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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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范本1: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1.1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工企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用工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一定的派遣服务费。

1.2 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1) 平等就业原则:用工企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派遣企业达成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享受与用工企业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2) 公平竞争原则:派遣企业应依法经营,与用工企业公平竞争,不得垄断市场。

3) 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用工企业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3 劳务派遣的程序1) 用工企业与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2) 派遣企业核实劳动者的资格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3) 派遣企业办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公共住房等相关手续。

4) 劳务派遣期满后,用工企业与派遣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回到派遣企业继续就业或选择其他用人单位。

1.4 劳务派遣的禁止行为1) 派遣工作岗位不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的;2) 派遣劳动者从事危险性、有害性、脏、累、技能水平低下等工作的;3) 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低于用工企业员工的。

2、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2) 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薪酬等相关规定3、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一种用工企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从事劳动的形式。

2) 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 用工企业:招聘劳动者的企业。

范本2: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1.1 劳务派遣的定义和意义劳务派遣是指用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一部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方式派遣到其他用工企业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劳务派遣可以灵活调配劳动力,满足用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同时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1.2 劳务派遣的优势和风险优势:1) 灵活性:劳务派遣可以根据用工企业的需求灵活调配劳动力。

2) 专业性:派遣企业可以根据用工企业的需求提供具备专业技能的劳动者。

全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全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第四条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2、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

(二)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权限第五条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

第六条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计划。

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

第七条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条件1、基本条件: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2、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招聘流程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用人需求,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并筛选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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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加班、调休等合法权益,并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小时数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到期后,若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继续从事用工工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由需求方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用工方式。

2. 劳务派遣公司: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的劳动者。

第六章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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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

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本办法的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

1.2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力。

1.3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应对其进行合理待遇和保障。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管理2.1 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企业与从业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

2.2 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企业双方商议一致。

2.3 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双方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3.1 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3.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正常的休假制度。

3.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企业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与培训4.1 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存档。

4.2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劳务派遣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监督与检查5.1 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劳务派遣合法、合规。

5.2 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业单位应自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3 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权利劳务派遣人员对于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问题有监督权利,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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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使用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章管理职责XXX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安全XXX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招用审批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流程。

用人部门需填写申请表,确定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信息,并经过审核和领导审批后联系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招用条件,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等。

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还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提升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和范围1.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工单位将劳动合同签订对象以派遣形式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2. 劳务派遣用工合用于以下情况:a. 用工单位需要暂时补充人员,但无法直接招聘;b. 用工单位需要进行项目性工作,且期限有限;c. 用工单位需要专业技能或者特殊经验的工作,但无法直接雇佣。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程序与要求1. 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注册资格,符合相关劳动法规;2.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人员筛选和匹配,确保派遣工人具备所需技能;4.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事项;5. 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工作指导和安全教育,确保派遣工人的安全和健康;6.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对派遣工人的工作状态和劳动条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解决问题。

四、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1. 劳务派遣机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向派遣工人提供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3. 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4. 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派遣工人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执法1.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年度审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营情况;2. 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并配合相关检查和调查;3.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对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发布违法行为。

劳务派遣合同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合同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合同工的管理,保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派遣单位职责1. 派遣单位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 派遣单位应负责招收录用派遣合同工,对派遣合同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能力。

3. 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为派遣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合同工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用工单位职责1.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为派遣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2. 用工单位应尊重派遣合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共同制定派遣合同工的考核标准,对派遣合同工进行考核。

4.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派遣合同工的工资。

四、派遣合同工职责1. 派遣合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

2. 派遣合同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派遣合同工应参加岗前培训,提高自身职业技能。

4. 派遣合同工应自觉维护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管理1. 派遣单位与派遣合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应一式三份,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合同工各执一份。

3. 派遣合同工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争议处理1.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合同工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办法由派遣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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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行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内容、期限、薪酬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及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终止其劳务用工合同,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以及本公司内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派遣至本公司从事劳动活动,并由本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管理、使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选定与管理第五条本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岗位要求,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保证派遣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派遣员工的稳定性等方面,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作关系的调整。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八条本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标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公司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其个人发展。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本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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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一种形式,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劳务派遣用工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管理1. 注册资金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运营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人员条件: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确保业务流程的有效执行。

3. 资格认证: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格。

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机构的合作管理1. 合作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并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用工需求确定:用工单位应准确评估用工需求,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以便劳务派遣用工机构能够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3. 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包括对派遣岗位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1. 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应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受到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包括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等方面。

