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一)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高新区技术管理规定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等,借鉴国内外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和陕西省、西安市的相关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在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四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七条高新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综合用地(Z)(十一)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第八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建筑物退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
第四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米。
第五条建筑物的台阶、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4米。
第七条在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国道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外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边沟外缘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国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县道不得小于10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筑物后退地界(一)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如遮挡周围生活居住建筑,则按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二)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4米。
(三)凡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建房,朝向学校开窗的建筑,据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开窗的,不得小于4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
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具体的数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我们做了不主。
建筑退线,有人和我讲是五线: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包括铁路,高速高架,航空航道)。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具体太近了,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美化环境,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防洪需要,必须退到某个高度,某个距离,防止水位升高,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黄线——电力高压线,煤气管道运输线等,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可以算在这里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日照间距,(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建筑卫生防疫距离,应该会有规定,可能是我孤陋寡闻,还没见到,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防干扰视线距离,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两个窗户对望,距离太近了,就没隐私了,整天拉着窗帘,那这房间也太闷了点,呵呵,我是喜欢能看到天空的地方,要我整天住在拉着窗帘看不到外面的房间里,我会憋死的)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他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功能(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建筑视线,需要看到什么征地红线范围最大,至于怎么定的,那就要问规划部门了。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 米且小于或等于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 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 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 3.1.4 所列值加 5 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 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 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 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 3 米,净高不低于 3.6 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 3.4.1 要求。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可编辑】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可编辑】(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宽度(m)城市主干城市次干城市支道道道小区道路60 m?36m?L?24m>L?后退距离L>36m 24m 7m(m)建筑高度(m)H<24m 8 5 360m>H?24m 10 8 5100m>H?60m 15 12 6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H?100m让距离(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具体的数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我们做了不主。
1)建筑退线,当时有人和我讲是五线,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包括铁路,高速高架,航空航道)。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具体太近了,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美化环境,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防洪需要,必须退到某个高度,某个距离,防止水位升高,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黄线——电力高压线,煤气管道运输线等,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可以算在这里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日照间距,(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建筑卫生防疫距离,应该会有规定,可能是我孤陋寡闻,还没见到,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防干扰视线距离,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两个窗户对望,距离太近了,就没隐私了,整天拉着窗帘,那这房间也太闷了点,呵呵,我是喜欢能看到天空的地方,要我整天住在拉着窗帘看不到外面的房间里,我会憋死的)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他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功能(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建筑视线,需要看到什么(比如今年的注册考试,二级的场地和一级的住宅设计里都有这样的要求。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西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集中新建区,电子城,长安园及高新新区。
第三条城市道路分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三个等级。
道路红线宽30米以上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30米为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为城市支路。
第四条道路控制红线宽度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为:
注:1、新规划道路按新制定的条款控制
2、特殊建筑按《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定表》条款控制
3、门房退道路红线应大于1.5米,大门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4、不规则建筑物,建筑有突出物的以离红线最近点退让
第五条
1、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市政管线、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要求相邻双方均未建的按应控制间距的一半退让,一方已建的,后建方应退足控制间距。
3、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建筑如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车站等,其后退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
4、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表规定数值外,并应根据交叉口停车三角视距控制适当多作退让。
