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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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屠宰行业良好生产规范GMP

禽屠宰行业良好生产规范GMP

文件编号受控状态实施日期XXX有限公司良好生产规范(GMP)第A/0版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章节号内容页数0.0目录1 0.1前言1 0.2引用文件10.3术语与定义11.0工厂设计及生产设施42.0物料的卫生要求23.0工厂的卫生管理24.0生产管理35.0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26.0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的卫生要求27.0产品质量检验管理28.0记录管理19.0工作服管理规定110.0有毒化合物管理111.0无害化处理规程212.0更衣室操作程序113.0生产关键过程控制1前言1.0本前提方案对生产的卫生环境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活动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GMP法规、食品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0本前提方案就是下列项目进行了规定:2.1工厂设计及生产设施2.2原辅材料的卫生要求2.3工厂的卫生管理2.4生产管理2.5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2.6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的卫生要求2.7产品质量检验管理2.8记录管理2.9工作服管理规定2.10有毒化合物管理2.11无害化处理规程2.12更衣室操作程序2.13生产关键过程控制3.0前提方案是实施HACCP计划的基础,在有效实施前提方案的基础上,才可以对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并最终生产出安全食品。

因此全体员工严格遵守。

引用文件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冰鲜、冰冻鸡和鸡内脏、冰鲜乳鸽、酱卤鸡、熟鸡、鸭、鹅、猪肉产品等食品生产所必需的基本卫生环境进行管理。

2引用文件2.1GB/TI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15);2.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17〕192号)2.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22000:2015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5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2.6CAC/RCP1-1969,Rev.(2003)食品卫生通则2.7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21701-20082.8GB/T20551-2006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2.9SN/T1182-2010禽流感检疫技术规范2.10GB/Z21701-2008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2.11肉与肉制品感官评定规范GB/T22210-20082.12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GB2707-20162.13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27341-20092.14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22005-2009 2.15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T20940-20072.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GB7718-20112.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01-20082.19GB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2.20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6543-200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产品标准名称见《适用法律法规和及相关要求清单》术语和定义1.0内包装车间: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分装、封口等工序的车间。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是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生产效率。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产秩序,屠宰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屠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周围环境应平整、无积水、无臭气和无污染物。

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防腐蚀的要求,布局合理,便于清洁和消毒。

其次,屠宰场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废弃物处理设备等。

屠宰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易于清洁和消毒,保证肉类生产的卫生安全。

冷藏设备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肉类变质。

废弃物处理设备应符合环保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再次,屠宰场的管理制度应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卫生监督、食品安全追溯等。

员工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卫生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个人卫生和工作程序的规范。

卫生监督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屠宰场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建立完善,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追溯产品来源,采取有效措施。

最后,屠宰场的卫生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屠宰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生产的肉类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所述,屠宰场建设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生产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建设屠宰场,才能生产出安全、卫生的肉类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屠宰场建设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屠宰场的安全生产。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以下是剔除格式错误和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后的文章: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标准、规范:1.GB/T -2008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2.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3.GB/T -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4.GB/T -2009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5.GB/T 9695.19-2008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6.GB/T 9695.15-2008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7.GB/T -2008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8.GBT -2009 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11.GB/T 6544-2008 肉与肉制品术语12.GB -2008 食品包装及材料术语13.GB 2760-2011 食品包装及材料分类14.GB -2009 食品良好流通规范15.GB/T -2009 瓦楞纸板16.GB -2009 过氧乙酸溶液17.GB 2762-201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8.GB/T -2006 分割鲜冻猪瘦肉19.GB/T -2011 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20.GB/T -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21.GB/T -2004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22.GB/T -2004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23.GB/T 4857.4-2005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24.GB/T -2006 冷却猪肉加工技术要求25.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6.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27.GB/T 5751-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28.GB/T -2011 鲜、冻肉运输条件29.GBT -2009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30.GB/T -200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31.NY/T 1438-2007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32.GB/T -2008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33.GB 2763-2016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4.GB 2762-2017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35.GB -2018 猪肉卫生标准36.GB 7718-2011 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GB -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8.GB/T -200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___ -2006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以下是与屠宰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这些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都是为了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1.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标准GB/T -20082.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标准GB/T 4456-20083.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标准GB/T -2008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标准GB/T -20095.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标准GB/T 9695.19-20086.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标准GB/T 9695.15-20087.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标准GB/T -20088.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标准GBT -2009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标准GB/T-20091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标准GB/T-200911.肉与肉制品术语标准GB/T 6544-200812.食品包装及材料术语标准GB -200813.食品包装及材料分类标准GB 2760-201114.食品良好流通规范标准GB -200915.瓦楞纸板标准GB/T -200916.过氧乙酸溶液标准GB -20091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201718.分割鲜冻猪瘦肉标准GB/T -200619.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标准GB/T -20112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标准GB/T -20062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标准GB/T -200422.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标准GB/T -20042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T 4857.4-200524.冷却猪肉加工技术要求标准GB/T -20062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标准GB/T 5750-20062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标准GB/T 5751-200628.鲜、冻肉运输条件标准GB/T -201129.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标准GBT -200930.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标准GB/T -20043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标准NY/T 1438-200732.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标准GB/T -20083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6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2-201735.猪肉卫生标准GB -201836.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GB 7718-201137.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GB -20113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标准GB/T -200839.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标准GB/T -2006生猪、食品和辅助包装材料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2)

