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制度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可撤销婚姻是属于婚姻情况中的⼀种,是具有法律效⼒的,在这种婚姻情况中,夫妻中的⼀⽅可以对婚姻进⾏撤销。
但是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撤销,⽽是满⾜⼀定的要求时,才能要求进⾏撤销。
下⾯,店铺⼩编告诉⼤家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因为胁迫当事⼈结婚,违反了婚姻⾃由和结婚完全⾃愿的原则。
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的。
三、⽆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规定的情形不同1、属于⽆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结婚,或者明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续⽽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不论双⽅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婚礼,重婚即已形成;⼆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效婚姻。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自由之 日起一 年 内提 出。 这 是我 国首次 明确 把可 ” 撤销婚 姻这 一重要 的 民事法律 制 度在婚 姻家 庭法
中 确 立 下 来 的 标 志 , 我 国婚 姻 立 法 的 一 大 进 步 。 是
但不可 否认 的是 , 行 《 姻 法 》 有 关 婚 姻 家庭 现 婚 及
方面 的法律法 规 关 于可撤 销婚姻 的规定 仅 仅是一 种粗 线条 的“ 画” 在 立 法上还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勾 ,
一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规
定 及 理 解
享有 撤销权 , 未被胁迫 的配偶 , 管其对 第三 人 而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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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的 胁 迫 行 为 知 情 还 是 不 知 情 , 不 可 成 为 可 撤 销 均
法 被撤 销时 , 确定 该婚姻 自始 不受 法律 保护 ( 才 未 被 撤 销前 仍 受法律 保护 ) 被撤 销婚 姻 当事人 自始 ; 不具 有夫妻 的权利 和 义务 ; 同居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 按共 同共有 处理 ( 有 证 据证 明为 当事 人一 方 所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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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韩志才
( 州 学院 , 徽 池 州 2 70 ) 池 安 4 0 0
摘 要 : 现行 《 姻 法》 婚 及有 关婚 姻 家庭方 面的 法律 法规 关 于可撤 销 婚 姻 的规 定仅 仅 是 一种 粗 线条 的“ 画” 我们 应在 可撤销 婚姻 的 事 由、 勾 , 行使 和充 终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果一方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那 么他(她)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对方隐瞒了重 大疾病,也无法撤销婚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隐瞒重大疾病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一些人 可能会选择冒险隐瞒疾病以获取婚姻利益。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当满足一定条件 时,这种婚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可撤销婚姻制度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次演示将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
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和挑战:
1、认定标准不清晰。在《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一个婚姻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也 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举证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取 和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 有效运作。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 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
中心展开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民法典》第1053条视角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情形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致使婚姻关系
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本次演示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可撤销婚姻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 婚姻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撤销时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撤销 婚姻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可能存在撤销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情况。这些实践 困境给当事人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谭学娇(法学10903 学号200907423 序号19)摘要: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这在立法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立法完善历史沿革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
它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可撤销婚姻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发展而来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它是教会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的无效制度,根据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还是私益要件,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制度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从而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
因此,有一个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过程。
”国外婚姻可撤销制度的许多方面,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启示
方 ,对 于 保 持 这 种 婚 姻 关 系戟 已经 建 立 在 自愿 的 基 础 上 。
新 婚 姻 法 充 分 考 虑 了这 种 “ 日久 生情 ”“ 打 正 着 ” 的可 能 、歪 性 。在 第 1 条 中规 定 了 类似 考验 期 、 制滥 用 撤 销 婚 姻 请 求 1 限 权 的除 斥 期 间 , 撤 销 请 求 权 应 在 一 年 之 内 行 使 , 即 否则 即 视 原 奉 缺乏 结婚 台 意 的婚 姻 为 台 洼 ”从 而兼 顾 了 “ ” 私 ” , 公 和
婚 姻 关 系属 于民 事关 系 , 受 民j 整和 规 范 。我 国 《 应 击调 民法 通
其 ~ , 我 国新 婚 姻 法 新 增 设 的 无 效 与 可 撒 锖 婚 姻 制 度 来 看 , 欺 骗 婚 、 解 婚 、 很 婚 、 办 买 卖 等 列 人 可 撤 销 婚 把 误 虚 包
种 情 况 下 方 婚 姻关 系 , 已经发 生 了娈 化 , 来 受 胁 迫 的 双 就 原
一
2 0 年 4 8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0 1 月2 日 第 2 次 会 议通 过 了《 于修 改 < 1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从5 7 , 90 章3 条增加到6 l , 章5 条 增
则 》 5 条 规 定 , 列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 ( ) 方 以欺 诈 、 第 8 下 三 一 胁 迫 的 手 段 或乘 ^ 之危 , 对方 在 违 背 真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所 使 为 的 ” 此 间 , “ 诈 胁 迫 ” 为 同一 性 质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 把 欺 和 作
设 了许 多 新 婚 姻 家 庭 法律 原则 和 制 度 , 撤 销 婚 姻 制 度 便 是 可 其 中新 增 设 的一 项 制度 。它填 补 丁我 国婚 姻 家 庭 法 律制 度 上 的 一 项 空 白 , 我 国调 整 现 存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提 供 了法 律 依 为 据 . 有重 大 而 现 实 的 意 义 。 我 国 新婚 姻 法 增 设 的 可 撤 销 婚 具 姻 制 度 . 我 国婚 姻 家 庭 立 法 中 是 一 太 进 步 , 在 由此 引 发 的 相 关 法 律 问题 又蛤 我们 带 来 新 的启 示 本 文 试 从 可撤 销 婚 姻 的 范围, 行使 可 撤 销权 的主 体 、 告 机关 及 相 应 的法 律后 果 , 宣 承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把同妻情形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及欺诈标准的界定
有 许多 同妻 不敢选 择 离婚 。
4 . 将欺诈列人到可撤销婚姻制度 内, 较离婚更 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首先 , 赋予无过错方撤销 权, 使之更能针对 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其次 , 避 开 了 因过 错方 不 同意 离 婚 或法 院无 法 判 断感 情
