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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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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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A、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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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近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公司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用人单位能够防止不用要的违纪用工风险以及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选择最适合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能够在认识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公司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员工广泛推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宽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而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起码歇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磋商,一般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C特别原由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D每个月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6小时。

律师提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伸劳动者工作时间。

假如用人单位违纪延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假如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金。

2、综共计算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必定的限期为周期,综共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推行这类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能够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均匀日工作时间和均匀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真同样。

即在综共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质工作时间能够超出 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共计算周期内的总实质工作时间应当不可以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三种工时制度

三种工时制度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综合工时制和;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
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
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
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
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
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工时制)

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工时制)

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国家规定工时制度

国家规定工时制度

国家规定工时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劳动者每日、每周的工作时间进行明确规定的制度。

合理的工时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工作条件的合理和劳动者的健康。

在国家规定工时制度的基础上,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国家对于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明确了工人和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将工作时间分为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三个部分:1. 日工作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对于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一倍。

同时,劳动者工作超过八小时的部分,按照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加班工资。

2. 周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人和职工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我国还规定了特殊行业的工作时间,如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要按照特殊行业的工时规定执行。

3. 加班工作时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经单位同意,可以安排加班工作。

但是,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累计不得超过每月三十六小时。

同时,对于劳动者加班工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供适当的休息或补休。

三、工时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国家规定工时制度对于劳动者和社会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保护劳动者权益合理的工时制度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合理,防止过劳现象的发生。

通过规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的限制,可以使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2. 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合理的工时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长时间的工作会导致劳动者的疲劳和工作质量的下降,而合理的工作时间则可以使劳动者在有限的时间内专注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 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合理的工时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4年劳动法对员工工时安排的新规定

2024年劳动法对员工工时安排的新规定

2024年劳动法对员工工时安排的新规定1. 简介根据2024年最新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对员工工时安排进行了全新的调整。

新的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企业的经营需求。

本文档将详细解读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2. 工时制度2.1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时间进行工作。

2.2 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综合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3 弹性工时制弹性工时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3. 工时安排3.1 工作时间的调整根据新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确保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前提下,自行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3.2 休息时间的安排新规定要求,企业应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享有1天的休息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经员工同意,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休息时间。

3.3 加班时间的管理新规定对加班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

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确保员工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4. 违反规定的处理违反新规定的企业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严重违反规定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结论2024年劳动法对员工工时安排的新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企业应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确保员工工时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

同时,企业也应积极调整生产经营策略,适应新规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一、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工时制度,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则按照法定的加班时间,按照加班工资进行支付,通常加班工资为平时工资的1.5倍。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单位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上的需要,不受标准工时限制,但是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规定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是每周工作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弹性工时制度弹性工时制度是一种相对较为自由的工时制度,尤其适用于一些具有特殊工作性质或工作场所灵活性较高的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弹性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是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弹性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灵活性较高。

但是单位在实施弹性工时制度时,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综上所述,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弹性工时制度。

这些工时制度的设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作时间,并提供相应的加班补偿和休息保障。

不同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单位和工作性质,以满足各类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综合工时制的概念是什么,工时和工资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的概念是什么,工时和工资怎么计算

综合⼯时制的概念是什么,⼯时和⼯资怎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时制、综合⼯时制和不定时⼯时制。

其中实⾏综合⼯时制必须先经过劳动部门批准。

那么什么是综合⼯时制?这种制度⼀般适⽤于什么⾏业?综合⼯时制对员⼯的⼯作时间有怎么样的要求?⼯时和⼯资怎么计算?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综合⼯时制的概念是什么,⼯时和⼯资怎么计算⼀、综合⼯时制的概念综合⼯时制是指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具体⽇(或周)的实际⼯作时间可以超过8⼩时(或40⼩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付报酬。

⽽且,延长⼯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不得超过36⼩时。

⼆、综合⼯时制适⽤于什么⾏业(1)交通、铁路、邮电、⽔运、航空、渔业等⾏业中因⼯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然条件限制的⾏业的职⼯;(3)其他适合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职⼯。

三、综合⼯时制中⼯时的计算⽅法:年⼯作⽇:365天/年-104天/年(休息⽇)-11天/年(法定休假⽇)=250天/年季⼯作⽇:250天/年÷4季=62.5天⽉⼯作⽇:250天/年÷12⽉=20.83天⼯作⼩时数的计算:以⽉、季、年的⼯作⽇乘以每⽇的8⼩时。

四、综合⼯时制中⼯资的计算⽅法:⽇⼯资:⽉⼯资收⼊÷⽉计薪天数⼩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

⽉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一.工时制度有几种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不定时工作制需付吗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法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法定以周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工作周,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周内的工作时间,周是指的日历周;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限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非标准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度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应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激动作业的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休息

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休息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08小时。

企业根据综合工时间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 6月份整月休息。

然而,2003年上半年因订单比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

该企业员工王某以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

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本案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2.08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时制度有哪⼏种马上⼜到毕业季,许多⼈都要从学校出来寻找⾃⼰的第⼀份⼯作,在找⼯作之前,⼤家都了解劳动法了吗?许多和⼯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家清楚吗?⽐如⽬前的⼯时制度,⼤家是否有了解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时制度有哪⼏种⼯时制度即⼯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前有三种⼯作时间制度,即标准⼯时制、综合计算⼯时制、不定时⼯时制。

标准⼯时是我国运⽤最为⼴泛的⼀种⼯时制度。

标准⼯时制度,也称为标准⼯作制度,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各⽤⼈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标准⼯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因此标准⼯时制具有⾄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范围。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其⼯作时间不区分制度⼯作⽇与公休⽇。

不定时⼯作制,也叫⽆定时⼯时制,它没有固定⼯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产特点、⼯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法适⽤标准⼯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采⽤的⼀种⼯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的基本⼯作时间制度之⼀。

它是指因⼯作性质、特点或⼯作职责的限制,⽆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所采⽤的,劳动者每⼀⼯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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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和不按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按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按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按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天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中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讲,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大体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按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按时工作制的不同综合工时制与不按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必然的周期内必需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按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讲,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一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一个月超出标准工时小时(8小时/天×天/月)的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按时工作制,则不存在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按时工作制的一路点1. 二者都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给予每一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需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仍是不按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按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任何企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按时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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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
三种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综合工时制和。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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