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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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释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
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
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
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
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
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
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
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
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
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
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17.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
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
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19.国际地役: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
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
20.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
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2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
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22.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23.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
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24.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
多国。
25.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26.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
带海域。
27.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
2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海洋区域。
30.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
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3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
土。
32.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
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33.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
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