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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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1.International Law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International Custom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5.Jus cogens: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6.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7.Aggression: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8.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三个条件):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9.Unitary State10. Composite states: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
11. Federal states: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12. Confederated states国家联合。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13. Independent states14. Dependent states: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15.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1. 主权:指国家拥有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统治权和控制权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与其他国家相互交往的基础。
2. 領土:指国家实际控制、行使主权的区域空间。
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载体,包括陆地领土、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3. 外交: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交流、谈判和协商以解决问题的过程。
外交是国家之间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
4. 国际法: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5. 条约:指国家之间通过正式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6. 国际公法:指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国际公法包括领土和领海、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
7. 不可侵犯原则:指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不可侵犯原则,国家不应该对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内政进行干涉。
8. 外交豁免权:指外国驻在国家的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在一定
范围内免受执法追究的权利。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法授予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的特权。
9. 人权: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个人自由、生存权等。
10. 国际人权法:指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院等机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小抄】
国际法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 law):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填空解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引言:深入理解国际法,是学习国际关系和法律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解释国际法考试的一些重要名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公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旨在维护国家间平等、和平与合作的关系。
2. 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与国际关系的结合:国际法以法律形式存在,对国际关系有指导与规范作用。
-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与平等地位,不干涉内政。
- 自愿性原则:国家自愿选择参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利。
- 缺乏强制性:国际法缺乏统一的执法机构,依赖国家自觉遵守与执行。
第二部分:国际法领域的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独立国家在其领域内自主决定事务的能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
2.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和主权的地理区域,包括陆地、海洋和空间。
3. 权益权益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如领土完整、自然资源开发等。
4. 义务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如履行条约义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5. 公约公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指由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6. 裁决裁决是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7. 法庭法庭是国际法领域中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如国际法院。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生命权等,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不受国家违反人权的侵害。
第三部分:国际法的原则与规范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相互尊重独立自主的权力。
2.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在争端发生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进行解决,如谈判、调解等,以避免战争。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指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的“保护责任”和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其义务来源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国家保护其国民是国家主权固有之意,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即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第二,国家“保护的责任”是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国家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国际社会在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其保护基本人权义务的时候,有提供补充的“保护的责任”的义务,这里所指义务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集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使该国承担国家责任的过程,即对于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势进行和平和非和平方式的干预。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旨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它要求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关税、民法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不得低于它们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
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4、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上边界。
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中央的所有司法办法和行政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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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17.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19.国际地役: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
20.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2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22.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23.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24.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25.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26.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27.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
28.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2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30.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3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32.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
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33.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3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35.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
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
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36.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37.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
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
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
38.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
39.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40.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41.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42.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43.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4.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
45.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
46.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
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47.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48.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
49.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50.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51.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
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简答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