3. 健康管理: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对劳务派遣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健康问题。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1. 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机构,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模板2. 劳务派遣用工机构注册资金要求规定3. 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机构设立细则4.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其合法性已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明确。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第一条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用工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法调整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待遇。

由用工单位依法为派遣用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派遣用工的工作要求,对在岗的派遣用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第二条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经依法申请获得审批的岗位,可采用综合计算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考勤管理(一)考勤记录:1、派遣用工上下班必须登记考勤,具体表现为书面登记、打卡、电子签名等形式,具体考勤形式由用工单位选择确定。

考勤以上述记录时间为准。

2、派遣用工出差或因公于工作时间外出,应提前向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备案,留下联络方法。

不能返回用工单位签退,须于当日下班之前联络直属上级并获许可后方可直接下班。

3、派遣用工被退回、撤回及安排待岗期间的考勤依照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4、派遣用工的登记考勤必须由本人自行完成,不得为他人或请他人代为登记考勤。

派遣用工此类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奖惩。

(二)考勤确认1、根据用工单位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晚来或者提前离开或擅自离开岗位即为迟到或早退或擅自脱岗。

2、一天内累计时间不满1小时的,即为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满1小时不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满4小时以上的(含4小时),视为旷工1天。

(三)处理办法:1、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不满1小时的,为一般违纪,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考勤制度处理。

2、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满1小时不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3、旷工半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1天岗位工资及当月绩效奖励。

4、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或旷工1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2天岗位工资及当季绩效奖励。

5、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10次,或旷工2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4天岗位工资及半年绩效奖励。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与备案第三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机构能力;3. 具备与派遣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条许可程序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和派遣工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减少工资。

第八条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派遣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条案件处理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派遣用工等处罚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件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亭目录及其定1员人数;(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和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职员,并与劳务派遣职员签订岗亭协议;(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八)负责监视、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职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交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元)劳务派遣职员的业绩考核;(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2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职员从业资质、监视检查劳务职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视进行三级平安教育;监视检查劳务派遣职员的岗亭培训、监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职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亭的劳动定员、岗亭规范、工作尺度等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以及从事派遣行业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2.尊重派遣工人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3.保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4.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5.秉持合法性、规范性原则五、程序1.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协议3.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人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4.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工人进行管理和评价5.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工人三方签署劳务派遣工人三方协议六、规定1.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劳务派遣手续。

3.派遣工人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定期为主,不得采用不定期合同。

5.应当按照规定为派遣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6.派遣工人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7.用工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要的保障。

八、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2.劳动协议3.劳务派遣工人三方协议九、法律名词注释1.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企业将其招募的劳动力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行为。

2.派遣工人:是指接受劳务派遣企业调配的并由用工单位实际使用的雇员。

3.用工单位:是指提供劳务工作场所、设备、资金等条件,组织调配派遣工人的单位。

4.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并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

十、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因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而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职业形态,近年来在企业用工结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正文内容1.定义和范围1.1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1.2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2.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原则2.1劳务派遣用工公平原则2.2劳务派遣用工保护原则2.3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原则2.4劳务派遣用工异地安置原则2.5劳务派遣用工暂停终止原则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3.1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申请程序3.2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规划要求3.3劳务派遣用工供需匹配程序3.4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签订程序3.5劳务派遣用工绩效评估要求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权责和监管机制4.1劳务派遣用工权责明确4.2劳务派遣用工黑名单制度4.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监督机构4.4劳务派遣用工纠纷解决机制4.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后期评估机制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问题与挑战5.1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法规不完善5.2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不公平问题5.3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稳定性问题5.4劳务派遣用工的职业发展问题5.5劳务派遣用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总结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异地安置原则和暂停终止原则。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涵盖了需求申请、岗位规划、供需匹配、合同签订和绩效评估等方面。

权责和监管机制包括权责明确、黑名单制度、监督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薪酬不公平、工作稳定性和职业发展问题、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需要继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和维权力度,促进劳务派遣用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督导全体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xx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统称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本办法统称为用工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派遣员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人事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工作安排及绩效考评,并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条用工单位聘用、解雇和退回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所属实际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子分公司。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员工。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

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用工单位所属派遣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定,同时享有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八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以有关管理办法所列条款为准绳,按既定程序公正处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九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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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
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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