第3 6 卷 第 7期 2 0 1 5年 7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 S c i )
V0 1 .3 6 NO. 7
其权 益 而 目前 。 我 国的可撤 销婚 姻 只 包含 胁迫 一种 情形 。学界 与 实务 界对 此 问题 亦有较 大 的争议 。本 文
在 这样 的背景 下 。 讨 论 了以下 两个 f * - I 题: 其一 , 将 欺 诈 纳入 到 可撤 销婚 姻 制 度 内的 必要 性 ; 其二 , 可撤 销 婚 姻 制度 内 。 欺诈 的界 定 标 准。 关 键词 : 同妻: 可撤 销婚 姻 ; 欺诈; 界 定标 准
精神的直接损害 , 如侮辱对方。当事人做出缔结婚 姻的意思表示是出于对受 到的胁迫的恐惧 , 而非真
实有 想要 缔结 婚姻 的愿 望 。撤销 婚 姻效 力 的要 件 :
( 1 )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 只能是因胁迫
结婚 的受 胁迫 方 。( 2 ) 一年 的时效 限制 。( 3 ) 撤 销婚
一
6 3—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_省略_法构建_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_吴国平
2017年3月海峡法学Mar. 2017第1期 (总第71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Sum No.71)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 ——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吴国平摘 要: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
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
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无效;立法;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9;D927.58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1-0003-10一、海峡两岸民法中的婚姻无效制度比较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表现形式,其共同点在于这两种表现形态同属于违法婚姻。
当该婚姻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时,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无效。
不同点在于前者是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是当事人成立婚姻时因欠缺双方合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男女两性结合,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使该婚姻关系丧失原有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状况来看,目前两岸婚姻法(亲属法)都将其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明显不同。
(一)立法现状概览1.大陆的立法概况首先,大陆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规定,最早出现在单行法规层面上,即1986年3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①,并在1994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和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②中得到确认和延续。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民事法典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石,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中国,《民法典》作为最高立法的民事法律典范,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其中,《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以该条款为中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和制度完善的可能性。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根据这一条款,夫妻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但若其中一方有不当行为,则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尽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有问题婚姻关系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实践困境。
首先,协议离婚对于一些受虐待或受经济压迫的妻子来说,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妻子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协议离婚中获得足够的保护和补偿。
这导致了对受虐待妻子权益的进一步忽视和漠视。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平衡离婚协议双方权益,确保脆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协议离婚容易受到一方的强迫和欺骗,从而陷入不公平的局面。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通过威胁、恐吓或利诱,强迫另一方达成离婚协议。
此外,一些人可能以欺诈或隐瞒财产等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这对受害方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需要有效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
因此,加强对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强制和不正当行为的监管,使双方平等地参与离婚决策,是当前面临的实践困境。
再次,协议离婚可能导致对子女利益的忽视。
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仍然具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协议离婚中,父母往往会偏向于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子女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在许多案例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离婚争议的焦点,而其利益则被忽视或轻视。
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成为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2年2月(第2期,总第298期)Feb.,2022(No.2,General No.298)收稿日期:2021-12-21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5)作者简介:乔茹(1992-),女,山西洪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家事诉讼法、卫生法;胡晓翔(1963-),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卫健委审批法规处处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方向为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乔茹1,胡晓翔2(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2.南京市卫健委法规处,江苏南京210019)摘要: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制度,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有赖于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予以保障。
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的内在逻辑分析,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强制性。
“重大疾病”在现行立法中无具体规定,因此急需确定“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
在案件当事人未进行婚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母婴保健法》;婚检;重大疾病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2-0136-07《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因重大疾病可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将原本属于确认之诉的诉由转变为了形成之诉的诉由,这一转变背后所体现的是对婚姻自由价值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落实可撤销婚姻之诉,必须完善相关辅助性制度以及有关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运用,既避免出现立法落空又避免出现立法冲突的情形,而既有的可资利用的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举措之衔接,在于将婚前医学检查(下文简称“婚检”)制度纳入缔结婚姻的前置性法定义务。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婚姻的效力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是,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略论可撤销婚姻
不同。可撤 销婚 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 的婚 姻当事人提 出; 无效婚姻除 了婚姻 当事人 可 以提出婚 姻无 效的 申请外 , 国家有关部 门或 利害关系人 也可以依职权或依 法律规 定 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 姻的 申请 。二是 申请 的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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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第 l 期
20 0 2半 2月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
J u n l fHu a ia ca n cn mi ol e o r a o n n F n n il dE oo cC l g a e
Vo . 8 No 1 11 .
