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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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甲方: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经销“蒙牛常温液体奶系列产品(以下简称蒙牛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

1.1 乙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经营单位。

1.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期限内具备下列条件:

a..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b. 从事销售的人员不少于人;

c. 具有并提供与经销蒙牛产品有关的所有合法手续及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等);

d.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 专门用于配送蒙牛产品的机动车不少于辆。

1.3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的奶产品。

第二条销售区域的确定和保护

2.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销售区域为。

2.2 乙方的销售区域不包括本条第2.3款约定商场、超市或单位。

2.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授权其他经销商;但甲方有权对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的下列商场、超市或单位直接销售蒙牛产品:

(1);

(2);

(3);

(4);

2.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直接经销蒙牛产品的商场、超市或单位销售。

2.5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条关于销售区域的约定,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跨区域销售。

2.6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销售区域不受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的侵犯。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侵犯乙方销售区域的,在取得确切证据并通知甲方后,甲方应责令该侵犯乙方经销区域的经销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该经销商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经销方式

3.1 乙方以买断方式经销蒙牛产品。

3.2 根据乙方的订货,甲方一经将蒙牛产品交付乙方,乙方即成为甲方交付的蒙牛产品的合法所有人。此后,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保证金

4.1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4.2 保证金的用途:

a.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约定的销售区域以外销售蒙牛产品;

b.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订购蒙牛产品;

c. 乙方保证不以低于或高于约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蒙牛产品;

d. 乙方保证不销售假冒的蒙牛产品;

e. 乙方保证不实施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或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4.3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本条第4.2款约定的行为,则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4.4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未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在扣罚违约金后将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购货任务

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蒙牛产品的购货任务。

5.2 甲、乙双方同意将前款约定的乙方的购货任务按下列分配表进行分配(单位:人民币)见附件一

5.3 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的,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5.4 本合同期限内届满(连续经营八个月以上),乙方完成本合同全年约定购货任务的,甲方再按乙方购货金额的5‰给予乙方返利。

5.5 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季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见下表)

5.6 甲方给予乙方的返利和补货不计入乙方的购货任务。

5.7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7.3款约定接受的原经销商的存货不计入乙方的购货任务。

5.8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订货计划或超出订货计划订货,致使甲方不能向乙方供货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无权按订货数额要求甲方返利。

第六条订货计划与订货

6.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上报第一个月的订货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月10日向甲方上报下月订货计划,计划量不得低于合同任务量的85%,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

6.2 乙方填写要货计划要分单品,分旬进行。甲方收到乙方的要货计划后,甲方在28日前分单品,分旬回复乙方。

6.3 前款所称订货计划是指乙方拟从甲方购买的蒙牛产品的品项的计划。

6.4 甲方在每月月底对乙方订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单品、分旬)的120%以上,每超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单品项完成公司回复量95%以下(分旬),每少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6.5 乙方订货必须以书面《订货单》通过电脑订单的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6.6 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审核,如乙方的订货符合本合同约定且当月累计订货未超出其当月订货计划,甲方应及时予以确认,并通过网上订单通知乙方。

如乙方的《订货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其当月累计订货超出其当月订货计划,甲方不能满足供应时有权不予确认,甲方对《订货单》不予确认的,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予以变更。

6.7 《订货单》经甲方确认后,即作为乙方付款及甲方供货的依据,非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不得修改。

6.8 乙方提出变更《订货单》的内容,如原《订货单》尚未经甲方确认,或虽经甲方确认,但甲方同意乙方变更,则变更《订货单》内容的行为视为乙方新的订货要求,甲乙双方应按本条第6.4、6.5、6.6款的约定执行。

6.9甲方不同意乙方对已经甲方确认的《订货单》进行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

第七条付款与交货

7.1 乙方向甲方订货后,应在提货前将全部货款支付甲方。

7.2 乙方未支付全部货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交货。

7.3 甲方在其仓库向乙方交付货物,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接受货物时应当面进行验收,一经交接完毕,货物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订货价格

8.1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向乙方提供蒙牛产品。

8.2 因市场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在每一品项的价格增加幅度不超过原价格10%时,乙方同意接受。每一品项的价格增加幅度超过原价格10%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第九条产品的补偿与调换

9.1 为保障乙方的利益,乙方每次进货无论是否存在破损,甲方均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a. 对礼乐枕按每次进货额的3‰给予补偿;

b. 对百利包按每次进货额的2‰给予补偿;

c. 从工厂自提,无论礼乐枕、百利包均按8‰给予补偿;

d. 公司原则上安排整车发货(运费由公司承担,对经销商无其他补损);

e.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仅限于给付同品项的货物,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付现金。

9.2 甲方给予乙方补偿的货物与每次交货时一同交付。应补偿的货物不足一件的二分之一时,甲方累计到下月补齐。

9.3 在乙方经销蒙牛产品期间出现的因产品本身原因导致无法销售的,由甲方确认后予以调换,调换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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