密信息和个人权益。

同时,反间谍法也强调了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对间谍活动的认识和警惕。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间谍威胁,保护国家安全。

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有什么分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有什么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有什么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

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

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

包括最后3个罪名。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怎么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三、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间谍罪辩护律师

间谍罪辩护律师

间谍罪辩护律师间谍自古以来就被竞争对手特别是国家之间进行作为相互了解、抑制甚至颠覆对方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外敌对势力从未停止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他们打着各种旗号,采取各种合法或者非法的形式,刺探我国机密情报或者对我国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有效惩处间谍行为,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

一、间谍罪的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为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非法收集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收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

二、应注意的问题(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认定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了一定的专门手续,如登记表格、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特殊训练等等成为其组织成员,或者虽然没有按照正常规定的形式加入其中,在事实上已经被该组织视为组成人员而参加活动,也应视为参加间谍组织。

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只要该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旨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应当以间谍罪处罚;并不以是否具体实施间谍行为作为前提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是指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

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

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点法硕备考资料——罪名及特色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2.分裂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

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刑法:刑法重点罪名

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刑法:刑法重点罪名

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刑法:刑法重点罪名
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的区别。

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认定,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处罚问题。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区别。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区别。

8.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特征;妨害司法犯罪的客观特征中公教育版权。

9.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10.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总则性规定,即特别缓刑制度、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等。

每一个罪名都有自己的特色,掌握大量的罪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单从罪名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去分析,往往内容太多,不利于记忆,所以,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可以先掌握每一类罪名最本质的特点,然后再去区分罪名之间的差别,这样就可以分门别类地把刑法内容掌握好。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假释、间谍罪与放火罪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假释、间谍罪与放火罪

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假释、间谍罪与放火罪一、假释概念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与“减刑”一样)。

“未成年犯”假释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

(与减刑一致)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

3.假释考验期:4.假释考察内容(与“缓刑”相似):遵守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缓刑”相同、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三、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相似)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

若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算。

四、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

一、间谍罪间谍罪指的是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3.“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家都喜欢在⽹络上发表⾃⼰的见解和看法,那⼤家知道有些偏激的、恶意的语⾔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呢?今天⼩编就为⼤家整理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章,欢迎⼤家阅读了解!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

包括前7个罪名。

(⼆)叛变、叛逃罪。

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

包括最后3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章中的12个条⽂⾥。

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的⼀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了规定。

最⾼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为,严惩杀⼈、抢劫、爆炸、⿊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等犯罪,进⼀步增强⼈民群众安全感。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律规定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

法律规定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一、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谋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谋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二、间谍罪中不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况《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鸽、不予追究。

;这里所指的敌对组织,无疑包括间谍组织。

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外。

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间谍窃密案件法律认定(3篇)

间谍窃密案件法律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间谍窃密案件是指间谍机构或者间谍人员非法获取、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日益复杂,间谍窃密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

我国《刑法》对间谍窃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认定,本文将围绕间谍窃密案件的法律认定展开论述。

二、间谍窃密案件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间谍窃密案件的主体包括间谍机构、间谍人员和与之相勾结的其他人员。

间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间谍活动的国家机构;间谍人员是指受间谍机构指派,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员;与之相勾结的其他人员是指与间谍机构、间谍人员相勾结,为其提供情报、物资、资金等帮助的人员。

2. 客体要件间谍窃密案件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安全。

间谍窃密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利益。

3. 主观要件间谍窃密案件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间谍机构、间谍人员以及与之相勾结的其他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间谍窃密案件的客观要件是间谍机构、间谍人员以及与之相勾结的其他人员实施了非法获取、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三、间谍窃密案件的法律认定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通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手段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间谍机构、间谍人员以及与之相勾结的其他人员,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窃取国家秘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窃取国家秘密罪。

窃取国家秘密,是指非法占有、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间谍机构、间谍人员以及与之相勾结的其他人员,通过非法占有、窃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与间谍机构、间谍人员相勾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与间谍机构、间谍人员相勾结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与间谍机构、间谍人员相勾结,是指明知对方是间谍机构或者间谍人员,仍然为其提供情报、物资、资金等帮助的行为。

法律规定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

法律规定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

法律规定犯间谍罪应当如何处罚
第一,刑罚的确定。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刑罚,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意程度而定。

对于情节较轻的,法院可以判处监禁,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情节较重的,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刑期须在5年以下;或者根据罪犯的罪行而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罚金的处罚。

除了刑罚外,对于犯间谍罪还可以处罚罚金。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同时判处罚金;对于情节较重的,法院可以判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四,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犯间谍罪的罪犯,法院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消除犯罪分子的政治影响力,使其无法继续参与政治活动。

第五,保险责任和责任追究。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于犯间谍罪的罪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当间谍活动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时,犯罪分子必须赔偿国家的损失。

此外,间谍活动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人员,对于直接参与或者为其提供便利的人员,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刑事案件可分为(3篇)

