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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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34号
【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宜府发〔2007〕34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领导与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
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川办发〔2001〕7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府发〔2005〕4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市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出事故现场。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职责
1.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对分管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市内发生分管范围内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副秘书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
(一)道路交通动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规建局、市安监局
(二)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
(三)煤矿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市经委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四)非煤矿山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五)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宜宾火车站、宜宾民航管理处、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规建局(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民爆物品生产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经委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九)消防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
(十)农机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农机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
(十一)食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十二)明确划分的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规建局
(十三)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规建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
(十四)供用电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经委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宜宾电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林业局
(十五)旅游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旅游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
(十六)竹海景区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蜀南竹海管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长宁县政府、江安县政府、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
(十七)学校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十八)铁路建设运输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宜宾火车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
(十九)民航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宜宾民航管理处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建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
(二十)文化娱乐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文化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二十一)林业行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民宗局
(二十二)河道采砂及水库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二十三)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规建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二十四)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
(二十五)粮食收储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
(二十六)寺庙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民宗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经委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3.负责实施电力行政许可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对本市范围内电网安全进行监督管
理。

会同市安监局下达全市供用电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4.负责发放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和民爆物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并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加油站点及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6.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年检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及审核;负责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及审批工作;负责煤炭行业质量标准化建设,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广应用煤炭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抢险工作;会同市安监局下达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对不符合煤炭行业管理标准的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并组织复产验收。

7.认真组织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相关重特大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抢险救护,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市公安局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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