4-2.2 供 宰 南禽应 按 国家 相 关法 律法 规 、标 准 和规 程进 行 窜前 检 查 。应按 照 有 关程 序 ,对 入场 畜禽
进 行 临床 健 康 检 查 ,观 察 活 畜 禽 的 外表 ,如 畜 禽 的 行为 、体 态 、身 体 状 况 、体 表 、排 泄 物 及 气味
等 。对 有异 常情 况 的 畜禽 应隔 离观 察 ,测 量 体温 , 并做 进 一步 检 查 。必要 时 ,按照 要求 抽 样进 行 实
4.3.1 宰 后 对畜 禽头 部 、蹄 (爪 )、胴 体和 内脏 (体腔 )的检 查 应按 照 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 标准 和
规程 执 行 。
4.3.2 在 畜类 屠 宰车 间 的遁 当位 置应 发有 专 门的可 疑病 害 胴体 的留置 轨道 ,用 于对 可 疑病 害胴 体 的
进 一步检 验 和判 断 。应设 立独 立 低温 空问 或 区域 ,用 于暂 存可 疑病 害胴 体 或组 织 。
验 室检测 。
4.2_3 对判 定为 不适 宜正 常屠 宰 的畜 禽 ,应按 照有 关 规定 处理 。
4.2.4 畜禽 临宰 前应 停食 静养 。
4-2.5 应 将 卓前 检查 的信 息 及时反 馈给 饲 养场 和宰 后检 查 人 员,并 做好 宰 前检 查记 录 。
4-3 窜后检 查
织 , 应使 用专 门的封 闭 不漏 水 的 容 器 并用 专 用 车 辆 及 时运 送 ,并 在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下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对于 患 有可 疑疫 病 的应按 照有 关检 疫 检验 规程 操 作 ,确认 后应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4.4。2 其 他 经判 定 需无害 化 处理 的 畜禽及 其组 织应 在 官方 兽 医的 监督 下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FSMS-03:200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本文件由“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之“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 体系建立和实施”的课题研究成果――“HACCP-EC-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转换而成。

目次1范围382规范性引用文件383术语和定义384前提方案(PRP)395关键过程控制要求416产品检测427记录保持42附录A(规范性附录)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43 规范附录B(规范性附录)宰前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5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宰后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5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 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肉及肉制品行业的特点将GB/T22000 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9303 熟肉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 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三、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印发《2021-2021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一、基础通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1)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21)二、产品质量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21)冷却猪肉(NY/T632-2002)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21)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21)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21)冷却羊肉(NY/T633-2002)羔羊肉(NY1165-2021)鲜、冻禽产品(GB16869-2021)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21)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21)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鸡肉质量分级(NY/T631-2002)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21)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三、加工技术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21)冷却肉加工技术规范(NY/T1565-2021)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21)牛胴体及鲜肉分割(GB/T27643-2021)羊肉分割技术规范(NY/T1564-2021)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21)鸡胴体分割(GB /T24864-2021)四、检疫检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2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1)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SB/T10657-2021)五、管理控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报批稿)(GB12694-2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01-2021)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21)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21)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21)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21)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21)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21)肉鸡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174-2021)屠宰企业消毒规范(SB/T10660-2021)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禽畜肉(SB/T10730-2021)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畜禽肉(SB/T10731-2021)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T22569-2021)冷库管理规范(GB /T30134-2021)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21)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GB/T28640-2021)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NY/T2534-202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NY/T1764-2021)片猪肉激光灼刻标识码、印应用规范(SB/T10570-2021)六、生产保障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岗位要求(SB/T10353-202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SB/T10359-2021)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技能要求(SB/T10663-2021)屠宰设备维修员技能要求(SB/T10911-2021)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GB/T27519-2021)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GB/T30958-202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21)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21)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21)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SB/T10918-2021)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21)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1-2021)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屠宰活动,加强对屠宰行为的管理,保障屠宰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屠宰活动的单位,包括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

