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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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述
【内容提要】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学命题,同时也具有丰富的伦理学内涵。它所揭示的是所有制形式上的集体主义原则,从所有制层面涵摄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堪称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述。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对我国在改革过程中成功地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针对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有制/公有制/集体/集体主义
【正文】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 章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无意中为后人设置了一道“哥德****猜想”式的经济学难题。这就是他所提出的在未来社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这段话的完整表述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832页。)100多年来,围绕这道难题,人们进行了各式各样的探索求解,但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即便是“哥德****猜想”那样的难题,也仍然是可解的。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准确把握马克思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基础上,找到科学解答它的突破口。依笔者所见,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重命题,是对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述。与此相应,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成了解答这道难题的最佳突破口。
一、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命题吗?
马克思上述命题的提出,确实是令经济学界人士深感困惑的。不难看出,马克思阐述资本主义积累历史趋势的那段话,包含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内在逻辑结构。构成这一逻辑结构肯定性前提的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它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给自足的小私有制。这种形态,以中国封建社会男耕女织的个体家庭小农经济最为典型。从社会视角看,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经济,由于彼此缺乏内在联系,呈现出一种极度的涣散性,互不相属,各自独立,老死不相往来。这就如同马克思描述的法国农民一样,“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而形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而造成他们这种涣散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卷,第693页。)这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原始和古典意义上的私有制,其
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由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830页。),封建社会提供了这种古典私有制发展的全部条件。
无疑地,这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他自身的物质手段,并进入其否定性的阶段,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这是一种在生产的充分社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古典个体私有制相比,它实现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意义。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个人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累的生产资料,从而大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到少数人的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卷,第255页。)与此同时,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它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矛盾不断激化。随着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的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这样,“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他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注:《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卷,第831页。)这预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丧钟的即将敲响,从而实现所有制形式上“否定之否定”式伟大变革,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显然,马克思认为,在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事情。但问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建立“个人所有制”呢?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因为从经济学视角看,“个人所有制”是大体可与“私有制”划等号的。但马克思对此又作了明确的区分,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过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共产主义所要建立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注:法文版《资本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26页。)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不幸的是,马克思所作的这种区分,目前尚很少有人真正理解。这可从理论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三种代表性意见中看出来。
第一种意见是: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其主要证据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此种意见,把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即私有制。第二种意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