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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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通[2001]8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3

【实施日期】200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昆办通[2001]8号2000年12月23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审批的统筹领导和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质量,保障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应用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属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下同)、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确保我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

第五条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立项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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