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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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1、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设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1、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污物和粪便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
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二)检疫人员:
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与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靴,携带检疫工具。
(三)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或省市级地方标准等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1、宰前检疫:
(1)进屠宰场前的检疫应做到先查证查标、后验物,无证标拒收。
(2)检疫人员做好巡视及记录,圈间出清后经及时清洗、消毒后才能进畜禽,圈牌必须标明头数、日期、产地。
(3)对急宰畜禽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处理,登记完整。
(4)原始凭证与登记台帐必须一致。
2、宰中同步检疫
(1)具备同步检疫设备,按照相应的国家及地方检疫标准实施。
(2)必须对每头家畜进行头部、体表、肠系膜、内脏、胴体、旋毛虫、实验室等七道检疫。家禽以临床检查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拔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检
疫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3)对于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处理决定。
(4)建立检疫台帐登记报表制度。
六、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每日做好档案登记,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①屠宰场畜禽进场登记:日期、来源地、车号、货主、检疫证明号码、数量。
②屠宰场畜禽屠宰加工登记:日期、加工品种、数量、加工车间负责人签字。
③屠宰场畜禽检疫情况登记:日期、检疫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当班检疫员负责人签字。
④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日期、处理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负责人签字。
⑤畜禽屠宰场消毒登记:日期、消毒药液名称,消毒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