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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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总页数】9页(P57-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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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生活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

我国出台生活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

我国出台生活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
丹丹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05(31)10
【摘要】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卫生部近日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范提出,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检验结果要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总页数】1页(P80)
【作者】丹丹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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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A式中: V—需要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B—浸泡水的体积,L;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5.3.1.1.3 0.04mol/L 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并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5.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称取3.36g无水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稀释至1.0L,充分混匀。

每周新鲜配制。

5.3.1.2浸泡水配制配制pH为8±0.2、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0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5.3.1.1.4)、25mL钙硬度贮备液(5.3.1.1.3)以及所需体积的氯贮备液(5.3.1.1.2),用纯水稀释至1.0L,充分混匀;并用2.0mol/L盐酸或2.0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至所需要的pH。

按此比例配制实际需要体积的浸泡水。

5.3.2浸泡试验用浸泡水冲洗受试水表3次,然后将浸泡水充满受试水表,两端不留空隙,分别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3±2℃(适用于在冷水条件下应用的产品)或60±2℃(适用于在热水条件下应用的产品)条件下密闭浸泡24±1h。

另取1个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浸泡水后在相同条件下浸泡相同时间,作为空白对照。

5.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规定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和空白对照分别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参照GB/T 5750.2的要求进行。

5.3.4 水表内部容积测量浸泡试验结束后,用纯水将受试水表冲洗干净,按照与浸泡试验相同的条件将水表充满纯水,纯水体积即为水表内部容积(准确到1mL)。

5.3.5 样品检验参照GB/T 5750中方法进行样品检测。

6 计算6.1水表内部容积小于等于1000mL时,按照式(2)计算浸泡水中待测物质的校正浓度:(ρ1-ρ0)×Vρ=────── (2)1000式中:ρ—浸泡水中待测物质的校正浓度,mg/L或NTU;ρ1—浸泡水中待测物质的测定浓度,mg/L或NTU;ρ0 —空白对照中待测物质的测定浓度,mg/L或NTU;V —受试产品的内部容积,mL;1000 —校正体积,mL。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作者: ————————————————————————————————日期: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Standardfor Hygienic SafetyEvaluationofChemicalsUsedin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金属: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4.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4.2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 定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以市政自来水或
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 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 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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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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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
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
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
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
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 “感
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 及本
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
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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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资料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2001) •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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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 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目录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定义 (2)4 卫生要求 (2)4.1 消毒效果要求 (2)4.2 卫生安全要求 (2)4.3 总体性能要求 (3)5 其他 (3)5.1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稳定性要求 (3)5.2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性能要求 (3)5.3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3)6 检验方法 (3)A.1 样品的采集 (10)A.2 样品的前处理 (10)A.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10)A.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10)A.2.2.3 硫酸、盐酸等 (10)A.2.2.4 液氯、二氧化氯、过氧化氢 (10)A.3 计算 (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9837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931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CJ/T 204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HJ/T 257-2006 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消毒技术规范(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 disinfectants for drinking water用于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要求的化学处理剂。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一般水质处理器(General Devices)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活性炭净水器(CJ3023-93)3定义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

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4.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4.2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安技部、水质部)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规范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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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卫生要求
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 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
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 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 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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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资料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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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
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
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 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 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规定》执行。
2020/4/5
6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
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一、规范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卫生安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一份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该规范旨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居民小区、学校、酒店、饭店、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个人家庭对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卫生安全评价。

三、规范的评价指标1. 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铁、锰、氟化物等指标,以及水中有害物质的监测。

2. 消毒剂浓度指标:对使用消毒剂的浓度进行监测,确保在安全范围内使用。

3. 消毒剂残留指标:对消毒剂在水中的残留量进行监测,确保消毒剂使用后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4. 消毒设备指标:对消毒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确保其正常运作。

5. 操作规范指标:对生活饮用水消毒操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评价,防止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评价方法和流程1. 收集样品:按照规范要求,收集生活饮用水样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2. 检测指标:运用相关设备和方法,对样品中的水质指标、消毒剂浓度和残留、消毒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测。

3. 分析评价: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科学评价,判断样品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要求。