第三条屠宰管理制度是屠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各级屠宰单位应当加强对屠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屠宰场设施要求第五条屠宰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屠宰场地、设施和设备,以满足屠宰操作的需要。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符合当地卫生标准,保持清洁、整洁、无异味,并有专门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七条屠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屠宰操作间和生鲜肉加工间,以保证屠宰操作不受外界干扰。

第八条屠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通风、照明和排水设施,以满足生产操作的需要。

第九条屠宰场必须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护设备,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条屠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屠宰操作要求第十一条屠宰场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并接受专门的屠宰操作培训。

第十二条屠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屠宰操作规范,确保屠宰操作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屠宰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包括穿戴相应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

第十四条屠宰操作人员必须做好生产记录,并进行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质量追溯。

第十五条屠宰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屠宰检疫要求第十六条屠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检疫人员,对进场牲畜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筛查。

第十七条屠宰场进场牲畜必须具备合格的检疫证明,否则不得进行屠宰操作。

第十八条屠宰场必须对屠宰后的肉品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九条屠宰场必须做好屠宰后的肉品追溯工作,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进行追溯调查。

第二十条对进入屠宰场的兽医、监管人员等人员进行消毒,确保无疫情传播的风险。

第五章屠宰产品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屠宰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其落实到生产操作中。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是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屠宰场的安全、卫生和生产效率,以下是屠宰场建设的标准要求。

首先,屠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环境敏感区,周围应无臭气、废水和噪音扰民。

选址时要考虑交通便利、排水方便和环保要求。

其次,屠宰场的布局应合理,包括进货区、宰杀区、分割区、包装区、冷藏区、废弃物处理区等。

各个区域之间要有明确的通道和隔离设施,以防止污染交叉。

屠宰场的建筑设计和装修应符合卫生标准,地面、墙面、天花板和设备应采用易清洁、防腐蚀、防霉、防污染的材料。

通风、排气和照明设施要满足卫生要求,确保场内空气清新、光线充足。

屠宰设备的选用和摆放要符合卫生标准,设备应易于清洁和消毒,布局要合理,以确保操作流程畅通、安全高效。

屠宰场的卫生管理要求严格,包括日常清洁、消毒、垃圾处理、废水排放等。

员工应定期接受卫生培训,严格执行个人卫生和工作
程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

屠宰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噪音
控制等。

废水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废弃物要分类处理,噪音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最后,屠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应急预案等。

员工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确保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屠宰场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
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屠宰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肉类屠宰加工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应遵循卫生安全、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注册要求第四条注册条件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屠宰加工许可。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注册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屠宰加工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注册流程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现场核查企业的屠宰加工设施和卫生管理。

审核通过后,颁发注册证书。

第三章生产设施与环境要求第七条生产设施屠宰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洗,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生产环境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应控制车间内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第九条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及时处理。

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原材料管理第十条原材料采购应从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

原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原材料检验原材料到厂后应进行严格的检验。

不合格原材料不得用于生产。

第十二条原材料储存原材料应储存在适宜的环境中。

应定期检查原材料的储存条件。

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三条生产流程制定详细的生产流程,并严格执行。

生产过程中应实施关键控制点管理。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控制应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产品追溯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第六章人员卫生与健康第十六条员工健康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员工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操作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个人卫生员工应遵守个人卫生规范。

进入生产区域前应进行更衣、洗手和消毒。

03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03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Code of hygienic practice for abattoir and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自 2006-7-1 起执行目次 Array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初级生产6 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7 车间及设备设施8 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9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10 人员要求11 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的要求12 特殊条款前言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律委员会的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结合中国屠宰和肉类加工行业的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小卫、陈海洋、刘先德、王志刚、陈忘名、高永丰、冷连波、王悦忠、王刚。

引言在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规范中,初级生产的卫生控制、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的应用等方面的要求已经成为其重要内容,建立从饲料加工、动物饲养到屠宰、肉类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直至消费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要求。

为了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确保消费者的肉类消费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肉类食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家交流,有必要制定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和肉类加工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卫生,人员要求,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的要求。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建设标准
屠宰场是畜禽屠宰加工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畜禽产品的质量和
安全,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屠宰场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屠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护区,周围环境应清洁整洁,空气
新鲜,无污染源。

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确保畜禽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其次,屠宰场的布局设计应合理科学,包括畜禽屠宰区、初加工区、冷藏区、
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各区域之间应有明确的隔离带,以防止污染交叉。

同时,要配备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屠宰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另外,屠宰场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包括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卫生设施等,要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卫生清洁。

同时,要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和消毒,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此外,屠宰场的管理制度也至关重要。

应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包括畜禽
来源管理、屠宰过程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确保畜禽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屠宰过程可控制,产品质量可保证。