不同 可撤销婚 姻当事人 提 出撤销婚姻 的 申请必须 在法
我 国新婚 姻法 在对 可撤销婚 规定的立法表 述形 式上 采用 的是梦 举式 ,即第 儿 条规定 : “ 因胁迫结婚 的 ,受 胁迫 的一方可 以向婚姻 登记机 关或人 民法院请 求撤 销该 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獭 镑婚姻 的请求 应 当 自结婚 登记 之 日起一 年内提 出。被非 法限制 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 请求 撤销婚姻 的 ,应当 自恢复人身 自由之 日起一 年内提 出。 因胁迫而结婚 .主要是 指婚姻 关系 中的一 方 当事人 或者 婚姻关 系之 外的第三人 ,对婚 姻关系 中的另一 方 当 事人 ,以将来 可能实施 的危害 相要挟或者 以直接实 施 的 危 害相逼迫 ,使其 产生恐 惧不得 已而缔结婚 姻关 系的婚 收稿 日期 20 O 0 0 2一 1— 7 作者简介 李 蓓 (9 4 17 一
律赋予其行 使撤 销权 的期 间内提 出 ,超过该期 间 ,撤 销 权消灭 ;提 出婚 姻无敏 的 申请 ,往往 以客观 上是否 存在 着法定无 效婚 姻情形 为准。三是侵 害的主体 不同。无 效
疾病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的看法2000字
疾病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的看法2000字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对疾病预防的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
在许多国家,疾病婚姻是指由于一方患有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的状态,这种婚姻可以被撤销。
随着这一概念的普及,人们对疾病婚姻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下面,我将就这个话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疾病婚姻的本质疾病婚姻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普通的婚姻,而是一种法律状态。
它是指由于一方患有疾病或者慢性疾病,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并不被认为是爱情或者婚姻的承诺,而是一种法律合同。
因此,疾病婚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二、疾病婚姻的优势1. 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来说,疾病婚姻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
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来说,婚姻可能会导致他们失去工作和收入,无法独立生活。
通过设立疾病婚姻制度,这些弱势群体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对婚姻双方来说,疾病婚姻也有巨大的好处。
首先,疾病婚姻可以使得婚姻双方能够更好地沟通和协商。
由于疾病婚姻的双方在婚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
其次,疾病婚姻可以为婚姻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安全和保障的居住环境,避免遭受疾病的侵害和伤害。
三、疾病婚姻的缺点1. 由于疾病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上的不平等。
由于疾病婚姻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因此婚姻双方的命运是由法律程序所决定,而不是由双方自觉决定的。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婚姻中的弱势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 由于疾病婚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合同,所以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可能会在婚姻中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更加谨慎地保护自己的健康,以免在婚姻中受损。
四、可撤销婚姻的好处1. 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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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作者:————————————————————————————————日期:2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的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为了全面建立防止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增设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婚制度的保障。
现代婚姻之实质是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建立的理论前提,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关系。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即为违法婚姻,规范违法婚姻的立法即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可见,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与婚姻成立要件相辅相成。
传统民法中有“无规定,无无效”的理论,说明无效或可撤销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仅规定成立要件,欠缺对违反要件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
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结婚制度。
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保障结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婚姻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必须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指违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时男早于22周岁,女早20周岁。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婚姻违法否认其效力时,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和处理,并产生法定的后果。
因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宣告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宣告机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以及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即在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适用当然无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
①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②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依《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这主要是为了尊重受胁迫方当事人本人对其婚姻关系的意愿。
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有些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因与对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已经建立起一定感情,或者已经生育子女,故其本人已经愿意继续与对方共同生活,而不愿意解除该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硬性规定一律将该婚姻予以撤销,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①无效婚姻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关于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婚姻法》未予规定。
即对无效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无时间限制,当事人可在双方生存期间或一方死亡后提出婚姻无效之诉。
但《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可撤销婚姻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立法规定这一较短的时效期间,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请求权,以避免其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2、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自始无效,说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由此决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后果:(1).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
第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因此,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由于无效婚姻中或婚姻被撤销以前的男女不是合法的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
第三,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为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在无效婚姻期间或婚姻被撤销以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在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和抚养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均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例如,父母对该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切实、妥善地保护子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宣告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处理问题。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均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由双方出资购置的财产,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双方在重婚期间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结婚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的制度精华,也借鉴了国外有关这方面立法的经验,但有些方面还存在差距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婚姻无效情形中第3项值得探讨所谓禁止结婚的疾病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是指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有遗传性会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及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