4. 评价报告:编制评价报告,将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以及改进建议进行整理和发布。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与管理1. 应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共场所和个人家庭,根据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卫生安全。

2. 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结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规范的执行和有效性。

六、规范的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规范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其正确执行。

2.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进行检查和跟踪,确保规范的执行和有效性。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监理办理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生备的卫生备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规的消毒剂和消的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安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规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灭学处理剂学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毒消毒剂或消毒设备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过2.4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型3.卫生要求生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剂的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验生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微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活的要求。

要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消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留带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产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超卫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质害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活内外相关内标准判定,且该有害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上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关安全性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度浓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消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书《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2《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量中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增超过现行超《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卫10%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目录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定义 (2)4 卫生要求 (2)4.1 消毒效果要求 (2)4.2 卫生安全要求 (2)4.3 总体性能要求 (3)5 其他 (3)5.1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稳定性要求 (3)5.2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性能要求 (3)5.3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3)6 检验方法 (3)A.1 样品的采集 (10)A.2 样品的前处理 (10)A.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10)A.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10)A.2.2.3 硫酸、盐酸等 (10)A.2.2.4 液氯、二氧化氯、过氧化氢 (10)A.3 计算 (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9837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931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CJ/T 204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HJ/T 257-2006 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消毒技术规范(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 disinfectants for drinking water用于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要求的化学处理剂。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查验方式。

2.概念下列概念适用于本规范。

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置剂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利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进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份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和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利用方式,以表1所列查验步骤,查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进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进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该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进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该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利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该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若是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实验以肯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允许增加值为最高允许浓度值的10%。

消毒剂卫生要求根听说明书规定的利用方式,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置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该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该增加。

按表3《整体性能实验的查验项目》进行查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听说明书规定的利用方式,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置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该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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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4.检验4.1 消毒剂4.1.1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1.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

4.1.3主要原料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3.4节“消毒剂”项目进行。

4.2 消毒设备4.2.1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2.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检验。

4.2.3 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2.4 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方法5.1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5.2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执行。

附录B是对《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锑和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锑和亚氯酸盐检测的第一方法。

5.3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性评价规范》(2001年版)的附录B进行。

表1消毒效果检验项目表2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必需测定项目;△-如含有,需测定附录A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1. 样品的采集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2. 样品的前处理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

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2.2 样品的配制方法2.2.1 次氯酸钙、漂白粉精(次氯酸钙)、氯酸钠、亚氯酸钠、硫酸铜、硫酸铵、碘按10倍评价剂量和所需的样品溶液的体积称取样品于250mL聚乙烯烧杯中,用1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pH<2,将溶液用纯水定量稀释至所需体积。

按(1)计算称样量。

m=10×ρ×V (1)m——称样量,mg;ρ——受检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V——受检样品溶液所需体积,L;10——倍数因子。

2.2.2 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

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2.2.3 硫酸、盐酸、柠檬酸2.2.4 过氧化氢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2.3 计算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附录B 检验方法1 锑的补充检验方法(氢化物原子荧光法)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锑。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锑的测定。

本规范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78μg/L, 实验表明当砷、锗、锡、汞、硒浓度高时,对锑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浓度低时,无干扰。

饮用水中这些离子的浓度都较低。

另外加入一定量的硫脲-抗坏血酸混合溶液,可以消除干扰离子对锑的干扰。

1.2 原理在酸性条件下,以硼氢化钠为还原剂使锑生成锑化氢,由载气带入原子化器原子化,受热分解为原子态锑,基态锑原子在特制锑空心阴极灯的激发下产生原子荧光,其荧光强度与锑含量成正比。

1.3 试剂1.3.1 氢氧化钠溶液(2g/L):称取1.0g克氢氧化钠溶于纯水中,稀释至500mL。

1.3.2 硼氢化钠溶液(20g/L):称取10.0g硼氢化钠(NaBH4)溶于500 mL氢氧化钠溶液(1.3.1)中,混匀。

1.3.3 盐酸(ρ20=1.19g/mL),优级纯。

1.3.4 载流[盐酸溶液(φ=5%)]:取25 mL浓盐酸(3.3), 用纯水稀释至500 mL。

1.3.5 硫脲—抗坏血酸溶液:称取12.5g硫脲加约80mL纯水,加热溶解,冷却后加入12.5g抗坏血酸,稀释至100mL。

1.3.6 锑标准贮备液[ρ(Sb)=1.0mg/mL]:称取0.5000g光谱纯锑于100mL烧杯中,加10mL盐酸(1.3.3)和5g酒石酸,在水浴中温热使锑完全溶解,放冷后,转入500 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500 mL,摇匀。