法律刑事案件可分为(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可分为三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各类刑事案件。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指间谍组织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以间谍组织的名义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5.参加恐怖组织罪:指参加恐怖组织,或者为恐怖组织提供资助、协助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3.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四、侵犯财产罪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侵占罪:指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2.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聚众斗殴罪: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4.寻衅滋事罪: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什么叫间谍罪

什么叫间谍罪

什么叫间谍罪我国的《刑法》中详细的说明了对间谍的定义及其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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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间谍罪(⼀)间谍罪的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的任务,或者为敌⼈指⽰轰击⽬标的⾏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为,即构成本罪。

(⼆)间谍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的任务,或者为敌⼈指⽰轰击⽬标的⾏为。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或⽆国籍⼈。

4、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任务等等⽽参加或者予以接受。

三、哪些⾏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构成间谍罪的⾏为主要有以下⼏点:(⼀)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的旨在策反我公职⼈员,⼈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渗透、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

参加间谍组织,是指⾏为⼈履⾏⼀定的加⼊⼿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活动。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的任务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或者授意、指使他⼈进⾏危害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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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间谍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间谍罪是⾏为犯还是结果犯间谍是我们不陌⽣的⼀个字眼,⽐如说最近才出的许多外国⼤⽚都或多或少会涉及到间谍,间谍是⼀种侦查⼿段当然如果对于本国那就是⼀种犯罪,这种犯罪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呢?有什么后果,是什么类型的犯罪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间谍罪是⾏为犯还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为,即构成本罪。

⾄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只要⾏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为之⼀,就构成犯罪既遂。

⾄于⾏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指⽰轰击⽬标的⾏为是否导致⽬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

以此⽽论,不管⾏为⼈是否完成间谍⾏为,都成⽴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中⽌存在的余地。

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为特征加以分析。

就“参加间谍组织”⽽⾔,⾏为⼈为参加间谍组织⽽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为,是预备⾏为,实施了预备⾏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为的,构成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往往表现为通过⼀定的程序、履⾏⼀定的⼿续,参加⾏为的着⼿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般需要经过⼀段时间。

所以,这种情况下存在间谍罪的未遂形态,即⾏为⼈已开始履⾏某种参加的⼿续,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未能加⼊间谍组织。

并且,由于这种⾏为⽅式从⾏为着⼿到⾏为成⽴,可以存在着⼀定的时间,所以,在其预备阶段和实⾏阶段,均可以成⽴中⽌形态;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的任务”⽽⾔,⾏为⼈已经实施了为接受间谍任务⽽做的预备⾏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务,应成⽴犯罪预备;接受表现为⼀定⽅式的同意、应允,接受⾏为⼀经着⼿便意味着成⽴,很难区分出已着⼿接受⾏为⽽⾏为尚未成⽴的情况。

反间谍基层知识

反间谍基层知识

反间谍基层知识反间谍工作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

本文旨在介绍反间谍的基本概念、任务和基层知识,以提高人们对反间谍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一、反间谍的定义和任务反间谍是指国家为了防止敌对势力从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对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采取的侦察、防范、破获和处理非法活动的一系列行动。

反间谍的任务主要包括:1. 搜集情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进行系统搜集和分析,为日常决策提供参考。

2. 侦查监视:通过现场侦察、网络监视等手段,摸清敌对势力的组织结构、行动计划等情况。

3. 防范保护: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密机制,提升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

4. 技术防范:利用高科技手段,对敌对势力可能利用的窃听、窃密设备进行及时发现和排查。

5. 处理和打击:依法处理敌对势力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作为基层员工或公民个人,了解一些反间谍基础知识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反间谍工作中,保护自己和单位的安全。

1. 认识情报泄露的危害:情报泄露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威胁、经济损失、人身安全受威胁等严重后果,因此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

2.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个人和单位的安全意识培养,做好日常的防范措施,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将单位机密资料外传等。

3. 辨别不法分子的手段:了解一些不法分子常用的手段,如社交工程、网络钓鱼等,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4. 报告可疑行为:如发现有人暗中搜集情报、私自拍摄单位设施等可疑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泄密风险。

5. 妥善处理敏感文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单位机密的文件,要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防止被他人获取。

6. 安全使用通讯设备:在使用手机、电脑和社交媒体等通讯设备时,要注意加强密码保护,避免被他人远程控制或窃取个人信息。

7.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学会如何自救、争取时间和寻求帮助,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间谍罪量刑标准

间谍罪量刑标准

间谍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十一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私自从外国、外国企业、国际组织及其
他外国利害关系人处非法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文件、商业秘密、商
业通讯、机要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
恶劣情节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同时,因犯间谍罪应当被判处严厉刑罚,并且应将被刑事处罚及拘役事实上报国务院
审计署,以便对行为者进行严厉惩戒。

而对于那些拒不向外国国家或机构提供任何国家秘
密及安全信息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涉外机关处非法获取商业机密、国家秘密或机要文
件的行为更应予以严惩。

总之,因犯间谍罪应受到足以警告同类罪犯的严厉刑罚,力图以此防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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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的定义及分类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

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间谍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该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禁非法持有专用间谍器材对于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的问题,该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行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5类间谍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

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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