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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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第三条 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 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 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

备注:1、计算规则详见附录 2,第六章第六节,第十五章等。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用地面积。
数量
/ /
/
/ /
/
// // // // //
// / / /
备注
4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
第四章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规划
第一篇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1.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应符合表 5.1 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
表 5.1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 指标(m2/人)
一 >50 ≤60
二 >60 ≤80
三 >80 ≤100
四 >100 ≤120
五 >120 ≤150
2.新建村庄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村庄的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5.3 的规定,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应符合表 5.4 的规定。
每户人数(人) 市区(平原地区)(m2) 丘陵、山区(m2)
㎡ ㎡/(﹪)
㎡ ㎡ ㎡
公厕建筑面积及个数
㎡/个
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及个数
㎡/个
不计容建筑面积

其 阁楼建筑面积

中 架空层、骑楼建筑面积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乐用地
新闻出
C31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版用地
文化艺
C32 术团体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用地
C3
广播电
C33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视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C22 险业用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贸易咨
C23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询用地
服务业
C24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用地
旅馆业
C25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用地
市场用
C26
用地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R23
地 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
住用地 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用
R31
住宅建筑用地

公共服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R3
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
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②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2-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建筑物退让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人 均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指 标 ,并 将 指 标 的 表 达 形 式 调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概述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规定内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人文关怀: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人为本,追求人与城市的和谐发展。

2.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文化传承: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城市文化多样性。

5.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

6.城市安全:确保城市的安全和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市各个区域和片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4.建筑控制规划:制定建筑控制规划,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5.城市景观规划:制定城市景观规划,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环境。

6.交通规划:制定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组织和流动,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规定的执行机制1.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2.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划编制要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由专业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规划的科学和合理。

3.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监督机制: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为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2)市政公用设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2)市政公用设施
≤200
>1000 ≤2500
≤400
>2500 5000
≤1000
>5000 —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
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27
30
民用建筑
40
45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18
20
22
25
铁路 (中心线)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 给水 4.2 排水 4.3 燃气 4.4 公共交通 4.5 加油(气)站、充电站 4.6 电力、电信、邮政 4.7 环境卫生 4.8 工程管线综合
4.1 给水
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 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 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市政、园林绿 化、河道景观等用水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
40
1.5倍杆高
4.3 燃气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 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 的规定。
表4.3.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名称 容积
2011年版
其他河道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 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 陆域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 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和陆域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201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小型水库
整个水域
集水区域
2004年版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
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
长江干流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河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湖泊、大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o 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现有的必须拆除、清除。o 4.1.6水厂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执行,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0.70~0.500.40~0.300.25~0.2010~30
0.50~0.300.30~0.200.20~0.1030~500.30~0.100.20~0.080.10~0.03
4.2排水
o 4.2.1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o 4.2.2城市、县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面积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并确保准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区外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表4.2.2执行。
(4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5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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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 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148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 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3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 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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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注:√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有条件允许设臵第三章居住用地第七条布局准则(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2注:每户按照3.5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臵,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八条规划标准(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4章的规定执行。

(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第九条零星建设开发控制(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臵准则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臵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臵。

(一)中小学的配套根据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布点的要求统一选址,统一建设。

(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臵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臵于内)。

(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臵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臵,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臵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臵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臵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宜布臵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六)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臵物业服务用房。

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臵。

(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臵垃圾分类投放站。

(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臵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布臵于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第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一)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工业用地第十三条工业用地规划标准(一)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二)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调整。

(三)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工业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规划标准(一)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二)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臵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城市绿地第十五条公共绿地(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三)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占地面积的65%。

第十六条附属绿地(一)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计入城市公共绿地。

(二)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亳州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臵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25%。

第十七条居住用地绿地(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臵的原则。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二)停车泊位下有植草砖铺装且泊位之间栽植不碍停车的乔木,可按绿地计算。

(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屋顶高度距室外地坪≤2.4米,且能方便到达的,全部计入绿地面积。

第七章公共开放空间第十八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第十九条城市广场(一)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二)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臵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应设臵公厕。

(三)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第二十条城市水体(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环保和绿化等要求。

(二)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三)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四)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章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臵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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