同时,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综上所述,屠宰场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
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做好屠宰场的选址、布局设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才能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肉加工管理制度

肉加工管理制度

肉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肉加工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类加工的企业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和超市等。

第三条所有肉加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尊重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责任,加强对肉类加工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肉类包括牛肉、猪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等动物的肉类产品。

第五条肉类加工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安全、卫生、保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环境管理第六条肉类加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生产环境和设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安全和合理布局。

第七条生产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整洁,并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无异味、无污染。

第八条生产场所应当设有清洗消毒区、原料存放区、成品存放区、装卸区、人员更衣室等必要的功能区域,并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规划。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当配置通风设备和洗手间,保证生产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个人卫生条件。

第十条生产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原料采购和贮存管理第十一条肉类加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与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订供货合同,保障原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

第十三条原料接收后应当立即检验并做好入库记录,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料应当及时退货或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贮存,防止变质和污染。

第十五条原料贮存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通风设备和防鼠、防虫设施,确保贮存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生产加工管理第十六条肉类加工流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七条加工过程应当做好卫生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和滋生细菌。

第十八条加工设备和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第十九条加工工艺操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加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

浙江省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浙江省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附件1、浙江省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肉类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敏新、沈志林本标准归口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标准自xx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布局、基本条件、生产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禽类屠宰加工厂(场)。

本标准所指禽类即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NY/T330 —1997 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GB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DB33/T531—2005 禽类屠宰操作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有关术语的定义参照GB/T 17237的规定。

4. 选址4.1 应符合GB 12694—90中4.1的规定,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应设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场。

4.3 应设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区域。

水质符合GB 5749的规定。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屠宰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质量、食品安全)
GB/T 27341-2009
国标
食品
体系要求
5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GB/T 9695.19-2008
国标
食品
检验方法
6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5-2008
国标
食品
检验方法
7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GB/T 22569-2008
国标
生猪
技术规范
8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
国标
生猪
产品标准
48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国标
生猪
检验方法
4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6569-1996
国标
食品
技术规范
50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6332-1996
国标
辅包材
产品标准
51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5737-1995
国标
辅包材
产品标准
52
GBT 23887-2009
国标
辅包材
技术规范
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
GB 10457-2009
国标
辅包材
产品标准
1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0317-2009
国标
生猪
技术规范
11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19480-2009
国标
食品
技术规范
12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术语
GB/T23508-2009
GB 2760-2011
国标
食品

肉类屠宰标准

肉类屠宰标准

肉类屠宰标准
肉类屠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宰前检查:屠宰前对动物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排除患病动物,确保屠宰动物的安全与健康。

2. 宰杀要求:屠宰过程中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快速无痛地宰杀动物,避免动物痛苦。

3. 屠宰环境:屠宰场应具备清洁、通风、无异味等条件,以确保肉类产品不受外界环境污染。

4. 检验标准:是评估屠宰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的依据。

5. 设施设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请注意,具体的肉类屠宰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屠宰场必备条件及要求

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四项制度”要完善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五、设施用途要注明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一、屠宰场(厂、点)选址的卫生要求屠宰场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交通方便,*好靠近公路或铁路。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远离住宅、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500米(教科书)以上。

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以免污染居民区空气、水流和环境.地势应平坦,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1。

5米以便污水排出。

建筑物的朝向应以能获得良好的天然光线和通风条件为好,并注意避免周围的有害因素(诸如有害气体和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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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1、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

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设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1、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污物和粪便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
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二)检疫人员:
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与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员。

动物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靴,携带检疫工具。

(三)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或省市级地方标准等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1、宰前检疫:
(1)进屠宰场前的检疫应做到先查证查标、后验物,无证标拒收。

(2)检疫人员做好巡视及记录,圈间出清后经及时清洗、消毒后才能进畜禽,圈牌必须标明头数、日期、产地。

(3)对急宰畜禽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处理,登记完整。

(4)原始凭证与登记台帐必须一致。

2、宰中同步检疫
(1)具备同步检疫设备,按照相应的国家及地方检疫标准实施。

(2)必须对每头家畜进行头部、体表、肠系膜、内脏、胴体、旋毛虫、实验室等七道检疫。

家禽以临床检查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拔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检
疫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3)对于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处理决定。

(4)建立检疫台帐登记报表制度。

六、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每日做好档案登记,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①屠宰场畜禽进场登记:日期、来源地、车号、货主、检疫证明号码、数量。

②屠宰场畜禽屠宰加工登记:日期、加工品种、数量、加工车间负责人签字。

③屠宰场畜禽检疫情况登记:日期、检疫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当班检疫员负责人签字。

④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日期、处理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负责人签字。

⑤畜禽屠宰场消毒登记:日期、消毒药液名称,消毒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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