5、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管控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管控要求说到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管控要求,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这又是个啥规矩?”其实嘛,这玩意儿说白了就是一个关于城市建设的“框架”。
你看,每座城市都有自己的脸面,那些高楼大厦、宽敞的街道、绿树成荫的小区,都是城市面貌的一部分。
可是要是建筑物挤得太紧、太乱,街道上的行人和车辆都没有地方可走,那不就糟了?所以呀,就需要这个“红线”来帮忙,控制一下建筑的布局和距离,给每一块地留点“呼吸空间”。
要是没有了这些规定,城市建设就像开车不看路,肯定会闹出一堆麻烦。
简单点说,所谓的“后退”就是建筑物距离道路的一个最小安全距离,确保建筑不占道、不影响交通,还能给人们留出足够的步行空间。
比如说,你走在大街上,突然有一栋楼跟你眉来眼去、就差站在人行道上了,你觉得舒服吗?那肯定不行啊,得给大家留点余地,建筑得有“距离感”!这个距离,是根据道路的性质、地段的功能来定的,有的是要退得远一些,有的退得少一些,总之要考虑到“路宽人行”的问题。
这些规定也不是瞎定的,背后有一堆专业的考量。
你看,如果建筑后退得不够,万一有些不法分子在这些区域搭建非法设施、占用公共空间,那可就麻烦大了。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要有足够的空间,既能保证道路通畅,又能预防一些突发状况,比如消防车进不去、救护车绕不着这些。
别小看了这个问题,真的有可能影响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像医院、学校、商场这种人流密集的地方。
如果后退的距离不够,那就容易造成道路的“瓶颈”,交通就变得挤得像“沙丁鱼罐头”,啥也通不起来。
再讲个简单的例子吧,大家也知道,现在很多城市的建筑都比较高,特别是那些商业区、CBD一带,楼跟楼之间差不多都能搭个桥,光是高楼的间距就让人有点晕乎乎的。
可你想啊,如果这些高楼把路面空间都占满了,剩下的只剩下个“空中走廊”给行人走,那这条街还能是条街吗?当然不行。
所以这个红线的要求也是为了平衡建筑物和公共空间的关系,让城市更加宜居,大家走路都不会像是走迷宫。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 1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红线退让方案
建筑红线退让方案建筑红线的退让方案是一个涉及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问题。
建筑红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标注出来的不可侵犯的区域,用于保护城市的景观、历史遗迹、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
在某些情况下,建筑红线的规定可能会对企业、个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不便或限制。
因此,需要制定一些合理的退让方案,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首先要明确的是,建筑红线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的整体规划,不能随意调整或侵犯。
因此,建筑红线的退让方案应该是谨慎合理的。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保护城市的景观和历史遗迹。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重要的历史遗迹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景观,可以考虑通过修缮、改建或搬迁等方式进行保护。
在进行退让的过程中,需要与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或珍稀的生物物种,可以考虑通过生态移植、生态修复等方式进行保护。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合作,确保保护工作符合环保要求和科学技术水平。
3. 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重要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利益项目,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改进、工程调整或合理布局等方式进行保护。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密切合作,确保保护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4. 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个人或企业的合法建设项目,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程序和公正程序进行退让安置。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与相关的法律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退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建筑红线的退让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正性。
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识,并依法依规进行退让工作。
只有通过合理的退让方案,才能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更好平衡,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建筑红线退让规范
建筑红线退让规范建筑红线是指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建筑物与道路的界限线,是保障城市建设的重要法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建筑红线被违法建筑物侵占、闲置土地荒废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城市形象和规划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范是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得到有效的加强和完善。
首先,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是为了保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城市是一个艺术品,建筑物的高低错落、道路的宽窄相间都构成了城市独特的韵味。
然而,不规范的建筑红线退让严重破坏了这一整体形象。
如今,许多城市中依然存在让建筑物挤占公共空间、超出红线的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还严重损害了城市的美观度。
因此,对于建筑红线的退让规范,必须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者,保护城市整体形象。
其次,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并不容许浪费。
然而,一些闲置的建筑红线土地并没有得到合理利用,被遗弃在城市中。
这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给城市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应该包括对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规划。
可以采取提供给市民公共休闲空间、兴建社区设施等方式,使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为城市增添活力与美观。
此外,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也为了确保城市的安全性。
建筑红线规范不仅是对建设美观和利用土地的要求,更是对城市安全的保障。
一些违规建筑挤占道路空间,不仅制约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而一些闲置的建筑红线土地不仅存在垃圾堆积和野火风险,还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不仅要关注美观和资源利用,更要考虑到城市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对于城市规划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对建筑红线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保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合理利用闲置土地,使之成为城市发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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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退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集中新建区,电子城,长安园及高新新区。
第三条城市道路分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三个等级。
道路红线宽30米以上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30米为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0米以下为城市支路。
第四条道路控制红线宽度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为:
注:1、新规划道路按新制定的条款控制
2、特殊建筑按《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定表》条款控制
3、门房退道路红线应大于1.5米,大门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4、不规则建筑物,建筑有突出物的以离红线最近点退让
第五条
1、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市政管线、消防、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要求相邻双方均未建的按应控制间距的一半退让,一方已建的,后建方应退足控制间距。
3、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建筑如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车站等,其后退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后退距离控制。
4、平面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表规定数值外,并应根据交叉口停车三角视距控制适当多作退让。
5、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5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