1.3.7 锑标准中间溶液[ρ(Sb)=10.0μg/mL]:吸取10.0mL锑标准贮备液(1.3.6)于1000mL容量瓶中,加3mL浓盐酸(1.3.3),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3.8 锑标准使用溶液[ρ(Sb)=0.10μg/mL]:吸取5.0mL锑标准中间溶液(1.3.7)于5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4 仪器1.4.1 原子荧光光度计(如:AFS-230型、AFS-830型等)1.4.2 锑空心阴极灯1.5 分析步骤1.5.1 仪器配置:灯电流:75mA;负高压:310 V;原子化器高度:8.5 mm;载气流量:500mL/min;屏蔽气流量:1000 mL/min;进样体积:0.5 mL1.5.2 样品测定A 取10mL水样于比色管中。

B 标准系列的配制分别吸取锑标准使用溶液(1.3.8)0.00、0.05、0.10、0.30、0.50、0.70、1.00mL于比色管中,用纯水定容至10mL,使锑的浓度分别为0.00、0.50、1.00、3.00、5.00、7.00、10.00ng/mL。

C 分别向水样和标准系列管中加入1.0mL硫脲—抗坏血酸溶液(1.3.5),加入1.0mL浓盐酸(1.3.3),混匀,以硼氢化钠溶液(1.3.2)为还原剂,上机测定,记录荧光强度值,绘制标准曲线。

1.6 计算由样品的荧光强度可直接从标准曲线上查出锑的质量浓度,µg/L。

1.7 精密度和准确度四个实验室测定含锑0.97~8.07µg/L的水样,测定8次,其相对标准偏差为1.2~6.5%,在1~8µg/L范围内,回收率为85.7~113%。

2 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离子色谱法)2.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离子色谱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的含量。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氯酸盐的含量的测定。

本规范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取决于不同的进样量与检测器的灵敏度,一般情况下,进样200μL,电导检测器量程为2μS时适宜的检测范围为:10-1000μg/L ClO2-,20-1000μg/L ClO3-。

水样中存在高浓度的ClO2对分析有影响,可以通过吹入氮气和加入乙二胺作保护剂消除ClO2对分析的影响。

水样中存在较高浓度的低分子量有机酸时,可能因保留时间相近造成干扰。

用加标后测量要以帮助鉴别此类干扰。

水中NO3-浓度太大,对ClO3-测定有严重干扰浓度,可以通过稀释水样及改变淋洗条件来改善此类干扰。

由于进样量很小,操作中必需严格防止纯水、器皿在水样预处理过程中的污染,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

为了防止保护柱和分离柱系统堵塞,样品必需先经过0.20µm滤膜过滤。

为防高硬度水在碳酸盐淋洗液中沉淀,必要时要将水样先经过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柱。

不同浓度离子同时分析时的相互干扰,或存在其它组分干扰时可采取水样预浓缩,梯度淋洗或将流出部分收集后再进样的方法消除干扰,但必需对所采取的方法的精密度及偏性进行确认。

2.2 原理水样中待测的阴离子随碳酸盐淋洗液进入离子交换系统中(由保护柱和分离柱组成),根据分离柱对不同离子的亲和力不同进行分离,已分离的阴离子流经抑制器系统转化成具有高电导度的强酸,而淋洗液测转化成弱电导度的碳酸,由电导检测器测量各种离子组分的电导率,以相对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蜂高定量。

2.3 试剂和材料2.3.1 试剂2.3.1.1 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2-)=1.0mg/mL]:使用工业品位作标准品,含量约为82%,按HG/T 3250-2001标定亚氯酸盐含量,及杂质氯酸盐的含量(见2.7、2.8及2.9)。

置于干燥器中备用。

经计算后,称取适量工业品位亚氯酸钠,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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